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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一百二十七天漫长、反复的讨论、协商,使得《美国宪法》条文极度简洁,没有任何多余的字句。只有最核心、最关键的规范,能够取得与会人士的同意,留在《宪法》中。其他任何枝节,任何没那么清晰明白、稍微弯曲复杂一点的字句,都会引来争议,最终难免被从文本中删除。
还有,费城会议中各州的现实利益考量,也使得部分应该被讨论、被纳入的条文,却消失了。很明显的一条,是除了现有十三州以外,未来新的州如何加入联邦的办法。会上曾有过热烈的讨论,但讨论过程中,南方两个大州——弗吉尼亚州和佐治亚州(Georgia)——表现出太大的兴趣,使得其他各州意识到:这两个州都怀有扩张领土的野心,一旦新州加入办法订明了,它们必定会依照此办法去创立新州,把自己在联邦原来的一席扩张为两席,甚至更多。为了防堵它们的野心,其他州很有默契地在会议中封杀了这个条款。
另外,几个小州希望能在《宪法》中明定退出联邦的办法。小州总担心联邦较为紧密的组织,将来会成为大州用来压迫它们、逼它们屈从的手段,所以力争要给自己一条退路,也算是给大州一点抵制威胁。“别欺人太甚!做得太过分的话,我就不跟你们玩了!”这样的提议,遭到主张联邦的代表强烈反对:联邦还没成立前,就先说好可以如何退出,各州都以退出做威胁,要从联邦中得到特权、好处,如此一来,联邦很快就瓦解了,就算联邦勉强维持存在,小州也不可能占到便宜。相对自主、不受威胁的联邦,才是对小州最好的保障。
小州勉强接受了这样的推论,收回了制定退出办法的要求。于是《美国宪法》对于各州是否有退出权利,如何可以退出,没有任何规范。到了1861年,南方各州片面宣布退出联邦,当时的美国总统林肯就是以它们违宪退出为由,出兵“维护联邦完整”,引发了长达五年的南北内战。
《美国宪法》制定之前,十三个州都已有了各自的“州宪”。绝大部分的州宪开头最前面都是“序章”,有一番冠冕堂皇的原则性论述。《美国宪法》没有序章,只有简短的一句“序言”,英文叫做Preamble。“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of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美的联盟,建立正义,维护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人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后代能安享自由所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这句话的开头,意义非凡。句子的主词,同时也就是《宪法》的主体,是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核心的句子,是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of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部宪法)。
这里第一次出现当专有名词用的United States of America,United是大写,包括在这名字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像《独立宣言》中那样,只是拿来当作一个普通的形容词。《独立宣言》的主体,是各州,这里的主体,变成了涵盖在一个叫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国家组织中的所有人民。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由“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所制定及确立的。这是划时代的宣告。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一部由人民自己制定并自己确立的宪法。在民主思想的系谱上,《美国宪法》和孟德斯鸠、卢梭的最大不同,就是由人民自己制定管辖国家的根本规则。
孟德斯鸠和卢梭所说的民主,性质上主要是历史概念,来自古希腊,来自成为帝国之前的共和罗马。孟德斯鸠整理的历史事实显示,民主的规则,让人能拥有平等权利自我决策自我管辖,是由贤君发明、制定,交给人民遵从施行的。雅典有梭伦,斯巴达有吕库古,这两位天纵英明的领袖,决定了雅典和斯巴达的政治制度。罗马也有开国的罗慕洛斯,罗马城的创建者,同时也是罗马共和制度的制定者。卢梭相信的是“政府创造人民”,先有聪明、智慧的人创造出一套民主规则,先有了实行这套民主规则的政府,慢慢地人民会在这个设计中转变为民主的公民。曾经以“智者”身份受邀为科西嘉岛设计宪章的卢梭绝对无法想象、无法同意,以人民为主体来制定民主的规约。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草案》序言中明白说《美国宪法》是由美国人民制定且确立的。在当时,这句话一半是陈述句,另一半是严格的规范。陈述句部分表白,费城会议的参与者是美国人民的代表,不是出于自我意志与智慧,而是以美国人民的身份,表达美国人民的意志,制定《宪法草案》的。这话规范的部分,则表明了《美国宪法》必须透过特定程序,交由美国人民来确立,才能生效。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of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这句话不是用费城会议代表的口气说的,因而在时态上,并不是《草案》书写时的现在时,毋宁说是将来时,要到美国人民“确立”了《宪法》之后,现在时才生效。
