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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规

领事裁判权 历史上帝国主义国家在亚非国家的领事按照本国法律对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特权。帝国主义国家以亚非国家的法律制度劣于或异于他们的制度为由,强迫订立不平等条约,将领事裁判权强加于许多亚非国家。如英、美两国曾分别于1843年和1844年通过中英《虎门条约》和中美《望厦条约》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此特权在世界范围内不复存在。

租界 帝国主义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通商口岸强行划定的居留地与自行管理地域。1845年(清道光二十五年)11月29日,英国通过《上海租地章程》在上海取得第一个租界,法国、美国亦随之建立租界。此后租界制度逐渐扩展至广州、厦门、天津、汉口、九江等通商口岸。上海租界最初建立时,中国政府对租界内的行政、司法等还有干预权,并保有界内领土主权,但随着帝国主义侵略的扩大和加深,租界的地位不断加强,中国所保有的权利也渐被侵犯以至完全被排斥。租界变成“国中之国”,成为帝国主义从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文化上侵略和奴役中国人民的据点,是中国陷入半殖民地地位的象征之一。1924—1927年,中国人民曾掀起收回租界的斗争高潮,一度收回汉口和九江的英租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美等国于1943年与国民政府签订“新约”,租界在条约形式上被废除。

势力范围 亦称“权力界限”、“利益范围”。原指各国因欲各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行动,不相侵犯,而互相划定的地域。后以甲国对于乙国领土内某一区域约定不割让与第三国,而承认该国有优先或独占的权利为势力范围。中日甲午战后,帝国主义为适应其资本输出,除在中国强夺“租借地”和铁路修筑权外,还在中国展开了划分势力范围的竞争,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1898年德国强行租借胶州湾,把山东变成了它的势力范围;与此同时,俄国强租旅顺、大连,把东北变成它的势力范围;法国强租广州湾,把广东、广西、云南作为它的势力范围;英国强租威海卫、九龙半岛以及香港附近的岛屿和大鹏、深圳两湾,把长江流域作为它的势力范围;日本也把福建划为它的势力范围,从而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和民族危机。

穿鼻草约 亦称“川鼻草约”。鸦片战争中英国侵略军代表义律单方面公布的议和草约。1841年1月7日(清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英军攻陷广东沙角、大角炮台,清钦差大臣琦善派鲍鹏去穿鼻洋议和,20日义律单方面宣布《穿鼻草约》成立。主要内容:(1)中国割让香港,赔偿烟价六百万银元,开放广州为通商口岸;(2)英军撤出沙角、大角炮台,归还定海(今舟山)。1月26日英军强占香港。广东巡抚怡良以义律在香港发出的布告为证,揭参琦善。清政府不承认此约,将琦善逮问。其实琦善答应赔款,但拒绝割地,此约并不成立。

川鼻草约 即“穿鼻草约”。

广州和约 鸦片战争中的一次休战协定。1841年(清道光二十一年)5月27日清靖逆将军奕山与英军代表义律在广州订立。规定清政府缴广州“赎城费”六百万银元,赔偿英国商馆损失三十万银元,清军退出广州城六十英里外等条款,以换取英军不入广州城。英国勒索巨款后,又提出割香港、订正约,因未达到要求,旋即撕毁和约,扩大侵略战争。

南京条约 亦称“中英南京条约”、“江宁条约”。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鸦片战争失败后,1842年(清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清政府派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在南京签订。共13款。主要内容:(1)中国向英国赔款两千一百万银元;(2)割让香港;(3)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4)中国进出口税率由中英双方共同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此,西方资本主义侵略者打开了中国的门户,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中英南京条约 即“南京条约”。

江宁条约 即“南京条约”。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后又作为《虎门条约》附约。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10月8日在广东虎门签订。共15款,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1)承认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2)商定海关税率相当于值百抽五。

虎门条约 原称“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亦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通称“虎门条约”或“虎门附约”。《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10月8日由清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公使璞鼎查在广东虎门签订。共17款,附《小船定例》3款。主要内容:(1)英国取得片面最惠国待遇;(2)英人取得在五口租地建屋,永久居住之特权,这一特权成为后来外国侵略者在中国建立租界的借口。

虎门附约 即“虎门条约”。

望厦条约 亦称“中美望厦条约”、“中美五口贸易章程”。美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1844年(清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美国专使顾盛与清两广总督耆英在澳门附近望厦村签订。共34款,附有《海关税则》。规定美国享受协定关税、五口通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比《南京条约》又有扩大;还规定准许美国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楼,设立教堂、医院,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沿海各港口“巡查贸易”。

中美望厦条约 即“望厦条约”。

中美五口贸易章程 即“望厦条约”。

黄埔条约 亦称“中法黄埔条约”、“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法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1844年(清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法国专使剌萼尼(Thordore Marie Melchior Joseph de Lagren,1800—1862)与清两广总督耆英在广州黄埔签订。共36款,附有《海关税则》。规定法国享受协定关税、五口通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还规定准许法国人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中国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中法黄埔条约 即“黄埔条约”。

中法五口贸易章程 即“黄埔条约”。

上海租地章程 亦称“上海地皮章程”。1845年(清道光二十五年)英国首任驻上海领事巴富尔(George Balfour, 1809—1894)胁迫清苏松太道宫慕久签订。11月29日由宫慕久公布。共23款。划定洋泾浜(今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厂(今北京东路)以南土地作为英国人租借居留的地段,当时东以黄浦江为自然界限,次年9月议定西以界路(今河南中路)为界。此即后来所称上海“英租界”。为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设立的第一个“租界”。

