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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钱的竞赛

在文化演进的过程中,有闲阶级的涌现与所有制的开始是同时发生的。这是势所必然的,因为这两种制度是同一套经济力量的产物。在发展的最初阶段,它们不过是社会结构中同样的一般事态的两个不同方面。

这里是把有闲阶级和所有权两种制度作为社会结构——惯常事实——中的因素来看待的;我们就是在这样的观点下来研究这些问题的。一贯忽视劳动这一事实并不构成有闲阶级;同样,使用和消费这一机械事实也不构成所有权。因此这里的研究同懒惰习性的起源无关,同用品的拨供个人消费这一点的起源也无关。这里研究的问题所在,一方面是传统的有闲阶级的起源和本质,另一方面是作为惯有权利或衡平法上有效的权利要求的个人所有权的发端。

有闲阶级与劳动阶级间的区别所由产生的初期分化,是未开化时代较低阶段发生的男女之间的分工。同样,所有权的最初形态是团体中壮健男子对女子的所有权——说得再通俗些,就是女子为男子所占有,这样说也许跟未开化者的生活理论更加切合。

在女子被占有的风气还没有开始以前,毫无疑问,用品由个人专用的某些情况已经发生。在现存的某些古老部落中,并没有占有女子的风气,这就是这一见解的明证。这类部落中的成员,不论男女,都习惯地拿许多用品供个人使用,但使用并消费这些物品的人们,并不认为这是他们所有的。他们对于某些琐细物品习惯地加以使用和消费,而并没有引起所有权问题,就是说,对于外在事物,并没有引起惯例的、在平衡法上有效的权利要求问题。

在较低的未开化阶段,对女子的所有权显然是从对女性俘虏的夺取开始的。对妇女所以要进行劫夺并据为己有,其最初原因似乎是在于以妇女作为战利品切于实用。这种从敌人处抢劫妇女作为战利品的做法,造成了“占有制婚姻”的一种形式,终于产生了以男性为主的家庭制度。这样的奴役范围以后逐渐有了扩大,除妇女外还包括别的俘虏和居于劣势地位的人们,而占有制婚姻也逐渐扩展到了从敌方俘获的妇女以外的妇女。因此在掠夺生活的环境下进行竞赛的结果是,一方面造成了一种以强制为基础的婚姻形式,另一方面造成了所有权制的习惯。这两种制度在演进的最初阶段是很准加以区别的,两者都起因于胜利的男性的一种意向——把他们的战果在经久存在的方式下显示出来,作为威力的证明,两者也都助长了一切掠夺部落中普遍存在的那种征服和统治的欲望。于是所有权概念逐渐有了扩大,从对妇女的占有扩展到了对妇女的劳动果实的占有,这就产生了对人和对一切事物的所有权。

一种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就在这样的情况下逐渐成立。虽然在文化发展的最近阶段,消费品之所以具有价值的一个最有力的因素已经是在于它的适用性,然而财富是所有人处境优越的有力证明,这样一种功用到现在并没有丧失。

不论什么地方,只要建立了私有财产制,哪怕是在极低级的发展形态下,在经济体系中就有了人与人之间对商品占有进行竞争的特性。在经济理论中,尤其是坚决信从现代化古典经济学说的那些经济学家,总是惯于把这种对财富的竞争说成实际上是一种生存竞争。当生产事业还处于初期发展或效率较低的阶段时,毫无疑问,其性质大部分的确是这样。当“物力艰难”,人们为了求生存作了不断的努力而一般生活仍然不甚富裕时,其性质也的确是这样。但是在一切进步的社会,其工艺上的发展早已越过了这种初期阶段,其生产效率已经达到了这样的高度,使得从事生产事业的人们的所得已经显然超过了仅仅足以维持生活的限度。于是在经济理论上也往往把这种在新的生产基础上进行的对财富的进一步竞争,说成是提高生活享受的竞争,也就是主要为了提高由商品消费所提供的物质享受而进行的竞争。

