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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腐败演变成社会运动,有效反腐制度得不到确立

在没有一个基本良好的政治环境的时候,任何反腐败的制度建设都会无济于事。制度是人建立起来的,也是人在操作的。在大面积腐败的政治环境中,让腐败的人来确立反腐败的制度,如何能够建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呢?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领导层进行了深度、广度和力度都史无前例的反腐败运动。到今天,这场运动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不过,这次反腐败的意涵不是仅仅从其已经达到的深度、广度和力度所能说清楚的,而必须把它置于中国目前的政治大环境中来加以认识。

20世纪末和21世纪以来,中国的腐败呈现出一些大趋势。从经验来看,这些趋势可以明显从这次反腐败所发现的案例中看出。首先是腐败的广度。这次反腐败的目标是既打“老虎”,也打“苍蝇”,但人们发现“老虎”“苍蝇”已经扩展到包括军队在内的各个部门和各级党政军机构。尽管反腐败运动到今天还只是涉及有限的几个部门,但从这些部门腐败的广度来看,人们不难得出结论,那就是,现在所发现的腐败可能仅仅是冰山一角。

其次是腐败的深度。很简单,腐败已经深入各级领导的权力核心。地方“一把手”腐败的情形并不新鲜,也是很多年来执政党领导层一直最为头痛的关切对象。但现在的腐败已经深入政治局常委(周永康)、中央军委(徐才厚)和党中央机关(令计划),也就是执政党中央的核心领域。腐败深入执政党的领导核心,这个现象的政治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再次是腐败的数量和规模。且不说其他方面的腐败,例如权力滥用、侵犯老百姓人权等,光就腐败所涉及的经济数量规模来说,官员的腐败已经不是人类理性所能理解和估计的了。人们可以理性地假定,贪污数百万甚至更多一些可以理解,因为这个数量可以体现出一些具体的功用,例如过豪华奢侈的生活,为下一代积累一些“财富”等。但当腐败涉及数十亿、数百亿甚至上千亿的时候,没有人类理性可以理解了,因为这个数量已经没有具体的功用了。实际上,这样的腐败数量恐怕连腐败者自己也不能理解。

最后,也更为重要的是,现在的腐败具有了政治寡头性质。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腐败案例都具有寡头背景,很多“苍蝇”层面甚至高级干部的腐败并非都是寡头。不过,寡头形式的腐败越来越成为今天中国腐败的主要形式。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经济寡头俨然已经成为现实。这方面,中国和其他前社会主义转型社会例如俄罗斯、乌克兰和东欧的一些国家并无多少差别。同时,经济寡头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的问题在于这些经济寡头开始要转型成为政治寡头。当经济寡头动用其庞大的经济力量来干预政治的时候,执政党的整体利益甚至其生存就面临直接的挑战。

在这样的情况下,反腐败的意义可以说是不言自明的。腐败“会亡党亡国”,这是执政党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的。中国尽管没有西方民主国家那样的选举制度,但在政府和人民之间也存在着一种不言自明的“契约”关系。传统上,皇帝统治社会是“天命”,但一旦失去“天命”,那么就会被推翻,就会改朝换代,“天命”就要转移到其他人那里去了。而朝廷的腐败就是失去“天命”的一个重要指标。今天,尽管人们不再相信“天命”了,但如果腐败不能整治,政权还是有可能不保。很多年里,执政党高层也一直在强调,官员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如果用不好人民所给的权力,人民是可以收回这个权力的。一句话,官员的腐败就是单方面地毁掉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关系。

与合法性相关但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腐败会导致执政党的自我解体。如果执政党领导核心是团结的,那么即便面临来自内外部的强大挑战,还是有能力应付的。如果执政党核心内部不团结,甚至是分裂的,那么就没有能力来应付来自内外部哪怕是很微弱的挑战。腐败是执政党尤其是执政党领导集体分裂的最主要根源,不仅在中国如此,在其他任何政体里都是如此。在执政党领导内部,一旦腐败失去控制,那么在经济好的时候,腐败就会演变成分赃制,就是说大家都来分享不断增加的经济蛋糕,一人分一块儿;在经济不好的时候,就会演变成对社会的掠夺,同时执政党内部往往因为分配不均而产生严重的冲突。在不同程度上,这两种现象实际上在中国都存在。也就是说,腐败既造成了执政党和人民之间的冲突,也造成了执政党内部的冲突,这种冲突在地方政府层面表现得尤其清楚。

