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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调解员强迫调解怎么办?

事例

2002年,李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本村荒山30亩种植果树。经过多年开发经营,果林颇具规模并开始见到效益。2007年,同村村民程某见李某种植果园发财,也想承包。为了能把李某赶走,程某纠集一群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到李某的果园闹事,并串通担任村主任的本家兄弟,以没有按时缴纳承包费等为由故意刁难李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按照村主任的授意,故意曲解法律,拟定了一份李某将果园转让给程某的协议书,并连哄带骗地让李某在协议上签了字。随后,程某持协议书强行霸占果园,李某找村里评理,村主任说,协议书是你自愿签的,村里管不了。李某该怎么办呢?

解答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要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个是自愿原则,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进行调解;另一个是合法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前提下,遵循社会公德或者参考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企业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善良习俗,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带头依法办事、遵守调解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行调解,更不能偏袒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不平等”的调解意见。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如果人民调解员不能一碗水端平,故意偏袒一方,甚至强迫调解,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或者向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的单位投诉,要求撤换人民调解员。同时,由于强迫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无效。

政策法律链接

《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9YZoFq7ik96GnOTzU4VtPdVW7NJjCaTWI/UzG1+htCH5ViMXg3Vf27ZlXGiGV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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