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2011年版)》凸显了音乐学科的特点,深化了对音乐课程性质的认识,并从其内涵的人文性、审美性和实践性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人文性,强调“……音乐课程中的艺术作品和音乐活动……是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文化发展脉络以及民族性格、民族情感和民族精神的展现,具有鲜明而深刻的人文性”。审美性,强调音乐课程对学生素质的提升作用,“……培养和提高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丰富和发展形象思维,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素质。”实践性,从课程开展形式的角度,强调音乐教育只有通过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
基于此,《标准(2011年版)》将《标准(实验稿)》10条“课程基本理念”整合、完善、精炼为观点鲜明、层次清晰、关联对应、完整统一的5条,更易于为教学实施者领会、掌握、运用。即:“1.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以兴趣爱好为动力;2.强调音乐实践,鼓励音乐创造;3.突出音乐特点,关注学科综合;4.弘扬民族音乐,理解音乐文化多样性;5.面向全体学生,注重个性发展。”
在音乐课程的人文性方面,由于教育作为国家行为,必须代表国家的意志,所以,《标准(2011年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明确写入文本的“前言”:“本标准的制定,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在“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中有“弘扬民族精神,增进集体意识,提高道德素养”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内容和目标要求。在课程内容中增辟“音乐与相关文化”栏目,包含大量的中国民族音乐和外国民族音乐曲目,能促进学生对中国音乐文化的了解和热爱,同时理解和尊重音乐文化多样性。《标准(2011年版)》还提出“合理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提倡针对性指导,强调“合理运用”、“加强指导”、“善于利用”等意义。并且对教师提出了新要求,教师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要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根本,关心每一位学生的成长、进步;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生活经验;尊重学生对音乐的感受与独立见解;保护并培育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要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突出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交流。尤其要注意,教师不能在教学中偏离自己的角色定位。
在音乐课程的审美性方面,《标准(2011年版)》对“音乐审美”的阐述,立足于音乐艺术的教育功能和我国优秀的教育、文化传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凸显“以美育人”的教育功能,将中小学音乐课程纳入国家教育方针的“美育”轨道,体现了国家现行教育方针中的“美育”思想。同时吸纳21世纪国际音乐教育所倡导的、基于民族音乐学理论的不同文化语境认知的教育理念,其哲学基础是以“审美育人说”为根基,对“音乐文化哲学”的兼容。在“课程设计思路”第三条中,阐明“正确处理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的关系”的观点:“……强调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和应达到的标准,是发展学生审美体验、艺术表达和文化认知的基础,其本身就是学生音乐素养的组成部分。”《标准(2011年版)》十分重视并力求体现“能力为重”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将培养学生的音乐能力落实到提高音乐素养、丰富社会实践、学会动手动脑、引导开拓创新等方面。为此,在“课程目标”中指出,“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好奇心和探究愿望,重视自主学习的探究过程”;在“教学建议”中要求教师“应重视音乐实践中的创造过程,充分发挥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不要用‘标准答案’或‘统一模式’束缚学生”等等。从音乐课程特点出发,力求体现能力为重、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主题。
在音乐课程的实践性方面,则从课程开展形式的角度强调音乐教育只有通过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标准(2011年版)》中“教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第五条——“积极引导学生进行音乐实践活动”就是对音乐课程的“实践性”在教学过程中的强调。在教学中,要求教师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聆听、演唱、演奏、编创以及参加综合性艺术表演等实践活动;多听音乐,多唱歌,多演奏乐器,多接触乐谱,不断积累音乐实践经验;并有效利用音乐教科书、音响音像资料及网络资源等,培养学生乐于思考、勤于实践的意识和习惯,有效提升学生的音乐实践能力。
正是从以上这三个方面着手,期待着中小学音乐教育能够按照音乐学科的特点和规律来实施,使其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得以不断提高,以促进全民族音乐素质的不断提高,使音乐教育成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耀华:福建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海峡两岸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兼任北京大学艺术学院教授、音乐系主任,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音乐家协会理事,亚太民族音乐学会会长,国际音理会亚洲大洋洲音乐协会副主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