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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翻开英国大部头多卷本的《维多利亚郡志》,我们随处可以读到对某个庄园漫长历史的流水账式的详细描述。比如,在《埃塞克斯郡志》第四卷,谈到昂格尔(Ongar)百户区博宾沃斯(Bobbingworth)堂区的博宾沃斯庄园的时候,有如下内容

1066年博宾沃斯庄园由两名自由佃农保有,共1海德30英亩,值40先令。1086年它由理查德(Richard)从伊尔格(Ilger)的兄弟拉诺尔夫(Ranulf)那里领有,值60先令。13世纪初期,它由国王的直属封臣哈蒙·德·玛尔西(Hamon de Marcy)保有。哈蒙将其传给了他的继承人斯顿敦·玛赛(Stondon Massey)的领主塞尔罗·德·玛尔西(Serlo de Marcy),后者死于1244年。同年他的姐妹,也就是他的继承人——约翰·德·梅尔克(John de Merk)的妻子爱丽斯(Alice)和尼古拉斯·斯皮格尔内(Nicholas Spigurnel)的妻子阿涅斯(Agnes)分割了当时由哈蒙的遗孀德尼斯(Denise)和塞尔罗的遗孀阿涅斯以寡妇产(dower)形式保有的博宾沃斯和其他一些地产。后来,显然斯皮格尔内家族保有梅尔克一地的土地,因为1311—1312年拉尔夫·德·梅尔克(Ralph de Merk)的儿子和继承人威廉(William)将这些地产的领主权转让给了赫里福德和埃塞克斯伯爵洪福雷(Humphrey),后者在1312—1313年将其以指定继承(fee tail)的形式转让给了幼子威廉·德·博洪(William de Bohun),即后来的北安普敦伯爵。1328年博宾沃斯庄园被威廉以半个骑士役为条件承包出去。1360年他死后由儿子洪福雷,即后来的赫里福德和埃塞克斯伯爵所继承。1373年洪福雷死后,领主权经其女儿埃莉诺(Eleanor)转移到边疆伯爵埃德蒙(Edmund)的妻子安妮(Anne)手中。1425年和1432年埃德蒙和安妮先后去世,领主权转入安妮的兄弟,即白金汉公爵洪福雷之手(死于1460年)。1475年该庄园由洪福雷的遗孀安妮领有。1485年和1493年它先后被贝德福公爵雅思贝尔(Jasper,死于1495年)和他的妻子凯瑟琳(Katherine)保有,后者的前夫则是白金汉公爵亨利·斯塔福德(Henry Stafford,死于1483年)。

……

在1834年,约翰·阿克尔·侯博伦(John Archer Houblon)将他在博宾沃斯的地产以及堂区牧师的任命权卖给该堂区另一庄园的领主,即黑厅庄园的领主卡佩尔·库里(Capel Cure)。

这个庄园的历史竟然接近900年,而且其中领主的变化从1066年开始就可以断断续续地从《末日审判书》( Domesday Book )、财政署的管筒卷宗(Pipe Rolls)、领主的庄园账簿、法庭卷宗等文献中被再现出来。只是笔者为了不令大家感到厌烦,才略去了中间的大部分内容。这种编年史式的描述很好地反映了英国庄园历史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且其文献的保存也足以让一贯对中国历史连续性和文献完整性感到骄傲的国人大为惊异。英国很多庄园的历史可以上溯到1066年或1086年,经过13世纪到14世纪初期庄园直接经营的兴盛,到14世纪中期的黑死病以后,它们慢慢被承包出去。16世纪以后,很多庄园虽不再是一个包含领主自营地和佃农份地的生产组织,但它们却一直延续到18世纪末期,甚至更晚。这着实令人惊叹。历代庄园领主为何要刻意保留那些能够证明他们拥有领主权的契据文书呢?与我国古代每次改朝换代之后大规模的土地重分,以及和平时期频繁的毫无凭据的巧取豪夺相比,英国为何会有这样一种巩固得多的产权制度?

为了从源头上回答这些疑问,我们需要对中世纪英格兰的庄园制度和乡村社会进行更为深入的考察。而作为这种考察的第一步,我们需要总结一下国内外学界研究中世纪英国乡村史的主要出发点、现状、趋势和方法。

一、研究视角和出发点

学界对中古 英国乡村史的研究大致有两种不同但相互关联的学术取向:一是追溯现代化的原动力,二是进行中西历史比较。

世界近代史以西方世界的崛起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为标志,而英国又是第一个完成近代工业革命的国家。从理论上阐释西方世界的兴起,尤其是阐释英国率先完成工业革命的原因,自19世纪中后期以来就一直是中外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围绕这一课题,经过20世纪50年代莫里斯·道布和保罗·斯威齐关于“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问题的讨论,继而经过70年代著名的“布伦纳论争”,学界逐渐形成了不同的理论流派。从以亨利·皮雷纳为代表的“长途贸易说”到以波斯坦为代表的“人口根源说”;从罗德内·希尔顿(R.H.Hilton)和罗伯特·布伦纳(Robert Brenner)的“阶级斗争说”到沃伦斯坦(Wallenstein)的“世界体系说”;从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 C.North)的“产权革命说”到最近的原工业化理论。 这些理论有的强调英国外部的宏观趋势,有的突出英国内部的独特动因,后者又可分为经济和政治两个层面。

在经济层面,学者们以农业革命为工业革命的前提条件,把以农村为中心的原工业化视为工业化的第一阶段,进而不断向上追溯,把英国现代化的基石从16世纪以后的圈地运动、产权革命、乡绅崛起、农民分化,提前到黑死病之前的公地制度、庄园习惯法下的地权分配。学者们甚至认为早在13世纪英格兰就发生了“管理革命”,从那时起英格兰就已经成为“一个商业化社会”。

在政治层面,学者们将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视为经济起飞的政治前提,在追溯宪政的确立、议会的形成、地方的自治等问题时,同样不断上溯,将13世纪出现并奇迹般存活下来的《自由大宪章》视为宪政的圣经,将王室普通法与地方习惯法的互动阐释为强大王权与地方自治的结合,甚至不遗余力地论证中世纪村社、城市、行会等基层社会中的民主、平等和自由,认为英国的现代化就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独特的“民族精神”所培育出来的花朵。

不论从经济层面还是政治层面,学界在阐释英国现代化时都呈现出一个共同趋势:那就是将现代化的原动力从16世纪这个“过渡时期”提前到中世纪,尤其提前至1086年诺曼征服到1348年黑死病暴发这个被称为“中世纪盛期”的历史时段。中世纪,至少是中世纪盛期,不但不再被学界视为“黑暗时代”,相反被描述成培育现代化的阳光明媚的温室。这样的探讨无疑促进了对中世纪英格兰经济社会史的研究,但对古史作过于现代化的阐释,过分强调中古乡村某种有利于现代化的因子,反而制约了立足中世纪本身的实证研究。

中西历史比较是另一种研究中古英国乡村史的学术取向。这原本是国内学界最常见的一条研究路径,但近来国外不少从事全球史或宏观历史比较的学者也对此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在国内研究欧洲史的学者中,研究英国史者尤多,其研究也最为深入,因此中英历史比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西历史比较(虽然这极不恰当)。

概而言之,在中英历史比较方面,学界不外乎两大基本立场。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存在本质差异;即使有共同性,也是异大于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多大差异;即使有差异,也是同大于异,或者说只是发展程度和发展阶段的差异。

