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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一、上市公司

1.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注意,中国的股份制公司已经有5万多家,其中不少股份制公司都面向公众发行了股票.且有很多股票已经在当地市场上流通,但是这么多的股份制公司之中,目前却只有约l600家公司的股票被批准在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上市流通。上市公司股票与非上市公司股票的主要区别在流通性上,前者的股票可自由流通和买卖,后者的股票则只能私下交易。

2.公司信息披露

交易者每天都会见到许多上市公司的公告,一些重大内容的披露会对公司股价走势产生重要的影响,由此,了解上市公司有多少事项是需要披露的,也就成为交易者在交易前必须知道的情况了。以下摘录于2007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l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l/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临时性报告除了上面所提到的“重要事件”披露外,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重要会议公告

董事会会议公告、监事会会议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公告是临时公告的常规性组成部分。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召开l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超过半数的董事通过,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在会议结束后,如决议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在第一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拟就公告,在指定报刊刊登。

监事会会议公告的披露,参照董事会会议公告要求。

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定的表决权.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利润分配公告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中期进行分红派息的公司,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拟定。

3)配股公告

公司应在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刊登后,公司应就该配股说明书至少再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以保证信息准确和广泛转达。通常公司应在自签署配股说明书的日期起,到配股缴款结束日止,6个月内完成配股的全部工作。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和验资,交易所在收到有关报告后择时安排配股的上市交易。

通常而言,公告除了有说明性的公告外,还有澄清性公告和警告性公告。澄清性公告是指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对消息作出的公开澄清。需澄清的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从未发生也未拟定中的事项,上市公司正在拟定中但从未公开披露的事项。警告性公告则是指公司因某重要投资或经营行为正在进行中,且无法保证该行为成功又无法保证关联人不泄露相关信息,但预计该信息会对股价有所影响时,对投资者作出的公告。

3.停牌制度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停牌分为三种:例行停牌,紧急停牌,连续停牌。下面简要介绍一下。

例行停牌是指在披露定期报告、召开股东大会、披露权益分派公告的当天停牌一小时的行为。如果公告是在非工作日披露,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午补停一个小时。

紧急停牌又叫临时停牌,是指因重大信息需澄清或因股票交易异常而引发的随时停牌行为。如2007年8月,深交所在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中曾有规定: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50%时,对其实施临时停牌15分钟;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90%时,对其实施临时停牌15分钟;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l50%时,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200%时,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连续停牌是指因重大重组过程中难以做到信息保密,无法及时进行披露,且频繁披露将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公司股票将连续多日被实施停牌的行为。

一般而言,例行停牌是在信息已经披露的情况下进行的停牌,而紧急停牌和连续停牌则是在信息尚未披露的情况下进行的停牌。至于停牌的作用,往往有三点:一是提示重大信息,二是保证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三是规避股价的意外波动。

4.股票退市条件

现行上市公司退市办法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其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及其2003年的补充规定,其主要原则是:

1)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将暂停上市。

2)暂停上市后一年内,如果继续亏损将被终止上市。

3)暂停上市后一年内,如果盈利且被交易所认可将恢复上市。

二、股票发行相关

1.股票发行价格

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包括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和后来的增发、配股等行为),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可以采用以下三种价格发行:

1)平价发行

即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一般为1元/股)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股票的面值进行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

2)时价发行

即以流通市场上某日的股票收盘价格来确定发行价格。这种价格一般远高于股票面值,两二者的差价称溢价,溢价带来的收益归股票发行公司所有,纳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之中。

3)中间价发行

即取股票面值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作为股票的发行价格。这种价格通常在公司需要增资但又需要照顾原有股东的情况下采用。对于增发和配股而言,将发行价格定在低于时价约5%~l0%的水平上是比较合理的。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很多证券公司会先估出一个适当的发行价格,而这个价格在预估时往往会参考以下四个因素:

1)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三年来平均每股税后纯利乘上已上市的类似的其他公司股票最近三年来的平均利润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40%;

2)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四年来平均每股所获股息除以已上市的类似的其他公司股票最近三年来的平均股息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20%;

3)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的每股资产净值,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20%。

4)参考上市公司当年预计的股利除以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方面的数据也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20%。

将以上四个百分比数据加总后,再与同行业类似的其他公司股票近期的股价相乘,就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合理的新股发行价格。

这里所指的股票发行方式是指IPO(InitialPublic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是指一家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社会公众出售,出售过程完成后该公司即可申请到证交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发行方式。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市发行之前,一般上市公司会与证券公司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

