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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州县入手

但外官制既包括省的官制,也包括州县的官制。为了实现“立宪改官”,是先从省入手,还是先从州县入手,或者齐头并进?改革之初,清廷中央是决定从州县入手。关于这一点,可以从编撰官制大臣所拟的一份外官制改革方案中看出来。这一方案,曾经以电报的形式发给各省将军、督抚,令其发表意见。

现遵谕旨,厘定官制为立宪预备,各省官制自应参仿京部官制,妥为厘定。

亲民之职,古今中外皆所最重。我朝承明制,管官官多,管民官少,州县以上府道司院层层钤制,而以州县一人萃地方百务于其身,又无分曹为佐,遂至假手幕宾,寄权书役,坏吏治、酿祸乱,皆由于此。今拟仿汉、唐县分数级之制,分地方为三等,甲等曰府,乙等曰州,丙等曰县。令现设知府解所属州县,专治附郭县事,仍称知府,从四品,其原设首县即行裁撤。直隶州知州、直隶厅抚民同知均不管属县,与散州知州统称知州,正五品。直隶厅抚民通判及知县统称知县,从五品。每府州县各设六品至九品官,分掌财赋、巡警、教育、监狱、农工商及庶务,同集一署办公。别设地方审判厅,置审判官,受理诉讼;并画府州县各分数区,每区设谳局一所,置审判官,受理细故诉讼,不服者方准上控于地方审判厅。每府州县各设议事会,由人民选举议会,公议本府州县应办之事。并设董事会,由人民选举会员,辅助地方官,办理议事会所议决之事。俟府州县议事会及董事会成立后,再推广设城镇乡各议事会各董事会及城镇乡长等自治机关。以上均受地方官监督。仍留各巡道,监督各府州县,宜体察情形并按地方广狭、属县多寡,酌量增减,并分置曹佐。以上办法由各省督抚酌量推行。

至省城院司各官,现拟有两层办法。欧洲各国本土,鲜如中国之广,英之属地如加拿大、澳洲及美国各省,均设总督,略如中国行省。其民政、财政等官,皆为总督僚属,与唐初益州、襄州诸道尚书行台分设子部,元行省设平章丞参,明布政司设左右布政、参政、参议者相合。大要汇公牍于一署,则去承转之繁多,省批详之重叠,事可会商即决,最有益于治。拟仿我朝各边省将军衙署分设户礼兵刑工各司、粮饷各处办法,合院司所掌于一署,名之曰行省衙门,督抚总理本衙门政务,略如各部尚书。藩臬两司,略如部丞。其下参酌京部官制,合并藩臬以外司道局所,分设各司,酌设官,略如参议者领之。以下分设各曹,置五品至九品官分掌之。每督抚率同属官定时入署,事关急速者即可决议施行,疑难者亦可悉心商榷,一稿同画,不必彼此移送申详。各府州县公牍直达于省,由省径行府州县。每省各设高等审判厅,置省审判官,受理上控案件。行政、司法各有专职,文牍简壹,机关灵通,与立宪国官制最为相近。此为第一层办法。其次,则以督抚径管外务、军政,兼监督一切行政、司法;以布政司管民政,兼管农工商;以按察司专管司法上之行政,监督高等审判厅;另设财政司,专管财政,兼管交通事务,秩视运使,均酌设属官佐理一切。此外,学、盐、粮、关、河各司道仍旧制。以上司道均按主管事务,秉承督抚办理,并监督各该局所。此系按照现行官制量为变通,以专责成而清权限。此为第二层办法。

执事久莅封疆,外台利病皆所稔悉,此次厘定官制,关系颇重,究竟此时程度以何者为宜,务请迅赐电复,无任祈祷。厘定官制大臣。效。

这一电文,从州县与省两个方面规划外官制,但州县官制在前,省官制在后,这种行文,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厘定官制大臣在改革先后方面的倾向性。而更为重要的,则是对州县官制与对省官制的规划相比,前者更为符合立宪的原则。

