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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预算外资金的历史变迁

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处于分割状态,财政是半供给制,即一部分财力由政府提供,一部分财力靠生产自救解决。为了保证战争的胜利和减轻人民负担,各个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都纷纷开展生产活动,建立起了“小公家务”。为及时有效解决财政困难,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年度财政收支概算和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这是新中国的第一个国家财政预算。从收入来看,公粮收入仍占第一位,占全部收入的44.4%,企业收入所占的比重不大,只有17.1%。支出主要是军费和行政费,分别占38.8%和21.4%。由于这份预算执行起来相当困难,支出突破预算,收入无法完成,为此,1950年政务院召开全国财政会议,提出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全国财政的工作方针(文炳勋,2009)。

3.2.1 1950—1957年:预算外资金的初步形成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受苏联高度集中的预算管理体制的影响,国家为了解决农村文教、行政等经费开支和机关一些零星需要,在1950年3月国家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上通过并公布了《关于统一管理一九五○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决定把几项零星收入,主要是乡镇自筹、机关生产收入(也称为“小公家务”)等划给地方和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这便是预算外资金的最初形成。其中乡镇自筹主要是指公粮附加收入,用于农村文教卫生、行政经费和农村公益事业等开支;机关生产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生产收入、屯垦部队农场机关与部队的菜园收入,民政部门所属的生产单位和劳改企业收入等,主要用于机关的零星开支。这是新中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历史性会议,从此,财政经济工作进入了由分散经营到基本上集中统一的时期。

1951年3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城市地方财政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其中统一了各种附加的项目和比例:如工商业税附加,附加比率只能在10%~15%之内;房地产附加,附加比率最高不得超过20%;公用事业附加,因地制宜,不作统一规定;农业税附加,定为20%。对于各种规费收入则因地制宜,不作统一规定。

经过了3年的经济恢复,国家的财政状况出现了根本好转,因此在1952年3月政务院公布了《关于统一处理机关生产的决定》。这一文件的颁布,在肯定了机关生产在革命年代所发挥的作用同时,也指出其分散性和盲目性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严重不良后果,因此政务院决定结束机关生产,并要求各级各系统、各单位的机关生产在1952年4月30日前交归国家管理。根据这个决定的精神,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接收各级机关“小公家务”的规定》,要求各机关单位取消“小公家务”,即除民政生产事业单位和劳改企业等以外的一切生产单位,一律作为国营企业管理,其收入一律纳入预算;而对农村的乡镇自筹资金实行“包、准、禁”。所谓“包”就是把原来乡镇自筹解决的开支改为国家供给,由预算承担;“准”就是继续允许地方征收7%以下的农业税附加,以解决农村公益事业的开支;“禁”就是除上述“包”和“准”外,禁止任何摊派。这次整顿对于稳定经济和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几乎所有的收支都纳入国家预算,预算外资金相对呈现萎缩状态。1952年全国只有预算外资金13.62亿元,相当于当年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的7.8%。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恢复的资金需要,国家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并且对管理比较混乱的预算外资金进行了整顿。但是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办法很快就暴露出管理过死,在解决地方、部门、单位的特殊需要时缺乏灵活性和及时性。1953年,我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财政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体制,许多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鉴于之前高度集中体制的弊病,同时也为了解决某些特殊需要和调动部门单位的积极性,预算外项目逐渐增多,主要有:企业管理的专项基金(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收入(工商税附加、公路养路费、养河费、育林费、中小学校的杂费等)、行政事业单位的零星杂项收入。1953年,我国的预算外资金仅为8.91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4.2%。但随着预算外资金的项目和范围的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也有所增长。至1957年,全国预算外收入为26.33亿元,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8.68%。 这一阶段,是我国预算外资金概念、范围、效应和管理模式的形成时期,成为我国财政管理体系和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阶段。

3.2.2 1958—1977年:预算外资金“U”形发展

1.第二个五年计划前期:“大跃进”时期(1958—1960年)

1957年是全党全国人民把增产节约运动推向高潮的一年,这对缓和物资供应紧张和解决财政困难起了积极的作用。经过“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在“二五”时期的前三年国家对工业、商业和财政管理体制作了重大改革:下放了财权和管理权;大批国营企业下划地方,并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分成的利润放在预算外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以自筹资金兴建企业的利润在一定时期可以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因此,预算外资金有了较大的发展。当时的预算外项目主要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养路费、育林基金、勤工俭学收入、企业利润留成、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县(市)以自筹资金举办的企业收入、劳改企业收入、社会集资收入等。在权力下放的气氛下,经过这些重大改革,预算外资金在“大跃进”期间第一次迅速膨胀起来。和1957年相比,1958年预算外资金翻了一番,增至55.99亿元,1959年再增至96.55亿元,到了1960年底,预算外资金已经达到117.78亿元,相当于国家预算收入的20.6%,为1957年的4.47倍。

