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在清廷实行新政的背景下,一些省陆续建立了警察并设置警察局。1902年,北京仿照西方巡警章程创设工巡局;同年,张之洞在武昌裁撤保甲局,设立警务公所,以臬司督理局务;随后袁世凯先后在保定、天津设立警务局,招募巡警。1903年,又有四川、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省先后在省城商埠等地建立警察机构。
1905年10月,清廷下谕旨设置巡警部,“各省巡警,并著该部督饬办理”。 鉴于各省巡警已先后办理但规制不一的混乱状况,设置各省巡警事务管理专官、统一各省巡警建制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巡警部最初的设想里,各省应设置巡警道。后受各省设提学使的启发,转而主张设巡警司,其职官为巡警使。
在出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关于改定全国官制折中,也提议设置巡警司,作为一省行政机关之一,“为督抚之最高辅佐官”。 出使德国大臣杨晟在条陈官制大纲中,则主张每省设置四司,其一是“民政兼巡警”,督抚有节制诸司各府之权。
1906年11月厘定官制大臣拿出外官改制的方案电各省督抚裁酌,其中关于省级机构的设想,第一层办法是“分设各司”;第二层办法是“以布政司管民政”; 而此时中央官制改革已把巡警部“正名为民政部”。 鉴于朝廷内外关于设司还是设道的议论分歧,该办法没有列出省级机构的具体名称,但也已把“合并藩臬以外司道局所”、设立专职机构并分曹治事作为省级机构改革的方向。督抚回电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明确反对由藩司兼管巡警,但又意识到省亦应设置与中央对应的相关职能部门。署闽浙总督崇善认为藩司若司民政,则有碍“用人理财事权贵一”; 盛京将军赵尔巽则主张与中央对接,“内设一部,外设一司”; 山东巡抚杨士骧认为“藩司似宜改称度支司,兼管民政司,与度支、民政二部相表里”,裁并巡警局。 在他们的言论里,似乎还没有明确反对省级机构均为“司”的主张。
另一种意见是不主张遽然变革,或者维持既有状况。张之洞说:“民政以警察为大端,乃臬司分内事,今乃不属臬司而属藩司”,是“尤多窒碍之处”,明确表示反对。他的意见是“就现有各衙门认真考核,从容整理,旧制暂勿多改”。 两广总督周馥一方面认为“京师既添设各部,则外省应亦添设各司”,以资承转;另一方面又认为廉俸难筹,所以仍应以各局所委员充当,“其事相联属者必须兼摄,如藩司兼理财政,臬司兼理巡警之类,不必遽开生面”, 即维持原状。
可见,就当时的情况来看,督抚最初并不都是反对设“司”,有的也认同与中央机构相表里之说,他们总的倾向是既承认改革是大势所趋,又反对遽然改革。所顾虑者,一是缺乏人才,二是财政困难。因为各项改革措施主要都是通过督抚在各省落实的,所以他们对现实中由于人才缺乏、经费支绌而带来的种种困难有着更为切身的体会。与宪政编查馆的坐而论道相比,身为封疆大吏的督抚更拘泥于现实的困境,更偏向保守。张之洞分析当时所面临的时局时说:“督抚支左绌右,救过不遑,但能抚绥镇遏,平静无事,已自不易。若改变太骤,全翻成局,需费太多,课虚责有,不惟官吏耳目眩感,无从措手,权力改变,呼应不灵……一切纪纲法度立致散乱逾越。” 督抚这种态度的出发点是复杂的,害怕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会危及自身的权力地位是一个因素,基于现实困难的考量则是另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
督抚们的顾虑不能不对朝廷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1907年7月清廷颁布《直省官制通则》,直省改制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保留原有的布政、按察两司的设置,但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而提学则是基于原有学政的特殊地位,也称“司”,属于“改设”。二是增加新的专管一事的巡警、劝业两道,属于“增设”。《盛京时报》曾披露改司为道的缘由:“(外官制)原拟设立九司,统照东三省办理,嗣经世中堂奏各省地方辽阔,又裁分守分巡道,未免鞭长莫及,不如设立巡警道、劝业道缺,或驻省城或驻府,较为得力。至兵备道,以现值匪乱仍留,至发表时竟以此议取决。” 世续为编制官制大臣,他建议改司为道并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完全是出于分守分巡道裁撤后需加强地方的现实考量。可见通则中改制的两条路径,无论是“改设”也好,还是“增设”也好,都是屈从现实、在旧有制度基础上的改良,试图走一条成本较低的改制路线。
不过,在先行试办的东三省,官制与通则并不完全一致。在该年5月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奏定的官制中,设置交涉、旗务、民政、提学、度支、劝业、蒙务七个司,其中由民政司掌办理民治、巡警、缉捕等事。在各司使补署办法方面,强调各司司使“品秩较崇责任綦重,拟照各省布按两司办法作为特简之缺,惟现在东事万棘经营草创,非慎选得力人员不足以资赞助,拟均由臣等奏保堪胜人员请旨简放,或先奏请试署,以昭慎重。” 即各司使任用虽没有突破旧有制度,但督抚的“奏保”,却使东三省督抚在各司使的人事任用方面获得了主动权。
