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按察使之设沿袭明朝,正三品,“掌一省刑名按核之事,以振风纪而澄吏治”。其衙署为“提刑按察使司”,设经历司掌收纳文书与勘察刑名之事,照磨所掌照刷案卷,司狱司掌检察监狱事务。
在司法审判方面,按察使“办理阖省刑名案件,勘核词状,管理囚犯”,但按察使并不是完全独立办案。凡重大之案件,必须与布政使会议办理;徒罪以上案件复审时,按察使是第四审衙门,省级复审的最高级别是督抚;在斩监候的秋审中,“臬司核办招册,务须先期定稿,陆续移咨在省司道,会同虚衷商榷,联衔具详,督抚复核定拟。至期,会审司道等官,俱赴督抚衙门办理。” 由于督抚、布政使都有参与司法的权力,形成行政官兼有司法权的局面,导致按察使的职能在实践中有名实不符的可能。正如编纂官制大臣载泽等在一份说帖中就行政司法合一的弊端时说:
吾国地方审判之事向兼之于州县,而总之于臬司,其他司道之过堂固为形式,督抚之勘转亦属具文。然州县为地方行政之官,一州县之政务总于一人,何能监理词讼?冲繁之区,莫不另派发审委员,平时不亲讼狱,有时因行政之事而滥用其司法权,例如里正催科稍迟,因而擅责笞杖矣;上司限期交犯,因而血比差役矣,诸如此类,向非司法兼之行政则彼无辜之里正差役何至枉受非刑。彼里正差役之惧受非刑也,于是严催小民,横逮无辜,其弊不可胜问矣。至臬司本为问刑专官,因事简缺瘠,于是以调剂为名兼摄种种行政事务,向之问刑专责反若视为兼差,名实不符,莫此为甚。
州县官本为行政之官,因事务较多,不得不依靠胥吏差役,带来吏治问题;按察使本为问刑官,然因事简缺瘠,不得不兼其他行政事务,以致造成名实不符。预备立宪开始后,学习西方宪政,朝廷内外行政司法分立、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立的呼声不绝于耳。1906年11月6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清廷令改刑部为法部,责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中央司法审判体制改革启动后,次年法部拟定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确定了地方各级审判厅的职能。在这种局面下,省级司法制度改革必须提上日程。
本来,在1906年8月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人奏请改定全国官制折中,建议直省设置八司,其中专管司法行政的是“执法司”。 但在该年11月厘定官制大臣就外官制方案致各省督抚电中,则是提“以按察使专管司法上之行政,监督高等审判厅”。无论更改新名,还是仍用旧名,其关键点是将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离,并直接触动督抚的司法审核权,故多数督抚都持反对意见(详见第一章第二节)。各省督抚回复后,编纂官制大臣载泽等拟定了一个行政司法分立办法说帖,强调“此次厘定官制最切要最平易最少窒碍而最有关系者,莫如将行政司法分而为二”。为打消督抚认为设审判厅“多此纷歧”的顾虑,该说帖就司法审判分离后臬司的职责转换说道:
若以地方词讼尽分归之于各等审判厅,严定法律,使之遵守,而以监督之权寄之臬司,一切司法上行政事务如设厅分官等俱为其专责,一转移间,而向之所谓简司者,今且视为繁缺;向以发审为附属者,今且变为专衙,如此则行政官无干预司法之权,司法官无兼摄行政之事,责有攸归,事无不举实力奉行。
针对督抚“财力不足、程度不齐”的说法,说帖提出了一个在15年之内分期举行的方案:
以中国幅员之广,若同时于全国而设多数之裁判所,不但财力困难,更恐根基不固,转致有名无实。窃以为,吾国审判厅分立之办法,当分为五期,以三年为一期,期以十五年,而后全国之裁判制度以备。京师为首善之区,直隶、江苏交通较便,风气较开,奉天则更新伊始,以上四处宜列为第一期。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列为第二期;山东、广东、广西、福建列为第三期;四川、河南、山西列为第四期;云南、贵州、新疆、陕西、甘肃、吉林、黑龙江列为第五期。
观此可知,当时的制度设计者考虑到财政困难,建议花15年的时间来完成各级审判厅的设立。15年又分为5期,每三年之中责令一些省区完成各级审判厅的建立。设计者还对各省进行了具体分期,可以说还是花了心思的。但为何东三省的奉天在第一期,而吉林、黑龙江却在第五期,令人不得其解。若说“更新伊始”,则不但奉天是这样,吉林、黑龙江也都是这样。同是“龙兴之地”,同是“更新伊始”,一个被划到第一期,而另两个却被划到最后一期,确实不知何所据而云然。