上海地皮章程 即“上海租地章程”。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 1854年(清咸丰四年)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趁上海小刀会起义之机,擅将原订的《上海租地章程》改订为本章程,7月5日由三国领事予以公布,事后径用移文方式通知上海道追认。共14款,另附条例、条款各一件。议定在租界内设置巡捕,征集税收,并成立工部局,对中国居民行使征税权和司法权。从此中国政府丧失了租界内的领土主权、行政权及司法权等权利,租界逐渐成为“国中之国”。

中俄瑷珲条约 亦称“中俄瑷珲和约”、“瑷珲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用武力迫使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5月28日清黑龙江将军奕山与俄国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在瑷珲(今黑河市南)签订。主要内容:俄国割去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千米的中国领土,只在瑷珲对岸精奇里江以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仍保留中国方面的永久居住和管辖权;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

中俄瑷珲和约 即“中俄瑷珲条约”。

瑷珲条约 即“中俄瑷珲条约”。

中俄天津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12款。主要内容:(1)准俄国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治今海口市琼山区)七处口岸通商,若他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2)俄国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停泊兵船;(3)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4)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5)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通商等特权,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天津条约 见“中俄天津条约”(71页)、“中美天津条约”(72页)、“中英天津条约”(72页)、“中法天津条约”(72页)。

中美天津条约 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8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William Bradford Reed, 1806—1876)在天津签订。共30款。主要内容:(1)清政府倘准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2)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后开埠时,潮州口岸设在汕头);(3)基督教传教士得自由传教;(4)扩大片面最惠国待遇,清政府给予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5)确定领事裁判权。

中美和好条约 即“中美天津条约”。

中英天津条约 亦称“中英续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56款,附有《专条》。主要内容:(1)英国公使得驻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2)增开牛庄(今辽宁海城市西)、登州(今山东蓬莱)、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治今海口市琼山区)、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后开埠时,牛庄口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3)基督教传教士得自由传教;(4)英国人得往内地游历、通商;(5)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往来;(6)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7)中国向英国赔款银四百万两;(8)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中英续约 即“中英天津条约”。

中法天津条约 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42款,另订《和约章程补遗》6款。主要内容:(1)法国公使得驻北京;(2)增开琼州(治今海口市琼山区)、潮州、台湾(台南)、淡水(今台北市北)、登州(今山东蓬莱)、南京为通商口岸(后开埠时,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3)天主教传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4)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商人“均沾”;(5)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6)中国向法国赔款银二百万两;(7)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和约章程 即“中法天津条约”。

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亦称“中英通商章程”。《中英天津条约》的补充条款。1858年(清咸丰八年)11月8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上海签订。共10款,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1)海关聘用英人;(2)海关对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3)洋货运销内地,只纳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不再纳厘金税;(4)允许鸦片进口,每百斤纳进口税银三十两。

中英通商章程 即“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中英北京条约 原称“中英续增条约”。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4日清钦差大臣奕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北京签订。共9款。除确认《中英天津条约》仍属有效外,增加的主要内容为:(1)开天津为商埠;(2)准许英国招募华工出国;(3)割让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4)《中英天津条约》中规定的赔款增加为八百万两。

中英续增条约 即“中英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 见“中英北京条约”(72页)、“中法北京条约”(73页)、“中俄北京条约”(73页)。

中法北京条约 原称“中法续增条约”。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5日清钦差大臣奕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北京签订。共10款。除确认《中法天津条约》仍属有效外,增加的主要内容为:(1)开天津为商埠;(2)准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国;(3)赔还以前被充公的天主教产,法方在中文约本上私自增加:“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4)《中法天津条约》中规定的赔款增加为八百万两。

中法续增条约 即“中法北京条约”。

中俄北京条约 原称“照依前换和约拟定条约”,即“中俄续增条约”。沙俄诱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60年(清咸丰十年)11月14日由清钦差大臣奕与俄国驻华公使伊格那提也夫在北京签订。共15款。主要内容:(1)将乌苏里江以东约40万平方千米的中国领土,强行划归俄国;(2)规定中俄西段疆界,自沙宾达巴哈起经斋桑淖尔(今斋桑泊)、特穆尔图淖尔(今伊塞克湖)至浩罕边界,“顺山岭、大河之流及现在中国常驻卡伦等处”为界,根据这一规定,1864年签订《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将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和斋桑淖尔南北44万多平方千米中国领土割给俄国;(3)开放喀什噶尔(今喀什)为商埠;(4)俄国在库伦(今蒙古国乌兰巴托)、喀什噶尔设立领事官。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沙俄根据《中俄北京条约》关于中俄西段边界走向的条款强迫清政府订立的界约。1864年(清同治三年)签订于塔城,具体划定中俄西段边界,即自沙宾达巴哈山口(今在俄罗斯境内)起,到浩罕边界为止的边界。通过《中俄北京条约》和《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沙俄侵占了中国西部44万多平方千米的大片领土。

中美续增条约 亦称“蒲安臣条约”。1868年(清同治七年)7月28日美国前驻华公使蒲安臣利用被清政府委派为出使各国大臣的名义,擅自与美国国务卿西华德(William Henry Seward, 1801—1872)在华盛顿签订。共8款。主要内容:两国人民往来居住,听其自便,不得禁阻;可以往来游学并在指定地点设立学校;两国侨民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受到“欺侮凌虐”、“屈抑苛待”。此条约适应了美国掠卖华工、加强文化和宗教等方面侵略的需要。

