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曾伯陭钺铭文的断句,以及“为”、“ ”、“殹”、“历”等字的释读,都有再讨论的必要。“ ”、“则”、“井(刑)”之间的关系值得关注,而孙常叙先生对“则”、“五命赐则”、“则誓”的论证存在逻辑、证据上的问题。无论是否与铸刑鼎相关,曾伯陭钺铭文都是相当重要的法制史资料。上古法制资料数量寡少、文字艰涩,故而疑惑很多,存在不少难解之题。正因如此,需要学界同仁的不断摸索、探讨、修正、总结,以逐步认知其内涵。
关键词: 曾伯陭钺 非历伊井 五命赐则
十余年前出土于湖北枣阳的曾伯陭钺,是件造型独特的青铜器。该钺的正反面均铸有铭文,共18字。这篇短短的铭文包含了丰富的上古法制信息,然而除了黄锡全教授发表在整理报告附录中的论文以外, 学界对其关注并不多。笔者于2012年撰写了《刑鼎源于何时:从枣阳出土曾伯陭钺铭文说起》一文,初步考释铭文, 并试图探讨其中的法史意义,现在看来,文中观点有很多不成熟之处。拙文发表后的近三年时间里,笔者从未停止对曾伯陭钺铭文的思考。随着研究的进展,笔者很多先前持有的观点都已发生变化,后来就新的认识撰写了《曾伯陭钺铭文补释》一文。 拙文发表后有不少学者与笔者进行交流,并提出不同见解,对此笔者非常感谢,亦由此重新审视了自己的论证,修正不足。 [1] 因为笔者的新认识大多收入论文《曾伯陭钺铭文补释》之中,这里仅对几处具体问题再做探讨交流。
笔者在《刑鼎源于何时》中将曾伯陭钺铭文断句为:“曾白(伯)陭铸戚戉,用为民 ,非历殹井,用为民政”,这种断句方式首先由黄锡全先生提出。经过反复思考,笔者现在改变了观点,认为笪浩波先生在《从近年出土新材料看楚国早期中心区域》中提出的断句方式更为合理。笪先生将铭文断为:
曾伯陭铸戚钺,用为民,←钺的正面
非历殹井,用为民政。←钺的背面
根据笪先生的断句,钺的正、背面各自成文,不过笪先生并未对铭文含义及断句理由做任何说明。笔者则进一步认为,钺的正、背面各自成段,全文为:“曾白(伯)陭铸戚戉,用为民。 非历殹井,用为民政。”铭文大意是:“曾伯陭铸造斧钺,用以治民;某项法令( )不会变乱旧有法度(井),而是以之治理民政。”其中“为”训为“治”。《左传·文公六年》“何以为民”之“为”,陆德明注曰“治也”。 “井”在金文中常见,传世文献写作“刑”,指法度、规则之意,用例如《论语·里仁》所说“君子怀刑”之“刑”。 “ ”的字形从井从鼎从刀,和从鼎从刀的“则”类似, [2] 也应具有法则、法规的含义,但或与铭文中国的“井”字内涵有差异。 “历”训为“乱”,“殹”通“伊”,是指示代词,含义为“那个”。 关于“非历伊井”的释读争议及笔者的观点详见下文。
铭文中有“非历伊井”之语,这种表述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古文中的“非A伊B”句型,如“非莪伊蒿”、“非莪伊蔚”等,其含义是“不是……而是”,黄锡全先生正采用了这个句型以理解文义, 并说:
历有行义。如《战国策·秦策》“横历天下”,即“横行天下”。“劈历”为联绵词,或主张此“历”似可读如“辟”。辟与刑义近,都是既有杀伐义,又有型范义。
笔者认为,本铭套用“非A伊B”句型并不合适。因为“非A伊B”句型成立的前提是A和B必须都是名词,义为“不是A而是B”,如《诗经》中的“非莪伊蒿”,其含义即“不是莪而是蒿”。而将“历”解为名词,罕见其辞例。黄先生拆分联绵词“辟厉”来考察“厉”的含义,是不妥的。如李力教授说,“历”的含义存疑,也许也有这方面考虑。 [3] 因此笔者在《刑鼎源于何时》一文中提出了另外一个方案,即放弃“非A伊B”的句型,而用“历”在古文中常见的动词词性来解释它,同时将“伊”理解为指示代词,由此将铭文解释为“不是历乱那法度,而是用在民政之中”。
