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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质概论》述评

陈其人

《商业性质概论》是爱尔兰经济学家理查德·坎蒂隆所著,马克思使用它时,注明初版于1755年,但没有明确说是英文本还是法文本。关于该书的版本问题,马克思说:这本“著作的法文版的扉页上注明系译自英文,但该书的英文版《关于工商业、货币、金银、银行和外汇的分析》(菲利普·坎蒂隆著,选自一位已故的伦敦西蒂商人的手稿)不仅出版日期较晚(1759年)而且按其内容来说,也表明是后来的修订版”。 这个说明同现在本书导言中的说明互异。我们将这个问题存而不论。由于本书事实上是经过菲利普·坎蒂隆修订的,所以无法判别哪些思想是理查德·坎蒂隆的。

现在我们以书为根据,按照它的结构和重要内容,从政治经济学史的角度作一述评。

一、 本书结构和重要内容

本书分为三大部分,各部分没有标题。但我们从它包括的内容便可以概括出,第一部分论述以物质财富生产为基础的社会经济横向的发展,亦即经济活动范围的变化,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人口划分的经济依据,以及在交换中包含着的产品价值决定的规律;第二部分论述蕴藏在产品交换中的货币流通规律,以及货币利息的决定;第三部分论述对外贸易,以及由此涉及的货币制度和银行等有关问题。

第一部分从论财富开始。它认为“土地是所有财富由以产生的源泉或质料。人的劳动是生产它的形式”。很清楚,这是配第所说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句名言的借用。既然土地是人类赖以为生的财富的源泉,那么就必然认为不论社会以什么方式组成,人类总要以各种方式使用土地。但这在它看来,却成为人类所“居住的土地的所有权必将属于他们中间的少数人”。因此,它是未经说明,便将土地私有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作为分析问题的起点。这样一来,就必然发生土地租赁问题,地租由此产生。关于地租理论,我们将作专门的论述。

不论在土地上种植什么,耕种者必须住在土地附近,这就形成村庄。村庄还要有为耕种者服务的各种工匠。从人数看,耕种者要与耕地成比例,各种工匠要与耕种者成比例。由于富人或权贵的关心,有些村庄就变成市集,它吸引了许多小业主和商人。按照同样道理,市集的各种人口也是有比例的。由于大土地所有者将地租的物质担当者即产品运到遥远的地方去出售,并在该地同其他的地位相同的地主过愉快的社交生活,这个地方就成为城市。城市除地主外,还有商人、工匠和各行各业的人。都市的形成基本上与城市相同,区别只在于:全国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住在首都,国王的官邸和最高政府设在首都。都市和城市中各种人口也是有比例的。最重要的,它认为“国家的所有阶级和居民,其生存都要依靠土地所有者的开支”。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作专门论述。

随着市集、城市和都市的形成和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便发展,价值决定和市场价格变动的问题必然产生;个体生产者、小业主和资本家、工人也分别在发展和产生,这些人的收入如何决定的问题也必然产生。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将分别作专门论述。

第二部分从论物物交换开始。它在第二部分实质上便开始论述的货币,要到这一部分的论物物交换之后,才全面展开。除货币的实质是直接代表社会劳动,因而才能执行社会的价值尺度职能这一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般都不可能认识的问题没有谈到外,有关货币的其他问题它都谈到了。这些货币理论问题和在第三部分论述的有关货币问题,我们合起来作专门论述。

第三部分从论对外贸易开始。由此涉及的是贸易差额和汇率决定等问题。由于这些与货币有关的问题已另行安排论述,这部分要专门论述的就是对外贸易理论了。

论述所有这些问题时,我们都从政治经济学史的角度对其进行评价。最后汇合起来,便要对该书进行总评价。我们的总评价,与该书1931年版附录的英国经济学家杰文斯的论文对它的总评价不同,因此也顺便地对杰文斯的论文说点看法。

二、 地租理论

这里论述的地租,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已经相当发展,自由竞争已经充分开展,社会平均利润率已经形成条件下的地租,这样的地租只能是超额利润;而是资本主义生产还不够发展,利润虽然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但平均利润率还没有完全形成条件下的地租。

