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督抚收到电报之后,大都做了回复,发表对外官改制的意见。州县官制中,设立各级审判厅和地方议会,是最关乎宪政改革的。但对这两项,督抚们大都发表了否定性意见。
对于设立地方审判厅与谳局一事,只有两广总督周馥表示赞同,但同时他又提出,每县只设一所谳局不够:“惟中国州县有辖地太广者,裁判既繁,每县只设谳局一所,尚恐不敷,必须计户口若干,分设一局,如村户稀少,亦须计里数设局,取其路近,小民赴诉易于往还。”
除周馥以外,我们看到的全是反对的意见,而反对的理由,首先便是司法人才不够。如江苏巡抚陈夔龙提出,此事“于我国政治尚需逐渐仿行,或暂由本官督厅办理,一面实力讲求法政,养成裁判人才”。 四川总督锡良有与陈夔龙类似的看法,他认为,虽然司法独立、议会为各国所有,“洵宜取法”,但因中国现在“法政之教育未溥,国民之程度犹低,而审判之刑事、民事、诉讼法尚未颁定”,这些新制现在都不可行,“窃谓此时储审判、议事、董事之材不可缓,设审判、议事、董事之员不可急”。
此外,河南巡抚张人骏从三个方面提出反对意见。一则新设审判机构,必增加官员,而“多一官多一需索,其弊更甚于书差”;二则厘定官制大臣所设计的审判机关层级太少,“民间难于上诉”、“上官疏于稽察”;三则解除历来各级官员所享有的审判权,将给施政造成混乱:“州县不司裁判,则与民日疏;疆吏不管刑名,则政权不一。” 关于解除各级官员的审判权将给施政带来坏影响,锡良也有相似的看法:“今日州县尚能勉强集事者,幸赖执法为操纵,解削此权,即使司法皆得其人,牧令徒拥监督虚名,号召已难;万一非人,其弊滋大。”
此外,陕西巡抚曹鸿勋虽然认为设立司法审判机关是一件好事,但反对无视地方差异,在全国一律推行:“民有贤愚、地有繁简,以天下言,此省与彼省异;以一省言,腹地与边地异……似宜分别繁简,毋遽一律施行。”
从督抚们所提的意见来看,有些是有建设性的,如当注意各地的差异、人才问题等等,但有些言论则显示了其时的督抚群体对司法独立之制的隔膜。厘定官制大臣在通电中明明说了每府州县要分设若干谳局,周馥却还将每县只设谳局一所作为靶子猛烈攻击一番,显示这位赞成司法独立的总督,却连厘定官制大臣的通电且未看懂。在反对设立地方审判厅和谳局的人中,张人骏和锡良都担心在实行司法独立之后,地方行政官员没有了审判权,将给施政造成影响,甚至是造成混乱,显示他们对司法独立将剥夺传统官员大权的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埋下了预备立宪期间行政与司法争权的伏笔。
设立各级议会组织,对于宪政制度建设而言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厘定官制大臣所规划的府州县以及乡镇议事会,实是地方议会的别名,或可称之为准议会组织。不过,当时的地方议会是放在地方自治的范畴中规划的。既曰地方自治,就不但应该有议事机关,也当有执行机关,故在厘定官制大臣的规划中,与各级议事会一同设立的尚有各级董事会等。
对于厘定官制大臣所设计的地方自治方案,督抚们有表示欣赏的,也有表示否定的。
盛京将军赵尔巽、新疆巡抚联魁、山西巡抚恩寿、陕西巡抚曹鸿勋、江苏巡抚陈夔龙、湖广总督张之洞等都表示认可设立议事会、董事会。不过,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表示认可的同时,又提出了很多意见。如联魁从整体上赞成搞自治,但落实到新疆则不可行,理由是“新疆民族,种类庞杂,程度太低,实无自治之资格”。 恩寿则在表示赞成地方自治之后,提出要防止民气嚣张:“晋省本有乡社董事名目,拟即就此基础推行议、董各会,但宜明定权限,毋令民气嚣张。” 对“民气嚣张”的担忧,陈夔龙也一样有:“查现在各处商学等会,风气已开,而冲突抵牾往往不免。”因此,他虽然说“程度以渐而进,亦未便因噎废食”,赞成搞地方自治,但同时又提出,要“明订规律,以昭严肃而杜弊端”。 曹鸿勋则强调,要重视地方差异,“分别繁简,毋遽一律施行”。
至于湖广总督张之洞,在这方面是言之最长的。一方面,他认为设立议事会、董事会一条是“有关立宪本意的”,并认为可以设立;但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很多意见。其总的观点是:“议事、董事两会,未尝不可设立,但一须正其名义,二须定其权限。”