蒲安臣条约 即“中美续增条约”。

中俄伊犁条约 亦称“中俄改订条约”、“伊犁条约”。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71年(同治十年)沙俄乘阿古柏侵占迪化(今乌鲁木齐)向东进犯之际,出兵强占中国伊犁地区。清政府多次交涉,沙俄拒不撤兵。1877年(光绪三年)清政府平定阿古柏,次年派崇厚赴俄,谈判收回伊犁问题。1879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胁迫下擅自签订《里瓦几亚条约》。按约中国划失土地甚多,朝野纷纷反对,清廷未予批准。1880年派曾纪泽赴俄改订崇约。次年2月24日在圣彼得堡签订《中俄改订条约》,争回崇约划失的伊犁南境特克斯河流域,但仍划失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和北疆的斋桑淖尔(今斋桑泊)以东地区。赔款由五百万卢布增为九百万卢布。沙俄通过此约和以后几个勘界议定书,又侵占了7万多平方千米中国领土。

中俄改订条约 即“中俄伊犁条约”。

伊犁条约 即“中俄伊犁条约”。

里瓦几亚条约 见“中俄伊犁条约”。

中日北京专条 亦称“中日北京专约”。1874年(清同治十三年)春日本发兵侵犯中国台湾,遭高山族人民顽强抗击,清政府亦调兵增援,全面布防。日本转而与清政府会谈,清政府代表在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压力下妥协。10月31日恭亲王奕与日本特使大久保利通在北京订立本约。共三款,另附“会议凭单”一件。主要内容:日本退兵;中国允给“抚恤”银十万两,赔偿日本在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银四十万两;中国承认日本此次侵台为“保民义举”,给日本此后正式兼并琉球以口实。

中日北京专约 即“中日北京专条”。

烟台条约 亦称“滇案条约”、“芝罘条约”。英国借口马嘉理案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76年(光绪二年)9月13日清钦差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与英国公使威妥玛在烟台签订。共三部分16款,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1)英国派员在云南“察看通商情形”,准备商订云南和缅甸之间边界及通商章程;(2)英人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进入西藏,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3)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4)中国各地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由英国派员“观审”;(5)租界免收洋货厘金;(6)洋货运入内地,不论中外商人只纳子口税一次,全免各项内地税;(7)凡未设立租界的各通商口岸,应将外人居住处所“划定界址”;(8)给予被害英国人员家属“恤款”关平银二十万两。该条约扩大了英国在华特权,并使英国势力得以深入云南、西藏地区。

滇案 条约即“烟台条约”。

芝罘条约 即“烟台条约”。

中美续修条约 美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限制和排斥华工条约。1880年(光绪六年)11月17日美国驻华公使安吉立(J.B.Angell)与清政府宝鋆、李鸿藻在北京签订。共4款,另有《续约附款》。主要内容为:对华工赴美,美国可以“或为整理,或定人数、年数之限”。此约于1881年7月19日在北京互换批准书。自1882年起,美国制订出一系列排华法案。至1904年更规定排华法案无限期延长。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 亦称“李福协定”。中法战争时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84年(光绪十年)5月11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代表福禄诺在天津签订。共5款。主要内容: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同意在中越边境开埠通商;声明调回在越清军。法国见清政府退让,进一步扩大对中国的侵略战争。

李福协定 即“中法会议简明条款”。

中法停战条件 即“中法和议草约”,法文本称“巴黎议定书”。法国诱胁清政府订立的关于停止中法战争的协议。1885年(光绪十一年)4月4日清政府谈判专使、英籍税务司金登干与法国外交部政务司司长毕乐(A.Billot)订立于巴黎。共3款:(1)两国遵守1884年5月订立的《中法会议简明条款》;(2)双方停战,法军解除对台湾的封锁;(3)双方派人在天津或北京订立条约细目及撤兵日期。另附《停战条件释义》五条。

中法和议草约 即“中法停战条件”。

巴黎议定书 即“中法停战条件”。

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亦称“天津条约”、“朝鲜撤兵条约”。1884年(清光绪十年)12月4日驻朝日军支持亲日派发动政变,清兵应朝鲜之请,帮助镇压,日本乘机要挟清政府谈判。1885年4月18日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与清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在天津签订本约,共3款,另附李鸿章致伊藤博文书一件。主要内容为:中日同时从朝鲜撤兵;将来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相行文知照。后来日本即利用这一条款发动了中日甲午战争。

天津条约 即“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朝鲜撤兵条约 即“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中法新约 亦称“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越南条款”、“李巴条约”。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在天津签订。共10款。主要内容:(1)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2)在中越边界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指定两处为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商人居住并设领事;(3)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4)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5)法军退出台湾、澎湖。从此法国侵略势力伸入云南和广西。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 即“中法新约”。

越南条款 即“中法新约”。

李巴条约 即“中法新约”。

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亦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天津协定”。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商约。1886年(光绪十二年)4月25日由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M.G.Cogordan)和清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在天津签订。共19款。主要内容为:议定进出广西、云南边界货物的税则,凡进口税减收五分之一,出口税减收三分之一。法国政府以与其侵略要求相距甚远,拒绝批准,重派代表来中国谈判,于次年6月又签订了《续议商务专条》。

滇粤陆路通商章程 即“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天津协定 即“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中英会议缅甸条款 亦称“中英缅甸条款”。英国为吞并缅甸而强迫清政府订立的条约。1886年(光绪十二年)7月24日由清政府总理衙门大臣奕劻与英国前署驻华公使欧格纳(Nicholas R.OConor)在北京签订。共5款。主要内容:(1)英国允许缅甸每届十年由缅甸最大之大臣循例向清王朝进呈方物一次;(2)清政府承认英国在缅甸取得的一切政权;(3)中英两国应派员勘定中缅边界以及另立边界通商事务专章;(4)英国同意暂缓派员由印度进入西藏,但原则上规定了藏印边界通商。

