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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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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美国内华达州一位叫伊迪丝的三岁小女孩告诉妈妈,她认识礼品盒上“OPEN”的第一个字母“O”。这位妈妈非常吃惊,问她怎么认识的。伊迪丝说:“薇拉小姐教的。”

这位母亲表扬了女儿之后,一纸诉状把薇拉小姐所在的幼儿园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该幼儿园剥夺了伊迪丝的想象力,因为她的女儿在认识“O”之前,能把“O”说成苹果、太阳、足球、鸟蛋之类的圆形东西。

三个月后,此案在内华达州州立法院开庭,幼儿园败诉,因为陪审团的二十三名成员被这位母亲在辩护时讲的一个故事感动了。

她说,我曾到东方某个国家旅行,在一家公园里曾见过这么两只天鹅,一只被剪去了左边的翅膀,放在较大的一片水塘里;另一只完好无损,被放养在一片较小的水塘里。

管理人员告诉我,这样能防止它们逃跑,剪去一边翅膀的无法保持身体的平衡,飞起后就会掉下来;在小水塘里的虽然没有被剪去翅膀,但起飞时因没有必要的滑翔路程,而老实地待在水里。当时我非常震惊和悲哀。

今天,我为我女儿的事来打这场官司,是因为我感到伊迪丝变成了幼儿园的一只天鹅。他们剪掉了伊迪丝的一只翅膀,一只幻想的翅膀;他们早早地把她投进了那片小水塘,那片只有ABC的小水塘。

这段辩护词后来成了内华达州修改《公民教育保护法》的依据。现在美国的《公民权法》规定,幼儿在学校拥有两项权利——玩的权利和问为什么的权利。 TNWh/cGxMLIm2C9qRoAz1Y79AlxYEDWylBUCb/n7ziNyBvK50u7WlGbdQiFQd/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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