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这一现代概念与这样一种观念是息息相关的,这种观念认为,历史进程突然重新开始了,一个全新的故事,一个之前从不为人所知、为人所道的故事将要展开。十八世纪末两次伟大革命之前,革命这一现代概念并不为人所知。在加入到后来才证明是一场革命的事业之前,演员们丝毫也无法预知这场新戏剧的情节将如何发展。然而,一旦革命的战车驶入轨道,早在相关人等得知他们的事业以胜利还是以灾难告终之前,故事的新意和情节的深刻意义都已经向演员和观众一起展示出来了。就说情节吧,不错,情节就是自由的崛起:1793年,也就是法国大革命爆发后的第四年,罗伯斯庇尔把他的统治定义为“自由专制”,丝毫也不怕别人指责他说话自相矛盾;孔多塞这样来概括那尽人皆知的事情,即“‘革命的’一词仅适用于以自由为目的的革命。” 革命即将开创一个全新的时代,甚至在更早的时候,这一点就已经以设定革命历法的方式标示出来,其中,处死国王和宣告成立共和国的那一年被定为元年。
这样一来,对任何现代革命的理解,至关重要的就是,自由理念和一个新开端的体验应当是一致的。既然自由世界通常的观念是,判断政治实体(political body)宪法的最高标准既非正义,也非伟大,而是自由,那么,我们打算在何种程度上接受或拒绝这种一致性,就不仅取决于我们对革命的理解,而且取决于我们的自由概念。须知,自由本源上显然是革命性的。因此,虽然我们还是从历史角度来谈论这一问题,但即便如此,我们最好还是暂且打住,去反思一下自由接着要呈现出来的一个方面——这只不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流俗误解,以便第一眼就洞悉革命本身就具有的那种现代性。
解放与自由并非一回事;解放也许是自由的条件,但绝不会自动带来自由;包含在解放中的自由观念只能是消极的(negative),因此,即便是解放的动机也不能与对自由的渴望等而视之。这一切都是不言而喻的。倘若这些自明之理常常被人遗忘,那也是因为解放总是赫然夺目,而以自由立国纵使不是完全无用,也总是不那么确定的。而且,从古典时代衰落到现代世界诞生的若干世纪中,自由都在哲学和宗教思想史上扮演着重大而颇具争议的角色。当时,政治自由尚不存在,出于某些与本文无关的原因,人们对此也漠不关心。故而,按政治自由来理解的并不是一种政治现象,相反却是非政治性活动的自由度,而这是某一政治体恩准并保障它的创建者所持有的。这一点即便在政治理论中也几乎是天经地义的。
自由作为一种政治现象,伴随希腊城邦的兴起而来。从希罗多德开始,自由被理解成一种政治组织的形式。这里,公民在无统治的条件下生活在一起,并无统治与被统治之分。 无统治的概念是由isonomy(法律的平等,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词来表达的。在古人列举的其他政府形式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它丝毫不含统治之意(“archy”来自君主制和寡头制中的 pχειν,“-cracy”则来自民主制中的κpατε ν)。城邦据说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一个民主政府形式。“民主”一词最初是由反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创造的,即便在当时就表示多数统治、多数人的统治,这些造词者想说的是:你所说的“无统治”事实上只不过是另一种统治方式而已;它是最坏的政府形式,是平民的统治。
因此,平等在本源上差不多就是自由。我们信奉托克维尔的见解,常常将平等视为对自由的一种威胁。不过,isonomy一词指出,这种法律之内的平等,并不是条件的平等,而是那些结成一体的平等人之间的平等。尽管在某种意义上,条件的平等是古代世界一切政治活动的条件,政治领域本身只对那些拥有财产和奴隶的人开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了ι'σóτη平等,但不是因为一切人都生而平等,相反是因为人天生( σει)是不平等的,需要一种人为的制度,即城邦,通过它的νóμο(约定)使他们平等。平等仅仅存在于这样一个特定的政治领域之中,在那里,人们作为公民而不是私人与他人相遇。这一古典的平等概念与我们的平等观之间的差异,无论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我们的平等观是人生而平等,由于人造的社会和政治制度而变得不平等。希腊城邦的平等,城邦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城邦而不是人的属性。人基于公民身份而不是基于出生来获得平等。无论平等还是自由,都没有被理解为人固有的特性,两者都不是叩 σει(自然),不是天赋的或自发的;它们是νóμω(约定),也就是约定俗成的、人为的,是人力的产物和人造世界的特性。
希腊人坚持,除非置身于平等人之中,否则就无自由可言。因此,暴君、专制者或家长都不是自由的,即使他们完全不受束缚,不受他人强制。希罗多德将自由等同于无统治,是指统治者本人不是自由的;统治他人就使自己一枝独秀,而只有与平等的人比肩而立,方可自由。换言之,他破坏了政治空间本身,结果无论是对他本人还是对被他统治的人来说一切自由都永远消失了。希腊政治思想之所以坚持平等和自由之间的相互联系,皆因自由被理解为在某些(绝非全部)人类活动中展现。而只有当他人见之、论之、忆之,这些活动才会出现,才是真实的。一个自由人的生活需要他人在场。是故自由本身需要一个使人们能走到一起的场所——集会、市场、或城邦等相宜的政治空间。
