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的业绩属于我的一位朋友,他是哈佛法学院的毕业生,也是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我认识他是在1960年前后,当时我告诉他,当律师作为爱好不错,但他可以做得更好。他成立的合伙公司和沃尔特(沃尔特·史洛斯,该文提到的另一位超级投资者)的完全不同。他的投资组合集中在非常少的几只股票上,因而,他的投资业绩波动要大得多,但也是基于同样的价值投资策略。从历年的结果可以看出,他愿意接受业绩出现更大的起伏,他恰好是一个心理结构倾向集中的人,业绩显示也是如此。碰巧的是,这份业绩属于查理·芒格,他是我的合伙人,多年来和我共同管理伯克希尔·哈撒韦。然而,当他运作他的合伙公司时,他的投资组合和我以及前面提到的几位几乎完全不同。
(摘录自沃伦·巴菲特的文章“格雷厄姆-多德斯维尔式的超级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