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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布政使职能的调整

清代布政使掌一省之行政,司全省财赋之出纳。具体职掌为:宣布朝廷政令于各级府厅州县,董率其行;管理监督各级官吏,按时颁发府厅州县官俸禄,察核其治行并报告督抚;掌管全省赋税征收、财政收支,每十年将户籍、田数等统计造册呈报督抚,上达户部;管理乡试,充任提调官;参与全省政务。 从二品。布政使司衙门设经历司、照磨所、理问所等机构,分掌收发文书、照刷案卷、勘合刑名案件等事,并设库大臣掌管库藏出纳。

布政使原为一省行政之长,但自总督巡抚制度定型化以后,由于其“统制文武,董理庶政”,布政使的地位降低,故1748年(乾隆十三年)正式确定:“督抚总制百官,布、按二司皆其属吏,应首列督抚,次列布、按。”布、按二员的职权虽然没有变化,但“凡诸政务,与督抚会议,经划而行之”, 布政使与按察使成为督抚的属官。

咸同以来,随着“就地筹款”的举行,省级财税机构纷纷涌现。如军需方面有军需局、报销局、筹饷局、查办销算局、转运局等;厘金方面有牙厘局、百货厘金局、洋药厘捐局等;盐务方面有纲盐局、督销局、两淮票盐分局等;此外还有清查藩库局、清源局(清查各款)等。还有一些因事而设的财税机构。如陕西同治年间就有专为新疆用兵筹饷而设的厘税局,有专抽土药税厘而设的本销局。 光绪初年,在朝廷的一再申斥下,各省对局所进行了一些裁并整顿,其中对财税机构的整顿主要是裁并了一批厘金局卡,另将军需机构并入善后局。所以在光绪初年后,很多省都出现了善后局(也有的省称军需局)这样的财政机构。善后局初期以筹措饷糈为主,以后职权逐步扩大,成为一省款项出入之处。但是善后局还不是一省统一的财政机构,原因就在它所经收和支出的款项,还不是一省所有的财政收支款项。如湖南善后局,只负责各省协饷、云南铜本、内务府经费和本省部分军队、新政费的支出;它的收入,由司库和厘金督销局从地丁、厘金、淮盐、川粤盐加价中拨给。与它并行的还有厘金局等税收机构。在收支运作方面则是统收统支,一有不足,则从别的财税机构贷借,造成大量亏欠,最后“究不知其致亏之由在某数某款”。

光绪末年,由于各种杂捐杂税大量增加,税收机构更多更乱。其中有专为收某种税而设的,如奉天的生丝局、陕西的盐斤加价局;江苏的木厘局、米厘局、茶税局、糖捐局、房捐局、膏捐局;吉林的饷捐局、山海税局、烟酒木税局、葠药局、官葠税局、木植公司等。在管理方面,也是分头所属。如吉林各局有归将军者,有归副都统者,也有归吉林道及地方官员者,造成员司冗多,毫无统系的状况, 使机构重叠,行政开支扩大,藩司的财政权进一步旁落。另外,各财税机构虽都受督抚节制,但由于督抚之下并无统一财政之机关,所以财政运作也是漫无头绪,常常出现同一性质税捐由不同机构征收,或同一机构支出分别支付不同对象的情况。这不仅使督抚无法真正了解一省收支情况,而且也直接影响到财政收入。正如两江总督端方所言:财务机构“各不相属,及察其内容,有同一款而分收分放者,有此局垫款而彼局认还者,既已复杂难稽,即不免日久滋弊,且出纳判为两事,综核将无所施,盈亏各不相闻”。

上述局面的出现对清末财政造成了深远影响。多数局所皆督抚直接派员掌管,各局所收支皆自成体系,使用皆有专项,而藩司只负责传统的田赋漕粮征收,这不仅使藩司总司一省财政的权力受到极大削弱,而且形成了户部无从掌管的各省“外销”收入。

1906年厘定官制大臣提出外官改制的两层办法征求各省督抚意见。第一层办法是院司合为一署,由督抚总理衙门事务,藩臬两司略如部丞,“合并藩臬以外司道局所,分设各司,酌设官”,每日督抚率同属官定时入署,“一稿同画”。第二层办法是“以布政司管民政,兼管农工商”;“另设财政司,专管财政,兼管交通事务”。第一层办法定布政使为督抚辅佐,但“同署办公”,则又会使其失去“自行文牍”的权力。第二层办法是对布政使职能的调整,即将民政与财政分离,以布政使为专管民政的官员。 各省督抚的回电中,署闽浙总督福州将军、浙江巡抚、两广总督、湖广总督、四川总督等对此或明确反对,或表示疑虑。