在中英经济史的比较领域,强调二者差异性的颇有影响的观点之一是:中国古代自秦汉以后便由领主制经济进入地主制经济,而西欧则长期处于领主制经济阶段。领主制经济与地主制经济存在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其一,地权形态方面,领主制经济下地权为严格的等级土地所有制,无法买卖;地主制经济下的地权分配变动不居,土地则可以自由买卖。

其二,人身依附关系方面,领主制经济下农民对领主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地主制经济下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较弱,主要基于土地的租佃而非人身的隶属。

其三,地租形态方面,领主制经济下多为劳役地租,而地主制经济下则为更灵活的实物租(有分成和定额之分)和货币租。

其四,领主制经济具有强烈的自给自足的特征,而地主制经济则可容纳并依赖于较为发达的商品货币关系。

这些特征决定了地主制经济优于、高于领主制经济,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因此得以长期延续。以研究中国史为专长的学者在进行中西比较时往往持有这样的观点,其基本的出发点是阐释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

与此不同,原本以研究外国史为专长的学者在进行中西比较时,往往不会简单地认为西欧领主制下土地不可自由买卖,不会认为西欧庄园是自给自足的,也不会认为领主制经济比地主制经济更僵化、更落后。相反,由于他们基本的出发点是思考西方为何能后来居上,自然多半强调西欧中世纪经济机制中所蕴含的优点。比如,畜牧业在农业中的较高比重为未来纺织业的突破创造了条件;习惯法下稳定的地权容易导致“产权革命” 或形成“财产权利体系” ;农民所受的剥削较轻,有积累、投资的能力,最终在个人力量增强之后成长为近代的租地农场主或乡绅阶层, 等等。

不论思考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还是探索近代西方兴起的谜底,实际上都是一回事,即近代以来中西为何会出现“分岔”。这一问题本身就决定了学界为追溯“分岔”的原因而对双方的早期历史进行比较时,会强调双方的差异性。正因为如此,目前学者大多认为中西封建社会异大于同。不过,朱寰、马克垚等学者比较重视二者之间的相似性和普遍性。比如在朱寰主编的《亚欧封建经济形态比较研究》中,总体的观点还是强调“封建经济形态”的普遍概念可以概括中、英、日、俄四国的历史实际。 马克垚随后所主编的《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一书中虽然兼容并包了各位参编学者的不同观点,但他个人仍倾向于强调中西历史的共同性。 他认为,西欧的领主经济实际上也是一种地主经济;西欧封建社会中也存在大量土地买卖的现象;中、西方的地主经济都是一种兼有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二元经济”,都是以封建特权为基础的经济;这些共同特点仍然可以用“封建社会”这样一个普遍概念加以描述和概括。

目前,这种中西(尤其是中英)历史比较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其一,比较的对象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比如在中英比较中,英国基本处于北纬50°~60°,这大致相当于中国东北哈尔滨至漠河的纬度。虽然英格兰属于海洋性气候,冬季气温远高于中国东北,但英格兰在作物生长期、光照强度等方面远不能与中国古代的核心农业区(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相比。也就是说,我们在进行中英比较时必须考虑纬度、气候、自然禀赋等方面的差异。

其二,用以比较的个案或例证在本地区是否具有代表性。比如,英国在很多方面与欧洲大陆不同,那么把中英比较的结论泛化为中西比较的结论就可能存在误差。再比如,彭慕兰将18世纪的英国与中国苏南地区进行比较,认为那时中国仍处于领先地位。这个结论就因苏南地区(属于中国农业最发达的区域之一)不能代表整个中国而大打折扣。

其三,比较者能否同时对所比较的两个或几个对象具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如前所述,以中国史为专长的学者在进行比较研究时常常表现出对西方对象了解不足,而以欧洲史为专长的学者在进行比较研究时难免对中国的情况挂一漏万。除了接受过严格中国史学术训练而转攻世界史的少数前辈外,能兼通中西者为数不多,尤其是吾等晚辈后学在进行中西比较时自当慎之又慎。

其四,中西比较属于宏观研究,强调宏观的理论概括,对微观个案研究重视不够,可能出现宏观理论缺乏微观基础的情况。

如此看来,放弃追溯现代化的原动力,有助于避免对古代史作过于现代化的阐释;放弃中西比较的宏观理论构建,有助于避免宏观理论与微观事实的脱节。笔者就尝试选择从中世纪英格兰的史料出发进行微观的实证研究,努力理清庄园制度与乡村社会中的一些模糊不清,甚至分歧重重的问题。若能为其他学者追溯现代化的原动力或比较中西历史的异同提供一些较为扎实的素材,笔者就心满意足了。在国内学界对“封建”和“封建主义”的问题展开新一轮讨论的学术背景下, 这一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二、研究现状与趋势

经过19世纪后期以来近一个半世纪的研究,西方学者对中世纪英格兰庄园制度的论著已经相当丰富。有的学者以个别庄园为研究对象,比如达文波特(F.G.Davenport)对诺福克伯爵的芬塞特(Forncett)庄园的研究,保罗·哈维(P.D.A.Harvey)对牛津大学默顿学院的库克翰(Cuxham)庄园的研究,麦金托(M.K.McIntosh)对王室在埃塞克斯郡的哈福林(Havering)庄园的研究,德里克·斯特恩(D.V.Stern)对威斯敏斯特修道院在赫特福德郡的金波恩(Kinbourne)庄园的研究。 有的学者以个别领主的地产为研究对象,比如弗朗西斯·佩吉(F.M.Page)对克罗兰修道院地产的研究,瑞夫茨(J.A.Raftis)对拉姆齐修道院地产的研究,巴巴拉·哈维(Barbara Harvey)对威斯敏斯特修道院地产的研究,克里斯托弗·戴尔(Christopher Dyer)对伍斯特主教地产的研究,凯瑟琳·比迪克(Kathleen Biddick)对彼得伯罗修道院的研究, 还有布瑞内尔(R.H.Britnell)对小领主的专门研究。 有的学者以个别地区为研究对象,针对整个英格兰的综合性研究著作也不少,比如科斯敏斯基(Kosminsky)、波斯坦(M.M.Postan)、爱德华·米勒和约翰·哈切尔(E.Miller and J.Hatcher)、伯尔顿(J.L.Bolton)、罗德内·希尔顿、布鲁斯·坎贝尔(B.M.S.Campbell)等人的研究。 当然,最全面的莫过于大部头的《英格兰威尔士农业史》和更大部头的《维多利亚郡志》。

学者们研究的论题也比较多,有的已经形成定论,有的仍然分歧甚大。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庄园的定义

庄园的历史很长,不同历史时期又多有变化,而且英格兰各地之间、不同领主的庄园,甚至同一地区同一领主的不同庄园也有所不同,这就造成庄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使我们很难给庄园下一个普遍适用的定义。早先的学者从庄园与村社的关系来界定庄园,认为一个庄园应当恰是一个村庄,这种“典型庄园”已经被证明是非典型的。多数学者将庄园视为一个严整的经济组织,强调庄园内部的“二要素”,即领主自营地与佃农份地的区分。领主和农民分别以自营地和份地的产出来生活,但自营地的耕作依赖于农民提供的劳役。不过,由于不少庄园没有领主自营地,或者没有服劳役的农奴份地,因此还算不上完整的生产组织,最多只能算一个分配组织。也就是说,庄园仅仅是一块地产,而且未必是空间上连续的一块地产,可能只是领主从农民那里收取地租、杂费等收入的一个单独的核算单位。这是对庄园最宽泛的一种定义。还有的学者沿用16世纪以后才形成的普通法规则,即庄园的核心标志在于领主有举行庄园法庭的权益。其中的问题是,13、14世纪,很多庄园尽管是一个经济组织,却不举行庄园法庭;15、16世纪以后,直至19世纪初期的大规模议会圈地时代,尽管很多庄园早已不是一个完整的经济组织,但它仍然举行庄园法庭。在当时法学家的眼中,出席者只要有两位自由佃农和12位习惯佃农(以组成法庭陪审团),就可算作一个合法的庄园,这已经与早先的庄园有很大的差异。笔者所考察的主要是13、14世纪这个庄园制度最为兴盛的时期,因此采取了一个较为严格的庄园定义,即它既是一个分配组织(领主收租收费的单位),也是一个生产组织(领主自营地和佃农份地所构成的体系);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个社会管理和控制的组织(包含庄园法庭)。

