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研究哲学?一个简单的回答是:我们之所以研究哲学,是因为在我们随身携带的精神行装中,就已经包括了哲学——不管我们是不是已经知道了这一点——所以,我们最好还是对它多一些了解!
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用下面这个悖论作为例子。有些人相信他们不应该夺取人类性命。但同时他们又相信他们应当保卫他们的国家。那么当战争爆发时,他们该做什么呢?如果参军,他们将与“不得杀害他人”的规则发生冲突。这个悖论有没有一个解答?比方说,是不是其中一个规则比另一个规则更基本——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是为什么?这些人还必须问,特定情境下的军事行动在多大程度上将拯救生命;他们必须对自己的各种规则作彻底检验。对这些问题,我们追究得越深入,我们的工作就越富有哲学意味。
以这种问题和回答的形式出现的种种哲学预设,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而不管我们是否意识到它们的存在。领悟这些预设,借助于这些预设而进行思维,这不仅涉及某种个人性质的东西(我们设法使自己变得更好),而且涉及某种普遍的东西——我们是在尽可能寻求一些称得上真理的洞见。如果我们这样行事,我们就是以哲学的方式行事了。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从别人已经想过的东西、已经做过的事情那里获得教益。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应该“研习哲学”的缘故。
我们还可以问:哲学可以教给我们什么?今天,凡我们能认识的东西,难道不都是由科学教给我们的吗?即使科学无法为规范和价值提供理由,我们也可以通过诉诸法律来解决这些规范性问题。比方说,我们的社会已经取缔了种族歧视——这样的话,还有什么留给哲学来做呢?
但假如有一个社会还把种族歧视当作合法的事情,假如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我们是不是还必须尊重这样的歧视呢?如果我们不愿意这样做,我们或许可以诉诸禁止种族歧视的国际人权决议。但我们如何来说服那些拒绝人权决议的人呢?我们或许还可以在寻求辩护的道路上再往前走一步:我们可以诉诸宗教信念,或者一些我们认为不言自明的基本的正义原则。但我们如何才能说服那些具有不同宗教信念的人,或那些把其他原则当作不言自明的人呢?
为寻找一个可能的答案,我们可以先做以下的反思。知道什么和相信自己知道什么,这两者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区别,相当于这样两种情况的区别:一是拥有充足的理由去主张某事是真的、对的,一是并没有这样的理由来做这样的主张。这样,在多大程度上我们可以知道某些规范是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个问题,就成了我们是否拥有充分理由来主张这些规范之普遍性的问题。但这样一些理由并不是单属个人的:一个理由假如是有效的,那就是对每个人都有效的,而且不管它是由谁来表述的,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一个使我们有权利声称拥有知识的理由,因而就是一个在批判性检验和相反论据面前站得稳的理由。只有那些经受住持有不同观点的人的自由而公开检验的主张,才称得上是有效的主张。“一个合理的主张会是什么”,有关这个问题的一个看法,我们由此可以得到一点了解了;在这个看法中,就可能包括着一些哲学的(伦理的)问题。
人们通常把“是什么”的问题和“应当如何”的问题区别开来,并且说科学是对“是什么”的描述和说明,但它无法解释为什么“应当如此”。这个区别听起来好像满有道理:科学(比方说)可以描述我们是如何学习的,但不告诉我们为什么应当学习。也就是说,科学可以向我们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想要达到一个特定目标(比方说,以尽可能好的成绩通过考试),我们为什么要学习一些东西。我们还可以解释,为什么如果想要得到某份工作,我们就应当参加那场考试。但是,这些“应当”的问题包含着一些相对的目标,这些目标对于其他目标来说是手段;而我们为什么应该选择这个手段——目标系列中的那个最终目标,却无法由科学来提供答案。
但是,通过澄清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也就是说,通过说明推动我们的动机是什么、我们的行动的后果是什么、存在着哪些可以选择的方案,科学仍然可以对我们的态度和行动产生重要影响。而且,科学可以搞清楚,人们通过他们的言行表明他们相信什么是对的、好的,因而揭示规范在社会中是怎样发生作用的。但从所有这些有关规范的事实,并不能推出结论说某些规范就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
因此,当(比方说)人类学家在描述一个社会中的规范的时候,他们的意思是这些规范在这个社会中是“有约束力”的。但这并不是说这些规范对于我们是有约束力的,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同的社会中;这也不是说,这些规范就因为生活在那个社会中的人们相信是有约束力的而真的就是有正当理由的(比方说,用人作为求雨的祭品)。举个例子说,有一个社会实行将生理或心理不健全的婴儿遗弃的做法,我们可以对这个社会的规范作出理解,但不认可这些规范是正当有效的。承认某些规范在发生作用,就好像它们具有约束力一样,与认可这些规范是普遍有效的,不是同一回事。
