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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特殊性

分配的特殊性和资本运动的一般规律之间的关系就更有意思了。尽管马克思认为当分配直接影响生产时,应该将之纳入这些规律,但这只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发生(当然,尤其是第一卷中关于工资和利润相对份额的内容)。马克思在第一卷中排除了一切关于剩余价值怎样分配为地租、利息、商业资本利润和税收的研究;在第二卷中,尽管马克思无数次地强调了信用和利息的重要性,他还是避免了对它们的研究(地租和商人资本的利润也一样被排除在外了)。他强调了商品资本的循环,却很少提及商业资本的利润。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把第三卷中关于商人资本(马克思理解为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的所有材料加入到第二卷关于货币资本和商品资本的循环(生产资本的循环在第一卷中已经研究过)的纯技术性描述中是非常有意思的。这样一来,不仅将技术关系与阶级当事人的概念联系起来,而且也展现了恩格斯曾担心第二卷中如此缺乏的革命前景。

例如,第二卷论证了剩余价值的生产(在劳动过程中)和剩余价值在流通中的实现之间可能存在的鸿沟。如果商业(商品)资本的力量足够强大——比如沃尔玛——那么大部分已生产的剩余价值就可能由商人来实现。货币资本家也能分到一大块肉,地主和收税者同样如此,留给直接生产者微薄的利润(因此只看生产部门的货币利润就试图估计利润率下降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组织起来的劳动者,有时似乎能通过生产场所的斗争获得更多一部分价值,但最终往往还是要还给资产阶级整体:乱要价的零售商、兜售债券的银行家和金融家、地主,当然还有收税者——他们擅长向穷人征税,然后通过大手笔的减税和慷慨无比的补贴把剩余价值返还给企业和资本家。

马克思在《资本论》通篇都说,商人资本和生息资本是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的 “史前”形式的资本,土地所有权也一样。接下来的问题便是理解这些先出现的榨取剩余的方法是怎样屈服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的。高利贷对腐蚀封建主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它需要变革成自由运作的货币市场中的生息资本;商人曾经通过贱买(或通过抢劫和偷窃)贵卖获利,可现在却只能通过服务于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实现,占有剩余价值中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土地和资源的租金相对于超额剩余价值的生产条件来说是固定的,而租金的水平可以引导资源和土地流向能实现剩余价值最大化的使用方式。这大体上就是马克思研究分配的这几个方面的思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约束着分配的安排和份额(或者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所说的,剩余价值的生产“支配”着分配)。

在特定时间和地点,金融家、商人和地主可能会也可能不会比产业资本家更有权力。然而,在纯粹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马克思只将他们的报酬视为对从生产中剥削活劳动得到的剩余价值的扣除。因此,分配制度影响了生产的一般性,以马克思不情愿的方式。 nTxalQ9wDYmuQNCRQ8Tt2TxZkG6DZfnPBWqeTCPyU/TpvLnbroSdGafb61jAQV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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