对府州县官制的规划有如下要点:(1)旧制中省以下的行政层级太多,拟在省以下只设府州县一级,并分为三等,甲等为府,乙等为州,丙等为县。(2)基于对旧制中地方官“无分曹为佐”的认识, 拟在府州县分设六品至九品官,分掌财赋、巡警、教育、监狱、农工商及庶务。并引进同署办公之制,县级行政官员同集一署办公。(3)引进司法独立之制,每府州县设立地方审判厅一所,并将每府州县分为数区,每区设谳局一所。地方审判厅和谳局都由审判官负责司法审判。有不服谳局审判者,准上控于地方审判厅。(4)每府州县分别设立议事会和董事会,议事会和董事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议事会公议本县应办之事,董事会则辅助地方官,办理议事会所议决之事。待府州县议事会及董事会成立后,再推广设立城镇乡议事会、董事会及城镇乡长等自治机关。以上自治机关均受地方官监督。(5)保留巡道,用以监督各府州县,不过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酌量增减,道台以下也要设置曹佐。以上诸要点中,改府为县、保留巡道等项涉及对旧有行政层级的调整,分设六至九品官、同集一署办公等项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改制,设立地方审判厅、谳局等项涉及司法审判,设立各级议事会等项涉及地方议会。因此,厘定官制大臣对府州县官制的设计,基本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进行的,符合立宪的原则。

对省官制的规划则有两套方案(所谓“拟有两层办法”是也)。从“欧洲各国本土”到“此为第一层办法”是对“第一层办法”的介绍,“其次”以下是对“第二层办法”的介绍。“第一层办法”的要点为:(1)借鉴英国殖民地制度,唐、元、明的某些旧制以及清朝边省将军衙署的制度,设立“行省衙门”,将督抚、各司所掌合于一署。督抚领导“行省衙门”政务,有如各部尚书,布政使、按察使有如各部侍郎,合并布政司、按察司以外的司道局所,分设各司,各司长官的级别有如各部的参议。各司以下分设各曹,各设五至九品官。行省衙门实行同署办公之制,督抚应率同各官定时入署办公,“悉心商榷”,“一稿同画”,以提高行政效率。(2)每省设立高等审判厅一所,置审判官,受理上控案件。至于第二层办法,则对旧制变更小一些。

对这“两层办法”,厘定官制大臣自己的评价是:第一层办法“与立宪国官制最为接近”,第二层办法则“系按照现行官制量为变通”。学界对这两层办法的评价,多基于此。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第一层办法“与立宪国官制最为接近”,但所规划的,事实上只有行政、司法的分权,而对省级立法机关则无一语道及。也就是说,第一层办法其实只是一个“两权分立”的方案,而非“三权分立”的方案。有学者曾说“第一层办法”完全符合立宪方案,这是不准确的。至于第二层办法,虽然制定者自己也称只是对现行官制量为变通,但从“以按察司专管司法上之行政,监督高等审判厅”一语可以知道,在这一方案中,也是要创设高等审判厅的,不过不能实现司法独立,而要受到督抚等行政官员的控制。

总之,厘定官制大臣所制定的改革方案,在州县一级是考虑到了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机关的调整与设立,而在省级官制方面,则只涉及行政与司法,对于立法机关毫无规划。立宪改官,在外官制方面从州县入手的特点比较明显。

那么,这次外官制改革为何会从州县入手呢?

从表面上看,这是遵旨办事。在谕令“接续编订”外官制的那道上谕里,确实特别强调改革州县官制的重要性。该谕旨去掉冗长的打头语“朕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寿恭钦献崇熙皇太后懿旨”,全文如下:

此次厘定官制,据该王大臣等将部院各衙门详核拟定,业经分别降旨施行。其各直省官制著即接续编订,仍妥核具奏。方今民生重困,皆因庶政未修,州县本亲民之官,乃往往情形隔阂,诸事废弛,闾阎利病,漠不关心。甚至官亲幕友肆为侵欺,门丁书差敢于鱼肉,吏治焉得不坏,民气何由而伸,言念及此,深堪痛恨。兹当改定官制,州县各地方官关系尤要,现在国民资格尚有未及,地方自治一时难以遽行,究应如何酌核办理,先为预备,或增改佐治员缺,并审定办事权限,严防流弊,务通下情,著会商各省督抚一并妥为筹议,必求斟酌尽善,候旨遵行。朝廷设官分职皆以为民,总期兴养立教,乐业安民,庶几播民和而维邦本,用副怀保群黎孜孜图治之至意。

