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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信贷指标在中国:历史视角

6.2.1 计划经济时期:完全的信贷指标管理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78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决定生产和分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建立了“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当时唯一的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行政区划逐级设分支机构,各级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总行的指令和计划;人民银行既是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又是经营存贷款银行业务的经济实体,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它的信贷、结算和出纳制度,其设计的初衷都是为了严格监督和保证中央高度集中的计划任务的执行和实现。银行体制长期依附于财政体制,按财政的需要和经济计划办理信贷、结算和储蓄。

在资金管理方面,消费领域实行严格的现金计划;生产领域则实行自上而下的严格的信贷资金计划管理。银行内部实行统收统支、统存统贷的资金管理制度,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下属各级银行层层下达年度各项存款、贷款和现金投放、回笼的额度指标,各级银行必须保证计划的实现。全国各地银行的存款全部上交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安排使用;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分项目层层下达指标,并全部由总行核批指标。各地银行只能在总行批准的指标内发放贷款,各项贷款指标之间必须专款专用,不能相互调剂。存款、贷款两条线,互不联系,分别掌握。

人民银行总行于1950年试编业务收支计划,标志着信贷资金开始进入计划管理阶段。1952年,对信贷计划的编审、指标管理、执行检查做了具体规定,初步建立了新中国的信贷管理体制。从1953年起,为了适应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要求,银行信贷计划加强了计划管理和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

1953年,我国银行体系建立起“统存统贷”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从组织结构看,整个银行机构的结构特征表现为“三级管理、一级经营”。信用货币的供给总是通过贷款的发放这个渠道进入流通领域,具体表现为“贷款—现金与存款—贷款—现金与存款”的一个循环。从货币控制上讲,由于大一统的国家银行体制,银行存款和现金几乎是仅有的金融资产,货币供给的扩张和收缩基本上由银行贷款规模的扩张和收缩来决定,并且由于各级地方银行机构没有派生存款的能力,而只是在上级银行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所以,总行层层分解下达的信贷指标实际上决定了货币供给的贷款扩张和收缩。人民银行只要控制了信贷规模,也就控制了货币供应总量。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货币供给机制的典型特点是以年度综合信贷计划决定信贷规模和货币供给总量。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是统存统贷,主要控制方式是进行信贷指标的分配。人民银行作为隶属于计划和财政的“出纳”,其资金来源主要靠计划分配,资金运用主要是向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因此,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和国有银行对信贷指标的计划和分配,本质上是一个同一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本质上是完全的信贷指标管理。信贷指标不仅是总量控制指标,而且各个企业和各个项目的贷款都是通过信贷指标决定的,银行没有任何贷款决策的自主权,贷款对象、贷款数量都是由信贷指标决定的。所以,信贷指标是与计划经济体制完全适应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6.2.2 1979—1984年:“信贷差额包干”下的变相信贷指标

1978年我国开始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1979年,我国着手改革僵化的“统存统贷”的信贷资金计划管理体制,逐步采用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统一计划”就是根据国家批准的综合信贷计划,各级银行自下而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的规定编制信贷差额计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定各省分行每年的信贷收支计划差额,包干的差额由总行统一核定,然后逐级分配下达执行,分行按照计划核定的“存贷差”对当地专业银行进行信贷控制。人民银行对基础货币的调控主要通过人民银行总行核定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的“借差计划”和“存差计划”来实现。 对核定的信贷差额实行包干使用,“存差”必须完成,“借差”不得突破。在“信贷差额包干”体制下,尽管没有明确的信贷指标,但是信贷差额计划就是一种变相的信贷指标,银行吸收的存款量决定了其信贷规模,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能通过信贷收支差额计划控制信贷总量和结构。