中英缅甸条款 即“中英会议缅甸条款”。

中法续议商务专条 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87年(光绪十三年)6月26日由法国驻华公使恭思当(J.A.E.Constans)与清总理衙门大臣奕劻、孙家鼐在北京签订。共10条。主要内容为:(1)边界贸易的进出口税再度减低,进口税减收十分之三,出口税减收十分之四;(2)开放广西龙州、云南蒙自两通商口岸外,又增加云南蛮耗(今云南个旧市东南)一处;(3)法国在中国南境和西南境,享有无条件的片面最惠国待遇。通过此约,法国进一步取得在中国西南边境的贸易优势和特权地位。

中葡北京条约 亦称“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葡萄牙在英国支持下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87年(光绪十三年)12月1日清政府代表奕劻与葡萄牙全权代表罗沙(Thomas de Souza Roza)在北京签订。共54款。主要内容:(1)中国仍允葡永驻和管理澳门及属澳之地;(2)葡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3)葡取得领事裁判权;(4)葡人可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即“中葡北京条约”。

藏印条约 亦称“中英会议藏印条约”。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90年(光绪十六年)3月17日清政府驻藏帮办大臣升泰与英国印度总督兰斯顿(Henry Charles Keith Lansdowne,1845—1927)在印度加尔各答签订。共8款。主要内容:(1)规定哲孟雄(锡金地区)归英国保护;(2)规定中国和哲孟雄的边界;(3)游牧问题、通商问题、交涉问题留待以后谈判。英国由此侵占了哲孟雄,并向中国西藏地方伸展侵略势力。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即“藏印条约”。

藏印条款 亦称“中英会议藏印条款”、“藏印议订附约”、“藏印续约”。为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藏印条约》的附加条款。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93年12月5日清政府参将何长荣和英国政务司保尔(Alfred Wallis Paul,1847—1912)在大吉岭签订。共12款。主要内容:(1)开放亚东为商埠,许英商自由贸易,准许英国派员驻扎;(2)亚东自开放日起,五年内藏印贸易互不收税;(3)限制中国西藏人民在哲孟雄(锡金地区)的传统游牧权利。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 即“藏印条款”。

藏印议定附约 即“藏印条款”。

藏印续约 即“藏印条款”。

中美华工条约 即“限禁来美华工保护寓美华人条约”。美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限制旅美华工的条约。1894年(光绪二十年)3月17日清驻美公使杨儒与美国国务卿葛礼山(Walter Quintin Gresham, 1832—1895)在华盛顿签订。共6款。主要内容:(1)居美华工离美超过一年者,不得再入美境;(2)不准居美华工或别项华人入美籍;(3)居美华工须按美国会通过的华工条例进行登记。美国曾利用《中美续增条约》招收华工,开发资源。在资源开发后,又利用此约排斥华工入境。

限禁来美华工保护寓美华人条约 即“中美华工条约”。

马关条约 原名“马关新约”,亦称“春帆楼条约”、“中日马关条约”。日本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甲午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4月17日,清政府议和全权大臣李鸿章及其子李经方,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和外相陆奥宗光在日本马关(即下关)春帆楼签订。共11款,附有《另约》、《议订专条》。主要内容:(1)中国承认朝鲜“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2)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3)赔偿日本军费二万万两;(4)开放沙市(今湖北荆州)、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政府得在中国通商口岸派遣领事官;(5)日本臣民得在通商口岸设立工厂,输入各种机器;(6)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汉奸分子。次年又据本约有关规定,订立《通商行船条约》,日本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该条约适应了列强对中国输出资本的需要,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和民族危机。

春帆楼条约 即“马关条约”。

中日马关条约 即“马关条约”。

俄法借款 亦称“四厘借款合同”、“俄法洋款”。清政府为偿付中日甲午战争赔款,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7月6日由清驻俄公使许景澄与俄、法银团代表在圣彼得堡签订。共19条,另附“四厘借款声明文件”一件。主要内容:借款总额一亿金卢布(约合银一亿两),年息四厘,俄、法以九四又八分之一折扣付款,清政府偿还期限三十六年,不得提前或一次还清,以关税收入为担保。

四厘借款合同 即“俄法借款”。

俄法洋款 即“俄法借款”。

辽南条约 即“交收辽南条约”。全称“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中日条约”。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11月8日清政府全权大臣李鸿章与日本驻华公使林董(1850—1913)在北京签订。共6款,另附“议定专条”一件。主要内容:(1)清政府以白银三千万两“赎回”辽东半岛;(2)偿款后三个月内日军从辽东半岛撤出。参见“三国干涉还辽”(18页)。

交收辽南条约 即“辽南条约”。

英德借款 亦称“英德借款详细章程”、“英德洋款”。清政府为偿付中日甲午战争赔款,继俄法借款之后,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3月23日由总理衙门与汇丰银行、德华银行在北京签订。共18款。主要内容:借款总额一千六百万英镑(合银一亿两);年息五厘,以九四折扣付款;偿还期限三十六年,不得提前或一次还清;以海关收入为担保。并规定偿还期内,中国海关总税务司须由英国人充任。1898年3月1日总理衙门与汇丰银行、德华银行又在北京签订《英德续借款合同》。共17款。主要内容:借款总额一千六百万英镑(合银一亿两);年息四厘半,以八三折扣付款;偿还期限四十五年,不得提前或一次还清;以海关税收,苏州、淞沪、九江、浙东货厘及宜昌、鄂岸、皖岸盐厘为担保。并规定偿还期内,中国海关总税务司须由英国人充任。

