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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省级行政机构改革

1906年7月,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在慈禧召见时谈到,中国与英法情况不同,难以强效;唯日本“以立宪之精神,实行其中央集权主义,施诸中国,尤属相宜”。 9月1日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集权立宪的基本方针,同时确定改革先从官制入手。但就西方的中央集权宪政体制而言,既有地方一切服从中央的中央集权,也有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的中央集权。清政府意欲学习日本的中央集权模式,但如此改革,将会面临法理与现实的两大难题。从法理上看,督抚具有双重身份,并不是完全的地方官,改革将会触动既往的督抚体制; 从现实来看,清廷面临的是咸同以后督抚事权扩张的局面,所以在一些人看来,中央集权就是要把督抚的财权、兵权收归中央;中央集权被理解为中央政府掌握一切行政权。 这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外官改制将会是一场尖锐的利益之争,并成为制度改革中难以突破的瓶颈。 EwpjEz6Lh5p6M3Grmi4tUN6V5FLZ7jeNqw4ynAh/xgzOkV5oy4EQD0mM7Af5hT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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