反腐败到今天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绩。成绩不仅表现在人们所关注的被查处的腐败案例,更表现在对人们观念的改变上。从普通社会成员到执政党高级干部,对反腐败的观念的改变极其重要。对普通百姓来说,对反腐败的认知直接关乎其对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的认同;而对党员干部来说,对反腐败的认知直接关乎其对腐败和清廉行为的选择。那么,这次反腐败改变了人们对腐败和反腐败的哪些看法呢?

首先,反腐败运动改变了人们“刑不上大夫”的传统看法。在很大程度上,这一看法历来就只是一个假命题。在传统王权体制下,除了皇帝,谁都可以上刑,历朝历代,很少能够发现一个朝廷没有对“大夫”上刑的。在传统中国政治哲学中,“大夫”只是一个理想的理论假设。数千年的历史中,符合“大夫”哲学标准的官员少而又少。中国只有“法制”的观念,即官员使用法律来统治国家,而没有“法治”的观念,即官员自身也必须服从法律。官员腐败和犯罪经常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不过,应当看到的是,任何官员,一旦被发现对王朝本身构成危害和挑战,那么不管其地位有多高,“上刑”是必然的结果。历史上,皇帝所杀的“大夫”难以计数。这种传统也延续到1949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到了90年代之后的短暂时间里,才有现在所谓的“刑不上大夫”。这里,“大夫”指的是那些政治局委员以上的国家领导人,即政治局常委。

实际上,这个假命题的存在,于社会、于官员都是一种欺骗。于社会,这里隐含着两方面的心理暗示:一方面,所有“大夫”都是腐败的,所谓的“无官不贪”;另一方面,“大夫”们超越法律之上,是不会得到惩治的。很多社会成员,在道德上,往往对腐败表现出深恶痛绝,但一旦自己得到一个官位或者腐败的机会,照样腐败。于官员,这个概念也隐含了两个心理暗示:一方面,“大夫”的腐败不会得到惩罚或者得到惩罚的机会比较少;另一方面,“大夫”具有天然的道德优越性,腐败无足轻重。

数千年传统社会,由于在腐败方面存在这些虚假的认知,最终的受害者便是朝廷,或者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逻辑很简单,官员找各种机会腐败,追求腐败的最大化;法律仅仅是一种方便的政治工具,法治社会建立不起来;政权治理能力低下,既没有能力为老百姓提供最低限度的服务,也没有能力在老百姓眼中确立合法性;最终在各种因素互相影响之下,都会以老百姓造反或者革命的方式作为结局,一个王朝推翻另一个王朝,皇帝本人也成为新王朝的“阶下囚”。更为可悲的是,新确立的政权在最初清廉一段时间之后也往往走向同样的腐败。这是中国历史一个永远走不出来的恶性循环。

第二,持续的反腐败也改变着人们“反腐败运动会告一个段落”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往往呈现出运动方式。惯常的情况是:发动反腐败运动一段时间之后,就告一个段落;等到腐败又变得严重的时候,再发动一次反腐败运动。如前面所说,这次反腐败的主题是反寡头。从这个角度来说,反腐败其实不会有终结的时候,而是会继续延伸到其他更多的寡头领域。并且,只要寡头政治的经济根源仍然存在,寡头式腐败就会继续存在下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反腐败不会有段落概念。这次反腐败运动开始以来,不断有人出来发出声音,希望反腐败告一个段落。

