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序言

在我看来,在人类所有的各种知识中,对我们最有用但是是我们掌握得最少的,是关于人的知识。 〔二〕我敢断言,德尔菲城 的神庙上那道短短几个字的铭文 包含着一句比所有伦理学家的巨著都更意味深长和难以做到的箴言。因此,我把这篇论文的题目看作是哲学领域所能提出的最有意义的问题之一,然而不幸的是,在我们看来,它也是哲学家们感到最难以解答的问题之一。因为,如果不首先从对人本身有一番认识开始,又怎么能找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呢?如果不从时间的推移和世事的沧桑在人的本质上引起的变化着手研究,又怎能了解当初大自然创造的人是什么样子呢?又怎么能把人固有的东西和环境与人的进步对他的原始状态添加的或改变的东西加以区别呢?如同格洛巨斯的雕像之遭到天气和海水的侵蚀与狂风暴雨的吹打,已经被弄得不像一尊海神而像一头猛兽,人的灵魂也一样:在社会环境的重重包围中,由于千百种不断产生的原因的影响,由于在获得了许多知识的同时又接受了许多谬见,由于身体气质的变化和欲念的不断冲动,可以说,人的灵魂也是被弄得几乎认不出来了。人们发现,他已不再是始终按确定不移的原则行事的人了,他的表情已失去了造物主给他打上的表现天国庄严的纯朴的烙印:他已面目全非,他的欲念代替了理智,他心思混乱,行事全凭一时的心血来潮。

更糟糕的是,由于人类的一切进步都在不断使人离开他的原始状态,因此,我们愈是积累新的知识,我们便愈是失去获取知识之中最重要的知识的手段,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我们对人进行研究,我们反而愈是找不到如何去认识人的门径。

显而易见,要寻找使人之所以有差别的最初的原因,必须到这一连串连续不断的变化中去探索,才能找到。大家都承认,人与人之间,生来是平等的,这和动物中的情形是一样的:在各种各样不由自主的原因使某些种类的动物产生了我们今天尚能见到的变化之前,在同一种动物的内部,彼此是平等的。然而,不论当初的变化是怎样产生的,我们都不能设想它们在同一个时间用同一种方法使人类中的每个个体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他们之中,有些人变好了或变坏了,获得了不属于他们固有的或好或坏的品质;而另外一些人却在较长的时间内依然是原来的样子。这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之所以产生的最初的根源。不过,这样概括地表述这种情形,是比较容易的,而要具体地精确说明真正的原因,就比较难了。

各位读者,请不要以为我在夸口我已经发现了我觉得难以发现的东西,我只是在某些方面进行了推论。我大胆地提出了一些推测,其目的,不在于想解答这个问题,而是想使这个问题易于为人了解,并揭示它真正的内容。其他的人也许能在这条路上很轻易地走得更远一点,然而要他们各个都达到终点,那就不容易了。因为要分辨人的天性中,哪些是原有的东西,哪些是人为的东西,而且能很好地描绘现在已不复存在,而过去也许根本就没有过、将来也永远不会有的状态,并不是一种轻易的事情,然而,我们必须对这种状态有一个正确的概念,才能很好地审视我们现在的状态。谁想确切地说明须要注意哪些事项,才能在这个问题上作出立论严谨的阐述,谁就须要有一套更好的哲学方法;谁能对后面的问题做出一番好的解答,我认为,谁就可以说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亚里士多德 和普林尼 :“ 须要进行哪些实验,才能了解自然的人?在现今的社会中,须要采用哪些方法,才能做这种实验 ?”尽管我不夸口能解答这些问题,但我自信我曾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相当多的思考,因此敢斗胆直言:即使是最伟大的哲学家,也不可能伟大到敢来指导这一实验工作;即使是最强有力的国君,也不可能强有力到敢来进行这项实验;至于说让他们两者通力合作,共同完成这一实验,那更是无法指望的,因为这项实验的进行,需要有恒心,需要一系列明智的决策和善意,才能成功。

这项研究工作做起来是如此的困难,所以今天还很少有人去做,然而它是我们在探索人类社会的真正基础方面排除一切困难的唯一途径。正是由于我们对人类天性的无知,所以才左右为难,不知如何对自然权利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因为,正如布尔拉马基 所说的,权利观念,尤其是自然权利观念,显然是与人的天性有关的观念。他还说,要推导出这一观念的原理,就应当从人的天性本身着手,从他的体质和他所处的状态着手。

然而,不能不令人吃惊和难以置信的是,在探讨这个重要问题的著述家中,却很少有意见一致的地方。在治学最严谨的作家中,几乎找不到哪两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相同的。且不说那些特意要在这些最基本的原理上互相驳难的古代哲学家,就连罗马的法学家也是不加区别地要求人类和所有其他动物都服从同样的自然法,因为他们认为,自然法这个名词指的是大自然加在它自身的法则,而不是它规定的法则;或者说得更确切一点,由于这些法学家是从特殊的含义来理解自然法这个名词,所以他们在这一点上似乎才用这个词来指大自然在所有一切有生命的生物之间为了共同生存而确立的一般的关系。现代的法学家们认为,“法”这个名词,指的是为有道德观念的生物规定的法则,也就是说,它是为有智慧的、自由的而且在与其他生物的关系中占最重要地位的生物规定的法则,因此,它的效力只适用于具有理智的动物,也就是说,只适用于人。然而,由于他们各人按各人的理解来阐述这种法则,所以他们采用的原理是那样的抽象和深奥,以致在我们中间很少有人能理解那些原理,更不用说自己去发现它们了。这些学者所阐述的论点,互相矛盾,莫衷一是;他们只有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那就是:不首先成为一个大推理家和立论高深的玄学家,便不能理解自然法,更不用说遵循自然法了。这就是说,为了建立社会,人类曾运用了许多即使在现今的社会也是要费一番大力气而且只有很少的人才能具有的智慧。