不过对笔者提出的这种方案,学界也有不同意见。如何理解“伊”字,则是分歧的关键之处。笔者将“伊”理解为指示代词,而有学者引用张玉金先生的相关论证指出:“伊字作为指示代词,在西周晚期并不多见。” [4] 笔者以为,此论断似可再做推敲。我们知道,在《诗经》中就有数处“伊”作指示代词例子,如脍炙人口的“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所谓伊人,于焉逍遥”,“伊人”之“伊”都是做指示代词,而其中出现于西周诗篇中的辞例就有3处,可见并非孤证,特别是在西周文献稀缺的情况下,这些辞例更显珍贵。细读张玉金先生论著可知,其侧重并非在论说伊字在西周做“ 指示代词 ”少见,而是说伊字是“ 指示代词 ”的前提下,而否专做“ 远指代词 ”,还有疑问——关于“伊”在西周时期的指示代词属性,学界又分为近指代词、远指代词、兼近指远指代词三种观点,张先生倾向“ 远指代词 ”的观点,但又觉《诗经》中的3处 指示代词 例证,尚不足完全证明该字在西周仅做 远指代词 的性质,故云其例不足以确证具体属于何种指示代词, 至于“伊”在西周可以用做“ 指示代词 ”,则是毫无疑问的。
在西周时代的铭文中,多次可见处理政事时要依据“井”,也即法度的观点,参见四十三年逨鼎铭文:
雩乃专政事,毋敢不 不井。
即在处理政事时,要依据“井”的要求。类似表述在金文中多次出现,兹不赘举。
有学者认为从鼎的 ,和不从鼎的井是一个字,属于“同字异构”,故不能分而述之;不过笔者以为,“同字异构”的可能性自然存在,而非“同字异构”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尔雅》里说“刑、则,法也”,从这则古文字材料中我们发现,刑和则一样,都是从“鼎”的,由之联想到史书中记载刑鼎,也是很自然的。关于从鼎之“则”或源自铸法则于鼎的论证,笔者在《刑鼎源于何时》中引用了段簋铭文作为证据;而笔者对段簋铭文释读,又是建立在质疑前辈学者孙常叙先生观点的基础上。 由于篇幅所限,在拙作《刑鼎源于何时》中,笔者并没有把不同意孙先生观点的原因全面铺陈叙述,现在借撰写本文的机会,笔者将自己的想法全部阐述于下。段簋铭文云:
唯王十又四祀十又一月丁卯,王 毕烝,戊辰,曾(赠)。王蔑段历,念毕中(仲)孙子,令龏 馈大则于段,敢对扬王休,用作簋,孙孙子子万年用享祀,孙子 引。
孙先生认为铭文中的“则”是指青铜礼器的样器。《周礼·春官·大宗伯》中有“五命赐则”一语,是说赐给受封者样器,受封者可根据需要依式自铸,段簋铭文之“馈大则于段”正是此意。然而,孙先生的论述是建立在对《说文解字》断章取义的理解之上的。
孙先生认为,许慎《说文解字》云:“则,等画物也。”其中“等”的意思是“齐简也”,即把简牍用剪刀剪的一样长,剪的过程中为了使所有的简等长,还需要个“标准简”,把它叠加在新制简上,比而同之。画的意思是刻画。物的意思是器物。 “等画物”合起来的意思就是比照样子刻画器物,这正是“则”的含义。
段簋中的“则”字写作 ,又似乎为孙先生提供了古文字字形的依据。 的字形是两个鼎和一把刀,孙先生说上一个鼎是所比照的器样,而下一个鼎是比照样器仿制出来的模型母胎。从刀,表示对照器样进行整形雕饰。“则”为青铜礼器之样器,由此可知。
但是查阅《说文解字》可知,许慎并不是像孙先生论文那样表述“等画物”的。许慎论说其“等画物”,自有其特定含义。《说文》“则”字的阐释全文是:
则,等画物也。从刀从贝,贝,古之物货也。
这句话的意思,在段玉裁的注中说得很清楚:
等画物者,定其等差而各为介画也。今俗云科则是也。介画之故从刀,引申之为法则。假借之为语词。说从贝之意,物货有贵贱之差,故从刀介画之。
许慎说“等画物”,是建立在“则”字从“贝”的前提下;而孙先生说“等画物”,是建立在“则”字从“鼎”的前提下。前提既然不同,所论则谬以千里。许慎所说“等画物”之物,乃是物货之物,并不是孙常叙先生所理解的“器物”(特别是青铜器物)之物。今天我们知道,“则”字本从鼎,“则”之所以后来写成从贝,是古文字发展过程中省变的结果。 许慎用变化后的字形来解释“则”的原始含义,自然是错误了。但孙先生在否定许慎关于则字从刀从贝的观点后,却又重捡许慎书中的“等画物”三字,赋予其从鼎的新含义来解读“则”,这就完全背离了许慎以“从刀从贝”、“古之物货”来说明“等画物”语境语义。 以之作为解释“则”是青铜样器(从鼎)的依据,不仅断章取义,更是曲解了《说文解字》原文。
