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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更重要的是洛克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的理论,也就是《政府论》下篇里面阐述的理论。《政府论》下篇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其他著作一样,也包括“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这些看来很复杂的内容。然而,无论是怎样复杂和玄虚的理论,如果掌握了它们的实质,就可以看出它们的现实目的却是很简单的。洛克也不例外。他的《政府论》下篇归根到底不外两条: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本节先谈第一点。

国家或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从马基雅弗利(1469—1527)以来,几乎所有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都这样宣布。马基雅弗利的方法是简单和直率的:人要生存,为了保持生存,他必需财产。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同是这个“结论”,资产阶级学者却给它加上了一些“历史”的前提和“理性”的解释。那些前提和解释就是在十六、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理论。因此,为了说明洛克的“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的看法,我们就必须先略论他所认为是这一看法的那些历史的前提和理性的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都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国家(或政府)的“历史的”前提。我们却认为它们是反历史的,因为: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那种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洛克又认为自然法、自然权利是国家的“理性的”解释。我们则认为它们是唯心的,因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都只是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实现他们的具体要求而臆造出来的假说。

据这反历史的和唯心的假说,人类最初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的。虽然斯宾诺莎(1632—1677),特别是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一个弱肉强食的不安定和不可忍受的状态,但洛克却把它看成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状态”,更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那种“人人都互相处于战争的状态”。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受到损害的时候,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而所谓“公民社会”建成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如自由、平等,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最后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这种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第一,关于这一说法,我们试先分析一下其中所谓“自然状态”。有些资产阶级学者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远古历史生活的一个时代,他们追怀那种生活状态,主张“回到”自然。又有些人把“自然状态”了解为未来的社会,他们想望那种情况,便主张“走向”自然。如上所述,历史科学否认了:曾经在人类历史上有过资产阶级所描绘的那种“自然状态”存在。社会发展的规律也揭示了:在未来,也不会有那种状态的生活。

洛克所描绘的“自然状态”虽然是反历史的,然而它却自有其历史背景和阶级目的。英国资产阶级在发动革命之前的地位,尽管不完全同于法国革命前“第三等级”的地位,亦即西耶士(1748—1836)所谓“什么也不是” 的没有权利、没有自由和平等的地位,但他们只是程度上的不同。他们在最根本的一点上是一样的:他们都亟欲脱离在封建制度下的无权状态而建立自己的王国。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洛克硬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洛克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一个公共裁判者、以致使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反之,不合乎这些条件的社会秩序,如封建社会,就显然是违反自然、不合理性的了。可见,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说,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积极要求,也从反面抨击了封建制度。

第二,我们再略谈“自然法”。借助“自然”来论证政治上的主张本是由来已久了的。“自然”在阶级斗争的历史中是一个没有固定个性的角色。在古希腊奴隶制社会,它同时为两个敌对的阶级服务。公元前五世纪的安提丰用它来论证奴隶主国家的不合理, 而亚里士多德则说不加入城市国家的人是违反了“自然”法则的。 中世纪的神学家又把自然法置诸神法之下,使它为教权服务。 到了十六世纪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格老秀斯(1583—1645)首先用“人性”、“理性”来阐释“自然法”。 洛克在这一问题上,也同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继承了格老秀斯的解释。那就是说,合乎“人性”和“理性”的制度就是合乎自然法的制度。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们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有了财产。财产既是保持生命的必要手段,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即合乎“理性”。

在这里,就发生究竟是什么“人”的“性”和“理性”的问题,而这则要看是什么社会性质的财产。

第三,洛克所说的“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这句话中的“政府”是指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关,“财产”是指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在《论财产》一章中,当洛克用“加进自己的劳动”的东西来界定财产的时候,他似乎暗示一种劳动财产说;但是他却又认为:“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也是“我的财产”。这就等于承认雇佣劳动的生产品也算是雇主的财产;同时也就必然地承认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合理性。这种看法显然是以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发展为背景的。

洛克又说,凡是自己加入劳动的东西,“能用多少就用多少”,这是他的财产权利。倘使“在他未消费之前,果子腐烂或者鹿肉败坏”了,那就不是他“特有的权利”并且是不被允许的了。然而,只要不是败坏,他既可以把它们换成金、银或钻石,也可以用货币、“勤劳”、“发明和技能”去“扩大”他的财产。这就显然是一个把资本主义的经营视为正义的人对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和交换过程的描述了。因此,从洛克对于财产的见解来看,他所认为政府应予保护的财产正是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财产。

此外,洛克说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有财产权,政府成立后便必须保护它,而不能侵犯这种权利。他又具体地主张,政府未经全体人民或人民的代表即议会同意,就不能征税。这也正是在为资产阶级当时刚刚取得的经济上的保障进行辩护。在革命时期,作为主要纳税者的资产阶级,反对政府以不合宪法的手段来增税。查理一世时期的重大政治纠纷都是关于同资产阶级在财政上打交道的。到了1689年资产阶级强迫新的国王威廉三世签署的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其中就明白地规定:一切捐税的征收,必须由议会来决定。

由此可见,洛克所谓保护财产合乎“人性”和“理性”的说法,实质上只是合乎资产阶级的阶级性,因为只有资产阶级才要求维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

由此也可见,尽管洛克所用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然法”、“自然权利”是一些反历史的和唯心的前提和假设,可是他的“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却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 ggeikGKB15CJn1YFs4d04EqjyYDlP+rRHu0SuY6WqTZ6DNofPD0SAS7C1UTY3R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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