由于对大自然的了解是如此之少,对“法”这个名词的意思的解释是如此之分歧,因此,很难给自然法 下一个很好的定义。在著述家们的著作中找到的各种定义,除了极不一致这个缺点以外,它们还有一个缺点是:它们是从人类本来就没有过的几种知识中归纳出来的,是从人类只有在脱离自然状态之后才能想象到的有利状况中归纳出来的。他们的入手之道是:先寻找人类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彼此同意的法则,然后把它们汇集起来,便称之为自然法;他们这样做法的唯一根据是:这些规则有能为人们普遍实践的实效。这当然是下定义的最简便的办法,是随心所欲地解释事物性质的最简便的办法。

然而,只要我们不了解自然人,我们就无法确切了解他愿意服从的法则或最适合于他的体质的法则。在“法”这个问题上,我们看得最清楚的是:它要成为“法”,就不仅需要受它约束的人自愿服从它,而且它还需要直接以自然的声音表达,它才合乎自然。

只要我们把所有那些对我们只讲述已经变成现今这个样子的人的论著都束之高阁,并仔细思考人的心灵的最初的和最朴实的活动,我敢断定,我们就会发现两个先于理性的原动力 :其中一个将极力推动我们关心我们的幸福和保存我们自身,另一个将使我们在看见有知觉的生物尤其是我们的同类死亡或遭受痛苦时产生一种天然的厌恶之心。只要我们的心灵能使这两个原动力互相协调和结合起来,即使没有社会性这一动力,我觉得,自然法的一切规则也能从其中产生出来;不过,在此之后,由于理性不断发展到终于窒息天性的时候,它就不得不把这些规则奠定在其他的基础之上了。

这样,我们就用不着先把人造就成哲学家,然后才把他培养成人,他也不必非要等到理智姗姗来迟的教导启发他,他才知道他对别人应尽的义务。只要他不抗拒怜悯心的内在的冲动,他就不会伤害其他的人,甚至不会伤害任何一个有知觉的生物,除非在他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他才不得不先保全自己。我们可以用这个办法来结束关于动物是否也受自然法的约束这一历时已久的争论,因为动物不具备智慧和自由意志,它们显然是不认识这个法则的;然而,由于它们也赋有感觉,在某些方面也如同我们具有天性一样,它们也将受到自然法的支配,人类也应当对它们尽某些义务。的确,我之所以不应当伤害我的同类,其理由,似乎不在于他是一个有理性的生物,而在于他是一个有感觉的生物;这是动物和人都有的优点,因此,动物有权利要求人类不要无端地虐待它们。

对原始人以及他的真正需要和他的日常活动的基本原理所采取的这种研究方法,也是我们在研究精神上的不平等的起因方面,在研究政治团体的真正基础和它的成员之间的相互权利方面,在研究千百种类似的既重要而又未阐述清楚的问题方面,可以用来解决许多困难的唯一的好办法。

当我们用冷静的和客观的眼光来观察人类社会时,我们首先看到的是一种恃强凌弱的情形,于是,我们的心灵对一部分人的冷酷无情感到愤慨,对另一部分人的愚昧无知感到痛心;而且,由于人与人之间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比被人们称为强与弱、 富与贫这类由偶然的因素而不是由智慧造成的外在的关系更不稳定,所以乍眼一看,人类社会是建立在许多流动的沙堆上的。只有经过一番仔细的观察,扫清这幢建筑物周围的尘沙之后,人们才能发现它不可动摇的根基,才知道应如何尊重它的基础。如果对人类,对人的天然的能力和他的天然的能力的持续不断的发展,不进行认真的研究,我们就不可能做出这些区别,就不可能在事物的现状中区分哪些是遵照上帝的旨意而做的,哪些是人的艺术试图做的。由我所研究的这一重大问题引发出来的对政治和道德的研究工作,从各方面看都是有用的;我所假想的各种政体的历史,从各方面看,对人类也是一个可资参考的材料。当我们一想到如果让我们放任自流地发展,我们将变成什么样子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祝福这样一个人:他用他那造福人群的手纠正了我们制度上的种种错误,并赋予它们不可动摇的基础;他防止了从这些制度中可能产生的混乱,并用一些看起来好像会给我们带来苦难的方法,给我们创造了幸福。

你应当知道

神希望你成为什么样的人

和在人类社会中占据什么位置。 4yek/m0cZJZl6J41ku+FOJRNBIs4tvPrZUBYHllVGc6p/K6YKnUIegoTM6jPoBGo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