我国的股票发行通常是由中间机构来完成的,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代销发行

代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股票时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代理手续费的发行方法。如果在销售截止日期到达时,证券公司代销的股票尚未销售完毕,那么未售出股票将退还给发行公司,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发行责任。对于不急于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或有上市融资经验的公司而言,该方法可以节约股票的发行成本。

2)承销发行

承销发行又称余股承购,该方式意味着股票发行者与证券公司签订推销合同时,会明确规定在约定期限内,如果证券公司实际推销的结果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发行数额,其差额部分由证券公司自己掏钱购买。这种发行方法的特点是能够保证完成股票的发行额度,一般较受发行者的欢迎,但因中介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发行风险,所以承销费高于代销的手续费。

3)包销发行

包销发行是指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公司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于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的发行方式。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这几家公司就叫承销团。当然,包销的折扣也是很可观的。该发行方式适合急于获得现金或社会知名度不高的上市公司采纳。

2.配股与增发

配股与增发实际上都是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但两者却略有区别。

1)配股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配售公司新增股票的行为,其本意是向老股东筹集资本,以保全老股东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当部分老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的配股时,配股权就会转让给他老股东。配股之后,股东数量不会增加,但总股本会增加:如果股东全体参与配售,则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没有变动;如果部分股东放弃配售,则放弃配售的股东持股比例会下降,参与配售的股东持股比例会上升。依照惯例,公司配股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且配股价一般低于现有的市面价格。欲参与配股的原股东可察看配股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以了解配股时间和配股价格。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l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对于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非技改项目,上市公司一次配股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即每l0股最多配3股。此举旨在防止上市公司恶意“圈钱”的行为。

2)增发

增发是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向特定群体增加发行股票而筹集资金的行为。向特定群体增发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发行,只针对特定的投资者和机构。增发之后,该公司股东数量将会增加,总股本也将随之增加,原有股东持股比例也会发生变化。获准增发公司的股票价格的确定,可以在新股发行之前向投资者发出招股意向书,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在发行价格确定后再公告结果。一般来说,增发的新股定价与股票市价比较接近。

2002年7月2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中第5条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因此,很多公司的增发上限都会低于总股本的20%。

3)转配股

转配股是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国有股或法人股股东由于缺乏现金等原因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并由之认购的股份。转配股是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品种,它产生于1994年至l997年。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转配股过去一直不能上市流通,但在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决定转配股从当年4月开始,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问逐步实现上市流通,于是引发了一波转配股的热潮,使大量投机者获得了巨额财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已无转配股。

需要注意,配股和增发都是需要股东付钱来购买股票的,它们不属于上市公司发给投资者的红利。即使上市公司当年没有盈利甚至亏损,只要符合某些必要的条件,上市公司同样可以增发或配股,以解决公司当时的资金紧迫状况。一般来说,当市场上股票数量很少而市场需求很高时,价格略低的增发或配股会受到市场欢迎;但在市场低迷或在扩容高峰时,增发或配股则会受到市场摒弃。

老股东是否选择配股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可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配股资金的投向及效益的高低来进行判断。如果配股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还达不到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这样的上市公司显然就不值得投资者追加投资。注意,当一个上市公司确定配股以后,如果配股权证不能流通,其配股就带有强制性,且因配股实施后股票就要除权,价格就要下跌,所以原有股东若不参加配股,就要遭受市值下降的损失。此时,持股者应考虑是否在配殷前将股票抛出。

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配股是不受股东欢迎的,因为公司配股行为往往是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的前兆。一般来说,当一个上市公司资金短缺时,它首先应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以解燃眉之急,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会拒绝一个经营有方、发展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的贷款要求,只有经营不善的公司才会向老股东伸手要钱以渡难关,也只有不关心股东权益的公司才会总想着用股权换现金的行为;而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每年有30%的配股额度,不配股就等于浪费了指标,因此许多上市公司纯粹是为了配股而配股,所筹资金并不一定有合适的项目可以投资,于是往往拿着这些配股资金存人银行或炒股票、炒房产。可见,配股行为其实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伤害,特别是那些大股东极力赞成配股但却不出资参加配股的上市公司,更是有从股票市场恶意“圈钱”的嫌疑,招致市场厌恶和恐惧。

三、股票收益相关

1.股息和红利的概念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比例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如果还有利润可供分配,那么经过董事会同意,可按持股比例继续向股东进行分配的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一部分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投资者的基本收益权利。