(二)庄园的起源和演变

对庄园概念的不同理解影响着学者们对庄园起源的解答。若以庄园法庭为庄园的本质特征,那么我们要到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初期才能在一些法律条文中看到庄园法庭的存在,而庄园法庭卷宗的出现和普及则要到13世纪中期。显然,庄园的出现并没有这么晚。若将庄园理解为一块独立的地产(即一个单独核算的收租单位),那么庄园几乎可以说无时不在。显然,庄园的起源也并没有这么早。大多数学者认为庄园应当包括领主自营地和佃农份地两个要素,二者关联的纽带在于佃农需为占有份地而向领主提供劳役以耕种自营地。也就是说,寻找庄园的起源实际上就是寻找两类土地的划分以及佃农的服役义务。以此为标准,庄园起源和演变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诺曼征服前的庄园。这个阶段主要有三个问题。首先是罗马帝国控制时期的维拉(villa)与中世纪的庄园有多少历史联系的问题。比如,西伯姆认为中世纪村庄或庄园(tun或ham)就起源于罗马时期的维拉。 目前学界已基本不再采纳这种观点。主要理由是:与西班牙、高卢等地相比,不列颠的罗马化程度较低,欧洲大陆学界非常流行的罗马派在英国难以流行;罗马时期的维拉与中世纪的村庄和庄园之间有很大差异;即使二者之间有些相似性,也不能简单地根据时间的先后推论出它们之间具有历史连续性。

其次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庄园是否形成,发展程度如何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这个时期一些领主地产已经划分为领主自营地和佃农份地,农民也已负担劳役义务,庄园已经存在,只是当时的庄园尚不普遍。

最后是庄园产生的过程问题。目前最有影响的理论是由梅特兰和维诺格拉道夫提出,后被弗兰克·斯坦顿采纳的观点:村社先于庄园;庄园是外部力量将司法行政控制和经济盘剥强加于自由的村社和独立的农民的结果;这种过程从盎格鲁-撒克逊后期已经开始,在诺曼征服后最终完成。 与这种观点有所不同的是,琼斯(G.R.J.Jones)、阿斯顿(T.H.Aston)和罗萨蒙德·费斯(Rosamond Faith)都认为,村社的发展与庄园的兴起是同一个过程;自由独立的村社只是历史的虚构;不少村庄的形成本身就是领主安置流民的结果,一些农民接受了领主提供的茅屋(或许还有农具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而被称为茅屋农(cortage)就是很好的证明;他们还提出了一种庄园由复合型大地产(multiple estate)裂变而来的理论。

第二阶段,诺曼征服与庄园的推广和强化。多数学者认为,诺曼征服促进了庄园的发展:英格兰本地的领主被外来的征服者们置换,农民因为要额外供养一个新的领主阶层而负担加重,地位下降;诺曼征服后的“封建革命”造成了大规模的土地封授和庄园新建;诺曼征服及随后的高压统治将庄园制度输送到了更广的范围,比如英格兰的北部和威尔士边境地区;伴随着土地的封授,庄园的司法行政权力也大为扩展。但也有少数学者质疑说,诺曼征服强化了庄园制度的观点主要以《末日审判书》为依据,而该文献中体现出来的庄园推广和农民地位下降,实际上不过是一种命名上的变化而非历史的事实,即以英格兰东南部常见的庄园、维兰等术语用于登记其他地区的地产和农民。

第三阶段,12世纪庄园出租经营的流行和12、13世纪之交直到14世纪中期庄园直接经营的兴盛。如果说诺曼征服这一意外事件使英格兰庄园被强化和推广的话,那么12世纪庄园的出租经营(或者将庄园的整体承包出去,或者出租庄园内的自营地)显示出与法国、意大利等地共同的发展趋势,即领主由庄园经营者向坐食地租者的转变和庄园的瓦解。然而,13世纪英格兰却出现了庄园的加强和直接经营的兴盛。研究这个阶段英格兰的庄园,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是,英格兰的庄园为何会体现出与欧洲大陆其他地区不同的历史独特性?波斯坦认为人口增长刺激了人们对物品的需求,提高了物价,同时降低了劳动力成本,而且政治安定,种种因素营造出了一种对直接经营非常有利的经济环境。爱德华·米勒则认为13世纪的经济环境未必对直接经营更加有利,领主经营政策转变是因为物价的变化使他们在观念上发生了一场变革。凯瑟琳·比迪克认为12世纪末期领主们同大商人之间的“结构性的债务关系”把领主拖入直接经营之中。还有的学者强调习惯的作用,认为人地比例的变化对收取固定地租的领主不利,但习惯又不允许他们提高地租,所以他们才转向直接经营。 有的学者认为直接经营只是一股盲目的热潮。比如布雷德利说:“当出租转变为直接经营的时候,庄园并不一定能够带来更多的收入,庄园仍然由庄头管理,只不过换了个不同的上司而已。”

第四阶段,黑死病后庄园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逐步瓦解,但它作为司法行政管理机制、作为乡村土地登记机关仍然存在了很久,甚至延续到19世纪初期。国外虽有一些学者以单个庄园或单个地区为研究对象,将庄园的历史一直研究到16、17世纪以后,但比之黑死病前“经营兴盛的时代”,国外学界对庄园晚期历史的研究相对较少,而国内学界则更少。

(三)庄园的商品化

早先国内学界认为,西欧中世纪的庄园主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组织。目前除了少数专攻中国史的学者外,大多数专攻世界史的学者已基本放弃这种简单化和绝对化的观点。在批判这种观点的基础上,学界很自然地发展出一种“二元经济” 的概念,即庄园既有自给自足的成分,也渗透着商品货币关系。可是,如果庄园经济不是单纯的自然经济体,也不是完全的商品经济体,那么强调它是一种“二元经济”实际上并没有解决多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庄园的商品化程度究竟有多高?哪些因素影响着庄园的商品化?

