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 中国主张,同直接有关的当事国依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谈判公平解决南海海洋划界问题。在划界问题最终解决前,各方应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
127. 1996年,中国在批准《公约》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1998年,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进一步明确中国同海洋邻国之间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原则立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128. 中国不接受任何企图通过单方面行动把海洋管辖权强加于中国的做法,也不认可任何有损于中国在南海海洋权益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