孙先生先用段簋中的“则”字字形证明“则”是比照器样制作模型母胎的场景,继而又说“则”为器样,在金文和古文献中都有反映:其金文之例,即上述段簋铭文之“则”;古文献之例,即《周礼》中的“五命赐则”。
首先来看金文之例。孙先生原文如下:
段簋“则”字从两鼎一刀,正是照器样作器之意 。它所写的词作名词使用有器样或样器之义。“大”是一种尊的名称。《礼记·明堂位》“泰,有虞氏之尊也。山罍,夏后氏之尊也。著,殷尊也。牺象,周尊也。”“泰”,释文作“大”,云“音泰,本又作泰。”《周礼·春官·司尊彝》“其朝践用两大尊,其再献用两山尊,皆有罍。”郑氏注:“大尊,太古之瓦尊;山尊,山罍也。”直用明堂位说。释文“两大(尊)”的“大”音“泰”,可见“大”是一种尊的名称, “大”为尊名,那么“大则”就是“大尊”的样器,这在段簋铭文语言上是完全可通的。这是“则”为器样在周金文中的证据 。
从对《礼记》、《周礼》等古文献的引述中,我们只能看出,“大”是尊名,大尊,是太古之瓦尊,但为何大则突然成了大尊的样器?特别是“则”怎么成了样器?最重要的证明过程却全然缺失了。孙先生说:“‘ 大’为尊名,那么‘大则’就是‘大尊’的样器,这在段簋铭文语言上是完全可通的 。”这个结论的前提是,段簋铭文中的“大则”必须解释为样器,可是孙先生将“大则”解释为样器的证据又回到了段簋铭文——“ 这(段簋铭文)是‘则’为器样在周金文中的证据 ”。用A来证明A,以之推出B成立,孙先生的论证出现了严重的逻辑缺陷。
其次再来看古文献中的“五命赐则”。“五命赐则”出自《周礼·大宗伯》,笔者从郑众注,认为“则”是法则之义;李力教授认同孙常叙先生的观点,认为“则”指青铜样器,与法则无关。 [5] 以下对此加以分析。《周礼》原文如下:
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
据《周礼》,大宗伯是礼官。大宗伯掌“九仪之命”,是用九种不同的礼仪以正贵贱之位,“即每命异仪,贵贱之位乃正”。 九命从低往高,自“受职”始,至“作伯”终,其中的第五命,便是“赐则”。关于“赐则”,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郑众所说的“则者,法也”;另一种是郑玄所说的“则,地未成国之名”。此外,孙常叙先生提出第三种说法,即“则”是青铜样器。孙先生的论文同时列举了郑众、郑玄的两种旧说,然后批驳了郑玄的观点,指出郑玄之说是刘歆对周官九命的误解。但孙先生对不认同郑众“法,则也”的理由却未做任何说明。
孙先生证明“赐则”就是“赐器样”的唯一理由,就是《周礼》原文“四命受器”后紧跟“五命受则”,孙先生原文是:
而“赐则”上与“受器”相接,“则”是制模器样。“受器”是受成,不能自造。“赐则”则赏给器样,可根据需要依式自铸……这 是‘则’为器样在古文献中的证据 。
关于“四命受器”,郑众认为是指“受祭器为上大夫”;郑玄认为指“公之孤始得有祭器者也”,孙诒让则认为“受器与受服同,盖器之大者受之于官,其小者则自造之”。 关于“五命赐则”,如前述,郑众解释为“法也”,郑玄解释为“地未成国之名”,本都与“四命受器”无直接关系,但孙先生提出不同于传统训诂的新见,认为两者紧密相连——“四命受器”中的“器”不包含自造器,“五命赐则”,是赐给器样,从此接受者可以自行造器。这种观点不同于以往,其依据何在呢?搜检全文,其依据只有前文对“则”字古代字形的描述,但孙先生却欲以《周礼》这条资料作为证据,证明前文对“则”字古代字形的描述是正确的——孙先生说“ 这(《周礼》资料)是‘则’为器样在古文献中的证据 ”。本欲从A推出B,但A的成立又靠B,这就陷入了循环论证的圈子。