反对者反对同署办公,认为如此则会带来“轻重无别”;认为旧有设置本自分明,不必再别设财政司。其中态度最为明确的是湖广总督张之洞。他认为同署办公“必致草率敷衍”;同画一稿,如果督抚骄矜,则又可能带来“两司徒画黑稿”的情况。“民政以警察为大端,乃臬司分内事,今乃不属臬司而属藩司。理财乃藩司分内事,今乃不属藩司而又别立财政司,且通省财政关系极重,而秩视运司,转较学臬为小。即如现在藩学臬运粮盐关河,权限本自分明,不相混淆,乃亦议改变,则尤可不必矣。” 四川总督锡良认为别设财政机构需要时间,而一省之财政如丁粮、津捐等项,向系专隶藩司,其余牙厘等局皆归领衔,所以“应留各局所,以司道依衔切领,而督抚总其成,似觉有条不紊”。

疑虑者更多的是担心财政司的设置会改变原有的行政运作体制,削弱布政使的权力,并直接削弱督抚的财政权。署闽浙总督崇善从一省财政应事权归一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疑虑:“藩司为用人理财专官,若第司民政,另设财政司专管财政,而府州县之升迁调补应归何司主政?用人理财,事权贵一,分之有无窒碍?” 浙江巡抚张曾敭则担心布政使改制将影响行政运作:“现在布政司事务极繁,若另设财政司专管财政,布政司但管民政与农工商,则事务较简,尚不以兼顾为难。”他的态度,是中国之大,欲尽去数百年之旧,而新者又未预备,“骤然改制,恐致纷扰”,不如“受之以渐”,即逐步改革。 而两广总督周馥则直接指出,如督抚失去财政权将危及新政:“如今日兴学练兵颇急,而群向藩司索款,几无以应。然犹勉强图维者,以藩司为一省领袖,督抚得以通盘筹计,移缓就急。若另立财政司,直隶度支部,则督抚省事,藩司更不过问,欲兴新政,其道无由。”

山东巡抚杨士骧的意见比较折中,他不同意别设财政司,但从上下贯通的角度认为:“吏、礼两部,近仍其旧,户部改为度支部,外省有应相表里者”,藩职用人理财,似宜改称度支司,“兼管民政司,与度支、民政二部相表里”,并裁撤牙厘、善后、支应等局所。

督抚意见的分歧和反对,使清廷在外官制方案的决策方面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在1907年公布的《直省官制通则》中,布政使职能没有很大的变动,“受本管督抚节制,管理该省户口疆理财赋,考核该省地方官吏”;但要求布政司所属经历、理问、都事、照磨、库大使、仓大使等官,应仿照提学司属员分科治事。 即职能基本不变,但机构变动。

之前,东三省已率先建立统一的财政机构——度支司,“掌办理财赋等事”,设度支使一员总办司事,司下分科治事;同时设民政司“掌办理民治巡警缉捕等事”。 将财政事务与民政事务分别设司掌理。第二年,吉林巡抚陈昭常设立省税务处,将旧有捐税各局所公司暨专供支应之粮饷处概行裁撤,并归该处经管。处内分四所:稽征所、支应所、庶务所、核销所,皆派委得力人员分任。

与此同时,有的省也从整理财政出发对财政机构进行了归并,出现了财政局一类的机构。1907年两江总督端方将支应、筹饷、筹款三局合并,设立江南财政总局。 此后,浙江、福建、陕西等省也先后成立财政局。但这些机构只是省内财政机构的合并调整,而且设置不一。

当时朝野上下改革财政、统一财政的呼声不绝于耳。1908年御史赵炳麟奏统一财权整理国政折,指出:

我朝财政之散,实由于财权之纷。各部经费各部自筹,各省经费各省自筹,度支部臣罔知其数。至于州县进款出款,本省督抚亦难详稽,无异数千小国各自为计。

他提出的改革之法,是划分国税地税,布政使改为度支使,统司全省财政出入,征收国税及地方税,直接度支部,仍受督抚节制;各州县设主计官,限一年设立,归度支使管辖,分收各州县租税。度支使每年将出入款项造册报部。国税听部指拨,地方税则留为各省之用。 其改布政使为度支使的提议,是一种将布政使改为专司财政官员的方案。

