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利用红外影像、后出秦汉简牍和传世文献,对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秦律杂抄》、《封诊式》等法律文献的断读和理解提出新的意见,大致分三种情形:一是释出原先缺释的字词,如《法律答问》42简“一十”二字,105简“告”字下的重文符号,109简“葆子”以下二字应为“有辠”。二是提出新的断读,如将《仓律》63简读作“畜鸡。离仓用犬者”,《司空》141简读作“居赀赎责、 城旦舂者”。三是新的诠释,如《工人程》108简中的“赋”指分配工作定额,《传食律》179简中的“卒人”指郡守或与郡守相当的二千石官,《秦律杂抄》4简“为听命书”的“为”是表示假设之词。
关键词: 离仓 卒人 居赀赎责 有辠
近读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间有所思。今条记如次,以求正于高明。所引整理者释文、注释和语释,皆出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不一一注明。
1.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 (索)入其贾钱。(秦律十八种·厩苑律18)
杂,整理者注释:《国语·越语》注:“犹俱也。”语译为“全部”。今按:《仓律》21号简“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整理者注释:“杂,《汉书·隽不疑传》注:‘共也。’”里耶秦简售卖祭祀余彻的记录,其中多用“杂”字。如14-300+14-764记“仓是、佐狗杂出祠先农余彻羊头一、足四卖于城旦赫所,取钱四”。 [1] 杂卖,似是由两人以上共卖,以保证交易确定可靠。
2.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秦律十八种·仓律40)
殽,整理者注释:《礼记·礼运》注:“法也。”即仿效。今按:殽禾,或是与谷子拌和。周家台秦简354号:“取户旁腏黍,裹臧(藏)。到种禾时,燔冶,以殽种种,令禾毋阆(稂)。”彼此或有类似处。
3.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禀所。城旦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论吏主者。减舂城旦月不盈之禀。(秦律十八种·仓律57-58)
尽月,整理者注释:到月底。这一句的意思是到月底以所余粮食移作闰月的口粮,实质是对刑徒口粮的一种克扣。今按:“益”当指益食造成的超出常额的部分。简文似是说在月底统计盈余、不足,到后九月统一处理。
4.畜鸡离仓。用犬者,畜犬期足。猪、鸡之息子不用者,买(卖)之,别计其钱。(秦律十八种·仓律63)
离仓,整理者语译作“离开粮仓”。黄文杰先生认为:“离”有附着之意。《汉书·扬雄传下》:“哀帝时,丁、傅、董贤用事,诸附离之者或起家至二千石。”颜师古注:“离,着也。”简文“离仓”应指属仓,就是附属的仓。 今按:离仓,恐即“离邑仓”。参看《仓律》简21注释。二字疑属下读,作:“畜鸡。离仓用犬者,畜犬期足。”
5.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秦律十八种·工人程108)
赋,整理者注释:《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注:“犹取也。”赋之指令之劳作而收取产品。今按:《汉书·赵充国传》“赋人二十畮”,颜师古注:“赋,谓班与之也。”这里似指分配工作定额。《秦律十八种的·均工》简111“岁赋红(功)”,《秦律杂抄》简22“赋岁红(功)”,“赋”字含义与此相同。
6.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 (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人奴妾 (系)城旦舂,貣(贷)衣食公,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秦律十八种·司空141-142)
第一句,整理者读作“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 (系)城旦舂者”,语译作“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或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而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人”。今按:《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33-134记居赀赎责债公食者日责二钱。简143记系城旦舂公食有当责者。里耶秦简作徒簿中,隶臣系城旦、隶妾系舂与隶臣居赀、隶妾居赀分别记列(如简8-145)。因改读,简文是指隶臣妾与城旦舂之司寇中居赀赎责(债)或者系城旦舂者。
“有妻”后,整理者加逗号。今按:简文两个“有”字,构成两种情形:“有妻妻更”与“有外妻”,故改读。
7.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糲(粝)米半斗;仆,少半斗。(秦律十八种·传食律179-180)
