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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在南海管控分歧和开展海上务实合作

132.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实践,在海洋争议最终解决前,当事国应保持克制,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包括建立和完善争议管控规则和机制,开展各领域合作,推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为最终解决争议创造条件。有关合作和共同开发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133. 中国积极推动与有关国家建立双边海上磋商机制,探讨在渔业、油气等领域的共同开发,倡议有关各国积极探讨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建立南海沿岸国合作机制。

134. 中国始终致力于与东盟国家一道全面有效完整落实《宣言》,积极推动海上务实合作,已取得了包括建立“中国-东盟国家海上联合搜救热线平台”、“中国-东盟国家应对海上紧急事态外交高官热线平台”以及“中国-东盟国家海上联合搜救沙盘推演”等“早期收获”成果。

135. 中国始终坚持倡导各方在全面有效完整落实《宣言》框架下,积极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争取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早日达成“准则”。为在“准则”最终达成前妥善管控海上风险,中国提议探讨制定“海上风险管控预防性措施”,并获得东盟国家一致认同。 wxb06/9X37qIT4JRx0RlHomOvZryKwcl4mts2ty7noI9U2iIHLeZbycGlmcWBX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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