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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产权与制度结构

中国的制度结构相对于其他国家是十分独特的,基本情形可以概括为:发达而富有控制力的上层结构,流动性强且分散化的下层结构,但在上下两层结构之间却缺乏严密有效且富于协调功能的中间结构。我们姑且将这种情形称之为制度的“二重结构”。

上述二重结构的形成有一个十分吸引人的演进过程 ,国家与产权这两大要素的作用次序与联系形式是理解这一过程的关键。从理论上讲,“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与产权理论”,“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另外,如果离开产权,人们也很难对国家作出有效的分析(诺思,1981,第17、21页)。我们不妨以封建制度安排的形成与解体过程为例来加以说明。封建主义是决定一种制度结构中产权形式如何产生并与国家达成何种联系的关键阶段。根据我们的初步研究,在中国,国家相对于封建主义是先入为主的,它直接参与了封建主义的“创造”。由于封建领主是封建国家的直接代理人,因此在他们与平民之间实际存在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控制与监督关系,而不是相互依存的契约关系。当封建国家足够强大时,封建领主作为一级代理人,并不拥有所有权,只代表国家对平民及其财产进行控制;而当封建国家力量式微时,封建领主便一般都自立门户,直接行使对平民及其财产的控制权与所有权,也就是说,蜕变为新的封建国家。因此,在中国,国家一直支配着产权形式,平民与封建领主之间微弱的契约关系与产权保护关系使得他们在封建主义演进过程中一直未能形成稳定的产权形式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独立谈判能力。这样,当封建主义解体之后,国家与平民产权形式之间的力量对比出现极不对称的格局:一方面是强大的国家控制;另一方面是分散而虚弱的产权形式,这决定了中国经济史演进的基本走向与绩效。

相比之下,西欧的封建主义则呈现出另外一种图景,其最鲜明的特征是封建领主与平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先于国家的出现而建立。一旦这种契约关系确立,封建领主便逐步成为君主与平民之间的中间缓冲力量,并且在面对外力的侵扰时保护平民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领主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君主偏好的代理人,他们拥有相对独立的产权形式,而且在他们之间又时常存在各种形式的竞争(包括政治的和经济的);在竞争存在的场合,领主们也就不会对平民为所欲为,有内在积极性去遵守契约规定(诺思,1981,第147页)。正是基于此,西欧漫长的封建体制使平民们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稳定产权形式,并拥有了足以保护这种产权形式的谈判能力,这是理解西欧制度结构演进的关键。进一步地,由于对平民产权形式的保护是有成本的,因此,在一个足够长的演进过程中,领主们逐渐产生了由一个在产权保护方面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的组织(如国家)来代替自己保护产权的需求,尤其是在贸易与交换规模突破领主们的地理限制时,这种需求就显得更为迫切。这样,国家便被领主们与平民们自下而上更为经济的产权保护需求“内生”出来。产权保护从领主到国家的自然传递无疑是这一过程最为引人注目的故事。由于国家的出现是人们的一种内在需求,而且它出现后面对的又是已经拥有足够谈判能力的产权形式,因此,它也就能够与各种产权形式订立契约关系,并在对产权的保护中实现租金最大化,而不可能实施单方面的控制。结果,国家通过供给制度产品来保护产权而不直接介入经济过程实施控制,商人、企业家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则自愿支付一定的费用(税收)购买制度产品并消费国家的产权保护。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银行家和许多有效率的经济组织迅速崛起,成为经济增长的基本贡献者。与此同时,产权结构、市场结构以及法律结构等制度的中间结构也随之确立并日臻完善,最终形成制度的三重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封建主义解体后,下层结构所获得的经济自由及其产权形式并没有与国家的产权保护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下层结构的经济自由与产权形式是极不稳定的,国家提供的只是自上而下的控制而不是平等的产权保护。因此,下层结构中的孤立产权形式本身就不会有稳定的经济预期。在它们那里,即使有一定的资本积累与投资能力,也没有投资于经济增长的足够激励。也就是说,在二重结构中,失去保护的产权形式不会与经济增长建立紧密联系,资本积累、投资与经济增长完全成为国家的事情,经济增长绩效与资源配置效率也就取决于国家的能力与偏好。当然,由于在二重结构中,国家注定掌握着最大份额的资源,因此经济增长也只有依赖于国家的推动了。国家的投资推动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高度正相关是二重结构演进的一个基本特征。

从这个角度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施的赶超战略实际上是二重结构演进的一个必然结果。表面上作为经济战略选择者的国家事实上是别无选择地选择了这个战略以及与此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不难设想,在三重结构中,经济增长与资源配置效率不是哪一方可以单独决定的,而是在特定的产权结构与市场结构中,国家与单个产权形式各自偏好的合成结果。不论是国家还是单个的产权形式,都从一个初始禀赋点出发,在市场中交易其偏好,在经过一番交易之后所达成的均衡点上,各方的偏好得到整合,依此产生的经济政策与资源配置行动无疑会兼顾各方的最大利益追求,从而最接近于帕累托有效。可是在二重结构中,除了国家偏好,不存在其他产权形式的偏好,而仅存在单一偏好的经济是无从产生均衡点的。也就是说,没有别的偏好力量将国家的偏好从初始点拉向均衡点。不达到均衡点的资源配置状态显然不会是帕累托有效的,赶超战略实施的后果是最好的证明。