关于消费品的取得和累积这类行为,一般总认为其目的是在于消费,不管消费者是商品所有人自己,还是他的家属——就这里的研究目的来说,前者与后者是可以在理论上视同一体的。消费消费品,至少人们认为这是取得消费品在经济上的合理目的;理论上所需要考虑的也只是这一点。这类消费,当然可以认为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在物质上的需要——物质上的享受——或者可以认为是为了满足他的所谓更高一层的需要,精神上、审美上、文化上以及其他等等方面的需要;后一类需要是通过对商品的消费间接获得满足的,其方式是一切经济学研究者所熟知的。

但是如果要说明为什么对商品进行消费必然会引起对商品进行累积的动机,那就得撇开上述的简单意义,只有在相差很远的另一意义下才能有所领会。所以要占有事物,所以会产生所有权制,其间的真正动机是竞赛;而且在所有权制所引起的社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中,在与所有权制有关的社会结构的一切特征的继续发展中,这一竞赛动机依然活生生地存在着。占有了财富就博得了荣誉;这是一个带有歧视性意义的特征。就商品的消费与取得来说,特别是就财富的累积来说,再没有别的可以想象得到的动机,其使人信服的力量能够比得上这个动机。

一方面当然也不应忽视,在一个几乎一切商品都是私有财产的社会里,对社会中比较贫困的成员来说,维持生计总是一个有力的、始终存在的动机。有些人经常从事体力劳动,其生活常常处于朝不保暮的境地,所保有的财物既有限,一般也极少积蓄;对这些人来说,维持最低生活和增进物质享受,也许是所以要取得物资的一时的主要动机。但根据以下的研究看来,即使就这类贫困阶级来说,他们的物质需要的动机的凌驾一切,也并不像我们有时候所想象的那样突出。另一方面,社会中有些成员和阶级所主要关怀的是财富的累积;对这些人说来,谋取生活或增进物质享受的动机,从来就没有起过相当作用。所有权的起源及其发展成为人类的一种制度的依据,跟最低生活的维持是没有关系的。主要动机从一开头就是跟财富结合在一起的那种带有歧视意义的差别,即使在以后演进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除了一时的或例外的情况以外,这一动机的首要地位也没有被其他动机所篡夺。

财产在开始时是被看作进攻胜利获得战果以后的纪念品的。凡是一个部落,只要与原始团体组织还相差不远,只要与别的敌对部落还有着密切接触,他所占有的人力或物力的功用,就主要在于借此来在占有者与受到劫掠的敌人两者之间作歧视性对比。至于把个人与个人所属的那个团体这两者之间的利益分别开来,这样的习惯显然是后期养成的。在获得光荣的胜利品时,占有此项胜利品的人与同一部落内成就较差的同道者之间的歧视性对比,无疑在很早就作为这类战利品的功用的一个因素而存在;虽然这并非一开头就是价值的一个主要因素。开头时一个男子的威力根本是一个部落的威力,战利品的占有者觉得他自己所保持的,根本就是他的部落的光荣而不是他自己个人的光荣。这种从团体的立场来评价侵占的态度,在社会发展中的较后阶段仍然可以见到,关涉到战争中的荣誉时尤其明显。

但是一等到个体所有的风气逐渐趋于巩固,进行作为私有财产的基础的歧视性对比时,人们的观点就要发生变化。实际上前者的转变不过是后者转变的反映。这时所有制的最初阶段,即通过率直的劫夺与强占而取得物资的那个阶段,将逐渐转变到继起的、以私有财产(奴隶)为基础的生产的初期组织阶段;游牧部落将发展成为差足自给的产业社会;财产之所以有价值,已经主要不再是由于可以把它作为战斗胜利的证明,而是由于借此可以证明其所有人比同一社会中其他个人处于优势地位。歧视性对比现在已变成了主要是所有主与社会中其他成员之间的对比。这个时候财产仍然具有战利品的性质,但是随着文化的发展,它越来越成为部落中各成员之间在游牧生活的准和平方式下进行关于所有权的竞赛而获得胜利时的战利品。