它首先从物质的观点考察问题。它说:“欧洲人开垦土地并种植谷物以维持生活。他们饲养羊只,用羊毛做衣料。其中大多数人食用的谷物是小麦,但也有些农民用黑麦做面包。”因此,出发点就是:谷物的产量扣除种子后,有一定的余额,这余额就是人们可以消费的。它认为这余额首先取决于土地的肥沃程度,因此它和种子的比例也就不同。当时,“欧洲土地的平均产量为种子的六倍。因此,相当于种子五倍的产量是留给人民消费的”。

很明显,这余额不可能全部成为地租,因为它还没有扣除耕种土地的劳动者的个人消费基金和在资本主义经营条件下的利润。因此,它要回答这些问题。

它不是从理论,而是从经验回答问题的。它说:“租地农场主通常取得土地产品的三分之二。他们把其中的一半用于补偿成本、供养帮工;另一半作为他们自己的经营利润。”换句话说,土地产品的三分之一就是地租。

这种说明,有正确的地方,这就是将农场主取得的土地产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补偿成本即c和供养帮工即v部分,二是经营的利润部分;也有很大的缺点,如果将补偿的成本仅仅理解为取回种子(其实不止是种子),那其大小是可以说明的,但供养帮工部分是未加说明的,如果说,根据经验或常识,这就是帮工所需要的口粮,那么,用这办法就无法说明利润的决定,因为利润不可能只是农场主的口粮,这点无法说明,地租的大小就无法说明。这反映出,资本主义生产没有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农业利润虽已从农场主的个人消费基金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范畴,但平均利润率尚未形成,科学的地租理论便无法形成。

但是,这种从物质观点考察问题的地租理论,却成为重农主义派的纯产品理论的思想材料。因为它所说的地租,就是土地产品中扣除了种子、工资和利润的余额,这余额就是重农主义认为要转化为地租的纯产品。

这里谈一谈我对资本主义初期,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形成前,资本主义农业地租决定规律的看法。第一,资本主义最初经营的农业部门是畜牧业,这时毛呢工场手工业迅速发展,羊毛需要突增,其市场价格高于价值,因而提供了一个可以转化为地租的利润余额,16世纪时的英国就是这样。第二,资本最初经营的是有利的土地(这不等于说资本经营的土地必然是从优到劣),资本主义的农业也比与它同时大量存在的小农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因而有较高的利润,这也提供了一个可以转化为地租的利润余额。一旦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已占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的农业地租就只能是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和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利润余额,这要以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的形成为前提。

三、 “所有阶级和个人都是依靠土地所有者维持生活”的

前面谈到,它认为村庄的耕种者人数要和耕种的土地成比例,其他人口如工匠的人数要和耕种者成比例,这作为一种原理,也适用于市集、城市、都市等。这是从各种社会劳动的划分,要符合一定的比例的角度来看的。与此相关联,它根据对地租产生的说明,提出了所有阶级和个人都是依靠土地所有者维持生活和致富的这一命题。

我们还记得它是这样说明地租的产生的:租地农场主取得土地产品的三分之二,作为补偿成本、供养帮工和所赚利润,土地所有者取得土地产品的三分之一,作为地租。它认为前三分之二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供养了所有生活在农村的人,以及一些住在城里的工匠或业主,因为他们的城市商品是在农村消费的”。这就是说,这些产品直接间接由经营农业和与经营农业有关的人消费;后三分之一的产品,不仅供养了土地所有者,还“供养了那些把土地产品从乡下运到城里的脚伕”,供养了土地所有者“在城里雇用的所有工匠和其他人。”

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根据它的说明,土地所有者及直接间接为其服务的人,确实是依靠土地所有者,或确切些说是依靠土地所有权维持生活的,但直接间接与经营农业有关的人,似乎不是这样。对此,它的解释是:“如果君主和土地所有者关闭他们的庄园,不让人们耕种他们的土地,显然,任何居民都将得不到食物或衣服。”第二,它也知道,在城里的“劳动人民不仅为君主和土地所有者服务,而且还彼此服务,因而他们之中的许多人并不直接为土地所有者工作。所以不能说他们是靠这些土地所有者的资本为生,或靠这些土地所有者养活的。”但他们赖以为生的物质资料,说到底是土地产品,所以在它看来,上述命题仍然可以成立。

这个命题,从形式上反映了当时英国土地所有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作用,表明资本主义生产尚未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资本所有权的作用远没有土地所有权这样大;从内容上则揭示了这样的经济规律,即在社会人口的划分中,有多少人可以不是农业劳动者,要取决于农业劳动者所生产的农产品,除了扣除种子、口粮外,还有多少剩余的农产品,即这剩余农产品的数量,决定非农业劳动者的人数。从政治经济学史的角度看,这里揭示的内容是有重大意义的。看来,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斯图亚特关于“自由的手”的理论,即社会上有多少人的手可以不束缚在农业生产上的理论,就是以此为思想材料的。