御史,整理者注释:此处疑为监郡的御史,《汉书·高帝纪》注引文颖云:“秦时御史监郡,若今刺史。”今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简232-233:“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车大夫粺米半斗,参食,从者糲(粝)米,皆给草具。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秦律“御史”亦应指御史大夫。
卒人,整理者:指某些官的部属,《论衡·谢短》:“两郡移书曰‘敢告卒人’,两县不言。”但从汉简看,此语不限于两郡间的文书,参看王国维《流沙坠简》考释。今按:“卒人”在《二年律令·传食律》中对应于“二千石官”。又里耶秦简8-61+8-293+8-2012:“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卒人可令县论……”秦律“卒人”似当指郡守或与郡守相当的二千石官。
简文整理者连读,语译作“御史的卒人出差”。今按:“御史”下有钩识符号,参看《二年律令·传食律》,“御史”下当着顿号,“御史、卒人使者”兼指御史的使者与卒人的使者(汉律作“使人”)。
8.·为听命书,灋(废)弗行,耐为侯(候);不辟(避)席立,赀二甲,灋(废)。(秦律杂抄4)
为,整理者注释:读为“伪”,假装。今按:王引之《经传释词》卷二“为”字条云:“家大人曰:为,犹如也。假设之词也……《列子·说符篇》曰:‘孙叔敖戒其子曰:为我死,王则封女,女必无受利地。’”又云:“为,犹使也,亦假设之词也。《孟子·离娄篇》曰:‘苟为不畜,终身不得。’又曰:‘苟为无本,其涸也,可立而待也。’”简文“为”或亦表假设。
9.“害盗别徼而盗,驾(加)辠(罪)之。”·可(何)谓“驾(加)辠(罪)”?·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 (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 (迁)之。求盗比此。(法律答问1-2)
五人盗,于豪亮先生认为:据《封诊式·群盗》条,五人或五人以上为盗,即为群盗。 今按:《封诊式·群盗》称戊为“强攻群盗人”,曾与丁、己、庚、辛“强攻盗”。《二年律令》简62:“盗五人以上相与功(攻)盗,为群盗。”显示秦汉群盗认定有两个要素:第一,五人以上相与;第二,“攻盗”、“强攻盗”,即采用暴力。五人偷盗较四人以下偷盗处罚为重(加罪),但远比群盗处以“磔”刑为轻。
10.甲告乙盗直(值)百一十,问乙盗卅,甲诬驾(加)乙五十,其卅不审,问甲当论不当?廷行事赀二甲。(法律答问42)
“一十”二字,整理者缺释。今按:据红外影像大致可辨为“一十”。“百一十”适为随后所云三处钱数之和。
11.人奴妾治(笞)子,子以 死,黥颜頯,畀主。(法律答问74)
颜頯,整理者注释:颜,面额中央。刘海年先生认为:颜也是指额部,是黥刺的传统部位。頯是两颧。黥刺两颧则比较特殊,且黥刺面积比额部大得多,是黥刑中较重的一种。 今按:《二年律令》简30:“奴婢驱(殴)庶人以上,黥頯,畀主。”简122:“人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迁、耐罪,黥颜頯畀主。”简135:“奴婢自讼不审,斩奴左止,黥婢颜頯,畀其主。”黥颜頯似是针对女性奴婢的刑罚。
12.“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辠(罪)。辠(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告之,亦不当听。(法律答问104-105)
袭其告告之,整理者释文作“袭其告之”。今按:据红外影像,“告”字下有合文符,据以改释。
13.·葆子有辠(罪)未断而诬告人,其辠(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鋈足。(法律答问109-110)
“有辠”二字,整理者未释。今按:看红外影像,大致可辨。“有辠(罪)”与下文“其辠(罪)”呼应。
14.郡县除佐,事它郡县而不视其事者,可(何)论?以小犯令论。(法律答问144)
上文一二句,整理者语译作:“郡县所任用的佐,在其他郡县作事而不到任管理职务的。”今按:“佐”下一字疑当释为“吏”,简文读作:“郡县除佐、吏它郡县而不视其事者。”《秦律十八种·置吏律》简159-160:“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可参看。又,此条“佐吏”与《秦律十八种·置吏律》简159-160中的“佐吏”或皆当连读。《后汉书·城阳恭王刘祉传》:“诏零陵郡奉祠节侯、戴侯庙,以四时及腊岁五祠焉。置啬夫、佐吏各一人。”
15.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法律答问156)
寡,整理者注释:少。今按:大夫寡,当是大夫死后留下的遗孀。里耶秦简8-1236+8-1791:“今见一邑二里: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不更五户,□□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士二户,从廿六户。”《二年律令》简305:“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可参证。
16.可(何)谓“逋事”及“乏 (徭)”?律所谓者,当 (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 (徭)所乃亡,皆为“乏 (徭)”。(法律答问164)
乏徭,整理者注释:没有服足徭役时间。今按:《庄子·天地》“无乏吾事”,成玄英疏:“乏,阙也。”乏徭,缺徭。
