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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中能申请先予执行吗?

事例

张某系山东省桓台县陈家村人,1996年分到承包地1.76亩,因外出打工,便把承包地委托给邻村万家村村民郭某耕种。2008年9月,陈家村村委会与郭某签订了30年耕地承包合同,将1.76亩册外地中的0.86亩也签入合同,承包合同总面积为2.62亩。而郭某在其户口所在地的万家村已经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张某因此与村委会、郭某发生争执,并提请县仲裁委就该纠纷进行仲裁。争议土地谁也没法耕种,而此时正值春小麦播种时期,如果按照正常仲裁程序势必影响农业生产,村委会能否申请仲裁委先行裁定恢复生产?

解答

本事例中村委会可以申请先行裁定恢复生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涉及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大多具有季节性强、时效性强的特点,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如果不能及时作出裁决,势必影响农业生产正常进行。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对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影响农业生产、比较紧急的行为,可以先行裁定承包方恢复生产,承包方恢复生产确有困难或者拒绝恢复生产的,由发包方先行组织恢复生产,恢复生产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担保。仲裁庭收到先行裁定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先行裁定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1)仲裁的案件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对于案情复杂、很多争议点尚不清楚的纠纷,仲裁机构一般是不会作出先行裁定的。(2)先行裁定,不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而是由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的,属于临时性措施,不是最终裁决;(3)当事人如果想申请执行,则需要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需要仲裁机构转交),并且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来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政策法律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 m295ZOYEpKv32pylnPoTuAYCW63MgenDlhPFlkur/+JzybS4TmD1v6DrU6M76v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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