股东一年的股息和红利有多少,要看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而不是看其全年收入额。一个高成本运营的公司或因汇率大幅增长而导致亏损的公司,其利润往往是不多的,税后利润就更少了。一般来说,每股分红派息的金额都不会高于每股税后利润(除非有前一年度节转下来的利润),因为公司还要将部分利润计提到公积金里。如果公司的股息政策倾向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那么公司往往会少分红派息或不分红派息,从而直接将利润转为资本公积金,以满足公司扩张经营的需要。

股息和红利作为投资者的所得收益,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我国税法中曾有规定,持股人必须缴纳股票收益(股息和红利)所得税,其纳税比例根据股票的面额计算,超过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部分要缴纳20%的所得税。这部分税款由上市公司在发放股息和红利前就代投资者扣缴了,如同公司代员工扣缴超额工资中的个人所得税一样。注意,股息和红利的征税方式往往会有变动,如2005年6月l3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息和红利的发放原则

上市公司盈利后,其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1)缴纳公司所得税;

2)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支付优先股股息;

6)支付普通股股息。

需要注意,股份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但在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此外,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亏损时所规定之期限的,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来弥补,但公司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时,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而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在依上述原则分红派息时,还须注意相关的法规限制。比如:

1)上市公司在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者实施分红派息后将无力偿付债务时,不得分派股息和红利,即使是公司的资产总额超过了公司所欠债务总额也不行。

2)上市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时,不得违反公司所签订的有关约束股息、红利分配的合同条款。

3)上市公司分派股息和红利时,不得影响公司资产结构及其正常运转,不得使公司的法定资本有所减少。

4)公司董事会的自行限制。主要表现在分派股息和红利时,不得动用公司董事会为了扩大再生产或应付意外风险而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留存收益部分。

5)分红派息必须执行同股同利的原则。具体表现为持有同一种类股票的股东在分红派息的数额、形式、时间等内容上不得存在差别,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可例外(如一些上市公司在分红派息时,给个人股送股票而给法人股或国有股派现金,即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

3.股息和红利的发放方式

在我国,股息和红利的发放方式大致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1)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息或红利,也是最普通的股利发放形式。如每股派息多少元,就是现金股利。

2)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用股票的形式向股东分派的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送红股。这也是我国股票市场上常见的一种股利发放形式,具体包括送股和转股两种形式。

送股的依据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采用送红股的股利发放形式实际上是将应分给股东的现金留在公司作为发展之用,它与公司不分红派息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为此举虽然使股东手中的股票增加了,但公司的总股本也由此增大了,在公司利润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每股净资产的含量就会减少,所以股东手中股票的总资产含量是没有变化的。在国外,送股并不—是利好消息,它只是因股价太高而采取的一种分拆股价的方式。但是送红股也具有三个特殊的价值:一是送红股之后市场可能会有一个“填权”的动作,使持股者的总体收益有所提高;二是送股除权后的股价会有所降低,从长期来看具有一定的市场吸引力;三是当上市公司将本年度不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或促使公司扩张经营时,公司下一年度的红利数额往往会增大,使持股者可以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这也是部分投机者总是在市场上寻找高资本公积金股票的原因。

转股的依据则来自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它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金减少一些,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股本增大),因此转增股本严格来说也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需要注意的是,股份公司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具有股息、红利分配的性质,投资者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也不用纳税;而送股则类似于股息、红利分配,投资者取得的红股数额会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送红股与派现金相比,两者都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只不过是回报的方式不同而已。但送红股与派现金也有特定的区别:如果将这两者与银行存款相比较,现金红利类似于存本取息,即投资者将资金存入银行后,每年取息一次;而送红股却类似于计复利的存款方式,银行每过一定时期便将投资者的应得利息转为本金,使利息再生利息,期满后一次付清。但是送股这种回报方式也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将盈利投入再生产是一种再投资行为,会产生诸多的不确定结果,如公司可能将上一年度应分配的红利化为了固定资产沉淀,无法使公司产生更好的盈利。这样,送红股就不如送现金了,投资者取得现金后还可选择投资其他回报率较高的资产。

一般来说.倾向于现金分红的公司往往现金流量充裕且无大规模的扩张计划,而倾向于送股的公司则往往现金不充裕或有特定的扩张计划。但是,如果公司已经发生了严重亏损或没有多少利润,却还要坚持用资本公积金来转增股,那么就往往只是一种通过“高转赠股”题材来炒作股价的手段罢了。需要注意,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代表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受切身利益的影响,经营管理人员通常都会赞同公司的发展与扩张,所以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中,送红股的现象非常普遍(国外的上市公司主要以送现金红利为主)。

