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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道德之基础

1.正如对于思想有理性的要求,对于行动同样有理性的要求,而利他主义就是其中一种要求。本书捍卫了一种伦理学观念,以及一种相应的人性观念,根据这种观念,某些重要的道德原则陈述了从利他主义的一个基本要求推衍出来的对于欲望和行动的理性条件。利他主义本身依赖于承认他人的实在性,依赖于把自己当作只是许多人当中的一个人的相应能力。

我把伦理学理解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我的主张关心的是伦理学的基础,或最终的动机基础。如果伦理学的要求是理性的要求,那就得出,服从它们的动机必定是这样一种动机,使得无视这种动机将是违背理性的。因此有一点必须表明:对于某种动机影响的敏感性——包括利他主义——是合理性的一个条件,就正如接受某些理论论证的能力被认为是合理性的一个条件。这里提出的观点不但与伦理相对主义相对立,而且与任何诉诸我们的利益的伦理学主张——要么是自我利益,要么是我们碰巧了解的其他事物和其他人的利益——的要求针锋相对。在我看来,潜在于伦理学背后的利他主义不能与对于人类的一般感情相混淆。它并不是一种情感。

2.对伦理学的动机问题感兴趣的哲学家们常常寻求对于成为有道德(being moral)的一种证成(justification):这是这样一种考虑,它能够说服每个人或差不多每个人遵守某些道德原则,其办法是把那些原则与一种每个人都易受的动机影响联系在一起。然而问题在于,是否任何这样的根据都能满足应当与伦理学联系在一起的不可避免性条件。情况似乎是,任何证成都必须依赖于关于人们容易遭受的影响的经验假设。如果那些假设对于向之提出证成的个人是假的,那么这种证成就既没有有效性,又没有说服力。

如果某人不能以某种方式满足理性的条件,他可以逃避这种要求。这个人于是就被允许得到原谅,而允许的根据依赖于导出这种要求的特殊应用的一般原则。那种原则有可能凭着一种更为一般的原则外加进一步的条件接着得到应用,而如果那些条件未得到满足,再次逃避就是可能的。但是这种后退必定会在某一点上走到终点:某人必定会碰触到一种他不再能够用请求原谅来逃避的要求(这种要求不一定是有条件的,因为它有可能已经是最初的要求)。于是,如果有伦理学的话,那么假定这种原则必定潜在于它背后,就是自然而然的。

以下假定同样是自然的:证成的工作应当把重点放在这些基本要求上,从而产生一种具有强有力的动机支撑的伦理体系。但是这种纲领似乎从一开始就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当我们证成一种要求时,我们是根据导出那种要求的原则,也许还要借助于进一步的条件而完成那种证成的。但是那种原则本身必定代表了一种要求,否则就与被援引来证成的东西不一致了。因此,我们着手去证成的任何要求都不是最终的。需要有证成之外的某种东西。

3.我假定,对于行动的一种规范性要求必须有相应的严格的动机支撑。如果伦理学要包含实践的要求,那么动机理论,尤其是理性动机理论,就必须包含类似的不可逃避的结果。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样做排除了欲望的要素在伦理学基础中的根本作用(虽然在不参照欲望的情况下,怎样说明伦理行动的动机根源是一个谜)。最终诉诸人类欲望的做法的问题在于,这样做似乎在最根本的层次上排除了对伦理动机进行理性批判的可能性。按照通常的理解,任何欲望,即使事实上是普遍的欲望,也仍然仅仅是一个人既有可能服从也有可能不服从的一种不受理性评价影响的喜好(affection)。如果是这样,那么,其说服力依赖于欲望的道德考虑就最终依赖于我们不被要求去接受的态度。另一方面,以某种方式与行动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一个给定欲望体系的人类动机结构图景又是非常有吸引力的,而且情形似乎是,对伦理行为的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成都必须在这样一种体系中找到立足点。

有两条走出这种困境的可能路径,而且最终这两者并不是大相径庭的。(1)人们可以对有关动机及欲望在动机中的作用的标准观点提出争议;或者(2)人们可以坚持认为,尽管所有的动机都包含欲望,某些欲望是对理性评价保持开放的,而且不必被简单地看作是给定的倾向。我将提出,伦理学在人类动机中的基础并不是欲望;但是这个因素本身就使我们能够把某些欲望当作违背实践理性地来加以批判。

4.证成是对伦理学的恰当的最终辩护,对此的否定暗示了这样一种熟悉的观点:“为什么我应当是有道德的”这个问题,是无意义的或者是原则上无法回答的。严格地说,这种暗示是对的,但这并不是在支持直觉主义。我相信可以找到对于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的一种说明(explanation),尽管它并不是一种证成。一种令人满意的说明必须说明与对于行动的要求相宜的动机效力。心理学,尤其是动机理论,因此就可能是伦理理论要在其中取得进展的适当领域。但这似乎要求彻底改变人们对于心理学的可能想法。导出伦理结论的心理学研究也许要求重新引入形而上学。人们通常不会期望从动机理论中发现任何把自己当作对于行动的规范性要求的解释的原则。动机理论自动地被当作一门经验科学;据假定,我们充其量只能从中发现人们受到的影响和他们的行为所表现的模式——即使某些模式和影响是普遍的。但是,那种认为必须要有为伦理要求奠定基础的动机要求的想法(或者认为两种要求是一回事的想法),似乎要求动机理论中的一种先验推理——而这是相当出乎意料的。

这正是我要探讨的可能性。人类动机具有可由形而上学研究并带有某种必然性的特征(虽然后者要求详细的限定)。为伦理学找到充分有力的心理学根据的必要性已经促进了对此类特征的探索,但幸运的是它们的存在是有独立根据的。

无论如何都不能把伦理考虑的动机影响寄托在偶然的或可逃避的倾向上。它们对于我们的影响必定是深刻的,而且这种影响必定从根本上与道德原则本身,并与这些原则的真值条件联系在一起。另一种选择是抛弃伦理学的客观性。这虽是一种不能预先排除掉的方针,但在维护这个主题的严肃的努力失败之前,不应当采取那种方针。 T6imWaEP74zhiqyfO14gZ3Eu93sKPTybXKaKy6oBd4L+3wvofmFrITjhuTzHFc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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