20世纪70年代末启动的经济改革推动了经济的迅速增长,其基本原因是,被中央计划经济体制长期禁锢着的下层结构的经济自由得到松动,这种经济自由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增长动力与激励。可是,从长期的经济增长过程看,仅仅依靠下层结构的经济自由所提供的增长潜能与改革激励是远远不够的,长期的增长需要中间结构的支持。具体而言,只有在中间结构确立的场合,下层结构的增长潜能与激励才能得到合理动员与配置从而转化为经济增长结果。仅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例: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解决激励机制方面是相对成功的,而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则是不成功的(张维迎,1995)。原因在于,前者是一个下层结构问题,而后者则是一个中间结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市场选择问题。不管下层结构多么活跃,只要它们不是存在于一个稳定而有效的中间结构中,那么它本身将不会与长期的经济增长建立联系。下层结构的经济自由只是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结构赖以确立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充分条件是中间结构的形成,也就是让人们按照中间结构所提供的规则充分地行使经济自由,国家通过中间结构保护与调节人们的经济自由。观察已有的经济改革过程,无论是起初的分权化改革还是后来的市场化改革,在中间结构确立方面的绩效都不是十分显著,整个经济运行与资源配置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上层结构)的安排与控制。一方面是强大的国家,另一方面是逐步获得经济自由的下层结构,改革中的经济仍处在二重结构之中。或者说,既有的改革并没有改变国家与产权的原有联系逻辑,国家依然支配着产权形式,经济增长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推动的结果。国家如何从直接控制下层结构转而依赖中间结构间接控制下层结构,进而确立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与产权保护关系从而将经济增长转变为国家与产权的合成结果,是经济改革的未竟事宜。

第二节
二重结构中的金融制度

从理论上讲,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并且,金融制度的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可以人为安排的;同时,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在三重结构中,作为金融制度基本要素的金融组织,其产生是社会分工合乎逻辑的结果,而社会分工的演进又以市场范围的扩展为依据。专业化生产者的出现和存在只有在社会对某一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随市场范围的扩大而达到一定水平时才能变为现实。这就是所谓“斯密定理”的要义所在。从产业结构的变迁过程看,起初农业产出了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从而对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提出交换需求;伴随交换发展而出现的货币导致了交换本身的革命和交换的专业化;交换的专业化使资源配置空间和生产范围大大扩展,因此进一步推动了交换本身的分工,银行家和金融组织便是这种分工的产物。这一逻辑过程在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中也得到了关注。诺思认为,制度往往是在市场规模的扩张、专业化进程的推进和资本的频繁流动过程中逐渐演进的。就拿金融制度而言,一开始,出于增强资本流动性和节约交易费用的考虑,人们进行了交易方式上的某些创新,比如汇票的演进和贴现方式的发展。紧接着,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了利用和发展交易中心的需求,这类交易中心首先是集市,随后是银行,最后是专门可以进行贴现的金融组织。因此金融组织的发展“不仅是特定制度的函数,而且也是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诺思,1990)。

可是,在二重结构中,金融制度安排的产生则遵循着特殊的逻辑,其功能也迥异于三重结构。基于已有的讨论,国家在二重结构中是储蓄动员、资本形成与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者,而用于经济增长的资金一般而言总是短缺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制度的出现也就自然首先是国家出于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考虑从而具有自上而下“制造”的特征了。更进一步讲,金融组织在二重结构中往往首先遵循的是上层结构(国家)的偏好,而不是下层结构的需求。

基于上述逻辑差异,在二重结构中,金融制度安排可以完全按照国家的偏好产生或废止,扩展或收缩,其功用也由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让位于聚集与控制金融资源,以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国家所偏好的经济增长方式以及国家租金最大化目标。

既然是由国家出面制造金融制度,那么,这种制度进而由国家直接控制也就自不待言了。不过,饶有意味的是,国家制造的金融制度一旦出现,便同时表明其他非国家制造的金融制度属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不管这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是多么符合制度演进的一般逻辑与下层结构的金融需求,最终都要成为正式金融制度的整合对象。当然,非正式的金融制度本身也往往因缺乏中间结构的规制而流于散漫无序,其金融行为也时常既与国家的租金最大化目标相冲突,又无法满足下层结构的金融需求。但无论如何,下层结构的需求服从于上层结构的需求,是二重结构的基本规则,金融制度安排自然不能例外。

我们不妨以中国金融制度的实际演进过程为例。历史考察结果表明,一些初始的金融(信用)制度安排在中国封建主义初创时即已存在,比如西周时期的泉府。在随后的演进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南北朝隋唐以来的柜坊、公廨钱、飞钱、质典以及典当等多种金融形式,到了近代,又陆续产生了银铺、钱庄、票号与官银钱局等新的金融安排。从总体上讲,这些金融安排大都不是内生于下层的金融需求,其金融资源也基本上不以投资于产业为主要目的。可以说,中国的金融制度安排若从一开始由上层结构直接创设,则都无一例外地是出于财政需要,如隋代公廨钱“回易取利,以给公用”;若由民间创设,则大都基于商业目的,如加藤繁(1959)就认为唐代柜坊主要是依据商人的要求而产生的,而且也主要是为商业所利用(第412页)。实际上,在二重结构中,整个社会存在着一个特殊的获益机会分布结构。获益机会主要集中分布于社会的上层结构与可在短期内投机获利的行业,而其他对长期的经济增长至为关键的产业则因不存在产权保护机制与缺乏稳定的收益预期而很少具有长期获益机会。而金融(信用)业即属于短期获利行业。因此,民间一旦积累了一定资本,就会对此行业趋之若鹜。同样基于上述的特殊获益机会分布结构,这些新创设的金融信用组织自然不会把资金投向虽对长期经济增长弥足珍贵但与己短期利益无补的产业,而竞相从事商业性经营。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中国的制度演进过程中,每当经济增长处于低谷,其经济秩序相对混乱时,金融信用制度安排相对活跃(张杰,1993,第209页),其原因大致是经济衰退与经济无序最容易营造短期的商业获利机会。进一步地,在二重结构中,上层结构总归是处于控制地位的,因此,民间金融业无论怎样活跃,都需要首先与具有“暴力潜能”的上层结构达成妥协才能最终获利。因此,滋生于民间的金融组织总是要与上层结构达成合谋来共获收益便成为一种制度演进常态,比如山西票号(张杰,1993,第228页)。这也就是在中国历史中产生的许多金融形式最终都未能演化为现代金融制度安排的深层原因。