东三省官制提出后,多有与通则不合之处,所以实施时奉天曾改为五司两道, 吉林、黑龙江两省,因警务初兴,巡警事仍统辖于民政司。然东三省官制不断受到言官的批评,指其冗员太多,要求“斟酌损益以节靡费”,1909年徐世昌又对官制加以酌核,裁撤奉省巡警道并归并民政司。 但奉天、吉林均保留了劝业道,而黑龙江省则只有民政、提学、提法、度支四司。
有的省率先积极响应。1907年9月,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奏请设立巡警、劝业两道缺,并以候补知府冯启钧试署湖北巡警道缺。 该年年底,署山东巡抚吴廷斌奏请裁撤山东督粮道并增设巡警、劝业两道。折中引用的依据,就是1904年6月(光绪三十年五月二十七日)的一道谕旨:“现在物力维艰,自应力除冗滥,用资整顿。凡各项差缺有应行裁汰归并者,著各督抚破除情面,认真厘剔,奏明裁并以节虚糜。”认为山东粮道自粮运停办、漕粮改折后,事甚清简,“本应早日裁撤”。要求援照陕西、湖北裁撤粮道成案,裁撤粮道,其原有公费提存后作为增设巡警、劝业两道缺经费。还提出人选由其遴选人地相宜之员,先行奏请简补一次,以后出缺再遵部章办理。
1907年11月,安徽巡抚冯煦奏请裁撤安庐滁和道缺,并添设巡警道,援照湖北成案遴员试署。 次年2月,湖南巡抚岑春蓂奏请增设巡警道缺并以湖南候补道赖承裕试署。 4月,贵州巡抚庞鸿书奏请裁撤分巡贵西兵备道,改为巡警道。 陕西巡抚恩寿奏改盐巡道为巡警道,但仍兼盐法水利。
上述省先期设立巡警道时,均没有制订相应的章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朝廷颁布直省官制通则时,已令民政部制订分科治事细则,因此各省都在等待。1908年4月,民政部“参酌学部奏定各省学务详细官制章程”,制订了巡警道官制并分科办事细则,经宪政编查馆考核后公布。核定后的巡警道官制有如下值得注意的内容。
(1)巡警道管理全省巡警事宜,“归本省督抚统属”。在人员选拔上,“由该省督抚在实缺道府暨本省候补道员内遴保二三员,出具切实考语,奏请简放,或先行试署;民政部亦可就所知堪胜此项人员胪列事实,预保存记。遇有缺出,由军机处开单,一并进呈,恭候简用”。
(2)巡警道受督抚节制考核,同时又接受民政部随时考查。巡警道举办一切事宜,应随时申报督抚,年终造册列表申报民政部;但重要事件,要一面申请该督抚核办,一面报部备案。
(3)巡警道在所治地方设立警务公所,内分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课。每课设课长、副课长各一员,课员若干人。其巡警人员当先从办理巡警学堂入手。各州县设警务长一员、分区区官若干员,以下为巡官、巡长、巡警。
宪政编查馆在考核巡警道官制折中特别提道:“各省财力拮据,恐有所不支。应请饬下各省督抚,迅将应裁守巡各道妥议裁撤,一面增设巡警道缺。”
之后,除东三省巡警事务归民政司管,新疆暂缓设立外,其余各省均陆续设置了巡警道。有两种情况:一是裁撤旧道缺,改设巡警道缺。如四川裁撤分巡成绵龙茂道缺,改设巡警道,归并旧有之巡警总局。 河南裁撤粮盐道缺增设巡警劝业两道。 江西裁撤粮道,增设巡警劝业两道,就裁撤粮道公费等项腾出款内拨给各道经费,以两道衙署为巡警道衙门及警务公所。 山西省因“财力拮据”,裁撤雁平道,腾出经费改设巡警道。 福建亦是裁撤粮道,增设巡警道。
二是因无道可裁,只得添设巡警道缺。如云贵总督锡良奏请设立巡警道折中说,云南原有分巡道或远驻边方,或兼管关务粮盐,亦各有专司,实无可裁之缺”,只得另筹经费,增设巡警道缺。 广东亦是新设巡警道,但人员则是遴选试用道、候补道二员,出具切实考语,奏请简放。 此外广西、浙江、直隶、江苏、甘肃均是如此。
巡警道的设立,使各省警务有了一个统一的行政领导机关。在职能运作方面,巡警道要受民政部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每届三年期满,由督抚出具切实考语胪列奏闻,由部切实考核,并分别等差奏闻,请旨惩劝;成绩昭著者随时请旨奖叙,反之则随时据实奏参;巡警道办事成绩应分类造册列表申部,每六个月一次。民政部还制定了“违警律”、“考核巡警道属官任用章程”等法规,对各省巡警工作加以规范和指导。其于1910年12月制定的“警务要旨”29条,是一个关于巡警行使职务时的规范。
作为督抚的属官,巡警道要受其节制与监督:各项警务事件,均先呈报督抚;各项警察经费和警捐的抽取,均禀请督抚筹拨或呈报督抚批准;巡警道属官的考试任用,须详请督抚派员监试,其高等考试合格者,由巡警道按照成绩及原有官阶出身,详请督抚分别派署;每届三年,由巡警道查验科长、副科长、科员及警务长办事成绩并出具考语,详请督抚奏请分别升黜,办事不力者详请督抚撤换。
巡警道有监督全省警务之责。民政部厘订巡警道职权片中特别强调,巡警道与“藩学臬三司权限无殊”,凡各省地方官员补署举核等事会同藩学臬劝业道一同会详。 巡警道掌管全省巡警,其设立后,各省原有警察局纷纷并入并改设巡警公所,分科治事。警察职能也发生分化,形成了执行不同职能的警察,如承担缉捕任务的司法巡警、承担户口登记管理的守望巡警;负责防火救火的消防巡警、负责铁路巡防的铁路巡警等。各省巡警道在办理警察学堂、维持社会治安、推进州县巡警建立等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初步形成了一个城乡联系的治安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