这一句序言,起草者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写下“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时,“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其实还不存在,因为“美利坚合众国”还不存在。“美利坚合众国”什么时候才存在?当《美国宪法》获得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随着这份宪法而成立,这些人才随而变成“美国人民”。美国人民制定、确立了《美国宪法》,使得美国存在,同时让自己变成美国人民。这样的循环程序,中间没有矛盾,只是明确显现了美国人民不假外求的完整主体性,他们创造了自己的国家,也创造了自己。没有任何外力介入定义美国人民、规范美国。美国是绝对、彻底的美国人民的美国。
费城会议中制定的《宪法草案》最后一条,第七条:“本宪法经过九个州的制宪大会批准后,即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间开始生效。”这一条呼应了序言,规范了“美国人民”、“美利坚合众国”和《美国宪法》同时成形的方式。一共有十三个州签署了《独立宣言》,其中十二个州参与了费城会议拟定《宪法草案》,那么需要几个州的认同,来让《美国宪法》正式生效呢?会议中经过了许多争执,许多来回讨价还价,一直到最后一天,才决定为“九州”。
《宪法草案》第七条的规定,再简单不过。重点在规定了需要“九个州”的同意使《宪法》生效,却对于各州如何召开制宪会议,要用什么程序通过《宪法》,完全不提。仍然依循尊重各州独立与自由的立场。
特拉华州(Delaware)是第一个认可《美国宪法》的州。接下来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New Jersey)、佐治亚州和康涅狄格州,都快速、顺利地通过了同意案。下一个召开制宪大会的,是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马萨诸塞州代表以一百八十七票对一百六十八票这样极为接近的票数通过了接受《美国宪法》。然后马里兰州和南卡罗来纳州(South Carolina),又以比较安全的差距通过了。到此,加起来,已经有八个州同意了。
时间已经到了1788年6月。这个月,有两个州召开制宪大会。一个是小州新罕布什尔州(New Hampshire),另一个是大州弗吉尼亚州,也是《弗吉尼亚建议书》的起源地。最后,新罕布什尔是五十七票对四十七票,弗吉尼亚州是八十九票对七十九票,几乎同时通过了《美国宪法》。
九州的门槛越过了,“美利坚合众国”正式成立了。随后,反对通过《宪法》声浪最高的纽约州(New York),以三十票对二十七票,令人跌破眼镜地同意加入。剩下来的两个州很会拖,北卡罗来纳州延迟到1789年年底,才通过《宪法》同意案。最后一个州,就是当初拒绝派代表参加费城会议的罗德岛州,更是硬拖到1790年年中,才正式参加其他十二州所组成的美利坚合众国。
回头检验费城会议的记录,罗德岛州缺席其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主张应该成立一个更紧密、更有强制性的国家,应该给予新的联邦政府较大权力的人,几乎都特别举罗德岛州的行为作为例证。如果继续维持邦联似的松散组织,就等于鼓励像罗德岛州这种不合群态度,心中没有集体的安危祸福,纯粹只站在自私的立场我行我素。那么小、人口那么少,却自以为是,硬要扯别人后腿。与会代表对罗德岛州的厌恶、批判,相当程度上让《美国宪法》中规定的联邦权力得以大幅扩张。
后来罗德岛州迟迟不愿召开制宪大会,在《宪法草案》送出将近三年后才做出决定,等于是坐实了当时那些人的疑虑,也就加强了联邦应该取得对各州更高的管辖、强制权力的看法。罗德岛州原本出于保护小州利益,反对大州对小州的压迫,但其做法,反而使得小州的独立地位、自由决策更加难以维持。
看前面引用几个州正反方的票数比,我们就知道,每个州开制宪会议的方式,都不一样。选多少代表参加,代表如何选出,各州自行决定,不必跟别人一样,也不必管别人怎么做。正因为没有一种现成的制宪会议模式,于是这两三年间,每一个州都被卷入了关于《美国宪法》的积极、热闹讨论中。具体讨论《宪法》内容前,先得对于如何开州的制宪会议进行设计,如此被动员起来关心《宪法》的人,迅速增多。
这样的过程,等于是让十三州的人民,重新认真思考、探问:我是怎样的人?我和别州的人之间该有怎样的关系?我究竟希望参与到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组织中,作为其人民?我想要有怎样的政府、怎样的政治组织?
