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香港课程发展议会与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联合编制了《音乐课程及评估指引(中四至中六)》(以下简称为《指引》),并于2009年9月开始在中四实施。音乐科作为艺术教育学习领域中的一个选修科目,为适应学校对音乐课程的需要,除注重欣赏、演奏和创作能力外,还增加了了解不同音乐类型和音乐风格,如古典音乐、中国器乐、粤剧和流行音乐等内容。其目标是使学生通过积极参与聆听、演奏及创作,不仅能够应用音乐的知识和技能,还能发挥创意、想象力、审美及批判性的思考能力,从而表达音乐的内涵、特质及情感。《指引》的第五章是“评估”部分,其主导原则在一定的程度上与《首尔议程》所确立的艺术教育的评估方向相呼应,具体如下:
配合学习重点;
照顾学生的多样性;
跟进学习进度;
给予适时且具鼓励性的回馈;
配合个别学校的情况;
配合学生的学习进度;
鼓励同侪和自我的回馈;
适当运用评估数据以提供回馈。
在“公开评核”的主导原则中还特别提出了一条“包容性”原则,即课程的评估及考试应照顾全体学生的不同能力。各个学校应该根据本校的不同情况,围绕《指引》提出评估的主导原则,设定适当的(校本)评估方式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