总而言之,孙先生的论证应当是先证明“则”是样器,若此结论可靠,则关于段簋铭文、《周礼》资料的新说可成立。可事实上,孙先生先提出则是样器的假说,试图以段簋铭文、《周礼》资料作为证据来证明其假说,遗憾的是后两处资料的成立,还得依赖其前提假说的成立,结果导致了循环论证,故结论不具说服力。笔者袭用郑众旧说,不采孙常叙新说的原因,便在于此。
孙先生论文更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证明“则”字为青铜样器之形,引申出“则”为标准器之义,继而解释《始皇廿六年诏书》的“则”是量器,最终指出金文中常见“则誓”之“则”是名词“样本”之义。关于铭文中的则是量器之义,对此说法很多学者都有不同意见,可参见陈伟先生的《〈始皇廿六年诏书〉平议》。 而关于金文习语“则誓”的解释,其解释之成立,亦需建立在“则”有名词“样本”之含义,又有名词做状语的辞例的前提下,而孙文中的两处证据均有疑问。因此部分与本文无关,就不多展开了。
还有学者指出,“今可确定的是,就目前所见资料而言,‘则’字最早出现于西周早期(成王时期)的甲骨文(H11:14)之中”,并对笔者不引此资料感到疑惑。 [6] 笔者需要解释的是,未引此资料,原因在于此甲骨文资料是否为“则”字,尚不能确定。笔者认为,周原甲骨中的“则”字的右部并非从刀,而可能从人。对比从刀的“则”和“人”的“保”,区别还是很清楚的:
所从之“刀”与所从之“人”之写法不同,由下表所列字形可知,我们亦可将这些字形和 、 两字右部所从加以比较:
关于周原甲骨 字以及编号为H11:14的刻辞全文之释读,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此刻辞究竟是周人甲骨还是商人甲骨,也有疑问。 正因存疑,故而笔者暂未将其作为“则”字的古字形来考察。笔者试图证明的观点建立于已知资料的基础上,依据所见到的资料提出一种可能性,亦非定论。如有能证明其他主张新资料的出现,会随时修改自己的观点。
有学者指出,笔者对兮甲盘铭文有误读,误读在于将兮甲盘的内容和会盟之礼联系起来, [7] 这个批评是非常正确的。在《刑鼎源于何时》发表后,笔者曾系统整理两周铭文,将铭文和礼器功能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发现自己原有观点并不妥当。《刑鼎源于何时》中之所以会将兮甲盘铭文和会盟之礼相联系,是想探讨铭文载体和铭文内容的关系。但是兮甲盘铭文中明白写着“兮伯吉父作盘……子子孙孙永宝用”的套语,已表明其功用在于家族,而不在与异邦结盟。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刑鼎源于何时》中固然提到了刑鼎,也提到了兮甲盘与子禾子釜,并非是要论证他们与春秋晚期的铸刑鼎有直接的关联,而是强调兮甲盘和子禾子釜之间具有礼器与否的差异——前者是礼器,后者非礼器。礼器上镌刻法令会引发争议,而非礼器上镌刻法令可能不会有此争议。 [8] 现在看来,与之相较,铭文性质的时代差异更值得我们关注。西周和春秋时代的金文篇章大多数会在铭文中表明器物的功能在于祭祀先祖、家族宴飨,并希望子孙永远珍藏使用。而战国时代的金文多是“物勒工名”,表现出阅读者突破家族成员的社会性特征。
笔者从2013年下半年以来,对两周15字(含)以上的铭文进行了全面整理,考察其家族性的演变,发现包括鼎类铭文在内的西周、春秋金文内容,都以家族性为主,即使有法令内容,其阅读者也都是家族成员。如2005年5月在河南上蔡县大路李乡郭庄1号春秋楚墓中出土的景孙旟也鬲铭文,在陈述完主张贯彻的准则之后,更是直接写明“子孙是则”的字样,显示其家族性特征:
正月尽期,吉晨(辰)不貣(忒),竞孙旟也乍(作)铸彝,追孝屎(缵)尝, 龏(恭)寺(持)明德,卲事辟王,酓哉不服,羕(永)保之用享,子孙是则。