孙言诚先生认为:本简表明主管征发徭的,是乡吏和里典。 今按:岳麓书院秦简1241:“繇(徭)律曰:岁兴繇(徭)徒,人为三尺券一,书其厚焉。节(即)发繇(徭),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 可参看。
17.“使者(诸)候(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使)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法律答问180)
徒,整理者注释:《左传》昭公四年注:“从者。”伪,疑读为“为”,《诗·凫鹥》笺:“犹助也。”伪使,使者的助手。吏,整理者读为“使”。今按:里耶秦简8-1517记“疏书吏、徒上事尉府者牍北(背)”,其背面记:“令佐温。更戍士五城父阳翟执。更戍士五城父西中痤。”可见秦简徒、吏并称时,徒指兵卒,吏指低级官员。简文随后说:“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表明邦徒、伪使分别指随同出使的士卒和小吏。
18.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法律答问186)
宇,整理者注释:屋宇。今按:秦简中,“宇”约指宅基。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简19-5:“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日书甲种《凡宇》简23背壹:“宇中有谷,不吉。”《室忌》简103壹:“以用垣宇,闭货贝。”这里是说宇之间的垣不为院。
19.可(何)谓“窦署”?“窦署”即去殹(也),且非是?是,其论可(何)殹(也)?即去署殹(也)。(法律答问197)
窦,整理者注释:《说文》:“空也。”今按:疑读为“渎”。《国语·晋语五》“渎其信也”,韦昭注:“渎,轻也。”《左传》昭公元年“渎齐盟”,杜预注:“渎,慢也。”
20.爰书: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乃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贼人□命。自昼甲见丙阴市庸中,而捕以来自出。甲毋(无)它坐。”(封诊式17-18)
阴,整理者注释:隐藏,《大戴礼·文王官人》注:“阴阳,犹隐显也。”裘锡圭先生认为读作“荫”,“自昼见丙阴(荫)市庸中”,反映庸往往集中在市里待人雇佣。 今按:“阴”疑为市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5:“大奴武亡,见池亭西,西行。”可参看。
21.以书讂首曰:“有失伍及蓾不来者,遣来识戏次。”(封诊式36)
蓾,整理者释为“ ”,注释说:读为迟。今按:此字应释“蓾”。疑当读为“卤”,通作“虏”。《史记·吴王濞列传》:“烧宗庙,卤御物。”集解引如淳曰:“卤,抄掠也。”简文指被敌方俘虏。
22.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封诊式37-38)
贾,整理者读为“价”。今按:恐当如字读,贾钱即交易钱款。
23.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 (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 (迁)所。敢告。”告灋(废)丘主:士五(伍)咸阳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谒鋈其足, (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 (迁)所。论之, (迁)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大(太)守处,以律食。灋(废)丘已传,为报。敢告主。(封诊式46-49)
吏徒,整理者注释:押解犯人的吏和徒隶。今按:“吏徒”即吏卒。说已见上文第17条。
24.爰书:某里典甲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厉(疠),来诣。”·讯丙,辞曰:“以三岁时病疕,麋(眉)突,不可智(知)其可(何)病,毋(无)它坐。”(封诊式52-53)
眉突,整理者注释:当指眉毛脱落。今按:《孟子·尽心上》“摩顶放踵”赵岐注:“摩突其顶,下至于踵。”焦循“正义”:“突、秃声转,突即秃。”可为整理者之说补充证据。
25.男子死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封诊式60-61)
死,整理者读为“尸”。今按:“死”字恐当如字读。《史记·周本纪》:“遂入,至纣死所。”又《孙子吴起列传》:“吴公今又吮其子,妾不知其死所矣。”可参看。
26.内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殹(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东去内五步,其上有新小坏,坏直中外,类足歫之之迹,皆不可为广袤。(封诊式79-80)
歫,整理者注释:距,跨越。今按:《广雅·释诂一》:“歫,至也。”《庄子·渔父》“距陆而止”陆德明释文引李云:“距,至也。”简文似指足履践踏。
[1] 张春龙:《里耶秦简祠先农、祠 和祠堤校券》,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编《简帛》第2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第3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