也不难发现,力主反腐败应当告一个段落的声音往往来自寡头领域,或者既得利益。他们开始感觉到压力,忧虑自己的未来,因此,非常希望反腐败能够告一个“段落”,不会动到他们的头上去。非常有意思的是,“告一段落”的声音也来自在中国的外国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中国的经济发展是在开放状态下取得的,众多国际大公司也已经在中国确立了庞大的既得利益。近年来,人们不断发现,这些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际公司也在中国践行腐败,不仅自己腐败,更是公然在中国寻找腐败的“代理人”。很多公司一直在公然“招聘”中国高干子弟的故事已经广为流行,大量高干子弟也的确已经成为外国公司的中国代理人或者过去所称的“买办”。这次反腐败运动开始不久,就有外国大公司发布分析报告说,中国的反腐败运动会拖累中国经济多少个百分点。言外之意,就是说,反腐败运动要适可而止了。

在一定程度上,反腐败的确会影响到经济,例如官员的公款消费下降了,那些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的投资项目减少了等。不过,这些只涉及短期的微小调整,是整顿的必要成本,长远来说可以营造一个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想环境。不管怎样,没有人希望中国的经济增长是建立在腐败之上的,也没有人相信腐败可以使中国的经济增长实现可持续性。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反腐败都不应当有“段落”的概念,这应当是所有执政者一项永恒的事业。在世界范围内,今天,无论是民主政体还是权威政体,没有一个制度可以保障不出现腐败,不同国家都面临不同形式的腐败,一样都面临着反腐败的艰巨任务。在中国,人们经常存在“段落”的观念,实际上也经常是这样的。反腐败因此往往突出其政治功能,等到现政权巩固权力了,反腐败运动就会戛然而止。这种反腐败运动在抓了一批腐败的官员之后,往往为更多的腐败官员提供了庇护。运动一来,一些官员就想各种办法来避风,一阵风过去之后,照样继续腐败。同时,这种观念也给外界一种印象,即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仅仅是为了政治需要的政治运动,而并非要建立清廉政府。

第三,人们改变了从前的“反腐败不应当搞运动而应当转向制度建设”的观念。反腐败的重点在于制度建设,这并没有错,也是反腐败运动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不过,对反腐败运动和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不能做过于简单的理解,而是要做更多的反思。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制和法治的建设对反腐败最为重要,没有人会怀疑这一点。道理很简单,正是各项制度的不健全才导致了今日的腐败。不过,应当意识到,改革开放以来,也很难说中国没有强调制度建设。事实上,历届领导层和政府都想在反腐败和建立廉洁政府方面有所作为,一直在增加反腐败的力度,并不断增强反腐败的制度机制建设。比较而言,从反腐败所设置的机构数量来说,中国可以说已经是世界上最庞大的了,但为什么腐败还是我行我素呢?这里涉及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政治环境问题。在没有一个基本良好的政治环境的时候,任何反腐败的制度建设都会无济于事。制度是人建立起来的,也是人在操作的。在大面积腐败的政治环境中,让腐败的人来确立反腐败的制度,如何能够建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呢?在中国,经常发生的情形是,反腐败者本身往往很腐败。在如此腐败的情况下,“先治标、后治本”的逻辑没有错误。只有通过反腐败运动,清理了政治环境,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反腐败制度。

不过,反腐败运动到今天也已经积累了诸多经验教训。总结这些经验教训不仅仅有助于反腐败运动的深化,更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我们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说。

第一,反腐败运动和法制与法治建设结合得远远不够。应当指出的是,反腐败运动本身不是目标,最终的目标在于建设清廉政府。反腐败是建立清廉政府的起点,但清廉政府的确立还是需要依赖于有效的法制和法治。“法制”和“法治”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法治”就是根据法律行事,包括反腐败,并且任何人和任何组织在法律面前平等。“法制”则指的是一整套可以依据和执行的法律体系。“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就反腐败来说,需要同时做两件事情,一是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二是根据制度反腐败。在这两方面,这次反腐败运动仍然有许多改进的空间。如同任何一次政治运动,这次反腐败运动开始以来,各地也产生了一些不按法律来办的案子,办案人员经常过度使用非法律的方法来处理案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法治建设决议,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是改革的基础,就是说,任何改革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实际上,反腐败更是必须依据法律。在法治建设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有了一个规划,很多方面还很具体,但就落实来说,仍是早期阶段。反腐败运动可以结合四中全会的精神,把反腐败运动和法制、法治建设结合起来。