根据这个命题和上述的地租理论,它便认为:“如果某个国家的人民满足于过最贫困的生活,消费最少的土地产品,这个国家的人口就可以进一步增加。如果某个国家的农民和工人习惯于吃肉食,喝葡萄酒、啤酒等等,这个国家就不能养活更多的居民。”在它看来,这就是亚洲各国人口其所以多于欧洲各国的原因。

四、 农业劳动者和手工业者,雇工和业主及其收入的决定

随着村庄、市集、城市和都市的产生,随着社会人口的划分,就产生除土地所有者阶级及其收入外,社会各阶层和阶级如何划分,以及其收入如何决定的问题。

它是从耕种土地的劳动者开始进行分析的。前面说过,它认为土地必然被少数人占有。这样,“如果大庄园主自己管理庄园,他就得使用奴隶或自由民来耕种土地”,就必须“给他的劳动奴隶以生活必需品,并以此养育他们的子女”。因此,这个奴隶的“劳动价值”就“应等于庄园主用于给他提供食物和生活必需品的土地数量加上为把一个孩子抚养到能够劳动的年龄所需的土地数量的两倍”。后者其所以是两倍,是由于根据经验,有一半的孩子不到十七岁就夭折了,因而为了让一个孩子活到能够劳动的年龄就必须养两个孩子。据此,它得出结论:“一个最下等的奴隶的日常劳动,在价值上,等于维持他的生活所需要的土地产品的两倍 。”不言而喻,奴隶监工的“劳动价值”要高一些。

它认为,上述原理也适用于自由的农业劳动者,他的“劳动在价值上也应等于他维持生活所需的土地产品的两倍”。

这样说来,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使用奴隶和雇佣自由人就是同样的。但它认为使用奴隶更为有利,因为供养的奴隶过多,便可以像卖牲口那样把他们卖掉,而这些奴隶的价格等于为使其“长大成人或达到劳动年龄所花费的东西相当的价格”。

它从农业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去论述手工业者的“劳动价值”。它没有明白地说这里的农业劳动者是上述的奴隶、雇佣工人,还是个体农民,而它在这里论及的手工业者则是雇佣的手工业工人。它认为农业劳动者的“劳动价值”比手工业者的低。原因是前者的孩子到七岁或十二岁便帮助父亲进行辅助性的劳动,而如果父亲将他送去学手艺,在学徒期间,其父不但失去了帮手,而且要给他提供衣服和学徒费用。在英国大多数行业的学徒期为七年,期满后劳动寿命只有十至十二年。由于这样,“那些雇佣工匠或手工业者的人,必须为他们的劳动而付给他们高于农夫或普通工人的报酬,同他们在学艺期间所丧失的时间以及为精通技艺所需支付的费用和承担的风险成比例,他们的劳动必将更为昂贵”。

这里要指出的是,它在这里论述的工匠或手工业者,是属于或参加行会组织的。它说:“工匠们并不让他们的所有子女学习自己的手艺。因为这样一来,工匠的数目就会超过一座城市或一个国家的需要。”这正是行会制度的特点。

手工业者或雇工的“劳动价值”的决定如此,与其对立的业主的收入又如何决定呢?这里首先要指出,它论述的业主,指的是工农业资本家和城里的个体经营者主要是商人。

它首先指出,租地农场主就是业主中的一种。他将土地产品中的三分之一交纳地租后,将余下产品中的一部分运到城里去出售,“这些产品的价格部分地取决于气候,部分地取决于需求”,即具有不确定性。前面提到农业利润如何决定尚未解决,这问题现在又出现。

城里还有零售商、面包师、酿酒者、成衣匠这些业主,“他们按某一确定的价格购买,但却以不确定的价格在自己的商店或市场出卖”,因此,他们的收入也具有不确定性。

从城里存在着雇佣工人便可以看出,城里也存在着资本家这种业主。它认为资本的产生是由于节俭。它说:“如果某个拥有高工资的人或某个大业主节约了资本或财富,这就是说,如果他贮存了谷物、羊毛、铜、黄金、白银或某些具有内在的(或真正的)价值,在一国内经常使用或有销路的产品或商品,那么……他可以运用这一资本来获得抵押品,或从土地和以土地为担保的公共贷款中取得利息。”很明显,基于上述的理由,这些资本家的收入即利润的大小,同样是不确定的。