6.2.3 1984—1989年:信贷指标正式成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1984年开始,银行信贷规模的扩大或收缩,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总需求规模大小、银根松紧的重要因素。针对1984年出现的投资、消费失控,贷款规模失控和货币发行过多的问题,1985年国务院采取的一个最重要手段就是严格控制当年的贷款总规模。这是多年来第一次把贷款总规模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由过去的单一控制现金发行发展为同时控制贷款总规模。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将信贷指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1985年,在信贷差额包干的基础上实行实贷实存的资金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发布了《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基本内容是“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统一计划”指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下达各项信贷指标大体上划分为两类:一类为指令性指标,包括存、贷款差额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年末计划和年内发放计划;农业贷款年末计划和年内最高额计划。这类指标控制严格,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另一类为指导性计划,包括各项工商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各项存款计划。这类指标可以在存、贷差额计划内,实行多存多贷。各项贷款指标可以互相调剂。但是,1985年、1988—1991年由于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中央银行对信贷总规模重新恢复指令性计划。

1985年以后,对于年度贷款限额管理,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增长对信贷资金的需求状况,统一编制综合信贷计划。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综合信贷计划,每年核批给各专业银行贷款额度,由各专业银行总行在核批的借款计划额度内,提出对所属分行分配借款的计划,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据此下达贷款通知书,各地人民银行分行依总行贷款通知书确定的额度,按资金需要和用款进度贷给各专业银行分行。各专业银行分行必须在上级行批准的贷款额度内发放信贷资金,不得突破。如果专业银行分行短期资金出现短缺,可先向其他银行融通资金,调剂余缺。如仍有资金缺口,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分行申请临时借款。但如果年末突破信贷指标时,必须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追加贷款额度。对于政府认为需要支持的部门、产业和地区,在编制信贷计划时,实行信贷倾斜政策,有计划地增加对这些部门、地区的信贷指标,并且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1989年5月,在当时治理整顿、紧缩银根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中国人民银行把信贷规模指标改称为贷款最高控制限额,实行了“限额管理、以存定贷”的办法,继续对信贷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季调节,并落实到各地区、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对贷款限额的分配采取“条块结合”的双线控制办法,各专业银行以条为主,贷款限额由其上级行分配下达,人民银行按季汇总下达各地(市)、县(市)的贷款限额;省、市信托投资机构和城市信用社(简称城信社)以块为主,由人民银行统一分配下达;对各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年度贷款最高限额均为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任何金融机构和任何地(市)均不得突破,限额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由人行省分行对其全年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贷款最高限额实行“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适时调节”。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批的季度贷款最高限额为监控指标,分别由各专业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按系统和地区监控。各专业银行总、分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季度贷款最高限额。专业银行分行如有超过核批的季度贷款最高限额,报专业银行总行批准;专业银行总行如要超过季度贷款最高限额,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实践证明,在当时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下,信贷规模控制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抑制经济过热的手段。这是因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贷款总规模,可以逐级分解到各专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便于检查落实,便于中央银行进行基础货币调控。这基本上仍然是行政手段,它的主要缺陷是“多存不能多贷”,限制了各专业银行利用信用派生机制扩张贷款的能力;容易产生“一刀切”和“一空就死”的弊病(周升业,1993)。

6.2.4 1994—1997年:信贷指标的逐步淡化

1993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专业银行要真正办成商业银行。与此相适应,人民银行对信贷总量的宏观调控,由以规模限额管理直接控制为主逐步转变为运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间接控制为主;对信贷资金的调节配置,由以计划手段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根本转变。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同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要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转变为运用存款准备金比率、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工具来调节货币供应量。第一次把货币供应量和社会信用总量一起确定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为了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干扰,199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收回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贷款规模调剂权。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办理对非金融机构的专项贷款,取消所有戴帽下达的贷款规模和信贷资金。

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以后,专业银行开始实施商业化改革,国家不再对具体的信贷项目进行指令分配。但是,国家对银行的总信贷规模仍实行严格的指令性计划控制。按照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由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率、基准利率、比例管理、贷款限额等手段的管理。

199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划分标准,并将其作为监测指标,按季向社会公布不同层次货币供应量的情况,以此来分析金融货币形势。1996年正式明确地将货币供应量M1和M2作为中介目标。1994年以后,实行了多年的信贷指标控制机制逐渐淡化,多层次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开始走向货币政策舞台的中心。