英德借款 详细章程即“英德借款”。

英德洋款 即“英德借款”。

中俄密约 亦称“御敌互相援助条约”。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沙俄佯以中俄共同防止日本侵略为理由,贿赂清朝使臣,诱其订立的密约。6月3日由清政府特使李鸿章与俄国财政大臣维特、外交大臣罗拔诺夫(Алексей Борисович ЛобановРостовский,1824—1896)在莫斯科签订。共6款。主要内容:(1)如遇日本侵犯俄国亚洲东部或中国、朝鲜领土时,中、俄两国共同出兵并互相接济军火、粮食;(2)开战时,俄国军舰可驶入中国所有口岸;(3)允许俄国在黑龙江、吉林两省修筑铁路直达海参崴。沙俄借此强筑中东铁路,势力进一步侵入中国东北。

御敌互助援助条约 即“中俄密约”。

芦汉铁路借款合同 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5月27日清政府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银团代表在武昌签订草合同,即《芦(沟桥)汉(口)铁路借款合同》。同年7月27日在上海签订正合同《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1898年6月26日在上海改订正合同《芦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主要内容:借款总额四百五十万英镑;年息四厘,九扣实付,偿还期限三十年;以本铁路及其产业担保;由比利时银团派员监造铁路及经理铁路营业;修筑铁路所需材料,除汉阳铁厂供给一部分外,皆归比利时银团承办。比利时银团受俄法集团支持,俄法集团借此控制直隶(今河北)、河南、湖北三省的铁路及沿线地区。

英德续借款合同 亦称“续借英德洋款”。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3月1日清政府为举借外债以偿付第三期对日赔款与汇丰银行、德华银行在北京订立。共17款,另附“付还本利日期数”一件。主要内容:借款总额为一千六百万英镑(合银一亿两);以八三折扣交付,年息四厘半;偿还期限四十五年,不得提前或一次还清;以海关收入和苏州、淞沪、九江、浙东货厘及宜昌、鄂岸、皖岸盐厘为担保。在借款偿还期内,“中国总理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理之法办理”,即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职位必须仍由英国人充任等。

续借英德洋款 即“英德续借款合同”。

胶澳租界条约 亦称“德租胶澳专条”。德国在胶州湾事件后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6日清政府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翁同龢与德驻华公使海靖(Edmund Heyking, 1850—1915)在北京签订。共三端10款。主要内容:德国租借胶州湾,租期九十九年;德军在胶州湾沿岸一百华里内可自由通行;德国获得修筑胶济铁路权、铁路沿线三十里内地区的开矿权以及供应山东省各项工程所需用的人员、资本和器材的优先权。该条约使山东省成为德国的势力范围。参见“曹州教案”(20页)。

德租胶澳专条 即“胶澳租界条约”。

旅大租地条约 原称“中俄会订条约”,亦称“中俄条约”。沙俄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12月,沙俄谎称协助中国抵抗德国,派舰队进占旅顺口。次年3月27日清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户部左侍郎张荫桓与沙俄驻华署理全权大臣巴布罗福(Александр Иванович Павлов)在北京签订。主要内容:沙俄租借旅顺口、大连湾,租期二十五年,期满经双方同意仍可延长;旅顺口为军港,只许中、俄船只使用;租借地内行政完全由沙俄官吏管理;沙俄获得修筑中东铁路支线的特权。同年5月7日又在圣彼得堡签订《续订旅大租地条约》6款,进一步确定沙俄建筑铁路及在租借地附近的独占权。这两个条约使中国东北全境纳入沙俄势力范围。

中俄条约 即“旅大租地条约”。

粤汉铁路借款合同 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4月14日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盛宣怀托驻美公使伍廷芳与美国美华合兴公司在华盛顿签订,共15款。1900年7月13日又在华盛顿签订续约26款。主要内容:借款总额为四千万美元,九折实付,年息五厘,偿还期五十年;以粤汉铁路财产为担保;铁路由美华合兴公司建造和管理,借款本利还清后由中国收回,自行管理。并规定:粤汉干线及支线经过的地区,不准筑造平行的铁路。后发现美华合兴公司股票被代表俄法集团取得修建芦汉铁路权利的比利时银团收买,俄法集团将取得贯通京粤全条铁路的权利,1905年8月29日湖广总督张之洞和驻美公使梁诚同合兴公司订立售让合同,以六百七十五万美元赎回粤汉铁路已筑及未筑的权利。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租借九龙的条约。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6月9日清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与英驻华公使窦纳乐在北京签订。主要内容为:九龙半岛及其附近水面、岛屿(不包括九龙城)租给英国,租期九十九年。

订租威海卫专条 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租借威海卫(今山东威海)的条约。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7月1日清总理衙门大臣奕劻、廖寿恒与英驻华公使窦纳乐在北京签订。主要内容:威海卫及附近海面租给英国,租期二十五年,经双方同意可延长。该专条1930年为《中英交收威海卫专约》明文取消。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戊戌变法期间清政府奖励科学发明、提倡工商业的规定。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7月颁布。共12款。规定凡能制造新器,发明新械新法,或能兴办学堂、藏书楼、博物院,建造枪炮厂者,可以呈明总理衙门请奖,予以专利或奖给官衔。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承认民族资本工商业的合法性和发明创造的进步性。

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 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10月10日清政府督办关内外铁路大臣胡燏棻与英国中英公司在北京签订。共20款。主要内容:借款总额二百三十万英镑,年息五厘,九扣实付,四十五年还清,用于修筑自奉天(今沈阳)中后所至新民屯(今新民市)的铁路及营口支线,备还津榆、津芦路所欠款项;以北京至山海关铁路财产、收入和新筑的铁路收入作担保;铁路总工程师由英人担任;总理衙门允认合同所指各铁路永不让与他国。