经过这样的分析,它就从收入是否具有确定性,将君主和土地所有者以外的居民,分成两个阶级:“业主和受雇者;所有业主似乎都是靠不固定的工资为生的,而其他人在能得到工资的情况下则是靠固定工资为生的,尽管他们的工作和地位可能非常不同。领取薪金的将军,领取津贴的朝臣和领取工资的家庭仆役都属于这个阶级。其他所有人都是业主,而不论他们是拥有资本能够独立营业的业主,还是没有资本仅靠自身劳动为生的业主。”这种以收入是否固定为划分阶级标准的阶级理论当然是错误的,但以此为标准便将朝臣和仆役列为同一阶级,则表现了新兴的资产阶级对封建贵族的鄙视,尽管按照同一标准,它也认为乞丐和强盗由于收入不固定,因而属于业主阶级。

五、 价值决定和市场价格变化的原因

要解决业主收入的不确定性问题,就要探讨商品价值的决定和商品市场价格的变化的原因。

关于价值的决定,由于它把价值看成是物质财富,因而一开始它就表明,土地是所有财富由以产生的源泉或质料,人的劳动是生产它的形式,因此它就逻辑地认为,“任何东西的内在价值都可以用在它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土地的数量以及劳动的数量来度量”。有时它又反过来说,“物品的价格与内在价值一般是生产该物品所使用的土地和劳动的尺度”。

运用这个原理,下列不同类型物品的价值是这样决定的:“如果两英亩土地的土质相同,它们就能喂养同样多的羊只,出产同样多的羊毛;假如所投入的劳动也相同,这两英亩土地出产的羊毛的售价就将一样”;“如果一英亩土地出产的羊毛制成了粗毛料服装,另一英亩土地出产的羊毛制成了细毛料服装,后者往往比前者贵九倍,因为虽然两者包含着同样数量和质量的羊毛,但后者要求更多的劳动,更昂贵的做工”;“钟表所用的优质发条的售价通常使原料对劳动,或者说钢材对发条的比例为一比一百万,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几乎构成了发条的全部价值”;而“堆放在田间收割现场上的干草,或准备砍伐的树林,它们的价格是根据其质量,由所含的质料或土地产物决定的”;“一壶塞纳河水的价格为零……但在巴黎街头,它要用一个苏才能买到。这一个苏是送水夫劳动的价格或他的劳动的尺度”。这就是说,由于产品生产条件不同,土地和劳动在形成它的价值中占的比重也不同。

它在这里只告诉我们,各种产品的相对价值不同,还没有告诉我们,每种产品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在后一问题上,它和其后的庸俗经济学家例如法国的萨伊不同。生产要素论者萨伊也将财富看成是价值,从而认为价值是劳动、工具(资本)和土地创造的,并分析这三者分别创造的价值的大小。它不是这样。它要将土地和劳动进行换算,也就是在这两者之间建立一种平价关系。这种关系一经建立,就可以分别单独用土地或单独用劳动来衡量价值了。

前面所说的农业劳动者的“劳动价值”等于他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两倍土地这一基本原理,为它建立劳动和土地之间的平价关系奠定了基础。它认为根据这原理,就可以看出,“一天的劳动的价值同土地的产品有关”,既然“任何东西的内在价值都可以用在它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土地的数量以及劳动的数量来度量”,那么,经过将劳动换算为土地(反过来,将土地换算为劳动也一样),这“内在价值(就)可以用其产品将被分配给耕种它的人的土地的数量来度量”。当然,它也知道,国家不同,土地产量不同,每个劳动者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数量不同,因此,劳动和土地之间的平价比例即换算比例也不同。但不管怎样,它认为这种平价关系是存在的。

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劳动和土地之间没有通约性,当然也没有平价关系,在论及价值决定的原理时,尤其是这样。我们知道,劳动是价值的源泉,而土地不是这样的源泉,它们怎能通约?它之所以有此错误,是由于把价值看成是财富,是使用价值,因为在财富的生产上,劳动和土地共同发生作用。但是,即使是这样,这两者也不可通约。如果根据其不合理的说法,即“一天的劳动的价值同土地的产品有关”,意即一定量土地的产品是劳动者的生活必需品,这构成他的“劳动价值”或工资,并再生产着劳动力,以为这样就可以在劳动和土地之间建立平价关系,这就是错误地把生活必需品、劳动力看成是劳动了。这个平价关系问题,威廉·配第也遇到过。