不涉及家族性的法令类铭文出现于战国时期,而且目前所见此类法令,全部镌刻在量器而非礼器之上。子禾子釜所载铭文的阅读者不再限于家族成员,而是使用此量器的官员。类似的铭文还出现在陈纯釜、商鞅方升上。虽然这类铭文只是出现在非礼器上,但还是和西周、春秋时代有绝大的不同,毕竟战国之前,任何青铜器都没有出现过这种铭文。直接将无家族性质的法令镌刻在青铜器上,在西周、春秋时期都是难以想象的。 如前所述,战国时期的非鼎类铭文同样体现出家族性特征骤降的趋势,到战国中晚期更是如此了。铭文性质在春秋战国之际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左传》所载铸刑鼎的事件,正处在变化的关键节点上。据《左传》,晋国所铸刑鼎的内容应非家族性,而具社会性,这是不符合传统礼制的。在此背景下看待春秋末期孔子反对铸造刑鼎的言论,也许将更有助于体会其深意所在。
无论是否与铸刑鼎相关,曾伯陭钺铭文都是值得关注、相当重要的法制史资料。近年来湖北曾国故地又有大规模的考古发现,出土曾伯陭钺的郭家庙墓地旁,发掘出两周之际的曾侯墓地;郭家庙附近随州叶家山、文峰塔墓地也出土了重要的有铭曾国铜器,这使得曾国文化、制度的面貌相对清晰地展现出来。上古法制资料数量寡少、文字艰涩,但我们相信,通过学界同仁的不断摸索、探讨、修正、总结,其内涵会逐步为今人所认知。
改定于2015年7月12日
[1] 他们是张伯元教授、张光裕教授、陈昭容教授、南玉泉教授、俞江教授、李力教授、水间大辅教授、詹今慧博士、邬勖博士等学者。其中李力教授还撰写长文进行探讨,意见中肯而富有价值,给笔者以很大启发。参见李力《“ ”、“殹”、“历”三字的疑难与困惑》,《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第1~21页。
[2] “则”字在西周金文中左侧从鼎,不从贝。 之原字形为 ,下从之贝,实鼎之演变,亦不从贝。 之考释可参见黄锡全教授论述,参见襄樊市考古队等《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第375页。
[3] 李力:《“ ”、“殹”、“历”三字的疑难与困惑》,《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第10页。
[4] 李力:《“ ”、“殹”、“历”三字的疑难与困惑》,《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第9~10页。
[5] 李力:《“ ”、“殹”、“历”三字的疑难与困惑》,《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第13~14页。
[6] 李力:《“ ”、“殹”、“历”三字的疑难与困惑》,《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第14~15页。
[7] 李力:《“ ”、“殹”、“历”三字的疑难与困惑》,《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第16~18页。
[8] 如战国时代铸刻单行法规的釜、量、权、虎符等,皆为用器而非礼器,其铭性质文与西周、春秋那些占据绝大比重、铸刻着嘏辞的铭文迥异。李力教授在论文中列举了系列铸刻法令的战国铜器,其中的“左关”铭文与法令无关,似误。参见李力《“ ”、“殹”、“历”三字的疑难与困惑》,《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第19~20页;“左关”铭文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7册,第55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