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法学理论的主要著作是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上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在此书中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他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康德的法学理论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的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西方的法学,自柏拉图起到康德乃至今天,若用粗线条来描述其主流的话,可以说就是从人出发,从人性出发,探讨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从而论述法律的实质、作用以及其他属性。康德也是沿着这根轴线来展开他的法学思想的。
康德一生的研究活动,经历了几个阶段。在晚年,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对伦理、美学、社会、法律、政治及和平等问题倾注了极大的注意力。他以其天才的哲学思辨力论述了这一系列的问题。他的法学理论的最重要之点,是为自由主义法学思想提出一套哲学的论证。
康德的法学理论,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因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自由。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又有选择自己行为准则的能力,所以,人必须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务必使得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能并行不悖。孟德斯鸠对此观点早就有论述,但是,康德由此出发,提出法律就是依照这一最高原则,由立法机关制定一整套明文法规,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也可以说是维护人的自由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一切权利。康德旗帜鲜明地提出,文明社会就是由法律来规范人们外在行为的社会,文明社会是有公民宪法、有法治的共和政体。所以,他反对教权,反对封建贵族特权。
他不但论证一个民族必须建立法治的社会来保证个人的权利,而且从全世界范围来说,各民族也要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他称之为国际法和世界法)来保证各民族的权利,并向人类的永久和平接近。
当然,康德的法学理论也必然有其时代的烙印,有其局限性,比如,他坚决反对公开处死查理一世和路易十六;不许人民怀疑现存最高统治权力从何而来;不许人民武装反抗违背人民利益的现政权等等。
在我国,对康德的法学思想尚缺深入、系统的研究。我们要逐步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制,也有必要了解西方的文明并吸取他们的长处。所以翻译出版这本书,可以给我国的法学界提供一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资料。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包含着大量的康德的先验哲学思想,各国译者根据自己对此书的领会而译,自然不免有大同小异之处。再者,德语的“Recht”一词有法、权利、正义等含义,所以,一百多年来,就英译本而言,他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便有几种不同的译法。
1887年,黑斯蒂把此书译为《权利的科学》;1965年,拉迪译为《正义的形而上学原理》,还有人译为《法律哲学》等等。
英译本中,以黑斯蒂的译本最受重视。例如,由芝加哥大学最初编纂出版的《西方名著大全》(1980年已出到第23版)其第42册内收集的就是黑斯蒂的译本。1971年,莫里斯编的《伟大的法哲学家》所摘录的也是他的译本。
此中译本,译者曾在1982年按莫里斯的摘录本译出,并已收入《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中(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为了对康德的法学原理有较完整的认识,译者在《西方名著大全》中找到此书,又全文译出,并对已收入上述《选编》的译文作了修正。
为了尽可能不失康德原意,译者请国际关系学院德语教师,第一位从联邦德国取得博士学位回国的林荣远先生按德文原著对本译文做了仔细校订。他所用的德文本为Knigsberg,bey Friedrich Nicolovius 1798年版,他还把康德为此书写的附录译出。从根据德文原著校订的情况看,黑斯蒂的英译文很准确地表达了原著的内容,此外,黑斯蒂添加了一些小标题,并按内容的连贯性把一些分段的地方连接起来。英译本用斜体字印刷以示重要的地方也少于德文本。
康德的哲学思想比较深奥,加之德语与英语之间有一定差异,有些重要的范畴术语又是多义的,这些都增加了中译本工作的难度。所以,不当之处在所难免,衷心企待读者赐教。
沈叔平
19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