同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比较多地运用了利率手段,相继启动了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贴现业务。从1994年第四季度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城市行用社和金融信托公司中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期间,先后取消了对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至1997年只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实行贷款限额管理。

6.2.5 1998年以后:信贷指标的取消和“复出”

1998年,国家取消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指标计划控制模式,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的管理,取消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在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管理体制。其中的“计划指导”就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改为按年(季)下达指导性计划。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确定的经济发展、物价控制目标和综合考虑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各种因素,确定全年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目标,编制基础货币规划和社会信用规划,在此基础上确定商业银行的年度贷款增加量指导性计划,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监测目标,供各家商业银行执行自编资金计划时参考。

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资金来源和运用自求平衡,在缴存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按计划进度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和购买政策性金融债后,自主使用,按信贷的安全性、风险性和收益性原则和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发放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宏观金融调控,不再以信贷规模为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改为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再依靠信贷指标这种行政手段,改为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和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及时调控基础货币,保持贷款适度增长。

1998年,随着人民银行正式放弃信贷指标,货币供应量在纸面上成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时,开始尝试运用多种市场化的操作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央行开始直接发行专门设计的央行票据、运用货币信贷政策或“窗口指导”工具、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

1998年之所以取消信贷指标,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当时的宏观经济出现了通货紧缩的迹象,商业银行体系出现了“惜贷”的现象,信贷指标形同虚设。1998—2005年,信贷指标成了“摆设”而无用武之地。事实上,2004年和2005年商业银行实际新增贷款量低于央行指导性参考量。但是2006年以后宏观经济开始扩张甚至出现过热的苗头,2006年商业银行实际新增贷款量超过央行指导性参考量27%,2007年超20%,当年第四季度中国人民银行已开始通过“窗口指导”约束大型商业银行贷款。2002—2009年新增贷款指导性参考量与实际贷款量的比较见表6—1。

表6—1 历年新增贷款指导性参考量与实际量

单位:万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各期。

随着宏观经济过热以及资产领域出现了泡沫,2008年央行公开恢复了信贷指标控制,从1月份到10月份一直严格执行信贷指标。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200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克服金融危机的影响,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实行了4万亿信贷刺激计划,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信贷。但取消信贷指标也只维持了八个月,到2009年7月信贷指标事实上再次恢复。在2009年新增9.59万亿“天量”信贷后,2010年全年信贷额度被控制在7.5万亿以内,且要按照“3∶3∶2∶2”的季度投放比例。从2008年以后的货币政策事件来看,对于抑制总需求而言,信贷指标的作用突出,超过了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加息和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的传统工具。

2008年信贷指标卷土重来后,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年初由中央银行确定当年的新增信贷规模指标,然后分解到各银行。各银行严格执行信贷规模不能突破。对于超放的商业银行,央行将会定向发放央票,惩罚性定向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如果上述手段失灵,管理层或许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而且,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还会对商业银行信贷投入的项目进行具体要求。 除了通过市场化工具调控信贷总量阀门外,监管层还可能会对针对信贷流速、投向、贷后资金使用状况等全流程进行严密监控,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速度、规模和信贷投向。例如,2008年8月4日,央行调增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以支持小企业信贷,这次调增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5%,对地方性商业银行调增10%。该政策反映了央行缓解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意图。除了传统的信贷指标外,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甚至运用包括资本充足率、“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微观监管规则和指标来控制商业银行的放贷。

必须强调的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信贷指标管理与计划经济时期的信贷指标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在计划经济时期,信贷指标完全是一种指令性计划,贷款的数量、对象都是由政府决定的,银行只是执行指令性信贷指标;而当前的信贷指标更多的是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指导性计划,它只管总量不管资金具体使用,而且资金具体分配不是由行政机构,而是由商业银行决定。 BDAEr/BQf4zI1LtLPR+qZvhYtOHFUCMoVNzPZfkFvMk2hfEb9AckBR6XMI20Cf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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