第二,反腐败运动如果长期处于群众运动的方式,不能转化成为制度建设,那么就有可能触发无限制的党内政治斗争。依靠自下而上的力量来反腐败,其政治理性是可以理解的。反腐败的各种阻力是显然的,并且各种阻力主要来自执政党和政府内部。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参与,或者内部各种力量之间的冲突,反腐败很难进行下去。实际上,腐败势力也有可能进行反扑。从目前的形式看,尽管党政官员的腐败行为有所收敛,但反腐败仍然没有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在没有清除如此大面积腐败的情况下,反腐仍然需要依靠外部力量和内部的冲突。

不过,也应当注意到,自反腐败运动以来,已经逐渐形成一个很普遍的风气,那就是,一个组织内部的官员互相揭发,互相举报。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方法很有效,发动群众来反腐败。不过,在中国的政治环境里,使用这种方法要特别小心。在一些地方,互相举报甚至报复犹如“文革”期间的“阶级斗争”。在很多组织里,本来大家因为各种利益纠纷,互相之间就存在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反腐败运动一来就给矛盾的双方一个互相争斗的机会,往往是往日受压的一方想尽一切办法来反击另一方,反腐败也成为最好的攻击手段。当然,这里也不应当否认被举报一方存在的腐败问题。

应当意识到,这种互相举报的方式在中国已经形成一种传统,现在再次得到强化。尽管这种政治方法很有效、成本低,但和法制与法治发生严重的冲突。过度使用此方法会使得建立起来的法制无效,而法治更是建设不起来。反腐败必须防止无限扩大化,腐败案件必须查,但必须建立在法制和法治的基础之上。在法制和法治基础上的反腐败,既可以彰显法律的权威,更可以防止执政党政治内部的对立化。在方法论上,一定的妥协是必需的。这里所说的妥协不是对腐败案件的妥协,而是在人事安排上的妥协。一旦互相揭发,人事问题的路线就重要起来,即反腐败的为一方,腐败的为另一方。这样,就会用特定的人事来论路线,用特定的人来画线。历史地看,“站队”的做法会造成无穷的党内政治斗争,即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在反腐败方面,需要团结更广泛的干部,否则会扩大化,造成内部政治的严重对立。

第三,反腐败还需要考量执政党的政策执行能力问题。反腐败方法不当,整个党政官僚机构就会在执行政策方面采取负面抵制的方法,即使不是公开反对。今天,执政党的政策执行已经面临巨大的阻力。尽管高层大力推行改革,但各级政府没有太大动静,这和反腐败的方法有一定的相关性。(当然,政策执行不力,反腐败并不是唯一的因素,这个问题,我们在以后的章节会专门论述。)反腐败有两个有机的部分组成,一是清除腐败者,二是录用清廉者。在清除腐败者方面,鉴于那么大面积的腐败,要把所有的腐败者清理掉有很大的难度,但腐败者不能再担任重要工作岗位的职务。这就要设计一套政策,类似中国香港当年的“大赦”政策,对一般腐败案件,在一个时间段之前的不再清查。这样就可以避免反腐败方面的民粹主义,稳定政治局势。但更为重要的是,要给清廉的新人录用和提拔的机会。简单地说,就是要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今天,在查处腐败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给清廉的人一个机会方面显然做得不够。这使得执政党的政策执行不力。我们在下面的章节专门会讨论为什么反腐败运动等因素导致了整体官僚体制不作为的状况。

一句话,反腐败如果一直停留在社会运动的阶段,而不能在此基础之上确立有效的法制和法治,那么就会出现犯颠覆性错误的政治危险。 vHuxlOAVxHv4T4MUOOhrejzeapiW0D2+HR44kgTnelo8FCBWeqfriq8TezTEEF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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