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4月日本强迫清政府承认福建省为其势力范围后,次年4月28日强迫清政府在福州签订本条款。共12款,附有《另约章程》5款。主要内容:(1)自天主堂码头东界至尾墩村东方,前部面沿闽江,后部包田地一带地方,为日本专管租界;(2)租期三十年,期满可续租;(3)租界内行政、警察等权,皆由日本掌握;(4)所有外国租界和将来开拓之外国租界的优惠,日本租界一体享受。

广州湾租界条约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租借广州湾(今湛江市和湛江港)的条约。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4月法国强迫清政府在两次换文中应允:邻近越南的广东、广西及云南不割让给他国;法国修筑滇越铁路;中国将来设立邮局,请法人襄办;广州湾租给法国。在查勘广州湾界址工作完成后,次年11月16日正式签订此约。共7款。主要内容:(1)广州湾租给法国,租期九十九年;(2)租界内全归法国管理,并可设防及驻扎军队;(3)允准法国修筑自广州湾赤坎至安铺的铁路。本约1945年为《中法交收广州湾租借地专约》所废止。

东南保护约款 义和团运动高涨时期中国东南督抚与英美等国的“互保”条款。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6月26日,由上海道余联沅代表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与各国驻沪领事拟定。共9条,主要内容为:上海租界归各国公同保护,长江及苏、杭内地均归各督抚保护,两不相扰,以保全中外商民人命产业为主。上海租界的保护问题,另定《保护上海城厢内外章程》。长江及苏、杭内地,各国商民、教士产业均归南洋大臣刘、两湖督宪张允认切实保护。各国领事及其政府虽未正式签署约款,但相关内容事实上均得到执行。此约款的出台,客观上使东南各省免于战乱的波及,保持地方安定;同时令地方督抚的权力得以扩张,清廷权威亦被动摇。

平治章程 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英国企图拉拢李鸿章与兴中会“合作”,策划两广“独立”,以实现其控制两广的图谋。香港议政局议员何启联络在港的兴中会会员陈少白等人致函香港总督卜力(Henry Arthur Blake,1840—1918),遂由卜力提出“改造中国”方案,内列《平治章程》。主要内容:(1)迁都南京或武汉;(2)于都内立一中央政府以总其成,于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资分理;(3)公权利于天下,关税等类如有增收必先与别国妥议而行,铁路、矿产、船政、工商各业均宜分沾利权,教士、旅店一体保护;(4)增加文武官俸;(5)平其政刑;(6)变科举为专门之学。旋因李鸿章应诏北上议和,图谋未果,章程未实施。

奉天交地暂且章程 沙俄胁迫奉天(今辽宁)地方官员签订的非法地方性章程。简称“增阿暂章”。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沙俄大举侵犯中国东北三省。10月,俄军旅大租借地总督阿列克赛耶夫派兵占领盛京(今沈阳)后,于次月8日强迫盛京将军增祺的代表周冕,以谈判“交还”奉天为名,在旅顺签订预先拟好的《奉天交地暂且章程》。《章程》共9条,主要内容为:(1)沈阳设俄总管一员,盛京将军置于俄国总管的监督之下。凡是盛京将军“所办要件,该总管应当明晰”。(2)在俄军控制下,盛京将军“应任保卫地方安靖,务使兴修铁路毫无拦阻损坏”。(3)奉天省(今辽宁)的军队一律解散,军械全部收缴,各处未经俄军驻扎的炮台、营垒及火药库,全部拆毁。(4)留俄军驻防。(5)奉天省各处设立巡捕马、步各队,“转请俄带兵官尽力帮同办理”。沙俄以“交还”奉天为名,实际上企图完全控制东北三省。次年沙俄逼迫增祺擅订《章程》事败露,清政府将增祺革职,宣布此约作废。

议和大纲 1900年8月八国联军侵入北京。10月法国政府向各国发出议和要求的照会,并建议以此作为与清政府谈判的基础,为各国所接受。法国照会内容包括:惩办祸首,禁止军火入口,赔款,使馆驻兵,以及拆除大沽炮台,联军占领大沽至天津间的二三处地方,以保持北京至沿海地区联系畅通无阻。10月和12月,各国公使间又几经争执,增补了扩大惩办祸首名单及赔款数额等新要求,扩充成十二条。12月22日由外交团首席公使、西班牙公使葛络干以十一国公使(即参加武装干涉的八国,加上西班牙、比利时和荷兰三国)的共同照会形式交给清政府代表,即所谓“议和大纲”。12月27日在西安的清朝政府,一字不易予以批准。“议和大纲”基本上反映了外国列强的侵略要求,成为日后签订《辛丑条约》的基础。

辛丑条约 亦称“辛丑议定书”、“辛丑各国和约”。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丧权辱国条约。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9月7日由清政府全权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德、日、奥、法、意、西、荷、比11国代表在北京签订。共12款,附件19件。主要内容:(1)中国赔款银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共计九亿八千多万两,以海关税和部分常关税、盐税作担保。(2)将东交民巷划为使馆界,界内由各国驻兵管理,中国人概不准居住。(3)拆毁大沽炮台及京师(今北京)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十二个重要地区。(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对所属境内发生的“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刻镇压,否则即行革职,永不叙用。(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并改善北河及黄浦两水道。(6)清政府承认“纵信”义和团的错误,向各国道歉,惩罚“首祸”诸臣。(7)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条约从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扩大和加深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统治,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

辛丑议定书 即“辛丑条约”。

辛丑各国和约 即“辛丑条约”。

庚子赔款 简称“庚款”。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年)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强迫清政府于次年订立《辛丑条约》。其中规定向各国赔款关平银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共计九亿八千二百二十三万八千一百五十两,以关税和部分常关税、盐税作担保。这笔赔款因庚子年义和团事件而起,故通称为“庚子赔款”。从1909年(宣统元年)开始,美、英、日、法等国相继放弃并退还部分赔款。对葡萄牙等国赔款早已偿清;对德、日赔款分别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对德宣战和抗日战争中对日宣战时废除;苏俄于十月革命后宣布放弃对俄赔款;对英、法、美等国赔款则于1943—1944年间签订条约时废除。但截至1938年,各国已获得此项赔款六亿五千多万两。

