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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申请交警部门调解?

事例

2009年4月12日,家住常德市武陵区新六村的严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在市城区光荣路口地段,为了避让一个横过马路的行人,将家住武陵区紫桥小区的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倒,导致陈某受伤。武陵区交警队经现场勘测,确定严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陈某要求严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53 720.20元,严某认为费用过高,坚决不给。陈某因担心诉讼太麻烦不愿起诉,该怎么办才好?

解答

受害人陈某可以向负责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或者在该交警队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能较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有期限短、效率高的优点。目前,为了更好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很多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申请调解,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公开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造成人员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调解;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调解;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调解过程中,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政策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六条。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七条。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VDhI1G2z8lo+akdIR7S5K+YPa29L7pe+kowCpat9g12B8hZNrlcABxesJAt6gH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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