后来在社会的日常生活中以及人们的思想习惯中,掠夺活动渐成过去,生产活动进一步代替了掠夺活动,于是累积起来的财产就越来越成为获得成就与优势的象征,而不再是侵占下的战利品。因此,随着定居下的生产事业的日益发展,以财富的占有为博得声誉与尊敬的基础,其相对的重要程度和有效程度越来越提高。这并不是说显示威力的其他的、更直接的证明不再能博得尊崇,也不是说胜利的攻击或烜赫的战绩已不再能博得群众的赞扬和钦服,或激起成就较差的竞争者的艳羡和猜忌;而是说,借助于优势力量的这种直接表现以博取荣誉的机会,范围越来越窄,次数越来越少。而在生产上取攻势的机会,以及在游牧经济下通过准和平方式进行财产累积的机会,则不论在范围方面或有效程度方面,都在不断扩大和提高。更加重要的一点是,财产与英勇的战绩或卓越的功业不同,它现在已经成为衡量成就的可敬程度时最容易被认明的确凿证据;因此它就成了博得尊崇的习惯依据。如果要在社会上获得相当地位,就必须保有相当财产。如果要在社会上获得相当声望,就必须从事于取得财产,累积财产。一旦累积的财物在这样情况下成为能力的公认标志,财富的保有就必然成为博得尊敬的独立的、确定的基础,就必然具有这一性质。保有的财产,不论是出于自己的积极努力而自动取得,还是出于他人的赠遗而被动取得,已经成为博得荣誉的习惯基础。拥有财富,起初只被看作是能力的证明,现在则一般被理解为其本身就是值得赞扬的一件事。财富本身已经内在地具有荣誉性,而且能给予它的保有者以荣誉。经过进一步的演进,人们觉得由上一代或别的方面移转而来的财富,比之由保有者自己努力挣得的,甚至还具有更大的荣誉性;不过这一区别是出于金钱文化的较后阶段的演变,关于这一点将在下面谈到。

这时虽然保有财富已经成为博得一般的敬意、博得可以不受到指摘的社会地位的依据,但威力和侵占也许仍然是博得一般人的最高敬意的有力依据。有些民族在掠夺文化下曾经过长期的锻炼,因此掠夺本能以及由此而来的对掠夺能力的赞赏,在这些人的思想习惯中已经根深蒂固。按照一般的论断,那些凭战争中发挥的卓越的掠夺能力而获得的荣誉,或者是凭政略中发挥的掠夺能力而获得的荣誉,甚至还应当是人力所能及的最高荣誉。但是要在社会上保持相当地位,就这类通常目的而言,上述的邀荣取宠手段,已被财富的取得与累积的手段所代替。在社会上要能博得世人的青眼,在财富保有上就得达到某一习惯的、虽然不十分明确的标准;这正同较早的掠夺阶段时的情形一样,那个时候,作为一个未开化者,在体力上、机智上和使用武器的技能上,必须达到部落中的某一标准,低于这一标准时是要受到蔑视的。博得荣誉和地位的必要条件,在上述前一情况下是财富,后一情况下是威力;如果在这两个方面分别超过了标准,能够出类拔萃,那就会受到大众的钦仰。

社会中的成员,在勇武精神上或据有财产上如果没有能达到这一标准的、虽然是不十分明确的界限,那就不免要受到同侪的轻视,从而也不免要损及其自尊心,因为同侪对他的尊重,往往是他产生自尊心的基础。只有性格反常的人,才能长期地受人白眼而不影响到他的自尊心。这一通则未尝没有明显的例外,尤其是就那些有强烈的宗教信心的人来说。但这类明显的例外很难说是真正的例外,因为这类人往往别有寄托,他们所重视的是某一超自然力量对他们的功德的出于想象的赞许。

因此,财产的保有一旦成为博取荣誉的基础,它也就成为满足我们所称为自尊心的必要手段。在任何社会里,如果财物是由各自分别保有的,则各个人为了求得心理上的安慰,他所保有的那份财物,就不得少于他所惯于把自己列入同级的那一类人所保有的财物;如果他所保有的比别人还能多一些,他就会觉得非常欣幸。但是一等到新有所获,他对于在财富上所达到的新标准已经安之若素以后,则由于新标准高于原有标准而引起的那种格外的满足心情就不复存在。在任何情形下,总是以现有的金钱标准为出发点去争取财富的进一步增长,这个倾向是永远不会改变的;这一点反过来又引起了满足心情的新的标准,以自己的资力与同侪的资力作对比,又引起了金钱上的新的分等分级。就这里所涉及的问题来说,累积财富时所寻求的目的,是在于争取在资力上与社会中其余成员相形之下的优势。一个普通的、正常的人,如果在这样的对比下显然居于劣势地位,他就不免要一直在怨尤中度日,不能满足于当前处境;如果一旦达到了社会的或社会中属于他的那个阶级的所谓正常的金钱标准,他原有的长期不满情绪将为另一种心情所代替,那时他所片刻难安的将是,怎样使他自己的金钱标准与这个平均的金钱标准之间的差距能够扩大、再扩大。但个人之间的这种歧视性对比的演进是无止境的,在这种对比下的个人绝不会居于那样的有利地位,以致在金钱地位的角逐中,跟他的竞争者相形之下,竟不想再爬高一步。

