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在《论自由》中开宗明义,阐明《论自由》的主题不是讨论所谓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
严复在翻译密尔《论自由》时,把书名译为《群己权界论》,实在是精辟地理解了密尔著作的主旨。
应该说,群己权界问题并不是密尔时代才出现的新问题,密尔注意到,“它几乎从最遥远的古代开始就一直把人类区分开来”。不过,密尔强调,在他的时代,一些“比较文明”的国家已经进入一个新的“进步阶段”,出现了新的情况,对于自由问题,“要求人们给予不同的、更为根本的对待”。
这一“新阶段”的最大特征是民主化与商业社会的勃兴。
民主化的出现给人类追求自由的事业带来新的课题。在民主化之前,人民通过制约政府权力来保障自己的自由。一方面,人民可能以宪政限制政府的权力,维护个人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另一方面,人民可能期望通过民主的方式控制政府,使其追求人民的利益。然而,随着民主化的出现,人们愈来愈清楚地看到,“运用权力的‘人民’与作为权力施加对象的人民并不总是一回事;而所谓‘自治政府’也不是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其余所有人管治的政府。”这样就会出现一种情况,人民会压迫人民中的一部分人。
在描述民主社会人民的权力可能具有压迫性时,密尔使用了“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术语。这显然是托克维尔影响的结果。托克维尔著名的《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卷于1835年、1840年相继发表,密尔先后撰写了两篇评论长文,对托克维尔的著作给予极高评价。密尔十分欣赏托克维尔对现代社会民主趋势的判断,认同托克维尔对民主可能产生的利弊的分析。密尔在《论自由》中对多数人的暴政的描述在很大程度上呼应了托克维尔的观点:
像其他的暴政一样,这种多数人的暴政,人们起初以为,而且至今仍然庸俗地以为,其可怕性在于它主要通过公共权威的行为而发挥作用。但是,反思着的人们认识到,当社会本身是暴君(社会作为集体凌驾于构成它的各个人之上)时,它实施暴政的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采取的行动。社会能够并且的确在执行它自己的命令;而假如它发出了错误的而不是正确的命令,或者发出了关于它不应干预的事情的命令,那么,它就是在实施一种社会的暴政,这比各种政治压迫还要可怕,因为它虽然通常不以极端的惩罚为支撑,却几乎不给人逃避的途径,它更深地渗入生活的细节,并且奴役灵魂本身。
除了所谓多数人的暴政问题外,密尔还特别注意到现代商业社会所带来的平等化、平庸化与趋同化倾向。密尔在评述《论美国的民主》时表达了对商业社会的深深忧虑。他担心,“中产阶级”日益强大的权力将使整个社会打上商业社会的烙印。他写到:“对人类前景的最大威胁是商业精神之不受制约的影响。”
密尔深深赞同托克维尔的观察,商业社会是一个倾向于平等、平均、平庸的社会,在这种社会,所有人“在很大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他们现在读相同的东西,听相同的东西,看相同的东西,去相同的地方,所持希望和恐惧也指向相同的对象,拥有相同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主张这些权利的相同的手段”。大众教育的普及,传媒的力量,交通的改善,商业制造业的发达,“所有原因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如此巨大的敌视个性的势力,以致不容易看出个性如何还能保住其领地。”
面对从历史到现实自由与反自由势力之间的斗争,密尔觉得有必要“用一般性的方法”提出自由问题,并用“一般性的方法“讨论这一问题。密尔在《论自由》卷首连续用两个“一般性”,是希望提出一套关于自由与权威的一般性原则,从而能够涵盖、指导所有涉及自由的问题。
正是从这一目标出发,密尔提出一条指导处理自由与权威问题的“极简原则”,作为他全书的总纲。密尔对这条原则的表述如下:
本文旨在肯定一条极简原则,当有权绝对地支配社会以强力和控制的方式处置个人的事情时,无论采取合法惩罚形式下的物质力量,还是公众舆论下的道德强压的手段,其准绳是自我保护,即人类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其唯一正当理由是旨在自我保护。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名成员,可以违反其意志而正当地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的伤害。至于这个人自己的好处,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不是充足的正当理由。……从正当性上说,在仅涉及他自己的那部分行为上,他的独立性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他的身体和心智,个人是最高主权者。
这一段话是理解密尔自由理念的总纲,其中有些关键概念需要专门解释。
首先,密尔讲,“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名成员”的自由进行干涉的唯一理由是自我保护。密尔使用“文明群体”这一术语旨在强调他所阐述的自由原则主要是针对英国以及其他文明社会的情况而发的。密尔在《论自由》导论中明确表示,对于未成熟的年轻人,对于文明程度尚低的“未成年的时期”,他所讲的自由原则并不适用。“专制体制是一种对付野蛮人的合法统治形式”。
其次,密尔关于个人对于自己“是最高主权者”的说法十分清晰地展示了自由主义的基本信念。德国著名法学家吉尔克在分析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别时曾十分精辟地将现代社会的特征概括为“个人的主权与国家的主权”,个人主义与现代民族国家构成现代社会的两个基点,也构成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两个核心要素。
由于强调个人是自己的主权者,密尔明确拒绝以“父爱主义”(paternalism)或社会共享道德、信念为依据干预个人自由。密尔将干涉个人自由的理由限定在防止个人对他人的伤害上。关于这些原则的内涵和应用,我们将在下文结合《论自由》的第四章和第五章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
在阐述了自由的“极简原则”之后,密尔《论自由》的其余章节分三个方面详细展开这一原则。第一,密尔主张个人在意识领域最大限度的自由,包括良心的、思想的、意见的、情操的自由,以及表达这些思想、意见、情感的绝对自由;第二,密尔对个性自由作出强有力的、充满激情的辩护;第三,密尔试图在个人可以自行处理的行为以及社会或国家可以合理干预的行为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