近代以来,中国金融制度安排继续按照既有的逻辑演进。中国最早的几家现代意义上的银行(如中国通商银行,1897年;大清户部银行,1905年;交通银行,1907年等)都是上层结构自上而下制造的:或由中央政府直接设立,或由官商合办,或由地方政府创设,其目的也大致是为了便利财政。由民间创设的所谓的商业银行(如最早于1909年设立的浙江兴业银行)也基本上是在追逐短期商业利益,视投资实业为畏途。自中华民国以来,这种情形得到进一步强化。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都先后创设了旨在支持财政的庞大金融组织体系,各地方政府也莫不兼办银行;其他形式的商业银行则依然将大量金融资源用于商业投机。据统计,金城、中南、盐业等14家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其资金大部分用于房地产投资,其总额由1921年的347万元增加到1936年的6144万元,获利也相应由3万余元猛增至169万元,其中上海联合银行准备库的财产共5000万元,房地产即占82.6%。另据重庆市的调查结果,1939年底,在15家金融业的放款余额中,商业放款占89%;1940年在26家金融业放款中,商业放款占96%以上;1941年,在36家金融业放款中,商业放款占89%;1942年3月下旬,在60家金融业放款中,商业放款占80% (张杰,1993,第233页)。

上层结构的金融垄断是二重结构在近现代金融制度演进中的重要景象。据1946年6月统计,在当时的国统区的3489家银行中,官营银行达2446家,占2/3以上。同年12月底,“四行二局一库”存款占存款总额的91.7%,其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高达93.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二重制度结构依然存在,因此国家的金融控制与金融垄断也就在所难免。到1952年,国家银行所提供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从1950年的58.6%迅速上升到92.8% (易纲,1996a,第90页),到1956年底,国家事实上控制了所有的金融业,下层结构中几乎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金融制度安排。这种状况在70年代末经济改革启动之后逐步有所变化,但在迄今为止的改革进程中,国家依然保持着对金融的控制与垄断。在改革开始启动的1978年,国有银行的存款占比为87.23%,贷款占比为97.62%;到1996年,上述占比仍分别高居72.32%和77.57%。若按资产总额计算,1996年国有银行的市场占有率为75%左右(中国人民银行,1997,第38页)。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1949年以后的国家金融控制与金融垄断可以以1979年为界划分为两个阶段。在1979年以前,国家控制金融的目的是为了推行国民经济的“赶超战略”,而在1979年以后,国家之所以要继续控制金融,则是渐进改革的需要。饶有意味的是,尽管都是金融控制,但前后半段却具有不同的绩效:与前半段赶超战略的失败相比,后半段已有的渐进改革获得了成功。

本书的主旨在于:探讨1979年以后中国成功的渐进改革与金融制度变迁之间究竟具有何种逻辑联系?为什么国家的金融控制在渐进改革中是必要的?进而从金融制度变迁角度观察,二重结构走向三重结构的特殊路径到底是什么?当然,对1979年以前一个更长时期的制度变迁(包括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作出描述与分析,或许会比本书所要进行的相对较短时期的考察更有意义。因为,一般来说,分析的准确性与解释能力会随着所考察的制度变迁时段的加长而增强。这无疑是一个尚待开拓的极具潜力与吸引力的研究领域。

第三节
一些基本假定

由于本书试图将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问题纳入主流经济学的框架进行讨论,因此,需要首先给出一些基本的理论假定。就理论假定而言,有弗里德曼意义上的工具主义(理论假定的现实性问题应当以它们产生的预言的准确性来衡量,至于这种假定或预言有没有现实基础并不重要)与萨缪尔森意义上的描述主义(强调理论假定的现实性)之分,而事实上,理论假定是它们二者的一种整合。也就是说,理论假定是一个既有现实性又有非现实性的二重性质的范畴。比如理性假定,它一方面反映了人类行为中自利的事实与本质,同时也舍去了某些利他的事实和现象。因此,在作出假定时,不仅不能损害现实性,而旦要突出现实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提出的假定成为理论分析的基本前提(张曙光,1997)。