这是必然的事理,以任何个人为例,其追求财富的欲望简直是永远不会餍足的,所谓对财富的平均的或一般的餍足,根本就不存在。社会财富的一般增进,无论分配得怎样普遍、均等或“公道”,也不能使这方面的欲望获得比较近似的满足;这是因为在累积财富这一点上每个人所想望的是胜过别人。假使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样,进行累积是出于生活上或物质享受上的需要,那么随着生产效率的提高,就不难想象,社会上总的经济需要总可以在提高到某一点时得到满足;但是由于所力争的实际上是以歧视对比为基础的在资力上的出人头地,因此要想有一个确定目标,要想接近这样一个目标,是不可能的。

上面说,取得财富和累积财富的动机是在于企图在金钱地位上力争上游,胜过别人,从而猎取荣誉,赢得同侪的妒羡;但绝不可把这番话理解为取得财富和累积财富的动机再也没有别的了。在近代工业社会累积财富过程的每一阶段,关于增进物质享受以及为了防免困窘而预策安全这类愿望,总是作为一种动机而存在的;虽然这些方面的满足标准,又大大地受到了金钱竞赛的习惯的影响。关于个人享受以及个人日常生活中使用钱财的方式方法与采购物品时的如何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这种竞赛的影响下形成的。

还有一层,有财就有势,财富是权力的依据,这一点也造成了进行蓄积的一个动机。在原始部落中,生活的主要特征是个人与其所属的团体两者的密切结合,无分彼此;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子作为行为的主动者,具有一种从事于有目的活动的性格倾向,不愿从事于不切实际的努力;当这种质朴的社团文化阶段过去以后,他的这一性格依然存在。当他进入掠夺文化阶段以后,比较狭义的利己主义成为主要特征,但上述性格不仅没有跟他分离,而且是决定他的生活方式时普遍存在的特征。这时构成经济的基本动机的仍然是贪图成就,厌恶徒劳。性格的变化,只是在于其表现的形态方面,在于男子的活动所指向的直接目的物方面。在个体所有制下,明确地达到一种目的的最有效方法,是由财物的取得和累积所提供的。当人与人之间利己性的对立达到了进一步的自觉形态时,希图有所成就的倾向——作业的本能——就逐步发展成为在金钱成就上胜过别人的努力。这时个人的相对成就,在彼此之间歧视性的金钱的对比下受到考验的,就成为行动的习惯目标。在一般理解下,凡是与别人作对比时可以占有优势的成就,就是努力的正当目的;因此对于不切实际的劳动的厌恶,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与竞赛的动机相符合的。这就更加促进了对金钱地位的斗争,对于足以影响斗争胜利的一切缺点以及一切缺点的痕迹,也就更加深恶痛绝。所谓有目的的努力,指的根本就是足以使财富蓄积获得进一步可靠的表现的那种努力。因此,虽然导使人类从事财富累积的动机是不一的,但是不论从范围上或强度上来看,居于首要地位的,仍然是金钱竞赛动机。

这里或者已经无须说明,当使用“歧视性”这个字眼时,对于用这个字眼来形容的任何现象,其间并没有加以抑扬、褒贬的意思,对于这类现象既不想有所吹嘘,也无惋惜之意。这个字眼这里是在学术意义上加以使用的,是用来形容人与人之间的对比的,这种对比的目的是在于按照人们在审美观念上或道德观念上的相对价值来分等分级,从而确定他们自己所设想的或别人所设想的相对的他们在心理上的自得程度。歧视性对比是对人们的价值的一种评价方式。 rLlPfR5H10uPBEQQfpBOw/4m1lkUYgd9UfenTd9U4welmMfd/S8185BbEchsEm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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