西方学者中很少有人认为庄园是与市场隔绝的,但他们关于庄园商品化的程度却有很大的分歧。早先的学者还根据13世纪的一些农书,认为领主庄园自营地生产的目的首先是确保自己的谷物需求,若有剩余才出卖。近来学界对13世纪英格兰庄园商品化程度的评价越来越高。波斯坦称13世纪后期领主的大地产已经是“资本主义取向的,是为攫取货币而生产谷物的联合工厂” 。罗德内·希尔顿也认为13世纪领主自营地“主要不是被视为维持修道院或世俗领主府邸的工具,而是被视为能够带来货币收入的资产” 。约翰·克拉潘也认为,大领主本身就是土地资本家或农业资本家。 这些学者的研究多基于对个别庄园账簿的统计研究,而最近坎贝尔则将分布范围较广的大量庄园账簿做成数据库,并把不同类型的农畜产品按照一定的比率折算成可以统一度量的货币,以此统计出了各种庄园的商品化程度。他认为影响庄园商品化程度的因素包括领主的类型、不同农畜产品的品种、庄园的空间区位(是否靠近城镇、交通是否便利等)、庄园在整个领主地产中的位置和功能(尤其是距离领主住所的远近)等因素。他和布瑞内尔甚至认为13世纪的英格兰已经是一个“商业化社会” 。这种评价是否过高,我们将从理论基础和历史事实两个方面加以辨析。

(四)庄园与村社的关系

在庄园与村社空间范围是否一致的问题上,早期的研究强调,“典型庄园”应当恰好就是一个村庄。但是经过科斯敏斯基等人的深入研究,目前学界已经形成共识,“典型庄园”其实是非典型的,大多数庄园不是包含几个村庄,就是仅为一个村庄内若干庄园之一。尽管如此,学界目前对单个庄园的微观研究仍然以与村社一致的庄园为主,对包含若干村社或与其他庄园共同构成一个村社的庄园的研究仍然相对薄弱。

学界对庄园与村社关系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巩固而团结的村社是领主管理庄园和施行农奴制的障碍,是农民反抗领主的组织手段。将阶级力量对比视为经济发展决定性因素的罗伯特·布伦纳就是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他在一篇引发广泛争议的论文中分析了近代早期西欧农奴制瓦解而东欧农奴制强化的根本原因。他认为,无论是人口变动、商业兴衰还是城市强弱都不能很好地解释东、西欧的巨大反差;而真正的原因在于阶级力量的对比。在西欧,维护敞田放牧和休耕轮作规则的需要导致了强大村社的存在。领主领地分散各地,很多村庄被多个领主分割占有,无法实施强力控制。村社维持了较高程度的自治,农民在村社中团结起来,推选村官,确保土地继承权,抵制领主的恣意索取。在东欧,不论农民的份地还是领主自营地都连为大块,使强大村社丧失存在基础;黑死病前领主在大拓殖运动中的主导地位阻碍了村社自治的兴起;村社规模小,人口少,而且又多属于单一领主。这些因素致使领主更容易压榨农民,而农民却无力抵抗。 马克垚也曾指出,“公社是农民反抗封建主的现成组织手段”。侯建新和徐浩也多次强调,庄园、村社和教区等多股力量的相互牵制为中世纪西欧的农民留下了较为宽广的自主空间和积累余地。 村社团结起来对抗领主的例子并不鲜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庄园处于村社之中,庄园的管理离不开村社的配合和支持,村社是庄园制度的基础。比如,著名史家马克·布洛赫在谈到村社份地制度与庄园制度的时候就说,“庄园绝对没有扼杀村社”,“两种体制共生共存”,村社是庄园“赖以取得权力以及收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 甚至还有学者提出,村社形成规则的敞田制度就是领主推动的结果,而领主强化村社的内部组织正是为了使其有利于庄园的管理。

这两种观点分歧甚大,甚至可以说在逻辑上是相互矛盾的。学界消解这种矛盾的方法有三种。最常见也是最简单、最难以令人满意的一种解释是:有时如此,有时如彼;村社有时配合,有时抵制领主的庄园管理。与这种共时性的解释不同,另一种解释是历时性的:起初村社是独立的,但逐渐被领主附加了各种义务,乃至被改造成为领主庄园管理的工具。这种观点在英国乡村史的研究中最有影响,比如梅特兰、维诺格拉道夫等人都认为,庄园是由外部力量强加给独立而自由的村社的。最后一种解释则将村社内部分为不同的阶层,强调领主是借村社内部矛盾而渗入其中的。领主一方面将村社上等户培植为庄园管理的骨干,充任其在庄园的代理人;另一方面也保护下等户,让他们免受上等户的恶意侵凌,鼓励下等户揭发上等户在担任庄官时各种中饱私囊、营私舞弊的行为。上等户对领主表现出更多的依赖和配合,而下等户则表现出更多的抵制和反抗。诸种观点多有分歧,这说明其中尚有深入研究的价值。

(五)领主与农民的关系

在领主与农民的关系问题上,学界有两种基本范式:剥削抗争与互惠和谐。剥削抗争范式下又有两种不同的倾向。由于相关史料多是领主在领地经营管理中留下的庄园地租册、惯例册、资产估价册、庄园收支账簿、庄园法庭卷宗等文献,而这些文献无疑更多反映了领主的权力和利益,因此早期的研究倾向于强调庄园的普遍、农奴制的严酷和农民的贫弱。比如剑桥人口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坦就认为,领主从农民手中攫取了近乎一半的生产剩余,这造成了农民的贫弱,使其在疫病的打击下变得脆弱不堪。 以罗德内·希尔顿和克里斯托弗·戴尔为代表的伯明翰学派则倾向于采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方式和阶级斗争理论,强调黑死病之前领主对佃农的剥削和控制是农民经济陷入危机的根源,而此后农民的成功抗争则是农奴制瓦解和封建主义出现危机的根本原因,由此缓慢地向资本主义过渡。

随着研究的深入,学界开始以村社和农民为中心自下而上地考察乡村社会,而不是以庄园和领主为中心自上而下地考察。这些研究多强调农民的团结、村社的强大、领主盘剥的有限性和农民独立发展的可能性。约翰·哈切尔在1980年就提出要重新评价农奴制,同时还指出维兰的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有很大的差距,负担劳役的维兰或者说习惯佃农尽管法律地位较低,但因其地租往往是固定的,且占地通常较多,因此经济地位并不低。相比之下,以自由民身份租佃领主土地的佃农,其地租受市场力量的推动上涨较大,而且其占地往往不多,实际经济地位未必比服劳役的维兰高。 最近神坂顺一(Junichi Kanzaka)利用1279年百户区调查档案研究了不同佃农的地租水平,其结论是:维兰(农奴)所负担的地租只有市场土地租金的一半左右,低于许多占地较少的自由佃农。 在此基础上,坎贝尔进一步提出,维兰是乡村中的“特权者”,他们以很低的“习惯地租”直接从领主手中得到土地,然后又以更高的“市场租金”将部分土地转租给其他佃农,或者雇工代役,成为领主与其他佃农之间的二地主;他们在村社和庄园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领主置农奴(至少是其中的全份地农奴)于优惠地位,以换取其合作和忠诚。坎贝尔甚至提出,不是领主在盘剥维兰,而是“维兰在盘剥领主”。 以瑞夫茨为首的多伦多学派则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强调了这样一个结论:中世纪英格兰的农奴是村社管理中的骨干和头面人物。 这些观点几乎要把我们对农奴制的传统看法完全颠倒过来。

无论强调领主的强大还是农民的巩固,这些观点均可归入领主与农民剥削抗争的理论范式。与此不同,霍曼斯较早时候就强调了庄园制度下温情脉脉的一面。领主会在节日到来时为农奴提供公餐,在农忙季节为服役农奴提供伙食;农民节日里向领主送鸡蛋、奶酪等小额礼物,农忙时为领主提供帮工。在霍曼斯看来,领主为农奴分配土地和农奴向领主提供劳役是一种“经济交易”,双方保持着“相互的忠诚和理解”,这种“礼物的交换有助于消弭二者之间的对立情绪,象征性地表达了作为双方关系基础的互惠”。 类似地,贝内特用“快乐的英格兰”来描述中古英国的庄园生活。 这些突出乡村生活中温情和谐一面的研究可以归入互惠和谐的范式。