2.第二个五年计划后期(1961—1965年)

“大跃进”时期经济工作指导上的失误以及自然灾害的影响,使我国国民经济出现了暂时的严重困难。而在财政体制方面,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也被破坏,呈现了财政分散、制度不严、管理松弛的现象。因此,从1961年开始,国家对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恢复了对国民经济的集中统一管理,将前几年下放的生产、基建、劳动、收购、财务等管理权限统统又收回到中央手中。

1962年2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统一地方财政预算内、外存款账户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方针,重新实行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纳、减、管”,以克服“大跃进”给国民经济带来的严重比例失调和混乱局面。《通知》要求: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并停止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地方管理的预算外收支作为整个国家预算的附属部分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经过整顿,预算外资金从1960年的117.78亿元减少到1961年的57.4亿元,预算外收入占预算内收入的比重由20.58%下降到16.12%。到1965年,全国的预算外资金减少到75.56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收入的16%。 这是我国预算外资金范围缩小、规模缩小、管理加强的时期。

3.“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7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和省大批下放企业、事业单位,财权、人事权也随之下放,对预算外资金主要有两项新规定:一是从1967年开始,企业折旧基金留给企业用作企业固定资金和设备更新改造;二是从1970年开始,新建的县办“五小”企业(小钢铁、小机械、小化肥、小煤窑、小水泥)在两三年内将利润的40%留作预算外资金管理,对于已有“五小”企业,国家在随后的五年内安排了80亿元专项资金,由省、市、自治区掌握使用,以扶持其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受到严重破坏,各地、各部门擅自设立预算外项目,乱收费、乱摊派,划预算内收入为预算外收入的现象相当普遍,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另外,1970年当文化大革命早期的动荡告一段落后,国家又开始大规模地分权,要求所有“适合”地方管理的企业统统将管理权下放到地方,于是铁路、民航被下放到了地方,很多大煤矿、油田、汽车制造厂等被下放到各省。这次分权,导致预算外资金数目越来越大。从1970年至1976年,预算收入只增加了17.1%,但预算外资金却增加了172.8%。1975年,预算外收入251.48亿元,占预算收入的比重为30.83%,到1976年全国预算外资金达到了275.32亿元,相当于国家预算收入的35.5%。

3.2.3 1978—1993年: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

1.1978—1979年

经历了十年浩劫,国民经济积累了很多问题。在粉碎“四人帮”之后,国家在经济体制上做了系列调整,其中对预算外资金的调整主要有:(1)1978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由100%改为50%留归企业和主管部门,50%上交国家财政;1979年1月,又将上交国家财政的50%中的20%列为预算外资金,由地方财政进行管理。(2)恢复了企业基金制度。全面完成国家八项指标的企业,可以按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以及发给职工劳动竞赛奖金。(3)实行盐税提成。从1978年起有关地方从盐税收入中提取1%,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

经过调整,1978年我国预算外资金收入达到347.11亿元,占当年预算收入的30.69%,预算外资金有较快发展。

2.1979—1985年

由于逐步认识到传统计划经济的缺陷,1978年12月,我党召开了著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意味着我们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时代,我国经济建设即将掀开新一页。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我们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全面的改革,并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此时扩权让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培植财源成为改革的主要任务。

1980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的财政体制从过去的全国“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财力分配由过去的“条条”为主改为以“块块”为主,其基本精神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地方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包干使用。这种“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的内容主要包括:(1)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2)支出按隶属关系加以划分,中央负担中央投资、地质勘探、援外支出、国家物资储备等,地方支出包括地方投资、事业费、城市维护费、行政管理费等;(3)在中央与地方预算结算关系上,地方财政支出先与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相抵,结余上解中央,不足由调剂收入分成解决,还不足的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4)地方上解收入比例、调剂收入分成比例、定额补助比例基数确定后原则上五年不变(文炳勋,2009)。

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规定:“一切有条件组织收入的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挖掘潜力,从扩大服务项目中合理地组织收入,以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这一规定打破了事业单位开支由财政承包的传统模式,为减轻财政负担、开辟新的融资渠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直接导致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急速增长。