关于这个问题,它曾指责配第。它说:“配第爵士在1685年写的一篇简短的手稿中,把这个平价或劳动和土地之间的等式看作政治算术中的最重要因素。但是,他就此所做的附带的研究是充满幻想、远离自然规律的。”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配第的价值理论有一种是错误的。前面说过,他认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他有时把财富或使用价值看成是价值。这样,在价值决定原理上,他就要在劳动和土地之间建立平价关系。他是这样论证的:假如把一头牛放在两英亩荒地上放养,一年内这牛增加的肉,够一个人食用五十天,即这荒地不借助人力生产了五十天口粮,这口粮就是这土地生产的价值,也就是这土地一年的地租;假如一个人在同一块土地上劳动一年,生产出六十天口粮,由于土地不借助人力能生产五十天口粮,现在有了人的劳动能生产六十天口粮,所以人的劳动能生产的是十天口粮,这十天口粮就是这劳动生产的价值,也就是这个人的工资。经过这样的分析,配第就在生产口粮这一点上,将劳动和土地建立起平价关系。但这就等于说,价值不由劳动决定,而由口粮决定,配第自己也说,“对于爱尔兰的小房子,我是根据修建它们的人在修建它们时所花费的食物的日数来评估它们的价值的。” 这是违反由他最早提出的劳动价值学说的。

由此可以看出,配第的平价理论是它的思想材料。配第错了,它也错了。

以上所说的,是它对“内在价值”决定的说明。下面要说的,是它对市场价格变动的说明。

它清楚地看到,与“内在价值”相区别的市场价格,是以前者为基础,因供求关系的变动,而环绕着前者发生波动的。它说:“虽然谷物的真实价值等于生产这些谷物所使用的土地和劳动,但由于谷物过于充裕,卖者多于买者,谷物的市场价格必将跌到内在价格或价值以下”;反之亦然。这已是一个经济常识问题,不必多说。

值得提出的是,它认为:“为了不使问题复杂化,在这里我不考虑可能由于某年收成的好坏所造成的市场价格的变动,或可能由于外国军队或其他不测事件所造成的反常的消费。”它要努力寻求市场价格变动的最重要的社会原因。

它认为这个原因是:“君主的特别是地主的爱好、时尚和生活方式决定一国中土地的使用”,它“造成一切物品的市场价格的变化”。其简明理由是:土地产品中归劳动者的那部分,由于是最必需的,劳动者的消费无大变化,对这些产品的需求也无大变化;归于农场主的那部分,由于是利润,其中有多少进入个人消费是可变的,消费的结构也是可变的,但它认为,这些人的消费行为主要是仿效土地所有者的消费;归于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土地产品的三分之一),由于是地租,全部可供挥霍,吃、喝、玩、乐在其中占的比重不同,就要引起土地产品生产结构的变化,引起产品供需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市场价格的变化。

例如,土地所有者“减少他的家庭仆役数目而增加他的马匹数目,那么,不仅他的一部分仆人将被迫离开……庄园,而且,与之成比例的、为养活他们而工作的一部分工匠和工人也将被迫离去。本来用于养活这些居民的一部分土地将被改成草场以饲养新的马匹”。在调整的过程中,“对于居民的需求而言,谷物就会变得太多,于是,谷物将会降价而干草将会涨价”。