十三州决定接受或否决《宪法草案》,不是透过“公投”。这是《美国宪法》制定程序中的历史限制。并不是每一个受到这部《宪法》约束的人,都有机会投票表达意见。
那么大的一个纽约州,一共只有五十七个人真正在决议上投了票。百分之九十九的人,没有机会投票。这是事实。但让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在当时的历史时空条件下,来了解《美国宪法》的民意基础。
到1787年制定《宪法草案》时,这十三个州都已经有了各自的州宪,也都已经成立了各自的州议会。也就是说,十三个州都已经举行过州议会的民意代表选举,都已经制定了明确的州议会选举办法。没有一个州,开放全面的公民普选。每一个州都有从身份、年龄、性别到财产多寡的种种公民资格限制。奴隶没有投票权,太年轻的人没有投票权,女人都没有投票权,不能证明自己拥有一定财富的人也没有投票权。
十三个州最终都开了制宪大会审查决议《宪法草案》。其中只有两个州,是直接沿用原有的州议会选举办法,套用来选出制宪代表。其他十一个州,都慎重其事另外制定了单行办法规范制宪代表选举。十一个州定出来的特别办法中,有八个州明显放宽了投票限制,也就是说,有资格投票选举制宪代表的州民,比原先有资格投票选州议员的,要来得多。八个州中都有为数不少的人,不具备投票选举州议员的资格,却被赋予可以投票选择制宪代表的权利。
放在当时的背景下,这个现象非同小可。因为《宪法草案》序言一开头便标举“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明确地凸显了《宪法》是由“人民”来制定的,刺激许多人不得不面对“人民”的定义问题。州议会选举选出来的,是“代表”。他们代表这群人或那群人来行使立法决定权。能被他们代表的,首先需要是值得被代表的人,也就是被认为有能力有权利做出清醒、智慧决定的人。小孩、女人、没受过教育的人、在社会上没有财产没有地位的人,都不被认为有能力有权利进行公共思考,做出公共决定。所以他们没有资格选举代表,这些议员本来就没有要代表他们。
但《宪法》不一样。制宪所需的,不是那样的“代表”,而是“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的意志表现。这样的字句、这样的观念,让人意识到:如果不能在当下时空环境限制下,尽可能开放投票权,就无法做到趋近、实现“我们人民”的意志。如此而种下了一个不时蠢蠢欲动的苗芽,策使美国政治制度不断放宽公民选举权范围,不断解除投票权限制。在民主的实践上,以“我们人民”为主体的政治信念中,放宽、解除投票资格限制,从此被视为正面、进步的发展。
费城会议提交的草案中,在第七条之后,还有一段解释整份文件来由的词句:“Done in Convention by the Unanimous Consent of the States present the Seventeenth Day of September in the Year of our Lord one thousand seven hundred and Eighty seven and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Twelfth In witness whereof We have hereunto subscribed our Names, ...”(在1787年9月17日,透过与会各州的一致同意,完成了这份草案文件,在美国独立的十二个州的见证下,我们[按:与会代表]在此签名……)