1983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规定了预算外资金是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政府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而收取和提存的财政性资金。这是我国首次明确预算外资金是一种财政性资金,虽然它不纳入预算管理,但其取得是凭借政府的规定,是用于满足政府履行其职能需要的,所有权属于政府,而非部门或单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这一时期的预算外资金也发生了一些变动:

(1)恢复企业基金制度。

从1978年起,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数量、原材料和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指标及供销合同的企业,可以按照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完成产量、品种、数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及供销合同的企业,可以按照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

(2)企业利润留成制度。

1979年7月,我国开始对企业进行扩权试点;1980年1月,推行利润留成制度,建立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1981年,对国营工交企业和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

(3)调整企业折旧管理办法。

从1983年起,财政不再集中于折旧基金,而是由国家对部分重点企业开始逐渐提高折旧率。从1985年2月起,原由国家按30%集中的折旧基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由主管部门、地区集中调剂使用,并改综合折旧为分类折旧。

(4)利改税。

1983年和1984年国家两次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第一次“利改税”规定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按照实现利润和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以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缴等办法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奖金。第二次“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原来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5)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首先改革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从1980年起,开始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另外陆续开征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费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允许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有偿服务增加收入,鼓励事业单位由全额向差额、差额向自收自支过渡,对一些收入比较固定的自收自支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制度。

(6)建立学校基金。

1980年6月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规定学校校办工厂、农场、招待所等收入留归学校自收自支。另外,中小学在教育改革中开办的工厂、农场经营所得收入,规定不纳入预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留作改善校办工厂、农场的生产条件和办学条件,购置图书、仪器、电化教育和卫生问题等设施,以及改善师生员工集体生活福利和奖励之用。

这一时期,由于采取以上措施使部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预算外资金的数量迅速扩大。1981年,预算外收入占到预算收入的51.12%,1985年,这一比重上升到83.3%,预算外收入达到了1 530.03亿元。

3.1986—1992年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进一步健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一是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概念、范围和管理形式;并对预算外资金项目由财政部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以及实行计划管理等作了规定。《通知》中指出,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其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用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预算外企业收入;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预算外资金具有自主性、专用性、分散性、法定性。二是确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模式。各地区、各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可以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并按季报送收支执行情况,逐级上报财政部。三是明确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原则。预算外资金使用要体现专款专用的原则,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必须先提后用,不得用发展生产和发展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实物和补贴。

此后,1988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原则、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的划分和管理监督等;198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了自筹基建的审批程序、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和各有关部门的分工等。此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上述规定,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办法。

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将现行的国家复式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并对预算的基本原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预算调整、决算以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预算工作又前进了一步。但是由于《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权责问题上只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以及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不便于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责进行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预算审查约束力,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预算管理软化问题。另外,该条例是在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制定的,大部分条款还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这一时期,随着开放搞活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预算管理体制,在调整了中央与地方财力和财权的划分基础上,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初步确立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并改革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然而从预算外资金上看,这一阶段数量迅速增加,规模迅速扩大。1986年我国预算外收入是1 737.31亿元,到1992年就高达3 854.92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110.67%,其增长速度均超过同年GDP和预算内收入的增长速度。 换言之,每年新增的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当一部分,通过预算外资金留归地方、企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支配,造成资金严重分散。而在大量的预算外资金中,又以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增长最快。与此同时,很多单位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生产资金为消费基金、化公为私等现象有所滋长,特别是“小金库”大量存在。

所谓“小金库”是指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财监字[1995]29号)。其主要来源包括:以各种名义挪用、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收入;截留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价倒卖、非法牟取价差收入;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侵占、截留罚没收入。“小金库”应该属于制度外收入,它是指既不纳入预算内又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也被称为“非秩序财政资金”,是由征收主体自由支配、自行管理,几乎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其主要来源于“三乱”收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通常名目繁多,秩序混乱。虽然制度外收入不同于预算外收入,但是它和预算外资金在财政监督管理上缺位相类似,这部分资金游离于国家财政体制之外,破坏了财政收支的平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失,削弱了国家财力,弱化了宏观调控作用。因此,要彻底清查“小金库”、取缔制度外收入,必须从改革财政制度入手。

1988年以后,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规模已几乎与预算内资金的规模并驾齐驱。在相当一部分省市,预算外收入(或支出)已超过了预算内收入(或支出)。因此很多人把预算外资金称作中国的“第二预算”。

3.2.4 1993年至今: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规范

1.1993—1995年

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将83项行政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同时,1993年实行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折旧基金和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范围有所缩小,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预算单行法,标志着我国预算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法治阶段。第二年,即1995年11月,李鹏总理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些都是我国预算管理在法治进程中的重大进步。

