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0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调回境内,并予以结汇。这些外汇包括: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违规费、处罚没收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境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1)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一)结汇的含义
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
(二)结汇的形式
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
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数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在我国,过去实行强制结汇制,在2008年8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我国实行的是意愿结汇制。
(三)结汇的手续和方式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他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汇付和托收,其中汇付包括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等方式。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现在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10月1日发布实施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外贸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须遵守:
(1)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管理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管理局进行核销报告。
(2)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管理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3)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抵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管理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抵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1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4)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收汇单位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报告时应当提供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资料。
(5)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如所属外汇管理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除提供上述(3)、(4)规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如所属外汇管理局实行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除提供上述(3)、(4)规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核销凭证的电子数据。
(6)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照上述(3)、(4)的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7)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按上述(3)、(4)规定提供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贸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出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出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缺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管理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允许外贸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保留现汇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汇率的长短期变化趋势、人民币资金账户的头寸多少、支付外币运保佣金以及进口货款的用汇量等因素,选择保留现汇还是立即结汇。
【例2—3】 在有现汇的条件下,甲进出口公司决定把20000美元兑换为人民币,银行当天的美元即期汇率买入价为1美元=6.18元人民币,中间价为1美元=6.19元人民币,在期末集中结转汇兑差额的情况下,日常做以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US$20000×6.18)1236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2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US$20000×6.19)123800
【例2—4】 甲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后,扣除有关外币费用后应收外汇账款净值为32000美元。上述款项收讫时决定结汇,银行结汇水单注明当天即期汇率买入价为1美元=6.19元人民币,结汇金额为198080元,在期末集中结转汇兑差额的情况下,做以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98080
贷:应收外汇账款——美元户 (US$32000×6.19)198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