签名中,列在最前面的是大会主席华盛顿,然后以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康涅狄格、纽约州、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也就是地理位置上由北到南的顺序,列出了各州代表的名字。
《宪法草案》建立在《弗吉尼亚建议书》的基础上,然而弗吉尼亚州只有两位代表签名。另外一个北方的大州,只有汉密尔顿一个人的名字签在上面。9月17日会议闭幕时,有些代表已经离开会场,其中有不少是以缺席来表达对草案的不满。就连留到闭幕的代表中,都有三人最终坚持不肯在文件上签字。
这份草案形式上是得到了“与会各州的一致同意”,各州都列名支持,但绝对不是“与会代表一致同意”。许多代表反对,更多代表不满意,只是勉强赞成通过,但这份文件终究还是完成了。其中一项关键因素,就是这份文件不是《宪法》,还要经过各州制宪大会通过,那些反对、不满意的代表觉得可以回到自己的州里,在制宪大会上表态,阻止这份草案通过,不必要在草案会议上争个你死我活。
换句话说,与会代表们,其实并不清楚自己做的事、自己参与制定出的文件,究竟有多重要。他们不确定草案会通过,会真正成为《宪法》,还有,他们也尚未真确衡量出,这样一部《宪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
他们只是完成了草案,将草案送往各州。第七条规定:如果有九个州通过草案,《美国宪法》就成立,“美利坚合众国”也就同时成立。但如果情况是九个州通过,另外四个州不接受,那么原来的十三个州将要分裂为两个国家?还是一个国家加四个独立的州?还是其他更复杂的状况?1787年9月,谁也不知道,谁也说不准。
事实上,一直到1789年4月,华盛顿当选并就任美利坚合众国第一任总统时,纳在他职权管辖下的,不是十三州,只有十一州—还有两个州没开完制宪大会。
值得特别凸显的,是《美国宪法》诞生过程不是那么理所当然,《美国宪法》不是按部就班、顺理成章产生的。
费城会议开到后来,会议的长度给了与会代表原先没有预期到的压力。大家在会中充分讨论,一而再再而三翻案重来,会愈开愈长,长到一定程度,也就很难结束这个会议,走出来对外界说:“抱歉,我们没有结论、没有拿得出来的会议结果。”一百多天的时间里,会议奇迹般保持闭门秘密状态,无可避免刺激了外界的好奇与想象。从费城到北美各州,舆论、大众的态度,从一开始的冷淡,变得愈来愈热烈。
一定是讨论够重要的事,不然怎么会开那么久呢?开得愈久,显示会议的重要性愈高。到后来,人人都认定这是个重要会议,与会代表就更没有可以不交出结论的退路;而且好像除了拿出《宪法草案》之外,无法合理化会议的长度,也不可能满足高涨的社会期待。
费城会议真是一个奇迹,没有人能预见这样开会能得到那样的结果。今天回头检验史料,我们也都还是很难相信一份如此严谨的文献,竟然产生于如此松散的会议过程。《美国宪法》条文是一场漫长、消耗的会议的产物。与会代表主要是出于疲惫、困倦,为了结束会议且不要引来更大批评压力,而通过了这份文献。他们已经累坏了,没有办法坚持更多自身的利益。结果产生了相对最平衡、最没有各州各代表自私考量的条文。
很长一段时间,从这份文献内容回推,美国史家、美国大众将这些与会代表视为无私的英雄,以他们的人格、智慧、远见成就了美国的大纲大本。这样的看法,到了20世纪初,受到了严格挑战。美国史学界兴起了一波来势汹汹的“修正派”潮流。检验费城会议原始资料,显示与会代表们明明就不是无私的圣人,发言讨论内容明明就不都是出于公共考量的智慧之语啊!