造成这些分歧的原因,除了剥削率的计量和统计过程中的方法差异外,选取不同阶层的农民为研究样本,结论自然也会大有出入。村社并非一个平等社会,农民在土地占有、担任公职、亲属势力、个人影响力等方面存在差异。若以农民中的上层为样本来考察,则会得出领主控制不力,农民大有余地的结论;若以农民中的下层为样本,则会得出领主盘剥严苛,农民贫弱无助的结论。因此,化解上述分歧并将研究推向深入的一条途径就是将农民分成不同的阶层分别加以探讨。

国内学者近十多年来在英格兰乡村社会史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可以说,这是国内欧洲中世纪史学界最大的增长点,无论从论文发表和专著出版的数量,还是从青年学者的培养和研究队伍的壮大来看,都是如此。该领域的研究甚至比对文艺复兴的研究更热烈。这主要得益于北京大学、天津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相关学者的个人学术研究和博、硕士研究生培养。总体来看,国内学界关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侯建新教授在一系列论文和著作中,将农民的经济积累和力量壮大视为英国现代化的第一基石,形成了一套以中世纪晚期乡村社会的变化,如庄园的瓦解、农奴的解放、富农和乡绅的形成等因素来解释英国现代化起源的思路和理论,并在随后一步步通过研究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农民土地权益的巩固等因素来分析农民积累与壮大的法制和社会环境,进而提出并倡导经济—社会史研究。 此后,授业于侯教授的一批中青年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将这一理论不断拓展深化,形成了国内学界有关英国中世纪晚期经济社会史颇有影响的一种宏观理论和解释思路。今后这一理论的发展趋势可能在于,通过更多的史料解读和个案研究来检验宏观理论的解释力,并在宏观理论与微观经验存在脱节的一些地方尝试对宏观理论予以发展、修正或突破。

其次,刘景华、徐浩、谢丰斋等学者关注城市的兴起、市场的发展和商业化程度的提高,强调中世纪盛期,特别是12世纪晚期到14世纪中期英格兰的经济活力。比如刘景华将14、15世纪视为早期农业革命的准备阶段。 他还与崔洪健一起研究了东盎格利亚从中世纪到近代的经济发展,提出这一地区较为薄弱的庄园制度和较为自由的农民有助于其经济的承续和改革。 谢丰斋通过考察13世纪英格兰乡村市场的“超常”发展,强调了当时小领主的“私人权利”意识,并进而提出英国的资本主义在13世纪就“埋下了伏笔”。 徐浩较早提出,中世纪盛期的英格兰已经形成包括土地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 他提出,中世纪英格兰经济的商业化是市场导向的,而不是像中国古代经济中那样为满足民众自给自足的需要而产生的商业化。 他还考察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城市化水平,提出14世纪上半叶英格兰城市人口的比重已经达到20%,即摆脱了国际公认的低水平状态。 谷延方则在其著作和一系列论文中强调了中世纪盛期和晚期英格兰的城市化、商品化及其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农奴制瓦解、英国经济的转型和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可以说,中世纪英格兰的商业化、城市化问题是国内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而其中的总体趋势是,学者们对这两个“化”的评价越来越高,越来越乐观。

最后,村庄、田制等问题在最近十年来引起了学界的重视。舒建军在其毕业论文和随后发表的相关论文中,比较详细地讨论了中世纪英格兰田制的多样性、不同类型田制的特征及其区域分布,田制对乡村经济社会关系的影响等问题。 赵文洪考察了中世纪英格兰保留下来的不少村规民约,强调了这些规约制定、执行和意图中所体现出来的共同体特征,即农民的共同参与和共同裁决。由于这些规约多数旨在保障和落实公地制度的有序运作,因此赵文洪又进而强调了这种公地制度所蕴含的平等精神。 向荣教授最近专门探讨了敞田制在英格兰的形成背景、发展过程以及它在均衡耕牧冲突、合理有序利用资源和促进农业发展方面的贡献。 王玉亮则强调了中世纪英格兰村庄共同体的法律、经济等方面的“自治”和内部的平等互助关系。 实际上,在最近十年内,庄园已不再是国内学界研究的重点,因为它被视为领主利益的体现,反映了领主对农民的剥削和约束;通过庄园来考察中世纪英格兰的乡村社会,往往是一种站在领主的立场上自上而下的考察。因此,学界开始重视研究中世纪英格兰的村庄或村庄共同体,因为它体现了一种自下而上的研究视角,更能体现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实际地位。这自然是大有裨益的。不过,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关中世纪乡村社会的各种资料,诸如庄园法庭卷宗、地产清册、庄园惯例册等,往往是领主在庄园经营管理中留下来的,往往体现了领主的利益和需要,许多有关农民之间相互关系的信息并没有被记录下来。如何剥离这层代表着领主利益的蒙版,透析出乡村社会的真实图景和农民之间的日常交往,对历史学家来说是一项相当有挑战性的任务。

总体来说,国内近十年来对中世纪英格兰经济社会史的研究呈现出两个比较明显的特点。其一,研究的问题日益细微,比如沈琦对中世纪英格兰农民运输劳役和领主自营地上庄仆的专门研究,就代表了研究向细化发展的趋势。此外,学者研究的空间区域日益缩小,时间段限日益缩短,比如前述刘景华和崔洪健对东盎格利亚的专门研究。其二,学者们在引用国外学者的统计结果和研究结论之外,开始日益重视对史料的收集和分析。

尽管国内外学界都存在一种由以领主和庄园为中心自上而下研究向以村社和农民为中心自下而上研究转变的趋势,但是笔者仍然选择传统的以领主和庄园为中心的考察。这主要是基于如下三方面的考虑。其一,国外学者强调以村社和农民为中心的研究,是因为他们在以领主和庄园为中心的研究方面已经有长期的积累和丰富的成果,而我们在庄园的研究方面仍然比较薄弱,很多重要的问题还不甚清楚,比如庄园的管理组织、庄园账簿的内容和结构、庄园法庭的运作等。其二,保留下来的史料多是以领主和庄园为中心的,如果我们打算在简单引用国外学者的统计数据和研究结论之外加强对史料的直接利用,研究领主经济和庄园制度就是一种更为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三,国外学者,比如以瑞夫茨为代表的多伦多学派在利用庄园资料研究农村社会时就采用了许多统计学和社会学的方法,然而笔者还远不能得心应手地使用这些方法。

与国内研究逐渐细化和深入的趋势相适宜,笔者的考察时间上限定在12世纪后期和14世纪初期这一“扩大的13世纪”,即中世纪英格兰庄园直接经营大为兴盛,庄园制度较为发达,庄园史料较为丰富,学界研究也较为成熟的时期。这意味着有关庄园起源的诸多问题,比如罗马时代不列颠维拉的遗产对后世的庄园有多大的影响,盎格鲁—撒克逊带来了自由的村社还是大地产(或复合地产),丹麦人的入侵对丹麦法区和英格兰其他地区庄园的发展和农民的地位分别产生了哪些影响,诺曼征服是迅速地从大陆“输入”了庄园制度还是仅仅延续并强化了盎格鲁-撒克逊晚期的庄园制度,庄园是后来被强加给已经存在的自由村社的还是二者同时产生互为条件的等等,都将被笔者暂时搁置。这也意味着,笔者对黑死病后庄园变化的考察较为简略,而16世纪后英格兰庄园的缓慢转变和长期延续也只能留待将来进一步研究了。在空间范围上,笔者将限定于英格兰,即不包括今天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疆土中的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三、史料类型