与此同时,在编纂官制大臣载泽等原拟的直省官制总则草案中,第13条提出:“各省提法司置提法使一员,秩正三品,以原设提刑按察使改设,受本管督抚节制,管理该省司法上之行政事务,监督各审判厅局,并调度检察事务。但各省于审判制度未经更改以前,应暂仍按察使旧制。” 不仅将各省按察使改称“提法使”,而且确定提法司的改设要与各省审判厅的设置同步。这就意味着在当时的设计中,各省不会在短期内同时改设提法使,有的省份会比较早,有的省份则要到15年之后。
但到1907年《直省官制通则》颁布时,以15年为期分期办理审判厅并改设提法使的计划就改了。奕劻等在上奏这一通则的时候,没有对此的特别说明,但对整个官制该如何推广有如下规划。提法使的设置之法,自然涵括其中了:
各直省地方,风俗之不齐,人民知识之未濬,措手不易,扞格必多,有不仅如各督抚所虑人才难得,款项难筹者。若必同时并举,其势有所不能,臣等审酌再三,窃以东三省根本重地,经画宜先,且一切规模,略同草创,或因或革,措置亦较易为功。此次官制办法,拟请从东三省入手,除实与内地情形不同者,应听其量为变通,期于推行尽利,余应令查照此次通则,酌核办理,俾为各省之倡。直隶、江苏两省交通较便,风气已开,亦宜及时举办,其余各省,分年分地逐渐推行,即一省之中,何处宜先,何处宜缓,并由该督抚体察情形,斟酌办理,惟须于十五年内,务令一律通行。
通则确定了“次第施行”的原则,令东三省先行开办,直隶、江苏两省择地先为试办,俟有成效,再逐步推广。 1907年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遵议东三省官制章程,首先定三省“专设提法使”,秩正三品,“专管司法行政兼理裁判事务,别为一署,暂受督抚考核节制”, 并于1907年5月奏派了奉天和吉林的提法使。 同年黑龙江也设提法使,以“现有之分巡道秉按察使衔裁改”; 1908年1月,试署黑龙江提法使秋桐豫报告了上任日期。 另外,据云贵总督李经羲的一道封奏中的如下话语,可知湖北也比较早改设了提法司 (具体时间则不清楚):
臣恭阅电钞,宣统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奉上谕,法部奏请改补按察使为提法使一折,前奉先朝明谕,预备立宪,本年为改选各省提法使之期,除东三省、湖北业经改设外,云南提法使著秦树生补授。
东三省的试办为其他各省的推广提供了经验。1908年1月(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法部在参考东三省官制的基础上,“酌加损益”,酌拟提法司官制,经宪政编查馆核订后于1909年11月奏报朝廷。章程定提法使“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管理全省司法之行政事务,监督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监狱”。其下分总务、刑名、典狱三科。
提法使官制明确是“以原设提刑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即在旧有的按察使基础上把按察使转化为提法使。这样,提法使的任用就是重要问题,并需要做一定的准备。先是1910年1月,朝廷令各省将现有之按察使历任事实电奏具复,考察他们是否深通法律,有无与司法阻碍之处,以便年终实行甄别。 而此时的法部为能操控提法使的任用,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积极态度,提出仿照提学使出洋考察之例,派按察使赴日考察各级裁判制度,半年为期,归国后仍授原职或奏请擢用,并一律改为提法使。 并向各省调取各按察使详细履历,以为请简提法使之预备。 1910年2月,朝廷决定甄别各省按察使,法部确定了甄别的具体内容:(1)现任各省臬司之出身履历;(2)各省审判厅筹办之成绩;(3)改良刑讯是否实行及进行之迟速;(4)各该臬司有无嗜好。
但是由于形势发展很快,按部就班实施改设似已不可能。1908年9月,清廷在公布《钦定宪法大纲》时又公布了筹备立宪的清单,各级审判厅的筹备工作从宣统元年就要分步展开,监狱改良也迫在眉睫,各省司法改革刻不容缓。1910年3月,会议政务处认为:“本年各项新律将次奏颁实行,与司法独立有切要关系。提法使一缺,本为组织督率之总汇机关,若不急于建设,则责任不专,必至多生阻碍,于司法独立之贻误匪浅”,决议由宪政编查馆会同法部立即筹措改设提法使计划,于宣统二年内一律实行改设。 8月,经法部奏请,清廷任命了直隶、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福建、浙江、江西、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17省的提法使, 其中浙江是个特例。该省巡抚在清廷派提法使之前,就已于当年4月奏报,该省已经按照提法使官制设立提法司加以“先行试办”了。 加上此前东三省和湖北已经改设,全国除新疆外,各省提法使均已设立。这17省中,除安徽、广东两省外,均为按察使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