一、国家的理性假定

制度变迁理论对经济学的一大贡献就是提出并坚持了国家的理性假定。在这里,国家同时包含了中央政府的因素。国家的理性假定指的是,国家具有自己的偏好与效用函数,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它无时不在计算成本与收益。具体而言,在面对金融制度变迁与界定有效率的金融产权形式时,国家仅仅在可使其租金达到最大化的范围内才会主动加以推行。基于“搭便车”的原因,制度创新主要来自于上层结构而不是选民,因此,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使国家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收益成本结构就显得十分重要。金融因素之间相对价格的变化与相对重要性的改变会导致国家对金融制度变迁所持态度的转变(是放松金融控制还是加强金融控制)。当金融因素之间相对价格的变化足以使国家的控制成本小于控制收益时,金融制度的变迁与创新就会被拖延。如果是这样,国家将会保护一个有利于自身租金最大化的金融产权形式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

由于中国金融制度的变迁是以国家控制的国有金融产权形式为背景与起始点的,因此,考察国家控制金融的成本收益结构的变化就显得尤其有意义。如果我们认定制度变迁本身会内生出大量提高国家控制金融成本的因素,那么国家的金融退让或者国有金融产权边界的收缩将在所难免。不过,如果更有效率的新的金融产权形式大量出现了,相对无效率的国有金融产权形式将受到外部的竞争压力与生存威胁,这时,国家面临的选择将是要么退出竞争要么被迫变更金融产权结构以使社会交易费用降低从而增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从这种意义上讲,国有金融产权形式的变迁速度取决于其他金融产权形式的成长与竞争压力。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国家从一开始要千方百计地对其他金融产权形式进行限制,因为一旦其他金融产权形式有了发展,就会改变选民金融选择的机会成本。只要选民(储蓄者与投资者)的机会成本保持不变,低效率的国有金融产权形式就仍然可以幸存下来。显然,扩展其他金融产权形式无疑是改变国有金融产权结构的一条重要途径。不难看出,以上推论需要有一个国家的理性假定来支持;若否,我们就不能有效地描述中国金融制度结构在这将近20年间演进的真实故事。

二、地方行为假定

基于中国的二重制度结构,地方行为在制度变迁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就已有的改革经历看,地方行为是新金融产权形式的重要保护因素,尽管地方对新金融产权形式的保护本身也是为了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在客观上毕竟发挥着激励金融产权创新、改变既有金融制度结构的作用。一般来说,地方的效用函数与国家的效用函数难免会不一致,而由这种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所导致的国家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博弈正好为新的金融产权形式的扩展提供了机遇。可以说,改革以来,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合作银行等新的金融产权形式正是基于地方政府的产权保护才得以出现和扩展的。

事实上,在中国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地方政府似乎具有中间结构的某些功能。我们已知,中国的中间结构是先天不足的,只有地方政府才具有与国家进行谈判的能力。或者说,在像中国这样一个国家(上层结构)与社会(下层结构)长期强弱对应的二重制度结构中,地方政府的“中间过渡”作用不可低估。当利益独立化的地方政府成为沟通上层结构的制度供给意愿与下层结构的制度创新需求的中间环节时,就有可能突破上层结构设置的制度创新进入壁垒,从而使上层结构的租金最大化与保护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之间达成一致(杨瑞龙,1998)。在中国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二重性质(张曙光,1994),一方面,它是上层结构的组成部分,具有暴力潜能;另一方面,它又与某一地区下层结构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具有很强的经济社会功能。正是由于地方政府对上层结构与下层结构的功能兼而有之,因此,在制度变迁中,它自然而然成为上层结构与下层结构的中介。当放权让利改革使地方力量逐步增大时,上层结构的暴力潜能将受到很大限制与约束;由于制度变迁使地方利益与本地区下层结构的利益越来越具有一致性,因此地方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就会越来越关注下层结构的产权结构与经济激励,因为它们直接决定着本地区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福利。结果,在地方的保护之下,私有产权与非国有经济迅速得到成长,比如农村改革与农民产权的重新确立,乡镇企业的发展与民营经济的崛起,当然也包括地方与民间金融(非国有金融)的兴起。不难看出,由于地方因素的加入,中国改革的经验与西欧早期的路径存在很大差异,比如,中国农村新产权的保护机制不是依托“个人—市民公共领域”制衡国家,而是依托“家庭—村庄地区—地方政府”的联盟与国家之间正式和大量非正式的交易。改变了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保护和执行经过初级界定的产权合约的环境,在此基础上,更为复杂的产权合约形式将大量生成(周其仁,1994)。

不过,由于地方政府毕竟具有一部分暴力潜能,因此它保护产权本身是有界限或者是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作为上层结构的一部分,其成本收益结构有别于纯粹的产权形式或者经济组织。比如,在公有金融产权结构中,它会一味追求金融组织规模的扩张,与别的地方展开兄弟间的寻租竞争而不顾及对效率的影响,由此造成金融组织在空间上的不经济分布与金融资源的不当配置。当然,从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函数出发,以上情形又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问题的根本仍在于公有金融产权结构本身而不在于地方行为。基于此,我们在本书中便把这种情形与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作为金融制度变迁过程应当支付的成本来考虑。可以预见,随着制度变迁的推进,新产权形式自身与地方政府进行谈判的能力也在逐步增强,这无疑有利于新产权形式的独立发展。同时,当新的产权形式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它与上层结构的利益矛盾将逐渐退居次要位置,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冲突则会迅速上升,曾在地方政府保护之下得以成长的新产权形式最终必然要追求产权的真正独立,这将意味着地方政府需要从自上而下以单方面实现其自身租金最大化为目的的“产权保护”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保护,而新产权形式也以购买的方式“消费”这种保护。如果各个地方政府都转入这一路径,那么,它们会觉得由自己分别提供产权保护的成本太大,因此会出现产权保护由地方政府向上层结构(国家)转移的趋势。这时,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国家已无法像原来那样可以单方面地支配新的产权形式,而只能以提供更好的产权保护来换取租金的增加。