史料是历史研究的基础。研究中世纪英格兰的庄园制度(尤其是庄园最兴盛的13、14世纪),主要有五种史料。

(一)国王的法律、法令及其地产调查资料

地方领主属于国王的封臣,应当履行骑士军役、参与郡法庭和百户法庭,因此国王有关这些问题的法律和法令都与庄园的管理和封授有关。国王赐给地方教俗领主地产和司法行政管辖权的特许状(charter)则具体规定了领主的权益。国王关于民兵役、维护王家大道、每个村庄组织巡夜、十户联保会、为集体打击盗贼和其他罪犯而呼救求援(hue and cry)的制度,以及协助验尸官调查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义务等,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庄园来落实的。这些法律法令是考察国王干预和规制地方社会(村社或庄园)的重要资料。比如,围绕庄园习惯法是自成体系还是受普通法影响而产生这一问题,最近学界就出现了论争。

当然,英格兰很多庄园的历史从文献上都始于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目前这一重要文献在国内已以多种形式收藏。其中北京大学所藏的《维多利亚郡志》,在每个郡的第一卷通常都编译有该郡的《末日审判书》全文。国外学者已对《末日审判书》进行了多种方式的统计研究,从达比系统的历史地理研究, 到萨利·哈维对11世纪末期自营地和佃农份地犁队数量的统计研究, 最近甚至出现了以该文献中对地产年收入的估计值为基础统计11世纪后期英格兰“国内生产总值”的研究著作。 整个文献也被制作成数据库,可以很方便地进行检索和统计。 我们在研究英格兰的庄园制度时,不打算进行类似的统计研究,只是在对某个庄园进行微观个案研究时,需要查阅《末日审判书》,以便了解它的早期状况。

13世纪以后对研究庄园制度最有价值的王室地产调查资料有两种。一是1279年的百户区调查卷档(Hundred Roll),它的独特性在于不是以庄园为单位,而是逐个百户区、逐个村庄地进行调查的,因此很好地补充了地方封建领主地产调查的不足。科斯敏斯基就是以此为基础,极有说服力地证明了13世纪即使是在庄园最为发达的英格兰中部诸郡,与村庄一致的庄园也是少数。 另一是“死后调查书”(Inquisitions Post Mortem)。在国王的直属封臣死后无嗣或继承人年幼的情况下,领地归国王暂管,其间的收入由监管人向财政署汇报。为了弄清这些领地的各种资产及收入,国王通常派专门的调查员前去召集民众调查,其结果便是“死后调查书”。科斯敏斯基对13世纪英格兰农史的研究和最近坎贝尔对领主经济的研究就大量使用了这些资料,尤其是后者还将“死后调查书”做成两个数据库来进行系统的统计研究。

(二)法学家的著作、农书、领地管理小册子等

在13世纪英格兰的法学家伯拉克顿所写的《论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一书中,将英格兰负担劳役的维兰作为农奴,用罗马法中有关奴隶的规定来界定农奴的法律地位。这虽然与农奴的实际地位未必一致,但并非毫无关系。普通法逐渐采用了这样的法律准则:维兰作为农奴处于庄园主的司法管辖之下,但关于某人是否属于农奴的诉讼,却由王室法庭来审理。伯拉克顿还讨论了十户联保会在王室司法行政活动中的作用,而很多十户联保会实际上落入地方领主的管理之中,且其事务往往一并在领主的庄园法庭上处理。关于地产权益的各种诉讼规则,也都与庄园主或其佃户的利益息息相关。这些内容对研究庄园制度,尤其是对研究庄园司法行政与整个王国司法体制的关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先由拉蒙德和坎宁安编著, 后由欧钦斯基进一步校勘增补 的几份13世纪的农书是研究庄园管理和农事安排的基本资料。另一份称为 Fleta 的文件则专门指导领主的总管如何巡视庄园,主持庄园法庭,并提供了庄园法庭卷宗的范本。 这些资料是研究庄园制度最基本最常见的史料。不过,它们只是向领主提出管理庄园的建议,只说明“应当怎样”,而不能说明“实际上怎样”。

(三)庄园的地产调查册、资产估价册、惯例册、地租册、地块册和置地文契

地产调查册(survey)是领主组织对庄园系统清查之后的记录,内容包括庄园上的各种资产,土地及其佃户、租金,佃农姓名,负担何种义务。资产估价册(extent)详细登记庄园上的各种资产及其年收入,旨在告诉领主每年可从庄园获得的收入总额。惯例册(custumals)主要是登记庄园上各种佃农所应负担的各项义务,兼及庄园的惯例和规则。地租册(rental)登记庄园上每个佃农的占地多寡及地租类型、数额、交付时间等信息。地块册(terrier)则不仅登记每块土地被谁租佃,还说明其具体位置,与何人租的哪些地块为邻。置地文契(cartulary)则是抄录各种土地交易(受领、封赐、租赁、买卖等)的契约文书,作为日后出现纠纷时的凭证。这些资料的内容与1086年《末日审判书》的内容相似,可以视为地方领主对其领地内庄园的“末日审判”。12世纪末期前这类文献较少,但12、13世纪之交突然大量涌现,到13世纪不仅形式逐渐规范化,内容也日益详尽。比如关于佃农的劳役负担,已经不再局限于规定某位佃农承担几天劳役,还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干什么农活、应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算一天劳役,甚至对节假日、阴雨天、佃农生病或有事等情况的处理也有详细规定。黑死病之后各种地产调查册不仅数量较少,而且内容也越来越简略。由于庄园出租经营的流行,地产调查册不再关注佃农的劳役,而是关注地块的位置、租佃者,以及租金数额和交付时间等信息。

这类史料的主要价值在于,它可反映出庄园内领主自营地和佃农份地的比重,不同阶层佃农的土地占有、地租负担等方面的经济条件,地租形态及其演变,甚至地块的空间分布。其缺陷在于,它只登记直接从领主租佃土地的佃农及其负担,对不从领主而是从领主的佃农那里转租土地的其他农民则并不关心;它只登记从领主租佃土地的佃户家庭的户主,对于佃户家庭内部的成员和结构并不关心,因此不能反映乡村社会的全貌。

(四)庄园收支账簿

庄园收支账簿出现于13世纪初期,到13世纪中期开始流行起来,其格式和内容逐渐规范化。它是对庄园年度各项收入支出的详细记录,目的在于明确庄园管理者(管家、庄头等)当年应当向领主交纳多少物资、钱款,通过账簿审计减少管理者营私舞弊的可能,是领主庄园直接经营政策的结果。它通常先登记庄园的各项收入(上年积欠、地租、法庭罚金、出卖自营地农畜产品、佃农劳役折算等),随后登记庄园的各项支出(向领主送交的物资、钱款,房屋、农具、种子等的修缮和购置,雇工工资、长工伙食、饲养牲畜的费用等),最后两项相减,算出庄头应当补交的款额,算作个人对领主的债务。

庄园账簿的史料价值在于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庄园账簿详细登记了各种谷物和畜产品在不同年份的售价,登记了为不同季节和工种的长工和临时雇工支付的报酬,这为研究中世纪英格兰的物价和工资变动提供了难得的详尽史料。 其二,13世纪中期的不少庄园账簿在支出项目中登记了领主自营地播种不同谷物所用的种子量,在收入项目中则登记了这些谷物的收获量,甚至还直接在账簿边缘计算出收成是种子的多少倍,这为研究中世纪谷物的产量,甚至整个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提供了宝贵的资料。蒂托对温彻斯特主教地产上谷物单产的研究就利用了该领主详细而连续的庄园账簿。 其三,庄园账簿详细登记了各种农畜产品的收获量,庄园上长工、雇工、牲畜等直接消费的数量,送交领主的数量以及卖向市场的数量,这为研究中世纪英格兰农业的商品化提供了难得的资料。布瑞内尔和坎贝尔就是以此建立他们的商业化理论的。 其四,庄园账簿登记了领主在庄园的收入、各项投入,希尔顿和波斯坦就以此为资料研究了领主的投资率。此外,庄园账簿对于研究领主的消费、领主庄园经营政策的变化等亦有帮助。