会议政务处议复时,赞同将国税地方税划分两项而统其权于度支部,但对改布政使为度支使和州县主计官限一年设立一节却明确表示:“应俟将京外政治办有头绪,再行发端,一律实行新官制,以示大同,暂可无庸置议。”认为当务之急是“饬下各该督抚先将该省出入各款专委精核人员通盘调查”,同时将外销款一律核实造报。 然而,此时度支部统一财政的决心已下。1909年1月,度支部拟订清理财政办法,核心是强调度支部对财政的统一综核之权,强调“各省关涉财政之事宜随时咨部以便考核”,“直省官制未改以前各省藩司宜由部直接考核”。本来会议政务处议复时还认为,若令藩司每报督抚之件皆令随时报部会“未免过烦”,“日久徒成具文”。但度支部具奏时却斩钉截铁地说:“藩司为臣部行政之官,更应声息相通,以收指臂相联之效,嗣后遇有关涉财政稍为重大事件,除随时详报该管督抚外,仍应一面径报臣部,以重考核。” 但折上后各省未见切实遵行。

此时各省陆续设置的提学使、巡警道、劝业道均直接学部、民政部、农工商部,这些既为度支部提供了样板,也使度支部意识到,要收统一财政之效,必须依靠各省与以前的户部有联系的藩司。但现实情况是,各省财政局所林立,藩司地位边缘化,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强化藩司的地位和职权。恰在此时,护理云贵总督沈秉堃电奏,“极言各省财政往往特设局所,另委专员,藩司虽居会核之名,并无察销之实”,所以“欲廓清积弊,确定预算,非统一财政机关划清权限力专责成不为功”。此言对正在筹议办法的度支部而言,是一重要启示。随即于1909年5月奏请将各省财政统归藩司考核,指出各省局所烦冗,致使藩司“徒拥虚名”,认为“多一局即多一分靡费,于事体则为骈拇,于财用则为漏卮”,要求除盐粮关各司道外,其余关涉财政一切局所均次第裁撤,全省出纳款目统归藩司或度支使经管。

折上,朝廷立即下旨:“各省财政头绪纷繁,自非统一事权,不足以资整理。嗣后各省出纳款目,除盐粮关各司道经管各项按月造册送藩司或度支使查核外,其余关涉财政一切局所,著各该督抚体察情形,予限一年,次第裁撤,统归藩司或度支使经管。” 裁撤局所并将一省财政统归藩司经管,是统一财政的第一个重要环节。但长久以来,藩司只是督抚的属官,所以,要使度支部掌握各省财政,还必须建立部与藩司的制度通道。该年12月,度支部又上折请援照提学使、巡警道、劝业道等官除由该管督抚节制考核外,一面由部考查之例,再次要求将各省藩司实行由部考核,即“各省凡关涉财政稍为重大事件,除详报该管督抚外,一面径报臣部以资考核”,由部奏参奖惩。随即得旨:依议。

谕旨和度支部的奏请均表现了清廷统一财政的决心,并建构起了藩司同时向度支部负责并汇报工作的体制。

清廷规定的改革期限是一年,这样,从1909年5月起,各省纷纷裁撤财税局所,建立财政机构,并分科治事。但各省设置的机构名称不一,其中广西、广东、云南、四川、山东、河南、山西、安徽、湖南设置了财政公所;湖北、江苏、福建设度支公所;直隶在天津设财政总汇处;陕西、贵州设藩署政务公所;江西则为布政公所;还有新疆、浙江两省就藩司机构改制。名称虽然不一,但都实行了分科治事。由于布政使原来有“考吏治而兼理财政”之责,在建立专门的财政机构之时,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以财政公所专管财政,另设专科主管吏政。如江苏度支公所设总务、田赋、筦榷、典用、主计各科,每科又分十三课,而“藩司衙门吏治民政事宜核与财政无关,亦应划清界限,另设专科”。 广西也是在设立财政公所时,将吏政另列一门,专就财政分为总务、主计、库藏、编核、理财五科。

