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随着《公约》的制订和生效,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南海有关争议逐步激化。
70. 基于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长期历史实践及历届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根据国内法以及国际法,包括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
71. 根据菲律宾1949年第387号共和国法案、1961年第3046号共和国法案、1968年第5446号共和国法案、1968年第370号总统公告、1978年第1599号总统令、2009年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等法律,菲律宾公布了内水、群岛水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72. 在南海,中国的陆地领土海岸和菲律宾陆地领土海岸相向,相距不足400海里。两国主张的海洋权益区域重叠,由此产生海洋划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