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规则、原理或公理,假定在其他方面都令人满意的话,也只有在表达它的词句意义明确时,才有价值。因此我们不得不认为,当宣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者说“最大幸福”,是社会道德的规范时,其首倡者必然设想人类对“最大幸福”这一概念有着一致的见解。
可是这种设想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幸福的标准变化无常。我们发现在各个时代,在各个民族中间,就各个阶级来说,人们对它的看法都是不同的。流浪的吉普赛人认为一个固定的家是令人厌倦的,而一个瑞士人如果没有家园就感到非常不幸。希伯来人的天堂是“一座由黄金和宝石建造的城市,有着异常丰富的五谷和美酒”;土耳其人的天堂是“充斥妖艳美女的闺房”;美洲印第安人的天堂则是一个“快乐的猎场”。在挪威人的乐园里,每天都有战争和对创伤的神奇治疗;而澳大利亚人所希望的是在死后“一跃而起变成一个白种人,拥有许许多多的6便士硬币”。再往下看看个人的情况,我们发现路易十六把“最大幸福”解释为“建造水闸”的意思,而他的继承人却把它解释为“建造帝国”。在吝啬鬼埃尔威斯那样的人看来,积聚金钱是生活中唯一的享受,而“桑福德和默顿”的乐善好施的作者戴却认为把钱分给别人才是唯一的乐事。商人和艺术家的雄心壮志绝不会是一样的;如果我们能把庄稼汉和哲学家的空中楼阁比较一下,就会发现它们的建筑风格迥然不同。
把这些事实概括起来,我们就会知道“最大幸福”的概念和人性的其他要素一样,变化无常。在各民族之间,意见悬殊是很明显的。若把希伯来的长老们和他们现存的后裔作一番对比,我们看到甚至在同一种族内,生活的最高理想也在变化。每个社区内的成员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不一致。如果我们把一个贪食的学童的愿望,和他后来成长为鄙视世事的先验论者时的愿望比较一下,我们就会发现,在个人身上也绝非一成不变。
这其中的道理是够简单的。幸福意味着人体各种机能都得到满足的状态。一种机能的满足是通过对它的运用产生的。要使人愉快,这种运用必须与机能的力量相称;使用不足就产生不满,使用过度就产生疲劳。因此,要获得完全的幸福,就要把所有机能按其各自发展的比例加以使用;为达到这一目的而对各种环境作出的理想安排就构成“最大幸福”的标准。但是,没有任何两个个人的心智包含相同的要素组合。每个人对各种欲望的权衡都不相同。因此,适合于一个人的最高享受的条件,对于任何一个别的人来说,就不会完全达到同一目的。因而幸福的概念必然随各人的爱好与性格而变化;那就是说,它必然变化无穷。
有人可能辩解说,以上所述都是些吹毛求疵的异议,实际上我们对“最大幸福”的意义是有相当一致的认识的。这种辩解很容易驳倒;因为有许多问题,对这些无端指摘者来说,是足够实际的,可是关于这些问题,人们根本没有表现出这种假定的一致。举例说:
——在精神和肉体的享受之间,什么样的比例才构成“最大幸福”呢?到某一极限为止,更多的精神活动产生更大的幸福;但超过这一极限,更多的精神活动就会产生痛苦而不是快乐了。这个极限在什么地方呢?有些人似乎认为智力的培育和由之产生的满足是几乎不可能过度的。另一些人则主张,在受过教育的阶级中间,精神上的刺激已经过多,假如把更多的时间用于体力活动,就会获得更多的享受。如果以“最大幸福”作为准则的话,决定这些意见之中哪些是正确的就变得很必要;而且还要进一步确定,每种机能的利用和滥用之间的界限。
——在人们所希求的幸福中,最真实的要素究竟是满足还是渴望?一般认为当然是满足。可是也有另外一些人认为,如果不是因为有不满足的思想,我们今天将仍然是野蛮人。在他们眼里,不满足是追求进步的最大动力。不仅如此,他们还认为,假如满足成为普遍的现象,即使在现在,社会也会开始衰退。有必要把这些互相矛盾的理论加以调和。
——“功利”,“最大幸福”的这一同义词,包括些什么呢?千百万人会把它局限于直接或间接满足肉体需要的东西,即“帮忙弄些东西放进锅里”这句谚语中所说的东西。另外有些人则认为,智力的培育,不论所谓实际效果如何,其本身就是有用的,因此要教天文学、地质学、解剖学、人种学等等,还要加上逻辑学和形而上学。罗马作家中有些人把从事美术看做不良行为;与他们不同,现在许多人认为,功利包括诗、画、雕刻以及有助于提高审美力的一切事物。还有更极端的一部分人,主张音乐、舞蹈、戏剧,以及通常称为娱乐的东西,同样应该包括进去。我们应该取得一致看法,以代替这些分歧的意见。
——我们是采纳某些人的理论,认为幸福意味着尽可能享受当前生活中的快乐,还是采纳另一些人的理论,认为幸福也包括对未来生活中的愉快预为准备呢?如果我们进行调和,说应该把两者结合起来,那么每一方面又该在这一组合中占多大的比例呢?
——我们应当怎样看待我们这个追求财富的时代呢?是认为把全部时间和精力投入事业中——把生命用在积累生活资料上,就构成“最大幸福”,并照此行事呢?还是如何去考虑把这看做幼虫贪食以吸取物质为了将来发展成为蛾子?