这一段谕旨,大部分文字都在谈改革州县官制的重要性,并特别强调“兹当改定官制,州县各地方官关系尤要”。谕旨还对州县改革的方案有所交代,即要为地方自治做一些预备工作,并增改佐治员缺。上谕对州县改革如此强调,外官改制从州县一级入手,而不是从省一级入手,似乎是在按照谕旨办事。

但上谕会注重州县,则跟当时人们对宪政建设的认识有关。清季的很多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宪政建设的关键,在于提高人民的素质,培养其自治精神,通过地方自治,夯实宪政的基础。这种思想,不但民间有识之士有之,很多官员亦有之。有关官员将这种想法写成奏折,上达“天听”,容易对“深宫”产生影响。

还在1905年清政府的有关驻外使节联名奏请立宪的时候,即提出为实行宪政,须从三个方面做准备:一为“宣示宗旨”,二为“布地方自治之制”,三为“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其讨论“布地方自治之制”一段曰:

今州县辖境,大逾千里,小亦数百里,以异省之人任牧民之职,庶务丛集,更调频仍,欲臻上理,戛乎其难。各国郡邑,辖境以户口计,其大者亦仅当小县之半。乡官恒数十人,必由郡邑会议公举,如周官乡大夫之制。庶官任其责,议会董其成,有休戚相关之情,无扞格不入之苦,是以事无不举,民安其业。宜取各国地方自治制度,择其尤便者酌订专书,著为令典,克日颁发各省督抚,分别照行,限期蒇事。

驻外使节们根据自己在海外所见,发现各国地方政府所辖范围比中国州县要小很多,辖境大的也只赶得上中国小县的一半,但却有几十个乡官来治理。他们认为,这是各国地方能够“事无不举,民安其业”的原因所在。因此,他们要求在州县引入地方自治制度。

1906年,五大臣考察归来之前,江苏学政唐景崧为宪政改革提出四条建议,包括“发明立宪宗旨”、“断定立宪主权”、普及教育、地方自治,而对地方自治最为看重。一则说“地方自治政策,所以培成立宪基础,乃今日所最宜注意者也”;再则说“今日而欲创办宪法,舍国民自治其奚属哉”,反复致意,并主张仿照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办理。

在宣示“仿行宪政”国策之前,内阁中书刘坦呈递过一个条陈,为如何进行宪政改革献言,提出四条,第一条就是“先行地方自治”,其言曰:

读各国立宪史,观其组织立宪之际,必与议院相维,人民朝考夕稽,地方自治之制早已完密,英国当七世纪,他文瑟佈勒定地方自治制度,为立宪机关之基础。中国人民尚无选举议员之知识,亦无可任议员之人才,则先行地方自治为教育陶铸之法。盖地方自治之议会组织及投票选举,实为议院之权舆,人民之知识,因练习而渐熟,不难养成适于立宪国民之资格。

刘坦在这里是以英国为例,说明在中国这种缺乏选举传统,人民对选举茫然无知的国家,应该采用地方自治,以便养成适合于立宪的国民资格。

诸如此类的从地方自治入手推行宪政改革的主张,应该是前引谕旨中强调外官制改革要从州县入手的重要“舆论”基础。而孙家鼐在官制改革期间的一道封奏,可能是更为直接的促成因素。在这封奏折中,孙家鼐写道:

臣愚以为设官分职,皆以治民,则亲民之官尤为紧要。迩来吏治偷惰,贪酷横行,民不聊生,邪说易于鼓煽,士风不靖,民气嚣张,此非天下之细故也。欲改定官制以治今日之天下,当从州县起,而京朝百官犹其后焉者也。

孙家鼐当时系军机大臣,与奕劻、瞿鸿禨一样,是官制改革中负责核改的,处于权力的高层,容易对“深宫”产生影响。孙家鼐在此明确提出,官制改革当从州县入手。并且,在他看来,改州县之官制,比改中央官制都还重要。在孙家鼐呈递这一封奏之后四天,清廷颁布了前引强调州县官制的改革外官制上谕。

中央试图从州县入手,且请各省督抚详加讨论。那么,在讨论中,督抚们都提出了什么样的意见? 6EBfLzQcXc3KmLnqDQjwIMzycNDgxHchzStH9HfME+fCJ64b7OrRlGXjRSBXfz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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