这反映出,这时的英国资本主义的生产还受封建主义的限制,新兴的资产阶级通过对市场价格变动原因的分析,指责土地所有者阶级。

六、 货币理论

全书涉及的经济问题,以货币问题为最多,并且是分散在各处予以论述的。这里撇开某些具体问题,仅就货币理论的根本问题作一述评。

货币的必要,是由于在交换中确定各种物品的价值的比例。前面说过,它认为价值由生产中所必需的劳动和土地决定,而劳动和土地之间有一种平价关系。很显然,不仅这种平价关系是无法建立的,而且即使不合理地认为能够建立,由此能够说明的也只是价值决定本身,但价值必然要表现为交换价值,货币就是交换价值发展的结果。它对此虽然没有认识,但是也感觉到要用土地和劳动以外的因素来衡量或表现商品的价值,它就是货币。所谓“货币或硬币可以在交换中确定各种物品的价值的比例,因而是判断土地和劳动之间的平价以及两者在不同国家的相互关系的最可靠尺度”,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由于这样,货币就成为价值的共同尺度。它进一步要解决哪一种商品“被挑选出来充当共同尺度,是出于必然还是由于人们的一时冲动”的问题。逐一比较分析了谷物、酒、肉食、布匹、亚麻、皮革、钻石、宝石、铁、铅、锡和铜的特性之后,它得出结论说:“只有黄金和白银具有体积小、质量相同、易于运输、可分割……易于保管、用它们制造的物品美丽而明亮、几乎可以无限期地使用等特性。所有使用其他物品充当货币的人一旦找到足够的用于交换的金银,就转而把它们当作货币。”在这里,我认为最可注意的,是它关于充当货币的商品要具有质量相同这种特性的论述,这是坎蒂隆超越于其他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地方。尽管他不了解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是私人劳动要转化为社会劳动的矛盾,这个矛盾的解决必然要求有一种虽然是私人劳动的产物,但它无须经过交换就直接代表社会劳动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就是货币,它既然直接代表社会劳动,生产它的劳动就必须是同质的,亦即它的产品不论产于何地,质量都是相同的,尽管他不了解这些,但能说出这一点,这是他的建树。

现在的问题是:货币或黄金和白银的价值怎样决定。它认为同商品的价值决定一样,货币的价值也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土地和劳动决定。本来,金银和农产品产自土地,而土地存在着作为经营对象的垄断,因此,金银这些矿产品和农产品一样,其价值要由劣等生产条件决定。但是,它却相反地认为,金银的价值要由新开采的富矿的生产条件决定。它没有用这个原理来分析农产品的价值决定。它之所以这样说明金银价值的决定,显然是由于受到美洲发现后,开采丰饶金银矿,欧洲劣矿便退出生产这一现象的影响。

有的经济学家混淆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它不是这样。它说:“一些国家建立起造币厂,以便通过国家铸币确保每个银币的含银量”,这就是价格标准的确定。而当“国王降低其货币成色但却维持它的名义价值时,所有未加工的产品和制造品的价格都会同货币的贬值程度成比例地上涨”,这就是说,价格标准降低,价格就上涨,如像尺缩短,尺衡量的长度就增大一样。

根据它的价值由劳动和土地决定的思想,以及货币是价值的共同尺度的理论,它分别在不同的地方提出一国的富裕程度,应由哪一种因素来衡量的问题。回答是不相同的。它有时认为,“一国的劳动愈多,该国就愈自然地被尊奉为富有”;有时认为,“国家的相对实力和富庶程度,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决定于当时当地在这些国家流通的货币的充裕程度”;但又认为,“黄金和白银,同拥有土地相比,远为容易因受不测事件的影响而遭受损失”;虽然这样,说到底,它还是认为,由于货币是“普遍接受的价值尺度,永远可以用来交换任何生活必需品”,如果一国“居民以自己所生产并输往国外的产品和制造品作为交换,把金银吸引到自己的国家(以取得贸易顺差为前提。——引者),那么,他们的劳动就将是同等有益的。并将在实际上改善自己的国家”。这就是重商主义对它的影响,但它并不是重商主义的翻版。因为重商主义认为只有金银货币才是价值,而它却认为,货币是共同的价值尺度,取得货币便能取得任何商品,因此只有将劳动变成货币,才能改善国家。

这就要论及它关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思想了。它详尽地分析了一个国家的货币流通量是怎样决定的。它将这个问题和它的地租理论联系起来,认为“一国的所有产品以及制造商品所用的原料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租地农场主之手”,而农场主的产品中属于地租的部分,“必须以现金的形式付给地主”,其他部分中用于“购买铁、锡、铜、盐、糖、布料的部分(也)需要使用现金”,至于“乡下人的食物和饮料,为了得到它们并不需要现金”,撇开哪些产品必须成为商品进入流通这个问题不谈,它认为流通的货币量要取决于流通的商品量及其价值,这种看法当然是正确的。

它了解所需的货币流通量同货币流通速度成反比。如果“每半年支付一次而不是一年支付一次地租”,原来“每年支付所需的货币量是一万盎司而现在只需五千盎司就够了”,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它也了解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并和信用相结合,可以减少货币流通量。它说,如果商人之间彼此“相互信任,他们把产品和商品按各自的市场价格记入账户;那么,这种商业往来所需要的唯一的真正的货币,就只不过是在一年终了一方所欠另一方的货币差额”。