修正派提出了彻底相反的论点,主张《美国宪法》根本不是高贵民主理念的产物,而是当时个人及集体经济利益交错角力的结果。每一条条文、每一项政体设计背后都有经济利益上的动机。
又过了几十年,经过更多更详密的研究,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代表既非无私的高贵英雄,也不是斤斤计较利益的小人,他们的真实面貌介于这两者之间。而不管出于怎样的动机与考量,他们制定出的这套《美国宪法》,是不折不扣的人类文明的重大里程碑。
《美国宪法》序言中这样说:“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这里的Union,“联盟”,是集体组织的泛称,而接下来的分句,就是在形容这新的组织如何“更完美”。
费城会议中,代表们花了很多时间讨论怎样是“更完美的联盟”(more perfect Union)。虽然最终并没有对于“更完美的联盟”做出明确的决议,讨论的内容却毫无疑问已经在与会代表心中留下了明确的答案。
讨论中多次提到没有多久前发生在英国的事。在中文里,说到“英国”,其实是将两个不同的专有名词混杂在一起,Great Britain是“英国”,England也是“英国”。但这两个名词,并不是完全等同的。“英国航空公司”的原名,不会叫England Airway或English Airline,而是British Airway。理由很简单,大不列颠(Great Britain)比英格兰(England)来得大。英格兰是大不列颠的核心区域,但不是全部,大不列颠除了英格兰之外,还有威尔士(Wales)和苏格兰(Scotland)等其他地区,加起来才是大不列颠。
而大不列颠这个名字是在1707年正式确立的。那一年,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三个王国联合起来,组成了大不列颠这样一个大王国。
1787年讨论“更完美的联盟”时,在费城开会的这些人,很容易想起1707年发生在英国的事。与会的两位重要代表,康涅狄格州的托马斯·约翰逊(Thomas Johnson)和宾夕法尼亚州的威尔逊,都出生于苏格兰。他们的祖父辈,实际经历过大不列颠的组成。他们了解1707年的联合王国组织产生了什么样的效应。在他们眼中,英国的强大,正是这次联盟所促成的。
看英国的例子,从苏格兰移民来的约翰逊和威尔逊强烈主张:北美洲要建立的新联盟,应该仿效1707年英国的前例,要有一个共同的领袖,而且要是恒久的结合,不是临时的合约,不会过期失效的。
《美国宪法》的序言,就是由威尔逊提笔写就的。写下“更完美的联盟”,他心中想的应该就是发生在英国的前例,在价值判断上,明显倾向于让联邦凌驾于各州之上,借由创造“我们人民”,将主权从各州转移到联邦。
威尔逊属于联邦派,期待看到更大更强的联邦。会上相对有另一股州权派的势力,致力于维持各州原有的独立地位与权力。《美国宪法》是这两股势力反复冲突、折衷、调和、妥协,所产生的结果。
联邦派追求“更完美的联盟”,认为联盟、联合是好的;州权派则高度珍惜得来不易的独立与自由,对联盟、联合抱持怀疑态度,只愿意在安全、繁荣的考量下,进行最有限的联盟、联合。两种相反的价值观,谁也说服不了谁,谁也压倒不了谁,如是谈判产生的《宪法》,必然游移于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
清楚可见的例证:联邦有了自己的宪法,取得了“我们人民”所赋予的主权。但《美国宪法》不能取消各州州宪,只能在第六条规定,各州州宪若有和此联邦宪法抵触的,无效。从卢梭一脉相承的政治理论来看,等于是美国有了两种位阶的双重主权,州和联邦都拥有主权,都有规范主权形式的Constitution。
前面引用的序言,认真计较,不是《美国宪法》真正的开头。在序言之前,还有标题: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两百多年来,太多国家都通过、建立了自己的宪法,给了我们一种对于宪法的熟悉,以至于往往忘了要探问:宪法(Constitution)究竟是什么?