三、国有金融部门的三重利益结构

在中央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金融部门(如国有银行)的利益追求是单一性的,作为一级政府部门,它的目标无疑是要追求中央政府(或国家)的利益最大化。分权改革使国有经济的利益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由于地方因素的介入,出现了国有金融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对地方政府的实际隶属现象,因而它们的利益追求函数在很大程度上受地方利益偏好的支配和影响。这样,在改革过程中,国有金融部门的行为本身便既体现了国家与地方利益的冲突,也反映了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并且,国有金融部门的利益偏好会随着国家控制的放松与抽紧而不断调整。一般而言,当国家加强金融控制时,国有金融部门的行为会更多地体现国家的利益偏好;而当国家放松金融控制时,其金融行为又转而趋同于地方的利益偏好。国有金融部门行为的这种变化实际上起到了增加国家控制成本从而促使国家退让的作用,各级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却不同程度地争取到了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获取的资源支配权及其各种相关利益。

更有意义的是,国有金融部门在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也在逐步调整着自身的“私人利益”函数。金融上层结构调整金融资源配置方式与放松金融管制的行动(比如开放资金拆借市场与证券市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大大刺激了国有金融部门的趋利冲动,使得它们纷纷在国家的“全局利益”和地方的“局部利益”之外开始追求属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张杰,1996)。这样,在国有金融部门内部出现了外部利益(中央和地方)与内部利益的冲突,国有金融部门开始堂而皇之地追求私人利益,这对整个金融制度变迁过程所产生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总之,三重利益偏好并存于国有金融部门构成了中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一幅特殊的图景。

四、关于金融产权形式、金融市场与金融中间结构

对于描述与解释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而言,认识金融产权形式、金融市场与金融中间结构之间的逻辑联系十分关键。中国经济学界曾就产权与市场环境究竟谁对国有经济改革更为重要展开过一场广泛而深刻的争论 ,揭示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实际上,若从制度结构的历史演进过程考察,一种制度安排的效率并不取决于单个产权形式的状况,而市场的重要性及其对产权效率的作用也不能从新古典的框架中得到十分满意的解释。市场与效率并不直接对应,而市场本身也不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它依存于产权形式,或者说,它依存于产权的交易。如果说是市场导出了效率,那一定是因为许多产权形式界定权利的费用与权利带来的好处在边际上相等,或达到了均衡点。

显然,单独强调市场与单独强调产权都是没有意义的,一种制度安排的效率或者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的形成与变迁取决于:第一,产权形式的多样性,即“多数条件” ;第二,产权形式的可交易性,即“交易条件” 。市场环境显然不能依赖于自上而下的人为营造与安排,或者说,市场不是可以人为制造的。在国有产权形式占据垄断地位的条件下,只有当其他产权形式(如地方保护下的产权形式)独立发展并取得一定谈判能力后,在与国有产权形式展开充分竞争的过程中,有效率的市场环境才会出现。因此,市场与产权都不是一个可以事先给出的确定的经济变量,两者的实际情形取决于众多产权形式之间展开的交易。只有不同的产权形式从各自的禀赋点出发,经过一番交易,最终能达成妥协,即导出一个均衡点,有效率的制度结构才会产生。不过,这个均衡点又具有不确定性,每一次交易可能达到的均衡点都不尽相同,也正因如此,各种产权形式间才会进行不断的重组,由此推动产权创新与效率改进。

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关键既不是直接改变国有金融制度的产权结构,也不是由国家出面建立金融市场,而是激励足够多并具有谈判能力(交易能力)的新金融产权形式的产生。只要众多的产权形式能够进行对等的谈判与交易,就会出现两种积极后果:第一,促使交易各方产权结构的重组,只要交易展开了,人们便会自然而然地去寻求最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因此,产权结构本身并不能事先给定,而只有在交易过程中确立。潜在的参与者们只有进入过程时才知道他们自己的选择是什么,制度是一种过程的结果(布坎南,1986,第106页)。第二,交易双方会对产权交易所产生的规则及其市场竞争环境主动加以维护。因此,金融市场是金融产权形式相互交易合乎逻辑的结果,或者说,产权与市场都是内生的。

一旦金融产权形式大量产生并展开交易,就会产生某种知识积累,交易越广泛,参加交易的金融产权形式越多,这种知识积累也就越迅速;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在人们之间达成共识并加以制度化,制度化的结晶就是金融市场结构、产权结构以及法律结构,由这三种结构共同构成金融制度的中间结构。金融中间结构为金融上层结构(中央银行)与金融下层结构(储蓄者、金融组织等)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交易框架,人们在此框架中进行互利交易,各个金融产权形式谁都无法单独决定金融制度变迁,金融制度变迁成为一种各方偏好的合成结果,如图1所示。正是基于此,中国金融制度变迁本身并不意味着国有金融制度将被其他金融产权形式完全替代,而是新成长起来的金融产权形式与国有金融产权形式一道从各自的禀赋点出发,经过一番交易后,共同走向均衡点。在均衡点上,总体金融制度结构或许表现为国有金融产权、地方金融产权与私人金融产权的某种组合。