我们将不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讨论,否则我们就是在导论中写整部教科书了。我们只希望表明这样一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种种规范性问题,可以把我们引向各个不同学科部门,也可以把我们引向哲学。这样做的目的,是表明从事哲学的研习是有意义的。
关于科学和哲学的关系这个复杂的问题,我们想补充一个简短的评论:科学的成果,是由构成有关科学项目之基础的种种概念预设和方法论预设所共同决定的。为说明这一点的实际意义,我们可以来看一个具体问题,比方说建造一个水电站;这个问题既可以从经济的角度来分析,也可以从生态的角度来分析;既可以从技术的角度来分析,也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或者,也可以从不同的群体的角度来分析。这些不同的角度照亮了所研究问题的不同方面,就此而言,单单一个角度是无法告诉我们有关那个问题的全部真相的。要理解“实际情况究竟如何”,不管是建造一个水电站,还是对学校系统作集中管理,我们都必须熟悉有关问题的不同角度。如果我们把这种对不同角度的分析称作一种哲学反思,我们就可以说,当我们面对不同学科提出的问题的时候,这样的哲学反思是恰当的——在一个因为专业化而原子化的文明中,它有助于我们维持某种总体视野。
上面我们设法表明哲学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当我们在这个导论中这样做的时候,我们是受了我们自己对哲学中心问题之特点的理解的引导。其他作者可能会强调其他一些问题、其他一些思维方式。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本书的框架就是由我们前面所指出的东西所构成的:本书是一本强调自然权利的问题、强调科学和科学合理性的扩展的欧洲哲学史概论。这张地毯上有许多丝线,但这两条是迄今为止最长、最重要的。
与其他哲学史介绍相比,我们设法避免一些众所周知的陷阱。一部哲学史著作总是带着作者的学术视角、背景知识、研究领域和文化取向的印迹。因此,每一种历史叙述都代表了先前思想的一个视角。不可避免地,人们会强调历史的多样性当中自己觉得相关的、重要的东西。没有人有能力通过中立的眼镜来阅读马基雅弗利、马克思和海德格尔。作者如果认为自己能够从一种永恒的视角出发或者从上帝的眼光出发写一部哲学史或任何其他历史叙述,那是一种幻想。这是哲学史家的命运,不管他们愿意还是不愿意。历史学家不是吹牛大王,不可能把自己拉出自己的学术和文化环境之外。
以往的哲学家们也声称自己说出了真理。他们不仅对他们自己的时代、也对我们的时代提出了挑战。要重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我们就必须对他们所说的东西采取一个立场。这样做的前提,是我们有能力建立一种使我们有可能把自己的观点与他们的观点相对质的对话。一种从事哲学思考的哲学史之所以不同于一种对过去思想的二手重构,其缘由就在这里。
在建立与过去哲学家对话的同时,我们还设法在他们自己预设的基础上对他们进行理解。对于所说出的那些话,我们既希望去倾听,也希望去回应。
但在有些领域中,本书区别于现行的一些哲学通史。人们通常都承认,现代开端之际的科学革命对通行的世界观形成了挑战,提出了新的认识论问题和伦理学问题。因此在所有哲学通史书中我们都看到对哥白尼、开普勒和牛顿的讨论。我们同意这种观点。但我们也认为,人文科学的兴起和社会科学当中的革命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传统教科书一般仅限于讨论古典自然科学对我们的世界观、我们的人类观的影响,本书则再往前走一步。与达尔文、弗洛伊德、涂尔干和韦伯的名字相联系的那些科学,都提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哲学挑战。因此,在本书中,读者将发现我们对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心理分析作了相当详细的讨论。
对一个哲学文本,你是可以用不同方式来阅读的。在阅读本书之前,记住这一点是很有帮助的,不管你决定是从一开始就阅读哲学文本,还是等读完了本书再读哲学文本。这些方式包括:
1.首先,设法理解所说的内容。这里有必要强调原始文本的重要性。但为了把握哲学问题,阅读教科书的评论常常会有所帮助。在阅读原始文本时,重要的是要把任何原始文本都看作是它所从属的文本整体的一部分,并且从来自思想史的一个较广视角出发来看待这个文本。
2.但是这个文本也来自一个社会,这个社会既对这个文本产生影响,或许也受到该文本的影响。因此在一个历史语境中看待这个文本是有好处的。这也可以包括社会学分析和心理学分析。比方说,研究家庭背景、社会地位或政治利益可能如何下意识地影响了作者及其同时代人。
3.但是一份哲学文本的主要目的是表达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为真的某种东西。要把握住这些文本中的这个哲学核心,就必须追问在多大程度上事情确实就如它们所说的那样。这要求与文本进行某种形式的对话:你提出自己的观点,与文本中的观点和论据进行对质。在这种对话中,被承认有分量的,只是最好的论据。哲学家们不满足于发现黑格尔说了什么,也不满足于设法发现黑格尔的思想是如何受到他那个时代的社会的影响的;哲学家们还希望知道,他的思想是不是有效、在多大程度上有效。
哲学的主要任务是提问,这件事情必须靠我们自己来做,但别人可以在我们提问的过程中提供一些帮助。在一本书的末尾——甚至在一本书的开头——找到那种“终极”回答,这种可能是不存在的。但是,正如老子曾经说过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