通常而言,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具有高分配的能力,主要是看两点:一是看其历年来有无高分配的习惯;二是看其每股未分配利润和每股资本公积金的状况。如果每股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1元,该公司就具备了每l0股送5股或每10股送5元的能力;如果每股资本公积金达到或超过1元,该公司就具备了每l0股转赠5股的能力。这样的股票往往会被长线交易者看重,也会被短线投机者利用。

4.股息和红利的发放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条例,我国上市公司必须在财会年度结束的l20天之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且在年度报告中公布利润分配预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工作一般都会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内会进行两次会计决算,一次是在营业年度中期时,另一次是在营业年度终结时。相应地,这些公司可能会向股东分派两次股利,以吸引投资者长期投资。但年度中期分派股利不同于年终分派股利,它只能在中期以前的利润余额内分派,且必须是在预期本年度终结时不可能出现亏损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分红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股利分派方案,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董事会再依据股利分配方案向股东宣布消息,并在规定的付息日以约定的方式派发股息或红利。注意,很多高配送公告出现时,都会在市场上推动其股价走高,所以交易者需要关注这些公告的发布时间和内容。按公告的时间排序,此类公告包括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告、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公告、具体的利润分配公告。

5.除权与除息

当一家上市公司宣布上年度有利润可供分配并准备予以实施时,该股票就称为含权股,因为持有该股票就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时,需要定出一个日子,以界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或参与配股,定出的这个日子就是股权登记日。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获取此次分红或参与此次配股,这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券商会自动将应送红股、现金红利或配股数量划至这些股东的账户上。

股权登记日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意味着该日股票中含有的分红权利将予以解除,该日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分红配股的权利。除权和除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权登记日前后买人该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公平性。比如,一个l亿股本的公司进行了每l0股送l0股的送红股动作,当时公司每股收益为1元,股价为10元,总市值为lO亿元;股权登记日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所有老股东均获得了每l0股送l0股的利益,公司总股本增加到了2亿股,每股收益则被降低到了0.5元;这样,若交易者当天仍用10元来购买该公司股票,则该股票的含金量将大大降低;只有将每股价格同步降到5元,才能保持其l0亿元的总市值不变,保持每股l0倍的市盈率不变——如此,在股权登记日前后,购买该股投资者的利益和机会才是均等的。

在股票除权或除息日,证券交易所都要计算出股票的除权价或除息价,以作为投资者在除权日或除息日开盘时的参考价。除权价或除息价实际上是将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予以降低,但具体降低多少有一个公式可以计算:

除息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应分现金红利

送股除权价=(除权前日收盘价+送股价格×每股送股率)÷(1+每股送股率)

配股除权价=(除权前日收盘价+配股价格×每股配股率)÷(1+每般配股率)

既送红利又送股的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一每股应分现金红利+送股价格×每股送股率)÷(1+每股送股率)

注意,配股和送股在技术处理上是一回事,只是送股股价是按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收盘价来计算的,而配股的股价则是上市公司早就给出了的。前者是将股票利益直接送给老股东,而后者则是要老股东按一个较低的价格来认购股票,同样是给了老股东优惠。但是这些所谓的利益和优惠对于持股者而言,在短期内是难以看到实质性收益的,因为除权或除息后股价就会下降,持股者的资产总值并没有任何改变。

在除权或除息日的当天,被除权或除息的股票名称前面可能会加上两个英文字母,如沪市用“XR”表示除权,“XD”表示除息,“DR”表示既除息又除权;深市则无标记。沪市送股到账和上市交易日为R+1日(R为股权登记日),现金股息的到账目为R+2日.配股缴款起始日为R+1日,缴款期通常为l0个交易日,配股代码为700xxx;深市送股到账和上市交易日以及现金股息的到账日均为R+2日,配股缴款起始日电是R+2日,缴款期通常是l0个交易日,配股代码为8xxx。若投资者所持股票具有配股资格,投资者可在自己的账户内查询配股数量,至于有关配股的信息,投资者可查阅该公司配股之前刊登在三大证券报上的《配股说明书》。

此外,有几个名词需要注意:股票在除权后,若交易市价高于除权价,则获得送股或配股者会因市场差价而获利,这一现象称之为“填权”;股票在除权后,若交易市价低于除权价,则获得送股或配股者会因市场差价而亏损,这一现象称之为“贴权”;股票在除权前夕,由于送、配股消息导致股价大幄飙升,这一现象称之为“抢权”。 F+h+33nk/IqTMKSDJQQ8sMsVwsLhNtuG50Wzydj6k243RZNpTI9b71/m2/wn/A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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