图1 中国金融制度变迁:从二重结构到三重结构

第四节
方法论

一、关于实证经济学

本书试图对改革以来中国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进行考察与分析,既然是对一个变迁过程的分析,就自然离不开对历史轨迹的刻画,但本书并不拘泥于对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作简单的叙述或者“编年史”式的描述,而是通过一个特定的理论框架来解析和展示这一变迁过程的内在机理,从而追求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一致。

基于这种考虑,我们需要使用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通过对中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的多年观察与体验,我们在本书中将构造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其中,基于一些基本的理论假设,提出若干理论假说,并对这些理论假说进行力所能及的经验检验。从本书的主旨出发,我们将对大部分理论假说进行验证,但同时也保留了一些尚没有条件进行验证的假说,这就意味着本书所作的分析并不是十分完整的。

从理论上讲,实证经济学方法的关键可以理解为:虽然我们力图从制度变迁的现实出发(经验出发)来讨论问题,但并不打算将讨论仅局限于经验主义的归纳法,而是尽量把讨论导入理性主义的演绎分析,也就是首先从经验现象中归纳出基本变量、概念以及前提条件,再根据有关人类经济行为的一般性原理(如最大化行为与边际效用递减等)和一般的技术函数关系去推导经济现象之间的必然联系,最后再进行经验检验(左大培,1996)。没有抽象深入的理论分析,只凭感觉与直观的经验将不能深刻理解金融改革过程,无法把握金融制度变迁中各种事件与现象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改革以来,学术界对中国金融改革过程的讨论不可谓不积极,研究成果也不可谓不多,但总给人以支离破碎与不得要领之感,其中的一个基本原因就是就事论事,就金融论金融,不能从理论抽象的角度入手将观察到的具体改革事件加以整理,因而得到的总是零散与混沌的表象;从经验感觉中得到的结论进而导出的政策建议,很有可能对金融改革实践产生误导效应。因此,经验实证只有在理论实证之后才有意义,根据经验观察到的现象和从数据中直接得出的结论是不可靠的,只有与理论假说相联系,才能从零散的经验感受中得出可靠的结论(樊纲,1992,第886页)。如果不是自己有了一个观点和结论,然后去实践中寻找有关证据,而是从观察到的经验现象和实际数据中推出自己的理论结论与政策主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搜集了大量数据,做了许多数学模型与回归分析,却并不能说明什么东西(张曙光,1996)。

本书的讨论不打算涉足政策层面,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没有能力导出一些政策建议,而是想把政策建议留给读者与金融实际部门去揣摩。只要得出实证分析结论,本书就算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这样做更为实际的考虑是,本书所分析的只是金融制度本身的变迁过程,而可行的政策建议则是要与整体制度变迁过程的方方面面相照应,因此我们虽然对金融制度变迁过程做了系统分析并得出了相应的结论,但是由于没有与其他方面的变迁过程做相关研究,所以没有理由提出政策建议,即便提出来了,也将是不审慎的。总之,本书只回答近20年来中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实证性问题,而不回答从今往后的变迁过程“应该是什么样子”的规范性问题。不过,只有在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之后,才有可能回答第二个问题。

二、关于均衡分析

从总体上讲,本书的分析是在新古典的均衡分析框架中进行的。本书试图继承自科斯和诺思以来将新古典均衡分析与制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制度分析“引入经济学的理论核心中去”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 ,而这项工作的首要一步,用舒尔茨(1968)的话表述就是,需要有两个关键的概念,即一种制度所执行的功能的经济价值以及经济均衡的概念。将制度解释为一种具有供给与需求的范畴,并将这一供求分析置于均衡框架中,其中的一个关键假定是,当这些制度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服务所显示的报酬率相等时,关于这些制度的每一经济服务的经济就达到均衡。

当然,均衡分析不仅是一个十分精巧与完美的分析方法,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一种经济哲学观。尤其是在将均衡概念拓展为广义的非瓦尔拉均衡后,这种更深层次的内涵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因为从那以后,经济所达到的均衡就不仅仅意味着经济变量的边际均等,而且意味着人们经济行为的均势;只要行为达到均势,即谁都无法单独改变现状或单独行动会使其收益受损,即便变量在边际上不相等,也意味着经济达到了均衡状态。在讨论中国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时,这种拓展了的均衡概念就有了更为广阔的用武之地。实际上,金融制度均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非瓦尔拉均衡,是各金融产权形式自禀赋点出发,相互进行谈判与博弈而走向力量均势的过程;这种均势(即均衡点)或许是经济资源尚未达到最优配置的那一点,但却是可能达到的现实最优。而瓦尔拉均衡则是理论最优,或者说是均衡的一种特例。

基于理论分析逻辑与金融制度变迁逻辑的一致,在进行具体的均衡分析时,我们将遵循先进行局部均衡分析、再拓展到一般均衡分析的次序。金融制度变迁总是开始于每一个具有自己的独立效用函数的金融产权形式的改革行动,离开对单个金融产权形式效用函数与改革行动的考察,我们就无从准确把握总体金融制度变迁的进程。在金融制度变迁过程开始之后,每一个金融产权形式都会从各自的初始点出发走向自己所估价和追求的理论均衡点(瓦尔拉均衡点)。但这一过程并不是由某个金融产权形式单独参与的。实际情形通常是,众多追求理论均衡点的金融产权形式会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相遇,相互之间追求理论均衡点的行为难免发生冲突,结果,每一个金融产权形式的初始偏好都将得到修正,也就是说,它们都不得不相互妥协,放弃原有的理想均衡点,转而追求现实均衡点(非瓦尔拉均衡点)。这个现实均衡点也就是总体金融制度变迁的最好签约点,这一点的出现意味着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从局部均衡达到了一般均衡。