二是将吏政等职责一并纳入财政机构之内,如湖北省设立度支公所,内设民政科,下设铨叙、礼制、民事三课。江西也是在财政公所设铨叙科, 使财政公所兼管吏政民政。山西共设吏治、制用、厘税三科,每科再视事务之繁简分设数股。

三是在以“政务公所”、“布政公所”命名的省份,仍循旧有藩署体制实行分科,如新疆设置了总务、统计、吏科、财赋、俸糈、军需、交通、礼学、法科、实业十科;陕西分设总务、吏治、田赋、军需、厘税、粮务六科;江西分为总务、铨叙、田赋、税务、制用、会计六科。 体现了财政、吏政职能并在的色彩。

由于朝廷和度支部并没有就藩司改制拿出一个统一的官制规划,所以各省的改制并不一致。有的省改革比较彻底,将原有财税局所统统裁撤,统归公所委员经理,以后各局署应支款项均依照预算赴司署请领,并称“决不假手书吏”。 即将各种财税局所都整合到财政公所之内,由公所审核收支,布政使居于综核一省财政总汇的地位。 而有的省则保留一定的旧制,将藩司职权分为两途,地丁正耗漕折等项仍归布政使直接经理,其“司署向有吏治钱谷等事仍归幕友办理”;其余厘税等出入各项则以财政公所为总汇之地,分科治事; 河南省也在设财政公所并分三科的情况下,仍然声称“仍酌聘幕友在所分任其事,得以互相讨论”; 山东财政公所在分置总核、田赋、榷算、俸饷、庶务五科的同时,又强调“藩司用人行政,仍由该司自行徵辟幕僚,照旧办理。” 这些省布政司署的办公体制出现了旧制与新制并存的双轨制。

财政公所和度支公所的设立,引起了制度上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布政司署设置财政独立机构,这些机构或设在署内,或另建,将过去的支发机构和税收机构合并为一,内部分科分股治事,初步形成了科层管理模式,从而改变了过去财税机构重叠和不统一的纷乱状况。二是将一切财政收支归并于藩司,强化了布政使的财政管辖权,实现了一省财政收支的统一领导。各省财政公所大多以藩司为总办,以运司、粮道、厘捐局之候补道为会办。1909年度支部奉旨要求各省“除盐粮关各司道经营各项按月造册送藩司或度支使查核外,其余关涉财政一切局所,予限一年次第裁撤,统归藩司或度支使经营”。 各省藩司受督抚节制,但又直接向度支部负责。这样,在各省财政归之于藩司或度支使的同时,也有利于向统一方向发展。

布政使改制重在财政权的强化与集中,而吏政民政方面的职权因吏部、礼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改革的迟缓而未能改革。 但也应看到,随着各项新政事业的发展,这些职能呈现萎缩之势。新政期间,由民政部负责展开了大规模的全国户口调查,该项工作在各省均以巡警道为总监督,户口管理也成为地方警察的职责,原有的布政使掌管全省户籍的职能随着新政的进展而分离出来。随着科举制的废除,布政使的乡试管理权也已失去。在对地方官员的考绩方面,自州县改为事实考核后,各项新政业绩成为考核州县的内容与标准,而这些布政使已难以全面把握,不得不依靠其他部门。如安徽省商务局就拟订州县功过章程,以“工艺种植”、“倡导开办公司”为考核内容,由商务局考核并分别最优等、优等、平等、次等四个等级,再将功过详报抚宪批示并移会藩司。 藩司在这个过程中只处于汇总与册报的地位。

以布政使的财政权而论,在运行中也远远没有达到统一财政的目的,原因就是有的旧财税局所虽然裁撤,但很多地方衙门和新设局所往往在“就地筹款”的名义下仍然自收自用,征收乱象仍然存在。正如广东财政说明书所云:中国“有行政之职者亦并有筹款之责”,“每筹一款无不标立名目,以示界限,如学费警费之类是也,此就州县以上之官厅言之也。下至教职佐杂营巡各衙门,无一不有自收自用之租息,无一不有应得之例规,如匹夫之有私积然,凡此皆与国库无与也”。 布政使改制不仅涉及外官制的整体改革,也与国税地税的划分息息相关,在相关改革尚无眉目的情况下,单一的统一财政必然会大打折扣。 om3nB0DmDmDrYTlk4Pd1fwkpUsZZe5t5EsDbkuuTyVTtMD9gssnxU4F0WuMik+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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