随着预算外资金口径的调整和预算法的出台,其规模有所下降。1993年的预算外资金为1 432.54亿元,比上年减少2 422亿元,占预算内收入的比重也从110.67%直线下降到32.94%。但是此后,预算外资金又呈刚性增长,1996年达3 893.34亿元,超过了调整口径前预算外资金的最高额。

2.1996—2001年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199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预算外资金范围重新界定;同时将13项凭借政府权力取得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政府基金或收费(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规定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专款专用;要求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不得越权收费和建立基金,否则,按乱收费行为处理。

另外,《决定》指出:“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此,国家逐步明确了对预算外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两条线”是指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方式,即有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与发生的支出脱钩,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部门不得截留、坐支,财政部门安排给部门的支出不能和收入挂钩,而是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准核定并拨付的资金管理模式。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核心是按照公共管理的要求,将全部财政性收支逐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不能有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不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财政性收支。它要解决的主要是公共财政收支的管理范围问题,其本质也是规范政府的活动范围。这项改革从收的角度讲,主要是收缴分离,规范政府预算外收入收缴并减少部门、单位占压政府资金。对那些合法合规的收费收入,不再由部门、单位自收自缴,实行收缴分离,纳入政府预算或实行专户管理;从支的方面讲,主要是收支脱钩,执收单位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不再与其支出安排挂钩。改革的最终目标是编制综合政府预算,逐步淡化和取消预算外收支。1996年《决定》的颁布是继1993年后再一次大范围调整预算外资金口径。

1998年,朱镕基总理宣布对预算外收入项目进行清理和整顿,清理和整顿的方案包括对明显不合理的项目加以取缔、对必须保留的收费项目进行“费改税”、把公益性收费和政府行政事业费区别开来、严格规范中介机构收费、保留少量收费项目,对既不能取消又难以改造的收费项目,以政府规费形式予以保留(吴敬琏,2010)。

经过几次调整,1997年全国预算外收入2 826亿元,比上年下降1 067亿元。但是与前次调整一样,至2000年,预算外资金再次反弹到约3 826亿元。

针对此种状况,2001年3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9月,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主持召开部长办公会议,研究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以期加强财政管理工作。

3.2002年以来

2001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从2002年起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试点。改革总体要求是,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区分不同情况,通过一定的改革措施和办法,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改革措施,以达到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目的。

“一清”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在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基金和收费项目。

“二转”是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将一些现有收费中不能体现政府职能并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收费,如经营性管理的道路收费、桥梁的车辆通行费、新技术推广费、新技术转让费等,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为经营性收费,依法纳税。

“三改”是按照优化税制结构的要求,将一部分能体现政府职能且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收入,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政府税收体系,实行“费改税”。

“四留”是保留少量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对社会实施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收取的规费以及合理的不能改税的收费,按照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完整性原则,遵循国际惯例,作为经常性收入中的“非税收入”项目纳入预算管理,核定的收费要进一步明确标准和收费项目,并实行规范化的财政管理。由税务部门或各单位来组织征收,收入直接进入金库或财政专户,支出则由部门预算统一安排,从而形成统一完整的政府财政收支体系。严格执行中央及省两级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国家将向社会每年公布收费目录,防范出现乱收费现象,加强财政、物价、审计和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在不断深化预算改革的过程中,2002年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发出通知,将公安等部门的各项收费(不含所属高校、中专的院校收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同年4月,财政部副部长肖捷在全国财政国库工作会议上表示,2002年财政部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增加新的国库支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并结合“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选择部分中央单位进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2002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公布了31项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中,26项基金属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明确规定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政府性基金;5项基金计划用燃油税或农业税取代。其目的就是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以税收为主,少量规范化收费为辅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

2004年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这标志着预算外资金管理进入非税收入管理时代,并将被逐步纳入预算内。从2004年至今,政府收入被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三个部分。此前,非税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的非税收入、财政预算外的非税收入,以及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门的收费和集资、摊派,非税收入管理混乱。《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2008年2月,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对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做出严格要求,全面提升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执行管理及预算执行分析等一系列预算管理工作水平,要求增强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健全预算执行管理运行机制,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同年11月,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经过一系列的预算改革之后,201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个预算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其修改的核心是解决三大问题——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规范预算的执行、增强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在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方面,将明确提出“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如果新的预算法能够正式实施,将意味着在我国存在多年的政府预算外收支成为历史。 oB+6MLfFbTOzLwwdds5ovVrv58AZRf5D+99lybpubfwTEx+2UywNUjydI/UVk5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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