所以不仅关于“最大幸福”的意义要取得一致见解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很明显,在为了作出决定必须首先有明确概念的一切问题上,人们都是有争议的。因此,在指引我们走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把它当作我们航行的目标时,我们的领航人对我们的耳朵守约,却对我们的希望违约。他通过望远镜指给我们看的,只是 海市蜃楼 ,而不是理想的天国。人们所寻求的真正的避风港远在地平线之下,还没有人看见过。指引我们前进的必然是信念,而不是视觉。我们不能没有指南针。
即使权宜制度的基本主张没有这样因其措辞不明确而受到损害,它也是站不住脚的。为便于进行辩论,姑且认为渴望得到的东西,即“最大幸福”,已被充分理解,它的特点和性质已为一切人所同意,它处在什么方位也得到了满意的解决,即使这样,说可能依靠经验来决定用什么方法获得它,仍然是没有正当根据的假定。经验每天都在证明,正如关于企求的具体目的存在不确定性一样,假定目的已知,关于达到目的的正确方法也存在着不确定性。让我们看几个事例。
巴伐利亚规定不准许没有资产的人结婚,除非某些当局能够“看出双方有能力抚养子女的合理前景”,当时的意图是为了制止无长远考虑的婚姻和过多的人口,以促进公共福利;大多数政治家会认为这一目的是值得称赞的,许多人会觉得为保证这个目的这一规定是适合的。可是这看起来很明智的措施却根本未能达到它的目的:在这个王国的首都慕尼黑出生的儿童几乎有一半是私生子!
也是出于令人钦佩的动机和使人信服的理由,我们的政府在非洲海岸建立了一支军队来查禁奴隶贸易。对于“最大幸福”来说,还有什么比消灭这种可憎的交易更为紧要呢?而且,由每年70万镑开支所支持的40艘战舰怎么会完不成这任务呢?可是结果却完全不能令人满意。当英国的废奴主义者拥护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很少想到,这样一种措施并没有阻止,而只是“加剧了这种交易的恐怖性,而且没有明显减轻交易的程度”;很少想到,它会产生舱距仅1英尺6英寸的快速航行运奴船,由于过度拥挤而造成的窒息、各种可怕的疾病,以及35%的死亡率。他们做梦也未想到,当情况十分紧急时,一个奴隶贩子会把由500个黑人组成的整批货物丢进海里;他们也想不到,在被封锁的海岸,失望的贩奴头子们会像在加利纳斯那样,处死200个男人和女人,把他们的头颅沿岸插在杆子上,置于舰队看得到的地方。 [1] 简言之,他们从未预料到,他们竟不得不像他们现在所做的那样,请求放弃压制的办法。
斯皮特尔菲尔兹的织布工为我们提供了另一适当的事例。毫无疑问,引导他们去获得规定最低工资的1773年法令的诱惑是强有力的;预期这一法令的实施会带来更大的舒适必然使所有的人觉得十分合理。可是,很不幸,织布工们没有考虑到禁止按更低工资从事工作的后果:他们几乎没有料想到,在1793年以前,由于生意转到别处去,约有4,000台纺织机被迫停止运转。
为了产生“最大幸福”,减轻贫困看起来是很必要的,英国人民抱着这一目的批准了100多项议会法令;每一项法令都是因为以前通过的法令失败或不完善而提出的。可是人们对“济贫法”仍然感到不满,我们似乎还是和以往一样远远不能使这些法律得到满意的解决。
但是为什么要引述个别事例呢?难道一切国家的经验不是都在证明这些专凭经验来获致幸福的企图都是无效的吗?法律全书岂非只是这些不幸猜测的记录吗?历史岂非只是关于它们不成功结果的记述吗?我们现在又有多少进展呢?难道我们的政府不仍然在忙忙碌碌,好像制定法律的工作仅仅从昨天才开始吗?几乎每一次议会的活动都是默认它的无能。很少有一次提出的法案不是名为“修正某一法令的法令”。几乎所有前言中的“鉴于”都宣告那是一篇关于以前立法的失误的叙述。
可是权宜哲学却忽视这个充满事实的世界。尽管人们通过立法去争取“最大幸福”这一复杂整体中任何渴望得到的成分的企图如此经常地受到挫折,它却继续把信心置于政治家们不要外界帮助的判断上。它不要求指导;它不具有任何折中的原则;而却假定只要经过对民族生活各种现象的总体进行一番考察之后,政府就有资格设计这类会成为“权宜之计的”措施。它把对人性的解释看得那么容易,把社会有机体的结构看得那么简单,把人们行为的原因看得那么显而易见,只要经过一番一般性的考察,就能给“集体智慧”以制定法律所必需的洞察力。
假如牛顿没有对地球物质的性质进行任何事先的调查,就立刻开始研究太阳系的动力学,花费若干年去观察太阳系,记下它的各个星体的距离、体积、周转时间、轴线倾斜度、轨道形状、摄动,等等,然后对这积累下来的大量观察结果进行细心思考,引出对星体运动的物理解释,那么他也许思考了一辈子也不能到达真理。
但是尽管这种研究方法曾经如何无效,它比起只通过对错综复杂的组合——社会——进行一番没有指导的考察,就企图找出公共政治的原理来,还是略胜一筹的。考虑到人们还不能十分完全地理解 人 ——法律发挥作用所凭借的工具和所依据的材料,而且对单位—— 人 ——的认识,还只是对群体—— 社会 ——的认识的第一步,看来很明显,要从一般人类所呈现的复杂现象去推断出一种真正的社会生活哲学,并根据它去创立一部包括获致“最大幸福”的各项规则的法典,是超出任何有限心智能力的一项任务。
[1] 参看反奴隶制协会1847年报告,及1848年对议会委员会提出的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