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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是恶意行为

115.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违背中菲之间达成并多次确认的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共识,违反其在《宣言》中作出的庄严承诺,在明知领土争议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海洋划界争议已被中国2006年有关声明排除的情况下,蓄意将有关争议包装成单纯的《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菲律宾此举不是为了解决与中国的争议,而是企图借此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菲律宾的行为是恶意的。

116. 第一,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中菲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协议。中菲在双边关系有关文件中已就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协议并多次予以确认。中国和菲律宾在《宣言》中就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作出郑重承诺,并一再在双边文件中予以确认。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宣言》的相关规定相辅相成,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选择了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并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内的第三方方式。“约定必须遵守”。这项国际法基础规范必须得到执行。菲律宾违背自己的庄严承诺,是严重的背信弃义行为,不为菲律宾创设任何权利,也不为中国创设任何义务。

117. 第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公约》第15部分第280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第281条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由于中菲之间已就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作出明确选择,《公约》规定的第三方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

118. 第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滥用《公约》争端解决程序。菲律宾提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有关事项也构成中菲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陆地领土问题不属《公约》的调整范围。2006年,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行动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包括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作出的排除性声明,构成《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菲律宾通过包装诉求,恶意规避中方有关排除性声明和陆地领土争议不属《公约》调整事项的限制,单方面提起仲裁,构成对《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滥用。

119. 第四,菲律宾为推动仲裁捏造事实,曲解法律,编造了一系列谎言:

——菲律宾明知其仲裁诉求涉及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事项,却故意将其曲解和包装成《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

——菲律宾明知其仲裁诉求涉及海洋划界问题,且中国已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声明,将包括海洋划界在内的争端排除出《公约》规定的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却故意将海洋划界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各项因素抽离出来,孤立看待,企图规避中国有关排除性声明;

——菲律宾无视中菲从未就其仲裁事项进行任何谈判的事实,故意将其与中国就一般性海洋事务与合作进行的一些磋商曲解为就其仲裁事项进行的谈判,并以此为借口声称已穷尽双边谈判手段;

——菲律宾声称其不寻求判定任何领土归属,或划定任何海洋边界,然而在仲裁进程中,特别是庭审中,却屡屡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菲律宾无视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和实践,子虚乌有地声称中国对整个南海主张排他性的海洋权益;

——菲律宾刻意夸大西方殖民者历史上在南海的作用,否定中国长期开发、经营和管辖南海相关水域的史实及相应的法律效力;

——菲律宾牵强附会,拼凑关联性和证明力不强的证据,强撑其诉讼请求;

——菲律宾随意解释国际法规则,大量援引极具争议的司法案例和不具权威性的个人意见支撑其诉求。

120. 简言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包括《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国际法。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自始无管辖权,所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反对且不接受任何以仲裁裁决为基础的主张和行动。 tK6o15V28v+Pv5nDKtDQx4AgEI41CrGY/4kDrKkrzPepY4+dIdtQIiSHeXErPO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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