庄园账簿作为一种经济史料的缺陷在于,编制并留存下来的庄园账簿绝大多数都是大领主的,其中又以教会大领主的为主。这是因为,小领主拥有的庄园较少,多数集中在一个区域,且往往自己就住在庄园上,能够经常且方便地视察庄园并直接决定庄园事务,因此无须采用垂直分层的地产管理组织,无须费时费力地编制庄园账簿。加之教会大领主最有文化知识,也最善于保存文献,因此现今能看到的庄园账簿多是教会大领主的。庄园账簿的这种不均衡状况容易造成我们过多地以大领主(尤其是教会大领主)代表整个领主阶层的研究倾向。

早先对这些庄园账簿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对单个庄园或单个领主所有庄园的统计研究,尤其是对在较长时间内具有连续性的庄园账簿进行的研究。由此得出的结论主要是作为一种微观个案例证来使用的。但是,近年来以坎贝尔为主的研究团队将1250年到1449年之间870个庄园的1 900多份庄园账簿做成庞大的数据库,以此进行涵盖较大范围的统计研究,使庄园账簿的利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目前,我们在国内能够进行的只是利用单个庄园连续的账簿进行微观的个案研究。

(五)庄园法庭卷宗

庄园法庭是领主对一个庄园范围内的民众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主要形式。法庭卷宗产生于13世纪30年代,三十年后撰写法庭卷宗成为领主们的普遍做法。法庭通常由领主总管或管家主持,各种佃农承担不同的出席义务,由陪审团来检举和审理案件。其职能主要包括维护领主权益、处理公共事务、解决庄民纠纷、履行王国义务。如果庄园主同时拥有管理十户联保会的权力,那么他会每年举行两次庄园大会,一并处理十户联保会和庄园事务。与其他庄园史料不同,法庭卷宗的详细程度虽然在黑死病后有所下降,但它延续的时间特别长,很多庄园甚至在17、18世纪还继续举行庄园法庭并撰写卷宗。庄园法庭卷宗在13世纪中后期迅速普及的原因有三:一是整个社会管理文字化的提高;二是领主庄园直接经营的需要;三是王室司法行政革新的促进。关于庄园法庭的运作机制,我们将在第五章第三节中详细论述,这里仅讨论法庭卷宗的内容及其史料价值。

庄园法庭卷宗有多方面的史料价值。其一,庄园法庭关注庄园内部的日常运作,对于研究庄园内部的管理机制、领主与佃农以及庄园与村社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村社内部不同户等之间的矛盾冲突具有无可取代的重要意义,因为只有法庭卷宗能深入到最底层民众的日常生活世界中。其二,庄园法庭卷宗中登记了佃农死亡之后的土地过户信息,这为研究人口史提供了难得的资料,很多学者就是以此为史料统计出黑死病所造成的人口下降幅度的。 其三,一些庄园法庭卷宗中(尤其是13世纪末期以后的卷宗中)登记了其所在或所包含的村庄的村规民约,这些规约对于研究敞田制度、乡村组织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奥尔特就通过艰辛的史料爬梳,辑录了这些村规民约,进而研究了中世纪敞田制度的维护和运作。 最近理查德·斯密斯和茨维·拉齐所编的《中世纪社会与庄园法庭》一书收录了学者们运用庄园法庭卷宗进行的多种角度的研究成果。

记录庄园法庭卷宗的那些书记员并不是为19、20世纪乃至今天历史学家撰写史料的。就像其他庄园资料一样,法庭卷宗也有其缺陷和不足。其一,它们最关心的仍然是庄园事务而非村社和堂区。其二,即使是庄园事务,它们也倾向于关注涉及领主权益的事务,其他事务只有在涉及领主的利益时才被记录下来(比如收取农民纠纷的罚金或登记佃户之间的土地交易)。其三,它们登记的主要是乡村生活中破坏性的异常事件,比如侵权、纠纷、死亡、旷工、打斗等,对于乡村社会中的团结、协作关注较少。其四,庄园法庭上登记的人大多是担任各种公职(庄头等庄官、陪审员、担保人、罚金评估员、村规民约监督员、看田人、护林员、啤酒和面包质量监督员等)的人,其他农民只有在受到侵害或施行侵害后才被法庭关注。而妇女只有在本人是直接的侵害者、受害者或孀居时才会进入法庭卷宗。这就使占半边天的女子在法庭卷宗中不能得到与男子同等的展现。

庄园法庭卷宗能够反映庄园内部和乡村社会的许多细节,但由于上诉缺陷,它所反映出来的乡村社会又是经过筛选的、存在偏差的。学界在庄园史料的运用方面展开了方法上的创新和论争。以瑞夫茨为首的多伦多学派收集、整理、出版了拉姆齐修道院下属各庄园的法庭卷宗,进而尝试通过姓名学和统计分析的方法,透过庄园再现隐身在其后的村社组织和农民分层。其基本方法是罗列法庭卷宗中的人名,通过其中包含着的绰号(比如懒汉某某)、职务(比如护林员某某、羊倌某某)、居住地(比如某某村的某某)、亲属关系(比如某某的儿子某某、某某的妻子某某)等信息,确定庄园内有多少农民,然后再结合地租册和惯例册考察不同阶层农户在村务和庄园管理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随后茨维·拉齐对多伦多学派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批评,认为仅靠姓名中包含的信息进行统计存在很大的误差。比如,一份庄园法庭卷宗中可能多处出现某个相同的姓名,多伦多学派径直将其登记为同一人,而事实上法庭卷宗的其他内容反映出他们根本不是同一人,有时是同时存在多个同名同姓的人,有时是一个人去世后又出现了另一个同名同姓的人,而更多情况下他们并不同名同姓,只是法庭书记员为了简略,仅记录了村民熟知的称呼而非全名。 基于此,拉齐在他对海尔索文堂区的人口史研究中,就采取了一种更复杂但更准确的方法,即为庄园法庭卷宗中的每个人名制作一个人事卡片,将卷宗中有关他的事情全部摘抄下来,进而分析他是否为同一人,如若不是,还需弄清他到底是几个人。 显然茨维·拉齐的方法更为准确,我们也尝试采用这样的方法,对收集到的由莱伊·洛克(Ray Lock)所编的1303—1399年之间索福克郡瓦尔舍姆(Walsham)庄园两卷本的法庭卷宗进行微观的个案研究。

四、研究方法

学术界研究中世纪英格兰乡村史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首先,传统的文献分析法仍然是学界采用的基本方法,即收罗和援引村规民约、庄园惯例册、法庭卷宗等史料中的描述,对某一结论给出尽可能多的例证。比如霍曼斯和贝内托的研究就主要是这种类型。或者像茨维·拉齐在研究海尔索文地区时所用的方法,即根据法庭卷宗尽可能地收罗和再现每个人的亲属关系、社会交往、经济交易、违规行为、参与纠纷等情况,从而揭示乡村社会的网状图景和代际更替。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它能够为某一现象的存在提供文献佐证,能揭示乡村社会多种现象同时存在的复杂图景。但是,它的缺点在于,文献提供的图景纷繁复杂,往往互有差异,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同时存在,而其中哪种现象更为普遍,哪种趋势更占主流,往往缺乏定量的描述。因此,仅靠传统的文献分析方法,我们无法从繁杂的万花筒中形成较为明晰概括的图景。

