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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由原则的运用

在讨论了个性问题之后,《论自由》第四章和第五章集中讨论“社会对于个人的权威之限度”以及群己权界原则的应用。大体而言,这两章是导论中所提出的“极简原则”之展开与细化。在阅读了密尔关于个性的激情洋溢的讨论后,读者可能会有一种从抽象的形而上学的巅峰突然掉到具体事务的谷底感。不过,从另一角度看,这两章所展示的细腻、平衡、严谨而理性的论证方式正是典型的英国法律人的论辩风格。惟其如此,密尔这两章中关于自由及其界限的论述成为英国法哲学的重要文献。

如前所述,密尔在《论自由》“导论”中将个人的行为划分为涉己和涉他两部分。现在,他再一次重申在“导论”中表达的自由原则:“生活中主要涉及个人的那部分应当归属个性,主要涉及社会的那部分应当归属社会。”

不过,“极简原则”貌似简单,在实践应用中却绝非易事。任何社会都必须在进步与秩序中求得平衡,对于密尔这样一位自由主义者而言,也必须找到这种平衡。自由主义不同于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尽管强调个人自由的价值,但个人自由也必须有限制,必须有权威的存在。如何确定个人与权威之间的权利分界是自由主义必须处理的核心问题。

在处理群己权界问题时,密尔首先界定了个人的责任或义务。个人必须在社会中生活,依靠社会获得安全与保护,因此,个人必须遵守某些行为规则。个人对社会的基本义务有两条:第一,不伤害他人利益。密尔的原话是“不损害各自的利益,或者毋宁说不损害法律明文规定或默认理解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利益”。第二,“每人在保护社会或其成员免遭损害和阻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承担自己的份额(以某种公平原则予以规定)”。我们可以将纳税、服兵役理解为这类行为。这两类行为是个人对社会的基本责任,如果个人未能履行这些责任,“社会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第三,除了上述两类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行为外,“个人的行动有可能伤害他人,或者未给予他人的福祉应有的考量,但又未达到侵犯其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这时,尽管不是通过法律来惩罚,也应正当地通过舆论来惩罚”。

在这些责任和义务之外,如果“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时”,或虽影响他人利益但得到对方(指成人)的同意,“每个人应当拥有采取该行动并承当其后果的完全的自由,无论是法律的还是社会的自由”。

为了更清晰地阐释密尔的自由原则,英语世界的不少研究者将密尔提到的两类行为称为涉他(other-regarding)行为和涉己(self-regarding)行为。 不过,需要提及的是,尽管密尔的理论在事实上包含如此区分,但密尔本人仅使用过“涉已”的说法,并未用过“涉他”这个术语。

密尔曾比较明确地界定过“涉己行为”。所谓涉己行为,是指对其他人没有影响或虽有影响但得到他人同意的行为。当然,这里指的他人同意是对有成人行为能力的人而言。

应该说,这样的划分是颇为机械的。学过唯物辩证法的人都知道,世界上万事万物都会存在某种联系。任何人的行为都不可能在严格意义上仅仅涉及自己,所有行为都会有某种有意或无意的后果,对他人造成影响。密尔不会没注意到这一点,为了防止概念的误用,他对涉己与涉他行为作了严格限定。密尔写到,“我在此说只影响到其本人,是指直接的、最初的影响;因为,凡影响到其本人的,也许都会通过他本人而影响到其他人。” 这里,“直接的”、“最初的”两个词十分关键。直接的(directly)比较好理解,“最初的”英文原文是“in the first instance”,意指无须推论的。为了理解密尔的意思,我们可以举出密尔在著作中的一个例子。如果一个人由于不知节制,挥霍无度,从而无力承担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是否构成伤害子女的行为呢,是不是属于法律可以干涉的涉他行为呢?密尔的回答是否定的。原因在于,这种意义上的伤害是间接的、经过推论的。一个人可能并不是因为挥霍无度而无力承担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他完全可能是将自己的钱用来进行一项“最审慎的投资”,但不幸投资失败,血本无归,难道法律可以干涉这种行为吗?

作了如此划分后,密尔明确提出有几类行为不应成为法律干预的对象。

第一,法律不应该基于“父爱主义”原则干预个人行为。父爱主义是指政府为了维护个人的利益而以法律或公共政策的手段限制个人的自由,颇似慈爱的父亲为防止无知的子女作出伤害自身的行为而进行干预。密尔大概是西方思想史上最早明确反对父爱主义的思想家。他明确拒绝社会借口为了某人物质的或精神的好处而干预某人自由。密尔的理由很简单:“对于一个人的福祉,其本人关切最深”,而且往往是理解最深的。

应该说,密尔如此明确而坚决地拒绝父爱主义,在政治思想领域是颇为独特的。今天,即令在自由主义阵营内,通常也不会完全排斥父爱主义的举措。我们所熟悉的许多法律,实际上都是以父爱主义为原则的。譬如,法律要求汽车驾驶员系安全带,其目的当然是为了驾驶者好,而不是为了防止他“伤害”他人。又如,许多国家都会制定消费者保护法,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阻止消费者购买不安全的产品。

第二,除了父爱主义外,密尔明确反对社会根据共享的或主导群体的道德或习俗干预个人自由。不能因为某些个人行为在别人看来不正当而用法律或法律之外的手段进行干涉。密尔秉持功利主义法哲学的一贯原则,明确区分法律与道德两个领域。法律惩罚的唯一对象是涉他行为,尤其是伤害他人利益和权利的行为。至于违犯道德准则的行为,则不是法律所应当关注的事务。用密尔的话来说,法律不应该充当“道德警察”。

密尔举出若干法律充当道德警察的事例。譬如西班牙用法律强制人们按照特定的仪式崇拜上帝;新英格兰清教徒主导的地区取消几乎一切私人娱乐;美国出于道德理由禁酒等等。

密尔注意到,所有这些以公众道德为依据限制个人自由的做法往往会以防止对“社会权利”的侵犯为借口。譬如,美国禁止烈性酒的主要理由是,“它破坏了我安全保障的首要权利,因为它经常造成和激起社会骚乱。它侵犯了我的平等权利,因为它从制造贫困中获取利润,而这贫困却要由我的纳税来资助。它还侵害了我的道德和智力自由发展的权利,因为它在我的道路周围遍布危险,削弱了社会力量,败坏了社会道德,而我有权向这个社会提出相互帮助和交往的要求。”

仔细品位密尔引用的这些关于出售烈酒侵犯社会权利的说法,这些说法至今仍然构成保守主义政治理论的基调。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或多或少会持一种社会有机体理论,而后者则大多以机械主义为出发点。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用社群(community)和联合体(association)来描述二者对社会群体的基本看法。有机体理论把社会看作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体,个人是该共同体的成员;而机械主义则倾向于把社会看作是个人的联合体,除了个人利益之外,不存在抽象的社会利益或群体利益。 NAKrGYLvX+6CX36FQi4jaeltSIWzHv49NCAqDnzPnO2noubFK8NTNiBuGhuYPJ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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