如果我们根据现代术语来思考这种政治自由,试图去理解,当孔多塞和革命者宣称革命的目标是自由,自由的诞生意味着一个全新故事的开端时,他们到底意欲何为,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注意到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那就是在他们心目中,不可能仅仅只有那些今天被我们跟立宪政府联系在一起,还恰如其分地称之为公民权利的自由。所有这些权利,甚至包括因纳税而要求代议的参政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不是革命的结果。 它们由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三大基本权利”衍生而来。与这“三大基本权利”相比,其他所有权利都是“次级权利,是一种补充、一种手段,它们必须经常性地加以运用,为的是充分获得和享有真正的、实质的自由”(布莱克斯通)。 革命的结果不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本身,而是它们成为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不过,即便在这些权利前所未有地、革命性地向一切人扩展的过程中,自由也只不过意味着免于不正当限制的自由,这样实质上就等同于活动的自由,是一种“动力,……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可加以束缚或限制”。布莱克斯通心仪古典政治思想,坚信这是一切公民权利中最重要者。甚至集会权,它已经逐渐成为最重要的积极政治自由,而在美国的《权利法案》中,却依然以“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方式出现。可见,“从历史上说,请愿权乃是基本权利”。符合历史的解读必须是这样的:集会权是为了请愿。 所有这些自由,加上我们自己免于匮乏和恐惧的诉求,从根本上说当然都是消极的;它们是解放的结果,但绝不是自由的实质内容。我们稍后将会看到,自由的实质内容是参与公共事务,获准进入公共领域。如果革命仅以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唯一目标,那它的目的就不是自由,而是解放,也就是从滥用权力,对历史悠久且根深蒂固的权利肆意践踏的政府手中解放出来。
问题是,据我们所知,现代革命总是同时涉及自由和解放。解放的成果,是消除限制、拥有动力,它的确是自由的一个条件,如果不能无限制地移动,则无人能到达自由之地。这样一来,通常就很难界定,究竟是在哪一点上,单纯解放的意欲终结了,而自由的意欲开始了。解放是免于压制,自由则是一种政治生活方式。问题在于前者,也就是免于压制的意欲,可以在君主——尽管不能在暴政,更不用说专制——统治下实现,而后者则亟需形成一种新的,或毋宁说是重新发现的政府形式;它要求构建共和制。其实,“当时的斗争,是共和政府倡导者和君主政府倡导者之间的原则斗争” ,没有什么比这更真实、更实事求是的了。唉!这一点几乎全被革命史家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不过,解放和自由在任何历史情境下都难解难分,这并不意味着解放和自由是一样的,也不意味着作为解放的结果赢来的这些自由,就道出了自由的全部故事。尽管那些想在解放和以自由立国两方面都一试身手的人,比不这样做的人,会更经常性地不对这些问题清楚加以区分。十八世纪的革命者缺乏这样的明晰性无可厚非。他们在所肩负事业的性质中,发现了自身的能力,而唯有在解放的行动中,他们才发现了自己对“自由之魅”的意欲,约翰·杰伊一度这样来称呼它。解放要求他们有所作为,他们便投身于公共事业之中,在此,不管是有意地或更常常是不经意地,他们开始构建呈现的空间了,于是自由得以展现它的魅力,得以成为眼见为实的东西。既然他们对自由的魅力毫无准备,也就不能指望他们对这一个新现象无所不知了。他们所做的远远超过职责所系,而他们也乐此不疲。这是一个再清楚不过的事实了。他们之所以对此三缄其口,最大的障碍来自于整个基督徒传统的重负。
不论美国革命对公开性的吁求(“不出代议则不纳税”)有何优越性,凭它的魅力肯定无法打动人。演说和决策、修辞润色和实务工作、思考和劝说、实际的行动,这些都证明有必要从这一吁求中,推导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独立政府和新政治体的建立。这是截然不同的东西。正是通过这些体验,用约翰·亚当斯的话来说,那些“心系天职,别无他求”的人,发现了“我们的愉悦来自行动,而非休息”。
革命带来的是对自由的这种体验,诚然,在西方人的历史中,这并不是什么新体验,古希腊和古罗马对此习以为常。对于从罗马帝国衰落到近代兴起之间的几百年而言,它才是一种新体验。这种相对而言的新体验,对于创造它的人来说,无论如何都是新的。它同时也是这样一种体验,即人有本领去开创新的事物。这两件事加在一起——一种揭示了人的创新能力的新体验——就成为一种巨大感召力的根本。我们在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中都发现了这种感召力,这种对史无前例的伟大性、辉煌性的再三强调。如果我们不得不根据公民权利是否完璧归赵来评价它,那将是牛头不对马嘴。
只有在创新性激发出这种感召力,并且与自由之理念相联系之处,我们才有资格谈论革命。这当然就意味着,革命不止是成功的暴动。将每次政变都称为一场革命,甚或在每次内战中去寻找革命,皆不足取。被压迫人民常常揭竿而起,古代大量立法都可以理解为仅仅是为了防止奴隶起义,虽然奴隶起义很少爆发,却总是令人提心吊胆。而且,在古人看来,内战和派系冲突是一切政治体最大的危险。亚里士多德要求公民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种叩ι'λια,守望相助的友谊,视之为防止内战和派系冲突的最可靠力量。政变和宫廷革命只是权力易手,政府形式岿然不动,就没有那么可怕了,因为它们带来的变动都局限在政府的范围内,顶多给人民造成极小的不安。不过,政变也同样是尽人皆知的。
这一切现象与革命的共同之处就是,它们都是由暴力所引起的。这就是它们常常被等同于暴力的原因。但是对革命现象的描述,暴力不如变迁来得充分;只有发生了新开端意义上的变迁,并且暴力被用来构建一种全然不同的政府形式,缔造一个全新的政治体,从压迫中解放以构建自由为起码目标,那才称得上是革命。事实上,尽管名垂青史者,不乏为一己之私而贪恋权力者,如亚西比德,也不乏rerum novarum cupidi,渴求新事物者如喀提林,但是前几个世纪的革命精神,也就是渴望解放,渴望为自由建立一个新居所,却是史无前例的,之前的一切历史,都难以望其项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