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861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综合
1.大陆架
2.不成文宪法
3.刑法上的紧急避险
4.继续犯
1.简述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素。
2.简述立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法律解释的原则。
4.列举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至少10种)。
5.简述刑法对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特别规定。
1.试论法的要素。
2.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3.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宣布,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请从法理和宪法等角度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合理之处以及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积极意义。
4.二战后,一些国际人权条约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个人还可以在个别国际机构享有一定的申诉权利,某些国家领导人因犯有国际罪行而受到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审判。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请对此加以论述。
1.1999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李宁、王昌兵与吐逊江(在逃)在阿克苏市一歌舞厅饮酒时,被害人阎世平进入李、王的包间与之攀谈,其间阎提出与李、王合伙挣钱,李宁等人再三追问如何挣钱,阎称准备绑架一市长的儿子。后被告人李宁、王吕兵乘坐吐逊江驾驶的白色奥拓车将阎拉至阿克苏市团结路一茶园处,李、王等人追问绑架何人,阎世平不说,李宁、王昌兵等遂对阎拳打脚踢。期间,与被害人阎世平相识的一出租车司机上前劝阻,李、王等人停止了殴打并乘车离开,阎世平乘机躲进该茶园地下室通道处。后被告人李宁、王昌兵又返回茶园处,找到阎世平,并将其强行拉上车带至西湖后湖堤处。李宁、王吕兵等人将阎拉下车,拳打脚踢逼问其欲绑架的具体对象,并以此敲诈其钱财。后被害人阎世平为摆脱李宁、王昌兵等人的殴打,趁其不注意跳入西湖中。李宁、王昌兵等劝其上岸,并调转车头用车灯照射水面,见阎仍趟水前行不肯返回,被告人王昌兵让李宁下水拉阎一把,李称其水性也不好,三人为消除阎之顾虑促其上岸,遂开车离开湖堤。后阎世平的尸体在西湖后湖堤附近被发现,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阎世平肺气肿、肺水肿,全身体表无明显损伤,结论为溺水死亡,排除暴力致死。请分析:
(1)李宁、王昌兵的行为与被害人阎世平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4分)
(2)李宁、王昌兵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何种故意和过失?(3分)
(3)李宁、王昌兵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分)
2.A国a大学委托B国b科研机构为其研制一颗卫星,该卫星搭载C国的运载火箭从D国的发射场发射升空。发射过程中,火箭残骸从空中落下,与正在地球表面飞行的M国无人机相撞,导致无人机坠毁于N国领土,并造成地面二间房屋损毁,一名村民死亡。该卫星成功进入预定轨道并正常运行30日后,由于电源意外故障而改变轨道,与附近正常运行的K国通信卫星相撞,导致两颗卫星报废。请援引外层空间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分析以下问题:
(1)谁应对M国无人机坠毁、N国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K国卫星报废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7分)
(2)请对现有外层空间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规定的局限性进行评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