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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调解协议能强制执行吗?

事例

2003年1月,与马某同村的个体木工张某将长沙市某厂两幢宿舍楼门套的油漆工程转包给马某,并签订了工程合同,2005年工程竣工后,经厂方职工代表验收认可。张某欠马某工程款11 080元,张某也开出了欠条,但从2006年7月还了马某4 000元后,张某就以家庭困难为由拒绝归还剩余的7 080元欠款,马某多次催促张某还款都未能如愿。2008年6月29日,马某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张某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马某的工程款,马某在此日期前不再向张某催缴欠款。签订协议之后,马某不放心,找律师咨询:调解协议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

解答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同于法院的调解书,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所以,马某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而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行为,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所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且双方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债权债务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关系的自行处分,属于民事合同性质,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想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该协议有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也可以按照《公证法》申请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过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也没有进行公证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策法律链接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UarMlCuhY/Pe0cPbLPeXWXXQ7bGsHto/Ovj7TuZhkLlpFDZc7AAydgCKZEu2n9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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