上述均衡分析次序还具有特别的意义。金融制度变迁过程是由具体的金融产权形式发起的金融产权创新行动,而不是某种力量自上而下安排的结果。若我们的讨论从一开始就着眼于一般均衡的层次,则往往会忽视金融制度变迁的关键情节。我们现有的许多研究之所以动辄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政策建议乃至综合改革方案,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对分析方法的不当使用,抑或对均衡分析方法的不求甚解。制度变迁作为一个从无数个细小的局部均衡出发最终达到一般均衡(非瓦尔拉均衡或制度均衡)的过程,其真正的奥秘往往蕴含在那些细小的局部均衡之中。要破解制度变迁之谜就只能从局部均衡“小处着手”,只有把局部均衡说清楚了,我们才能够进一步说明制度的一般均衡,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金融改革应该这样或那样推进等政策性问题“指手画脚”。

第五节
对既有研究的评论与本书的结构安排

一、对既有研究的简要评论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在多处涉及对中国金融改革研究状况的评论。从总体上讲,有关中国金融改革问题的讨论自1979年以来一直长盛不衰,可以说,1979—1998年这近20年的讨论已几乎涉及金融改革过程的所有相关问题。但是,毋庸讳言,已有的讨论大都具有两种倾向:一是金融改革决策层重视或即将启动的改革环节往往成为人们讨论的核心,人们论证其意义和可行性,也就是做些诠释性的工作。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理论研究被改革焦点牵着鼻子走,没有冷静的理论思考,每次热点过后,并没有留下多少有理论价值的东西。二是往往改革在哪里出了问题,人们就把注意力投向哪里,这种追问题的倾向也使理论界不能平心静气地思考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正因如此,研究成果大都急于开出救急方子;太多的对策研究与价值判断诱使许多人都想一试身手。实践表明,以上倾向使理论界对中国金融改革问题的讨论始终未能建立在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之上,从而使中国金融制度变迁这样一个只有经济学家才能涉足的领域变成人人都可参与讨论并能轻易占据一席之地的领域。金融改革问题讨论的大众化说明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浅层化和感性化。

近年来,有关中国金融制度改革问题的研究有了某些可喜的进展,一些成果的发表给这一领域引入了清新的理论气息与严谨求实的风格。比如麦金农(1993)对1978—1992年间中国金融改革与金融增长进程的描述与解释;易纲(1996a)对1984—1993年间中国货币银行与金融市场演进过程的刻画以及所提供的“制度和统计方面的信息”;还有肖耿(1997)有关中国金融制度演变的实证分析,谢平(1996)对中国金融制度选择的研究以及张杰(1998b)关于中国国有金融体制变迁的分析等。尽管迄今尚没有形成某种完整的分析框架,但以上努力却无疑会为此提供必要的基础。

对于任何问题的研究来说,重要的是要寻求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论基础。若否,问题的讨论就会各行其是,也就不会有真正的理论交锋、观点交流与学术沟通。若没有这个基础,就只有从浅层的现实景象出发来判断改革问题并容易得出草率的结论。因此,对中国金融改革问题的研究,如果说存在问题的话,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人们不能在同一个方法论结构中进行学术对话。当然,这个理论基础与方法论基础又不能一味通过我们闭门造车与独立创造得出,而需要遵循已经发展成熟的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学术规范。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书才打算运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研究中国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使研究本身既富有现实意义,又包含些许理论贡献;让读者不仅能得到现实的体验,又能获取理论上的深刻启迪,这是本书所追求的一种境界。

二、本书的结构安排

本书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从中国的二重结构切入,基于对制度变迁理论中国家模型的扩展性解释,说明国家效用函数与中国经济增长路径之间的内在联系,由此进一步揭示中国国有金融制度的形成过程,同时粗线条地描述改革前后国有金融制度安排的演进路径。不难看出,这一章实际上是在为我们随后讨论中国金融制度结构与变迁过程提供基本背景。不过,这一背景的提供本身并不是简单的史实铺陈与事件描画,而是以一些基本的理论命题贯穿始终,从而体现我们从一开始就强调的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一致。

第二章讨论中国经济改革开始后迅速的货币化进程对原有金融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了使讨论不失一般性并且更为准确,我们构建了一个关于货币化与国家效用函数的简单模型。基于此模型,我们试图说明货币化进程对国家控制金融的成本收益结构具有重要影响。在货币化前期,由于国家可以基于低货币化经济的“落后优势”获取大量货币化收益,因此,尽管控制金融的成本也在上升,但国家对金融的控制一直是主动的;到了货币化后期,由于国家可获取的货币化收益出现递减趋势,而制度变迁特别是对体制内产出的金融支持又使国家的控制成本直线上升,因此国家陷入了被动控制金融的两难境地。在这一章中,我们提出了一个“弱财政、强金融”命题,由此预示金融因素在中国制度变迁过程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从而构成本书随后各章讨论的一个重要伏笔。在本章中,我们还对一开始提出的模型进行了部分的经验检验。

第三章描述改革以来迅速的货币化与金融增长之间的关系。其中的一个核心命题是,货币化与金融增长之间并不具备直接对应的关系,货币化是一国金融增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充分条件是金融产权结构从一元垄断走向多元竞争。如果迅速的货币化进程在改革中遭遇到了金融产权障碍,那么就会导出不真实的金融增长,本章对这种不真实成分给出了初步的经验实证结果。这一章更为重要的贡献是提出了一个“超常规金融增长假说”,本书随后章节所做的工作事实上可以视作对这一假说的进一步引申与验证。