在货币流通数量和商品价格水平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上,它是属于特殊的货币数量说的论述者。一般的货币数量说认为,进入流通前,货币和商品都没有价值,在流通中形成的价格,就是一方的货币量和另一方的商品量的商数,价格与货币量成正比。严格说来,它不是这样,因为前面说过,它认为商品和货币都有价值,并且按同一原理决定。这样,它就不应有货币数量说的思想。可是,它却说:“每个人都同意:货币的充裕性或它在交易中的增加,将提高一切东西的价格”;并且以此来解释欧洲经济史上的所谓价格革命:“在过去两个世纪,由美洲运到欧洲的货币数量已从经验上证明了这一真理”,即货币数量增加使价格水平上涨。本来,即使是按照它的错误的商品和货币价值决定的理论,它也应该看出,由于美洲丰饶金银矿的开采,货币价值下降了,商品价格便上升,商品总价格增大,假设货币流通速度不变,所需的货币流通量便增加。因此,货币流通量增加是价格上升的结果,而不是价格上升的原因(这里的货币是金属货币)。至于说欧洲价格革命的原因,那就是货币价值的下降。

那么,它为什么提出与其商品和货币价值理论相矛盾的货币数量说呢?原来,它把金银的增加,看成是流通中货币数量的增加,再看成是需求的增加,从需求和供给的关系,来说明市场价格上升——这是它和一般的货币数量说不同的。它说:“一国中真实货币的增加将导致消费的相应增加,而后者又将造成价格的上涨。”这就等于将货币等同于一般商品,它要处在流通中,当其量过多时,就如同商品供给过多一样,其市场价格就下降到价值以下,而货币“市场价格”下降,就使商品价格上升。这就表明,它不了解货币是代表社会劳动的,如果它的量过多了,作为社会劳动即价值的实体,它可以退出流通,成为储藏手段,而调节它的流通量,这是和一般商品不同的。

由此它就认为,一国货币过多,由于引起物价上涨,地租也随着增大,对土地所有者是有好处的,但对其他人却只有坏处。这种过多的货币,不论是开采金银矿得来的,还是从外贸顺差得来的,最后都会导致同样的结果。防治之法只能是由君主或立法者,“使货币退出流通,并把它们保存起来以便在紧急时使用”。这就是说,不是经济过程本身,而是人的作用使货币成为储藏货币。

它将利息看成是借贷货币而不是借贷资本商品的产物,在这种考察下的利息应该是前资本主义的利息,这种利息率的高度是无法说明的。它说:“货币所有者贷出了大量货币,并以取得抵押品或该国产品和商品的形式获得利息”,便属这种情况。它又将利息实质上看成是借贷资本商品的产物,在这种考察下的利息是资本主义的利息,它只能是利润的一部分,这种利息率的高度一般在零和利润率之间,由借贷两方的供求关系决定。它说:“需要借钱的人起先必须以利润引诱放款者。这一利润必然同借款者的需要和放款者的担心与贪欲成比例。我以为这就是利息的来源。但它在各国的经常性运用则似乎是以业主从中所能得到的利润为基础的。”对这两种利息的混淆,是当时英国资本主义不够发达,封建主义远未消灭这一历史情况的反映。

七、 对外贸易理论

它有两种对外贸易理论,一种是纯理论的,另一种是为英国提供政策的,后者的理论依据不是前者。

先谈第一种。它根据其货币理论,认为“在货币最充裕的国家,土地和劳动的价格……较高,因而上述国家往往可以用一英亩土地的产品换取别国两英亩土地的产品,用仅仅一个人的劳动换取别国两个人的劳动”。如上所述,它认为货币流通量过多,最终对土地所有者之外的人都是不利的,因而不能以此制定对外贸易政策。

