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种从试点开始而后逐步推开,并以15年为期的改革路径很快就无法维持。当时国内革命形势发展迅速,立宪派也开始集结,立宪团体纷纷成立,成为推动清政府加快立宪的外在力量。在这种局面下,朝廷上下都有了“国势阽危,人心浮动,内忧外患,岌岌堪虞”的危机感,不得不加快筹备立宪的步伐。1908年8月27日(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清廷公布宪法大纲和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将各项筹备事宜的轻重缓急排了个次序:预备自上者,以清理财政、编查户籍为最要;而融化满汉畛域、厘定官制、编纂法典、筹备各级审判厅次之。预备自下者,则以普及教育、增进智能为最要;而练习自治事宜次之。 依照这个安排,重要筹备工作均自上而下推进,涉及中央部门者,由有关部筹办,涉及地方者,由相关部门和各省督抚同办。 并确定了地方自治、各级审判厅、巡警、内外官制从筹备到设立的时间表:
地方自治:第一年,即光绪三十四年公布章程,然后按照先城镇乡、后厅州县的顺序展开,即第二年开始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至第五年粗具规模,第六年一律成立;厅州县自治从第三年开始筹办,第七年一律成立。
各级审判厅:按照先筹办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次筹办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最后筹办乡镇初级审判厅的顺序展开。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第二年筹办,第三年成立;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第四年筹办,第六年一律成立;乡镇初级审判厅第六年筹办,第八年一律成立。
各级巡警:先办厅州县巡警,第三年完备;次办乡镇巡警,至第八年一律完备。
内外官制:第二年编订文官考试、任用、官俸章程,第四年实行;第三年厘订直省官制;第五年颁布新定内外官制,第九年一律实行。
这个清单确定了改革的路线图。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一是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在会奏中说:“窃维东西各国立宪政体,有成于下者,有成于上者,而莫不有宪法,莫不有议院。成于下者,始于君民之相争,而终于君民之相让;成于上者,必先制定国家统治之大权,而后锡予人民闻政之利益。”“大凡立宪自上之国,统治根本,在于朝廷。” 宪政馆所要论证的是先颁布钦定宪法的必要,但也说明,此时清廷已经明确了自上而下加快推进改革的方针。
二是在时间上,认为改革非三五年所能完成,但“亦断不至延至十年之久”,所以定“九年将预备各事一律办齐”。
三是正式将地方自治、各级审判厅、各级巡警的筹办分别作为一个系统,与内外新官制分开,使“官制”集中到行政官员“设官分职”的范围中。其改革路径是先编订文官考试、任用、官俸章程,再颁布新定内外官制。
1906年11月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奏定后,新设和改组各部很快完成了新官制的建设, 为加强中央集权,各部又很快制订了相应的省级对应部门的官制, 这些官制章程不仅确立相关部门的设置与职责、与督抚和上级部门的关系,还规定了其下级,即州县一级相应机构的设置。这样,从1906年至1910年,省级行政部门——布政使司、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巡警道、劝业道相继完成了调整、改设或新设的工作。三司两道成立后,一方面禀承上级部门的指令实施各项新政措施,另一方面又接受督抚的直接领导,使各项改革的推进有了具体的责成部门。
为了加快改革的步伐,各部又制定了筹备立宪的时间表,分别规划改革步骤。如民政部拟订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中,关于城镇乡地方自治的安排,进一步细化为宣统元年指定繁盛城镇地方,宣统二年指定中等城镇地方,宣统四年督催偏僻各乡,分别成立议事会、董事会。关于府厅州县自治,则是先办省会地方首县议事会、董事会,再办冲繁厅州县,再办偏僻各厅州县。关于巡警,则是按照省会、外府首县、商埠地方—各厅州县—繁盛市镇—中等市镇—各乡地方的顺序展开。
法部的筹备清单中,确定审判厅的举办顺序为:先从建立省城与商埠各级审判厅入手(宣统元年筹办,宣统二年成立),次府厅州县城治(宣统三年筹办,宣统四年粗具规模),最后才是乡镇(宣统五年筹办,宣统六年粗具规模)。
通过上述各项安排,外官体制改革将循着“自上而下”的路径发展,由于时间紧,涉及外官体制的各个方面——官制、地方自治、设立审判厅、巡警等等,又都几乎是同时铺开,齐头并进。从安排来看,先繁盛、后偏远,或者先省城商埠,后厅州县、城镇乡的步骤,体现了逐步推进的原则,有其合理性。但从整体来看,许多改革第一年筹备,第二年就要粗具规模,缺乏必要的准备和基础,导致改革流于形式,或者只是数字统计。并且,中国幅员广大,各省情况不一,许多省督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不寻求变通,许多改革步骤并没有完全按照朝廷和各部的安排进行。
清单公布后,很快就有官员提出不同意见。御史赵炳麟上《请确定行政经费疏》,认为依照九年清单办理宪政,各项新政费用浩繁,会带来名不副实的后果。所以建议“分年算定预筹的款”,即分别轻重缓次,次第施行,并将某年举办何事,需经费若干,在何处筹定,在何处指拨,分年列表,详议具奏。
湖北布政使王乃澂也认为财政困难,“无以供新政之用”,只能采用“就款办事之策”,将实业建设放在军政建设之前。
两人都主张区分轻重缓急举办新政。1910年7月,清廷令在京各衙门、各督抚就赵、王条陈详议具奏。从《政治官报》刊登的部分督抚奏折看,都罗列了本省举办各项新政所需费用,无不表示筹款困难,赞成区分轻重缓急。有的还提出急办和缓办的办法,如署理两广总督袁树勋就提出教育、巡警、审判厅当纳入“应办而仍宜变通者”;调查户口应暂予展缓,等巡警遍设、识字学塾稍多之时再进行;地方自治则因无举办之资而“应办而尚宜酌缓”。
不过,客观形势的发展已不允许朝廷和官员再就轻重缓急之事坐而论道。革命党人活动的发展,立宪派的全国请愿国会浪潮,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在1911年1月17日(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宪政逐年筹备事宜清单,所有各项事宜均“酌改年限”,“提前赶办”,定宣统三年颁布施行内外官制,宣统四年直省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一律成立,宣统五年开设议院。地方自治作为变通各项,笼统确定为各年续办。
此后,各省加快审判厅、巡警、地方自治的办理步伐,各种办理宪政成绩的册报六个月一报,但结果,诚如赵炳麟所言:“纸片上之政治与事实上之政治全不相符。从纸片上之观之,则百废具举,从事实上之核之,则百举具废。” 许多改革成果只是停留在纸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