在正名义方面,他反对以会为名:“名义者,只可名局,不可名会。”其理由如下:“查各省府县多有绅局……名沿其旧,则不僭不骄,屏去会名,则不致为江湖会、联庄会、三合会、哥老会各种作乱之会匪所影射。”
在定权限方面,他提出要限制参与议事、董事各局绅士的权力:“议事之员但许有议事之职,不予以决断之权,其议决之可否,悉由官定,以审度其可行与否。至董事之员,只可供地方官之委任调度,不宜直加以辅佐地方官办事之名。若权限逾分,必至官为董制,事事掣肘,虽有地方官监督之说,徒拥虚文,而其为害殆不可思议。故议事之员能议而不能决,董事之员宜听官令而不宜听绅令。”
他还讨论了议事、董事各员的产生方法:“议事、董事之员,须由本县人公同推举。其推举此项绅董者,必须家有中人产业,而又素行端谨者,方许列名为推举人,由官选定派充禀报,如公派不公,准其赴省控告,民举不公,准本县官停议另举。如此则民情可上达,公论可上闻,而纲纪等级尚未废弃破除,绅谋官断,互相补救,似与朝廷勤求民瘼之意相合。”
吉林将军达桂、四川总督锡良、署闽浙总督崇善、湖南巡抚岑春蓂、山东巡抚杨士骧、浙江巡抚张曾敭、江西巡抚吴重熹等人则明确反对地方自治。 而其反对的理由,几乎都是人民程度不足,无法建立良好的自治组织。锡良之反对议事会、董事会,从前引“窃谓此时储审判、议事、董事之材不可缓,设审判、议事、董事之员不可急”可知。崇善反对议事会、董事会之言:“由毫无程度之国民举充会员,非慕于权势,即阿其所私,会员与会员不相洽,议事与董事不相能,地方官周旋其间,转多掣肘。窃谓宜俟各府州县学堂学生成效大著,国民程度稍高,再自选举,庶昭慎重。” 岑春蓂之言:“若夫议员、会董之设,诚自治之第一义。为立宪完全之政体,夫亦视乎得人与不得人而已……无如今日人民既无此知识,且寻于今日之士绅亦无此权力。是必俟学校修明,士绅廓然于自私自利之见,人民晓然于公是公非之理,乃能相与以有成。若遽行之今日,蚩蚩之氓但听豪右之嗾使,恂恂之士动为黠猾所抵排,众正蝟缩,党会蜂起,始则膻慕,继且狺争,徒滋沸羹,终属画饼。非鄙人之过计,实揆以今日之风气弊必至此。” 杨士骧之言:“至议事会、董事会之分立,尤在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有国家思想,新政识解,公益热诚,而后具议事、董事之资格。否则绅衿沌淆不一,见有利于己,则开会以营求,设不遂其谋,则散会以挟制。自治之经费并不能筹,官出之经费转有牵制。此大可虑者也。” 张曾敭之言:“窃以为府州县下应照章先设视学官,其余且须注重教育,尤须亟办警监法政,以为预备。将来卒业渐多,佐员议董人材足用,乃可实行。”
以上各员,都以人民程度不足为反对的理由,江西巡抚吴重熹则在提出人民程度不足之后,尚从另外两个方面立论,反对设立议事会和董事会。一则从已经开办的以绅士为主的教务公所、商会等来看,自治机关即使办起来,也达不成目的;二则有哥老会、“孙逆党”,不可轻易变更政体。他的观点非常明确:“窃以为立宪基础尚未完备,此层更宜从缓。”
在对设立议事会、董事会一事发表了意见的督抚中,反对的多,赞成的少。反对的声音中,以人民程度不及为最多。就是赞成搞地方自治的督抚,也提出了许多修正性意见,或说本省情况特殊不能实行,或说要根据各地情况分别办理,而要防止“民气嚣张”,限制自治机关的权力,则是言之最多的。凡此,均很好地反映了督抚群体对民权的认识。
中央希望通过从州县入手来实现外官制的改革,但对于州县的“立宪改官”,督抚们却多不以为然。至于省官制的“两层办法”,督抚们也提出了很多意见,据《东方杂志》的观察,是“大抵主第二层办法者多于第一层,主第二层办法而请缓行者多于速行”。 与立宪制度“最为相近”的第一层办法,同样遭到了比较多的反对。督抚们的态度如此,预示着以“立宪改官”为特色的这次外官制改革,难免荆棘满途。以下各章,我们将会对这种情况有所揭示。这里只交代一点,那就是到1908年宪政筹备九年清单出台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放弃了“从州县入手”的方案。观这一预备立宪整体规划,在司法系统方面,是从建立省城与商埠各级审判厅入手,次府厅州县城治,最后才是乡镇;在立法系统方面,是先筹备省一级的谘议局,然后才是两级自治体的议事会。这些都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的特点,与1906年通电中“从州县入手”那种“自下而上”的特点形成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