《美国宪法》的前身,后来被《美国宪法》取代的,是《邦联条款》,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由费城会议起草的《美国宪法》,一共包括七条,这七条,其原文就是从Article I排到Article VII。换句话说,这份文件的实质内容,也就是Articles of the United States(“合众国条款”)。原本管辖邦联的条款,被后来管辖联邦的条款给取代了,这样岂不是理所当然?为什么这份文件没有沿袭“某某条款”的标题,而改称Constitution?
选用这个词,明显受到了卢梭的影响。卢梭曾经为波兰和科西嘉岛制定立国大法,他采用的名称,就是Constitution,宪法。在卢梭的著作中,清楚定位:Constitution是规范主权的。
卢梭的政治理论中,认为“主权在民”的落实,就在人民的立法权。过去是依照君王或少数人的意志,决定要组织怎样的政府,决定政府与人民之间应该有怎样的关系。新的主权在民的国家,政府的组织、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由一套站在人民立场的根本大法所规范,不受君王或少数人主观意志所左右,如此才能保障人民的主权。
每一个人,不管什么身份、什么位子,都只能依照这套规范拥有权力、行使权力。这是主权在民最主要的检验标准。18世纪,卢梭的思想、学说,在北美洲有很大的影响力。最早采用卢梭式的Constitution定义的,是北美殖民地制定的自治条款,这些条款后来陆陆续续转型为独立后的各州州宪。
1776年独立后,原来的殖民地转型为具备有主权意义的州,所以各州有其实现主权在民的Constitution。因为主权在州,州是独立、自主的单位,所以在理论上,只是各州松散联合的邦联,不具备主权意义,也就不会有宪法(Constitution)。
今天我们理所当然将State译为“州”,理所当然将State视为美国国家整体中的一部分,然而从1776年到1789年的历史现实却绝非如此。真实的状况是,虽然一路维持叫做State,这个政治单位的意义,在1789年之后已经彻底改变了。
1789年之前,State的性质比较接近主权国家,而邦联也就比较像是“欧盟”,甚至欧盟前身“欧洲共同市场”式的组织。主要由各邦联合组成,目的在解决各邦间的合作与冲突问题,但这个组织并不具备任何越过邦政府,直接规范、统辖邦内人民的权力。毫无疑问,主权在State,所以各个State会援引卢梭的理论,制定各自的“宪法”。
《邦联条款》符合这种主权在“邦”、在State的现实。然而1787年费城会议通过的文献,却不再局限于这样的现实,动用了具备主权意义的“宪法”,赋加在新成立的“联邦”上。依照这个名字所显示的,联邦是有主权意味的组织,如此一来,联邦的主权,势必和“州”的主权处于紧张状态。原本只有State有Constitution,现在州有宪法,联邦也有宪法,两种宪法形成什么样的关系呢?
费城会议的原始宗旨,比较像是要制定一套类似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国际贸易协定,让十三个独立且自由的“邦”能够加强商业、贸易合作,去除不必要的壁垒阻碍。然而费城会议开完,拿出来的却不是一份外交、国际协定,而是和各邦抢夺主权的《宪法》。
如此变化,非同小可。各州要行使的同意权,不是单纯同意接受一份新的各邦合作协议,而是让渡原本属于State的主权,让渡给新成立的联邦,创造出泯除State主权界线的“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也就是创造出新的政治主体来。
“我们人民”明白否定了原本以State为单位的政治组织原则。这个“我们”,直接指涉了跨越State界线的人民结合,签署了《美国宪法》之后,原本在被各个州宪主权分隔开,彼此视为“他们”的人,就在新的联邦主权下,变成了“我们”。
《邦联条款》成立的主体,顶多是“我们各州”(We the States),我们这些州彼此同意组成邦联;《美国宪法》则跳过了State,直接诉求于“我们人民”。尽管没有表现在名称上,State 还是State,州宪还是州宪,然而骨子里,一旦《美国宪法》通过了,State就被从“邦”降格为“州”,州宪也就相对失去了原有的主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