第四章揭示中国改革之所以走上渐进路径并取得成功的金融原因,这一原因事实上一直被理论界所忽视。在本章中,我们首先对已有的讨论进行检讨,接着重点阐述了转轨经济国家的储蓄差异及转轨绩效,尤其强调了国家能力以及国有垄断金融安排与转轨中经济增长的相互依存关系。本章随后提出了一个“考虑金融补贴的体制内增长模型”,说明在国家财政能力和财政补贴随改革推进逐步削弱的情况下,一个受国家强有力控制的国有金融安排所提供的金融补贴对渐进改革的顺利推进是何等重要。这一结论与第三章的“超常规金融增长假说”十分吻合。

第五章试图在展示中国转轨中的金融增长(尤其是储蓄增长)及其绩效对传统金融深化理论模型的挑战的基础上建立转轨中的货币需求模型。传统的金融深化理论模型一贯强调货币收益率(即利率)对货币需求的极端重要性,可是在中国的渐进改革过程中,货币需求(特别是储蓄需求)却对利率一直是相当的不敏感,因此传统的金融深化理论模型无法用来解释改革中中国的货币金融情形。在本章中,通过引入货币化水平与国家能力等制度变量,我们建立了新的货币需求模型,并依此初步解释了改革以来居民储蓄一直保持高速增长从而有力地支持了渐进过渡的缘由。

第六章首先解答在中国改革过程中金融安排何以能积累规模如此庞大的居民储蓄的问题,这显然是由第五章的讨论引申出来的。在本章,我们试图解释,垄断性金融安排在转轨经济条件下具有动员居民储蓄的比较优势,因为与竞争性金融安排提供存单的“边际原则”相比,它遵从的是“总量原则”,因此可以更为迅速地扩展储蓄机构与吸纳分散于民间的储蓄资源。显然,被人们一直看作改革对象的垄断性金融安排也是中国渐进改革成功推进的必要因素。垄断性金融安排的储蓄动员优势对体制内产出的平稳增长自然意义重大,但对以更快速度增长的体制外产出来说,也存在相应的金融安排。在本章最后部分,我们将对这些金融安排进行考察并揭示其对于渐进改革的意义。

第七章讨论国有金融组织随改革推进所呈现出的先扩展后收缩的变迁轨迹。国有金融组织的先扩展既包含着国家垄断产权的内在扩张冲动,也包含着地方与国有银行“自身”趋利偏好的推动,而最根本的因素是国有金融组织的公有金融产权结构。本章通过建立一个金融组织的“拥挤模型”描述了在公有金融产权结构中金融组织进入的均衡表现。国有金融组织规模的扩展不仅表现为总量的增大,在地方竞争的情况下,也表现为超越经济发展地区差异的空间均齐分布。由于对国有金融组织的规模而言,地方边界大于国家边界,因此金融组织在总量上的扩张显然是由空间上的竞争挤出来的。不过,相对于国家的金融控制成本而言,国有金融组织的扩展本身也是存在边界的,当控制成本大于控制收益时,国家的偏好将会转向收缩。基于第二章的模型,我们提出了一个假说,依此试图论证,如果说“前渐进改革”依赖于国有金融组织的扩展,那么“后渐进改革”则取决于国有金融组织规模能否得到顺利收缩。

第八章承接第七章的国有金融组织收缩命题,讨论收缩中的产权困境与求解路径。国有金融组织收缩的产权困境主要表现为国有金融产权分割与国家担保不可分性之间的矛盾。在本章中我们提出了一个“呆账模型”,用于解释国有银行的呆账与渐进改革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国有银行的“信贷均衡模型”和“双重呆账模型”,由此揭示国有银行呆账的特殊内涵。随后,本章基于改革中国有经济的双重债务注资现象,分析了注资求解的高成本及其产权障碍,同时指出,交易求解是改善国有银行产权结构的可能选择。

第九章从金融产权结构与信贷市场结构的关系入手,研究信贷市场自由进入的制度变迁意义。本章一开始便提出一个信贷市场的“自由进入模型”,用以说明让更多的金融组织进入信贷市场会增进绩效。本章还通过论证若仅对国有银行进行产权结构改革,则只能改善其X 效率而无法改善配置效率来说明信贷市场自由进入的意义,因为只有自由进入从而变革市场结构才会最终改善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不过,在国有金融先入为主地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况下,自由进入本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章的讨论揭示了一种特殊的进入方式,即地方性金融产权形式的进入,因为它相对于自由化的金融产权形式具有率先进入的比较优势。而基于“机会成本假说”,地方性金融产权形式的进入将不会重蹈国有金融组织的空间均齐扩展覆辙,因为相比之下,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比相对落后地区具有更大的进入激励;正因如此,地方性金融安排也能经得起配置效率的检验。更有意义的是,本章有关地方性金融安排“进入”的讨论对揭示中国总体制度变迁逻辑具有普遍意义,由于地方产权安排的进入本身起到了中间过渡作用,因此它是促使中国从二重结构向三重结构转化的一个关键因素。 S34iU3+pc/+T/JCmj6dfl+A2DQMcluvdKjMLEi80bTIxdm1vDshEiMcK1pG+AO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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