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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人类社会

不论人类社会以什么方式组成,他们所居住的土地的所有权必将属于他们中间的少数人。

在游牧社会,如携带牲畜和家族从一处漫游到另一处的鞑靼部落和印度营旅,他们的领袖(统帅或国王),必须确定每个家族头人的地界和每个人在营帐周围的地盘。否则人们就会为争夺地盘或各种便利、树林、牧草、水源等发生冲突。但每个人的地盘和地界一经划定,它实际上就是他们在那个地方停留期间的所有权。

在比较稳定的社会,如果一位君主率领军队征服了一个国家,他就会根据他的僚属和宠信们的功劳或自己的意愿(如原来在法国那样)在他们中间分配土地。尔后,他将制定法律,把财产授予他们和他们的继承人;或者他将自己保留土地所有权,而雇用僚属和宠信们去耕种;或者他将把土地赐予他们,但要求他们每年为此缴租或纳贡;或者他将把土地赐予他们,但保留视需要和他们的能力每年向他们征税的自由。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这些僚属或宠信,不论是绝对的所有者还是依附者,不论是土地产物的管理者还是代理人,他们在居民总人数中的比例是很小的。

土地即使由君主平分给所有居民,它最终还是要被少数人所分享。一个人可能有好几个子女,他无法分给他们每人一块同自己的土地大小相等的土地;另一个人身后可能没有子女,他会把自己的这份土地留给某个已拥有土地的人。第三个人可能是一个懒惰、挥霍无度或羸弱的人,他将被迫把自己那块土地卖给另一个节俭、勤劳的人,后者将通过购买新土地不断增加自己的财产,并雇用无土地的人为他耕种。而那些人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向他提供自己的劳动。

当罗马刚刚建立起来时,每个公民拥有分配给他的两Journaux 土地。但此后不久就出现了如我们今天在欧洲一切国家中所看到的那种巨大的不平等:土地被少数所有者所瓜分。

假定新国家的土地属于少数人,那么每个所有者就得亲自管理土地或把它租给一个或多个租地农场主。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租地农场主或工人,无论是为所有者还是为租地农场主耕种土地,都应得到一定报酬以维持生活。土地的剩余产品由所有者支配。他将把其中一部分上缴君主或政府,或由他承担费用,而让租地农场主直接这样做。

至于土地的利用情况,首先,必须把一部分土地用于为耕作它、使之具有生产能力的人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其他土地的利用主要取决于王公贵族和土地所有者的兴致和生活时尚。如果这些人喜欢宴饮,就必须种葡萄;如果他们喜欢绸缎,就必须植桑养蚕;此外还必须用一部分土地来养活从事这些劳动所需要的人;如果他们喜欢骑射,就需要有牧场,等等。

然而,如果我们假定土地不属于任何一个特定的人,那就很难设想人类社会如何能在那里建立起来。例如,我们在村社中可以看到,每个社员所能拥有的牲畜头数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一个新征服或新发现的国家中,土地落到了第一个占领者手里,要建立社会就必须依靠法律授权予所有权,而不管这种法律是凭借武力还是凭借政策来实现。 Lt/nOFu2GAOZi1kl++tpOX63zkq+SaR3N/SKiDt2RVDnZT5jjs9SqL+gSidP0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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