庚款 “庚子赔款”的简称。

交收东三省条约 亦称“俄国撤兵条约”。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沙俄出兵侵占中国东北三省。1902年4月8日俄国驻华公使雷萨尔(Павел Михайлович Лессар,1851—1905)与清外务部大臣奕劻在北京签订撤兵条约四款,约定俄军在十八个月内分三期全部撤回。1903年4月第二期撤兵期满,沙俄违约不撤,并向清政府提出七项新的侵略条件,激起中国人民的拒俄运动。由于沙俄在日俄战争中战败,撤兵问题遂不了了之。

俄国撤兵条约 即“交收东三省条约”。

钦定学堂章程 亦称“壬寅学制”。清末第一个规定学制系统的文件。张百熙拟订,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颁布。包括《京师大学堂章程》、《大学堂考选入学章程》、《高等学堂章程》、《中学堂章程》、《小学堂章程》及《蒙学堂章程》。教育年限共二十年:初等教育十年、中等教育四年、高等教育六年;入学年龄为六岁。未得实行,1904年再颁《奏定学堂章程》。

壬寅学制 即“钦定学堂章程”。

约束游学章程 全称“约束鼓励出洋游学生章程”。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10月清政府命湖广总督张之洞与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1865—1936)商定后颁布,包括《约束游学生章程》十款、《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十款,又另拟《自行酌办立案章程》七款。规定中国留日学生须经出使大臣和总监督公文保送或“取具甘结”,方准入学;由总监督保送入私立学堂,亦须经日本文部省认可;学生不许议论政治或在报刊上发表干预政治的文章。并在各学堂设立“考察制度”,监视和阻止中国留日学生的革命活动。

奖励公司章程 清政府为奖励工商业发展而制订的章程。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11月公布。共20条。规定凡能集股五十万元至五千万元经营工商业者,分别奖以议员或商部头等顾问官等职位,加七品至头品顶戴。1907年改订为凡集股二十万元至二千万元以上者即可按等给予奖励,已有职衔者,可移奖兄弟子侄;合股经营者,亦可分别给奖。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英国对中国西藏地区发动侵略战争,次年9月7日英军上校荣赫鹏(Francis Edward Younghusband, 1863—1942)强迫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等在拉萨签订非法的《拉萨条约》。规定:非英国事先同意,不得将西藏土地让卖、租典与外国;不许将西藏进款、货物、金银钱币等给予外国抵押拨兑;外国不许享受西藏的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其他利权,不得派员入藏和干涉西藏一切事务。又规定江孜、噶大克、亚东等地开作商埠,对英赔款五十万英镑,拆毁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防御工事等。条约严重损害中国主权,遭到全国各族人民坚决反对,清政府不予承认,派代表与英国重新交涉。1906年4月27日由清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与英驻华公使萨道义(Ernest Mason Satow, 1843—1929)在北京签订本条约。正约共6款。约定: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在事实上确认中国在西藏的领土主权,但将《拉萨条约》附入本约,作为附约。

取缔清国留日学生规则 亦称“关于令清国人入学之公私立学校规程”。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日本文部省颁布。共15条。规定中国留日学生不论入公立或私立学校均需找官厅作保,由清驻日公使出具证明;在入学志愿书上必须写明本人入学前的履历、介绍入学的官厅名称;学生无论在校寄宿或在外租用旅馆,须经日本政府审查批准,由日本文部大臣派专人负责监督;学生在校言行要随时载入学籍簿内;凡因参与政治活动指令退学者不得复入学。并制订所谓“校外监督”方法,对中国留日学生强行进行书信检查。该规则遭到全体中国留日学生的坚决反对。在同盟会的领导下,东京八千余名中国留学生罢课抗议,其中一部分愤然退学回国。

关于令清国人入学之公私立学校规程 即“取缔清国留日学生规则”。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亦称“满洲善后协约”。日俄战争后,日本夺取了沙俄在中国东北三省南部地区的侵略特权,为迫使清政府承认,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12月22日由日本外务相小村寿太郎(1855—1911)、驻华公使内田康哉(1865—1936)与清外务部总理大臣奕劻等在北京签订此约。共正约3款,附约12款。主要内容:(1)清政府承认《朴次茅斯和约》中有关东三省的规定,即俄国将旅顺大连租借地、长春到旅顺间铁路及其支线以及与上述租借地、铁路相关的一切权利全部移让给日本;(2)允许在凤凰城(今凤城)、辽阳、新民屯(今新民市)、铁岭、通江子(今通江口)、法库门(今法库县)、长春、吉林、哈尔滨、宁古塔(今宁安市)、珲春、三姓(今依兰)、齐齐哈尔、海拉尔(今呼伦贝尔)、瑷珲(今黑河市南)、满洲里等地开埠通商;(3)允许日本直接经营安奉铁路;(4)允许日本在鸭绿江右岸采伐木材。日本势力自此侵入中国东北三省地区。

满洲善后协约 即“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奖给商勋章程 清政府为奖励工商业发展而制订的章程。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10月公布。共8条。规定凡能制造新式机器或将中国原有工艺美术翻新花样、精工制造者,奖以六品至二品顶戴,五等至一等商勋。次年续颁《爵赏章程及奖牌章程》,规定凡资本在十万元至二千万元以上者,赏以五品衔至一等子爵。