再谈第二种。假如巴黎的贵妇人每年消费布鲁塞尔的精制麻织品和比利时的布拉邦特人每年消费法国的香槟酒,价值都是十万盎司白银。根据它的价值理论,它认为这两者必然是同等数量土地的产物。这样说来,两国交换,谁也不吃亏。但它认为不是。它的论证是:麻织品所需亚麻,只需布拉邦特的四分之一英亩土地便能生产,将亚麻制造成麻织品,共需二千人的一年劳动,他们所需的消费品要六千英亩土地生产出来,即麻织品共价六千零二点五英亩土地;一单位香槟酒值六 盎司白银,每英亩土地能生产4单位酒,这样香槟省就要四千一百六十六点六英亩土地来生产酿造酒的作物,此外酒要许多马来运输,也要有二千英亩土地作为放牧地和饲料地,即香槟酒共价六千一百六十六点六英亩土地,即与麻织品大体上相等。但它认为,加工亚麻的是人,因此所需的土地生产的是人的消费品;运酒的是马,因此所需的土地生产的是马的饲料;布拉邦特人由于喝法国香槟酒,便省下四千英亩土地,这又可以生产消费品。因此,吃亏的是法国,原因是它出口少用劳动加工的土地产品,得益的是比利时,原因是它出口多用劳动加工的制成品。

据此,它认为一个国家要实行这样的外贸政策:“假使国家每年习惯于向国外输出大量土地产品来换取外国制成品,那就无利可获了”;因此,应该相反地以本国制成品来换取外国土地产品。根据同样道理,“正如一国鼓励外国制成品是不利的那样,鼓励外国海运业也是不利的。当一国把商品和制成品送往国外时,如果用自己的船只运输,就能充分得益。”而英国“在国内和殖民地拥有造船所需的一切材料”。

最后,它指出:“对于一国实力的兴衰来说,最重要的贸易是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在政治上并不具有同样重大的意义;如果不注意增加和保持大批作为本国公民的商人,以及船只、水手、工人和制造商,对外贸易就仅仅得到一半支持。”。

它就用这些以错误的理论为依据的外贸政策,来为英国的资产阶级谋利益。

八、 本书在政治经济学史上的地位

总结上述,可以这样说:本书属于古典政治经济学,因为它要探索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思想体系看,它有重商主义的观点,又有重农主义思想的萌芽,是重农主义的先驱。

但它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地位,比不上威廉·配第的一些著作,也比不上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更比不上大卫·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其所以如此,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是在商品生产制度的基础上生产剩余价值,因此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必须回答商品的价值由何决定,以及剩余价值从何产生这两大根本问题,然后视其答案的正确程度,确定经济学家及其著作的地位。我们知道,配第第一个提出了劳动价值学说,并以此为基础说明剩余价值(地租)的产生,因此,他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鼻祖。斯密发展了配第的这两种学说,李嘉图又发展了斯密的学说,并使古典政治经济学达到它的最高点,因此他们分别是这个学派的发展者和完成者。本书的价值理论不是劳动价值学说,因而地租理论和利润理论也不可能是以劳动价值学说为基础的剩余价值学说。因此,它的地位只能如此。

杰文斯对本书的评价与我们不同,认为“它比我们知道的任何一本书都更有资格被称为‘关于经济学的第一篇论文’”,超过了配第的著作,因而是“政治经济学的摇篮”。杰文斯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 认为它说的土地和劳动创造财富的论点,拨响了经济科学的琴弦,把握住了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平衡。在我们看来,它混淆了价值和使用价值,这种论点便为其后的庸俗价值学说——生产要素论——提供了思想材料。二、认为它是经济学的百科全书,除税收问题外,什么都谈了,尤其称赞其中的货币理论,因为它的分析比“任何文章都深刻”。百科全书可以是集大成的,但是它显然不能成为“摇篮”。至于它的货币理论,我们已说过,除货币的本质外,它都谈到了,其中最卓越的是“质量相同”这一点,谈得最多的是货币数量说,从这点看,认为它在货币理论上的重要贡献是“质量相同”说,是可以的,但把它扩大为贡献了第一本政治经济学著作,则是不对的。

杰文斯还将它和休谟的著作比较,认为它不受后者的影响而超过后者,以此来说明它是“摇篮”。我们知道,作为经济学家,休谟的主要贡献是货币数量说,在他之前的洛克也是这样。即使它的货币数量说比休谟和洛克都高明,难道可以以此错误学说来说明它的地位?

杰文斯对它的评价,反映了杰文斯的倾向。

译者附记: 本书导言、第一、二部分及杰文斯写的《理查德·坎蒂隆和政政经济学的国籍》是余永定同志翻译的;第三部分及希格斯写的《理查德·坎蒂隆的生平和著作》是徐寿冠同志翻译的。 1P0ZC2f59k3yjIO+QS92E9yuOcEg84aEvaWCzZfY/Hyv1Gk+NBnVptswVuTZuo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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