其次,目前中世纪英格兰乡村经济社会史研究中最流行的方法是统计分析法。近年来国外学者最具代表性的论文和著作,几乎都是努力将研究结论建立在数据统计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其实,这种方法已经有长久的历史。20世纪上半期俄国学者科斯敏斯基通过对英格兰百户区卷档的研究,取得了各国学者公认的成就。近来大卫·斯通对不同庄园经验效益、不同劳力劳动效益的分析,坎贝尔对14世纪初期英格兰农业商品化水平的研究,以及日本学者神坂顺一对13世纪地租水平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都是通过对庄园账簿或百户区卷档进行数据加工处理,然后采用各种统计方法做出来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坎贝尔组成了一个研究团队,将大量的庄园账簿做成了一个庞大的数据库,辅之以现代计算机高效准确的数据处理软件,取得了此前学者望尘莫及的研究成果,大大推动了学术的进步。中世纪英格兰的庄园账簿都是文字叙述式的,将数千个庄园的成万份账簿录入数据库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我们无法接触和利用这些数据,不可妄加评论。不过,笔者感觉这种方法也存在一个可能的缺陷。在庄园账簿中,很多收入支出项目是以实物计量登记的,很多佃农的地租是混合了劳役(包括周工、帮工、杂工等)、货币和实物三种形态的,无论是坎贝尔对商品化程度的研究还是神坂顺一对地租水平的研究,都必须将各种实物按照一定的单价折算成统一的货币,这样才能汇总比较。但是,采用何种价格来折算呢?各种农畜产品的价格不仅具有较大的季节差异,而且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采用不同的单价(即使是法莫尔统计出来的那种平均价格)会存在很大的时空错乱的风险。比如,在一个交通不便、产品很难出售、物价较低的庄园,若按照伦敦附近地区的价格来为农畜产品折价,则会明显夸大相应农畜产品的收入和支出。如果按照农忙季节临时雇工的工资水平来为农闲季节的佃农进行劳役折价,则会夸大这些劳役在佃农实际负担中的比重。

最后,乡村考古学是近来颇受学界重视的另一种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国外的考古学迎来了大发展的时期,考古发掘的对象从重大的政治、军事遗址向更多的日常生活遗址转变。随着社会史的博兴,考古学界开始越来越关注底层社会、乡村社会,对乡村,特别是对近代以来被遗弃的村落遗址的考古发掘越来越多。从事中世纪乡村史研究的学者开始越来越关注,甚至直接参与乡村考古,将文献分析与考古发掘所得遗物、遗址的分析结合起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比如,克里斯托弗·戴尔等学者在考察聚居村落、敞田制等的起源过程中,就利用了大量的考古报告。罗萨蒙德·费斯关于盎格鲁-撒克逊后期和诺曼征服后乡村发展与领主权形成的专著中,也使用了不少考古学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为学界分析庄园的兴起、村庄的形成、田制的差异以及这些问题背后的影响因素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不过,无法实地考察,无法利用考古资料,是国内研究欧洲中世纪乡村史的一大障碍。

国内对欧洲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特别是中世纪英格兰乡村史的研究,目前在很多重要问题上,主要还是依赖于援引和分析国外学者的统计数据和研究结论。若能在引用这些数据和结论时说明数据的来源、统计的方法和所引学者的主要观点和倾向,就已经颇为难得了。可喜的是,国内学界在传统的文献分析方面已有一定的进展。在研究中世纪英格兰的庄园制度时,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很难收集和利用相关的庄园史料。目前这种史料状况已有较大改变。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期的很多书籍,不少已经数字化和电子化,可以便捷而免费地通过互联网获取,以PDF电子文档的方式阅读。其中既包括当时的研究论著,也包括当时编译出版的很多庄园史料。对14世纪以后出版的书籍,可以通过“英国早期作品在线”(EEBO,即Early English Books Online)和“18世纪作品在线”(ECCO,即Eighteenth Century Collections Online)等数据库方便地获得。对于相关学术期刊上的文章,我们也可通过JSTOR等数据库获取。这使我们不仅能够对国外学者的学术论著有更全面的收集和分析,而且完全有可能在收集庄园史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较为扎实的研究。

五、主要内容

本书共分七章。

第一章综述学界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角度阐释农奴制的各种观点,大致从人地比例、市场发育、技术条件、利润准则、剥削与互惠、上层政权结构、城市的经济和政治力量、村社集体力量等微观经济逻辑和宏观制度背景展开讨论,努力从分歧重重,甚至相互对立的观点中寻找造成分歧的原因,并尝试提出化解这些分歧的方法。其目的在于树立一个学术的参照,确定我们考察中世纪英格兰庄园制度时应该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第二章主要考察11、12世纪英格兰领主地产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12、13世纪之交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人口增长、土地匮乏、物价上涨、商品化日益推进等经济条件给领主地产经营管理所造成的困境。

第三章分析领主扩大自营地直接经营的原因、方法和具体表现。我们考察直接经营兴盛的原因,目的在于探讨在大致相同的经济条件下,英格兰领主为何没有像欧洲大陆的法国和意大利地区的领主那样转化为坐食地租者。在庄园自营地经济的规模和效益方面,重点考察它是否超越了农民的家庭经济。关于庄园自营地的商品化,我们重点关注商品化程度究竟有多高,哪些因素影响着商品化程度的高低,以便对近年来国外颇为流行的“商业化派”作出辨析。

第四章讨论庄园自营地的劳动力构成。重点关注四个问题:影响庄园自营地劳动力供需的因素有哪些?不同类型的劳力各有什么优缺点?领主如何据此对不同类型的劳力加以综合利用?劳役折算对领主和佃农有何不同意义?

第五章讨论庄园管理的组织和手段。这一章的重点在于三个问题。其一,在垂直分层的管理组织中,总管、管家、庄头、审计员各有哪些职责?怎样相互监督?其二,庄园收支账簿是如何出现并迅速流行起来的?它的内容和格式有何特点?从中能反映出领主什么样的利润观念?其三,从庄园法庭的主持者、参与者、运作程序、基本职能、裁决方式、执行手段等方面来看,庄园法庭具有何种性质?

第六章探讨领主在庄园的收入、消费和投资。收入方面,重点考察不同领主的收入结构有何差异,领主收入在不同时期的变化,以便评价13世纪领主直接经营庄园自营地的效果。消费方面,重点考察有哪些满足消费的基本方式,哪些因素影响着领主对消费方式的选择,领主的消费对自营地的生产安排有何影响。投资方面,重点考察领主们投资的去向和投资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便讨论领主们的投资观念。

第七章探讨庄园与村社的关系。其中我们重点关注两个问题,即领主在庄园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村社组织进行了哪些调整和利用?村社组织和庄园管理是如何融合在一起的?此外,我们还详细分析了中世纪英格兰十户联保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并进而探讨英格兰的王权是如何借此渗透到基层社会的。

在完成上述考察之后,我们将努力形成一些自己的看法和结论,明确今后研究的方向,并从方法论上对如何推进欧洲中世纪经济史的研究进行一些初步的、粗浅的思考。 o+fhhxBuytrDkyZvXOPXjYPkhaB4buAOBwzI5Jlvk7Sco4XJdjc9nyNGNoKRar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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