津浦铁路借款合同 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5月18日由清工部左侍郎许景澄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津镇铁路借款草合同》35款。后清政府要求自办,多次交涉未成。至1908年1月13日由外务部署右侍郎梁敦彦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24款。1910年(宣统二年)9月28日又由督办津浦铁路大臣徐世昌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23款。两次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额九百八十万英镑,九折实付,年息五厘,三十年还清;以铁路收入及直隶(今河北)、山东、江宁(今南京)、淮安关、安徽厘金为担保;由英、德各一人担任总工程师;铁路需用外国材料,由英德银团代办;将来建造支线,如用外国资本,英德银团有借款优先权。英、德借此长期控制津浦铁路,加强在华北的侵略势力。

各省谘议局章程 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期间,于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7月颁布。共12章62条。规定各省议员数额和选举办法;省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谘议局可议决本省兴革事件、预决算、税法、公债以及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等。实际是吸收官绅和资产阶级上层分子参加议政,其建议仅供督抚采纳,不能监督地方行政。参见“谘议局”(35页)。

宪法大纲 亦称“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为了抵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保持封建专制制度而颁布。共23条。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允诺给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但又借“预备立宪”为名,在九年之内不予实行;另方面仍规定保留君主专制特权,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法律议案须经皇帝核准施行,人民自由可以诏令限制,宣战、媾和由皇帝决定,用人、司法由皇帝总揽。

钦定宪法大纲 即“宪法大纲”。

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 通称“间岛协约”。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日本制造所谓间岛问题,蓄意侵占中国吉林省延吉地区,于1909年(宣统元年)强迫清政府订立此约。9月4日由清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在北京签订。主要内容为:以图们江为中朝两国国界;日本承认间岛为中国领土;允许日本在龙井等地设立领事馆或领事分馆;承认日本享有领事裁判权和吉会铁路的修筑权。

间岛协约 即“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

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 亦称“湖广铁路借款合同”。1911年(清宣统三年)5月20日由清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与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代表在北京签订。共25款。借款六百万英镑,九五折付款,利息五厘,四十年还清;以湘、鄂百货厘金、盐捐等为抵押;四国银行团享有湘、鄂境内粤汉、川汉铁路的修筑权;以后铁路延长,有继续借款修筑的优先权。清政府以铁路国有为名,出卖粤汉、川汉铁路权利。川、鄂、湘、粤四省因已集股兴工,纷起反对,掀起了保路运动。

湖广铁路借款合同 即“粤汉川铁路借款合同”。

十九信条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于1911年11月3日(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颁布。辛亥革命爆发,清朝贵族为保持封建王朝,由资政院在三天内制定并正式公布,宣布实行责任内阁制,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皇室经费听由国会决议,皇帝权限和皇室大典由宪法规定。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仍把“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列在首位。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即“十九信条”。

鄂州临时约法 亦称“中华民国鄂州约法”。1911年(清宣统三年)11月9日湖北军政府公布。由宋教仁起草。分总纲、人民、都督、政务委员、议会、法司、补则7章,共60条。规定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论、集会等自由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确认“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等原则。是后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

中华民国 鄂州约法即“鄂州临时约法”。

满蒙五路换文 1913年袁世凯镇压“二次革命”后,派外交总长孙宝琦、总统府政治顾问李盛铎前往日本,谋求日本承认袁政权,日本乘机提出“满蒙五路”的要求。同年10月5日日本驻华公使山座圆次郎(1866—1914)与北洋政府秘密达成协议,日本取得四洮、开海、长洮三铁路的借款权及洮承、吉海两铁路的借款优先权,为进一步侵略中国东北和内蒙古造成有利条件。

中华民国 约法亦称“新约法”,俗称“袁记约法”。北洋军阀袁世凯为实现个人专制独裁,武力镇压了国民党发动的“二次革命”后,下令解散国会,撕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通过其御用的“约法会议”,制订《中华民国约法》68条,于1914年5月1日颁布。规定废内阁制,采总统制,总统总揽国家统治权;设参议院为咨询机关,在立法院成立前,代行立法院职权;总统府下设政事堂作为办事机构,以国务卿为政事堂首脑,但只是听命于总统的属员。为袁世凯复辟帝制作准备。

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

二十一条 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独占中国的秘密条款。1915年1月18日由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当面向袁世凯提出。共有5号,分为21条。主要内容:(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全部权益,并加以扩大;(2)延长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的期限为九十九年,并承认日本在“南满”及内蒙古东部的特权;(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4)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给他国;(5)中国政府须聘用日人为政治、财政、军事顾问,中国警政及兵工厂由中日合办,日本在武昌与九江、南昌间及南昌与杭州、潮州间有修筑铁路权,在福建有投资筑路和开矿的优先权。袁世凯为了换取日本对其复辟帝制的支持,派外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汝霖同日置益秘密谈判。5月7日,日本提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答复。5月9日,袁世凯除对第五号条款声明“容日后协商”外,均予承认。由于中国人民反对,日本的侵略要求未能实现。

中日军事协定 日本迫使北洋政府签订的卖国协定。日本为干涉俄国十月革命,侵占中国东北并控制中国军队,于1918年5月16日派陆军少将斋藤季治郎与段祺瑞政府代表靳云鹏在北京秘密签订《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共12条。主要内容为:中国与日本采取共同防敌的行动;日本军队在战争期间可以进驻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外作战时,中国应派出军队声援;在作战期间,两国互相供给军器及军需品。5月19日签订《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9月6日又签订《关于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实施上必要之详细协定》。这三个卖国协定均遭到中国人民的反对。 I32zOltcylIi7ng3BfYp0BekkIphNz1qUJTVzqg3ZZ87JImCaQuKERNHXANpjW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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