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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年前的一次法律启蒙

在中国政治史上,子产“铸刑鼎”的行为一举结束了法律的神秘状态,提高了法律的透明度,从而打破了司法官吏对司法权力的独断,增强了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同时让民众开始有了监督法律实施的可能。

子产是春秋晚期郑国的执政,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在郑国执政的二十多年时间里,他对外审时度势,折冲于樽俎交错之际,周旋于晋楚强邻之间,抚近交远,为郑国赢得了诸侯各国的尊重,争取了生存发展空间;对内则锐意改革,奋发图强:“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也就是通过改革,使城乡组织井然有序,上下贵贱等级分明,田地界线清楚明白,沟渠灌溉通畅无阻,村舍田园井然有条。同时对敬业节俭者予以奖励,对庸怠奢靡者予以惩罚。郑国一时出现了物阜民丰,社会和谐,国力增强的繁荣景象。清代史学家王源在其所著的《左传评》中,因此称子产为“春秋第一人”。

在子产推行的系列改革举措中,“铸刑鼎”的影响最大。

“铸刑鼎”一事发生在子产执政后的第八年,对这一史实,《左传》载曰:“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东晋史学家杜预在《春秋左氏经传集》中就此注解道:“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用今天的白话文来翻译就是:将刑书铸刻于青铜鼎上,把它作为国家的常用法典。虽然史书所载的和传注解释的就只有这些文字,但它的社会意义却在于:

此举结束了法律的神秘状态,提高了法律的透明度,从而有利于士民监督法律的施行,并借此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殷商、西周时期,国家并无成文法典,案件审判实行的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处理原则。现代学者普遍认为,此处的“事”指的是已往的“判例”,因此这一原则告诉我们,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是从以前的判例、故事中去寻找法律的依据,如果找不到,就从神明的启示,或礼仪风俗或公认的观念中去寻找答案。这些具体的判例,或形诸文字,藏之于王宫;或铸之于礼器,以示神秘、威严、崇高与不朽,一般士民不得知晓。

铸刑书于青铜鼎上则不同,它让法律条文昭示于众,有狱讼的双方都可引之为据,并可分析自己的案情及判处的轻重;还可依据刑鼎上的法律条文,与司法官吏“咬文嚼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子产“铸刑鼎”就一举掀开了法律的神秘面纱,为有狱事的士民提供了法律根据,这在中国法制史乃至政治史上自然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此举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打破了司法官吏对司法解释的垄断,从而有利于遏制贪赃枉法等不法行为。

“判例”审案原则得以实行的保障即在于此时的“世卿世禄”制度。这一世袭制度保证了司法之职代代相传,后代司法官吏能按照其祖、父等积累的“判例”知识、经验去断案。

根据《尚书·洪范》记载,殷商时有司寇一职主管司法之事,遇有疑难案件需要卜筮的,卜史之官也可参与司法活动。西周时仍有司寇主法,同时祝、宗、师、史等官吏也从事审理工作。当代史学家杨宽研究后认为,西周时期,有两个家族为官,即虢季氏世代为师和微氏世代为史,他们都可被视为彼时官爵世袭的典型,而他们的工作恰恰都跟法律事务有关。

不管怎样,司寇、祝、宗、卜、师、史等世袭官吏,或利用对沿袭判例知识的了解和熟悉之便,或借助于神明启示的诠释之利,掌管着法律的审判权、解释权和执行权,却是不争的事实。正因如此,所以《荀子·荣辱》认为这些司法官吏“父子相传,以侍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也就是说虽然朝代更迭,世事变幻,但这些司法官吏对法律传统的坚守却没有改变。

铸刑鼎则公开了法律条文,它打破了司法官吏对司法权力的独断裁决,让神的启示和判例传统都遵循着法律条文,这无疑增强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明确性,减少了对神明启示解释的主观性和对判例适用的机械性,降低了司法官吏受贿枉法的可能性。

此举体现出的政治开明态度,有利于开启民智,激发士民的参政议政热情。

将刑书铸于鼎上,即意味着将密不示人的“神器”公告于大众,亦即意味能够让士民知其所行,止其所止,这种对殷商、西周以来上千年法律传统的颠覆的做法,既显示了子产的革新魄力和勇气,也表明了他的开明态度和利民作风,对营造宽松的社会氛围,培养士民的自我意识、责任态度,都十分有利,随后在郑国出现的“议政”风气即是明证。

据《左传》记载,铸刑鼎后,“郑人游于乡校,以议执政”。“乡校”是乡里建立的基层学校,现在却成了士民议政的场所,也就是自由言谈的地方,而且话题直指当朝的政事,这自然是件非同小可的事。

当有人提议“毁乡校”时,作为执政的子产怎样看呢?子产认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可以想见,那些热衷于“议政”的人,应是一些游离于政治集团之外,而又对国事怀有责任感的知识分子及一些在政治改革中被挤对出统治集团的贵族子弟等,他们聚于乡校,“议政之善否”,显然是受到了法律公开的鼓励,知道他们行止的尺度,而子产能采取“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的宽容态度,这较《周礼·秋官》规定的“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及《礼记正义·本命》所载的“诬及文(王)武(王)者,罪及四世”严刑峻法,无疑进步了许多,也无疑为思想解放和学术争鸣局面的出现,创造了适宜的舆论环境。

此举的成功实施,带动了春秋末期诸侯各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春秋战国之际,各诸侯国都在推出改革措施,以图实现富国强兵、称霸列国的目的,而民心则是这些改革措施实施的基础,司法制度公开化恰恰又是一项深得民心的改革工程,因而子产“铸刑鼎”后,各国纷纷仿行,律令的透明化俨然成了一种社会趋势。

在各国公开律令的改革中,晋国的“铸刑鼎”事件因为引起的反响最大,而最为人们关注。

事情的来由是:公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冬,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汝水之滨(今河南中北部)修筑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以告示于民。

此举遭到了晋国内外的强烈反对,就连明智的孔子也发声责难。孔子批评说:这是亡国之举。他认为晋国在晋文公之前一直恪守始祖唐叔所传授的法度,因而卿大夫能恪守秩序,老百姓能尊敬贵者,贵者能守其祖业,晋文公也因此治国有方,国力强大,并被推举为诸侯霸主。现在老百姓能从鼎上看到法律条文了,谁还再尊敬那些贵人呢?贵人又怎能保守基业呢?贵贱等级没有了,还怎么治理国家呢?范宣子所著刑书本身就是晋国的乱法,如此乱法又怎能作为国家的大法呢?

孔子的观念很明确,那就是实施法律的“神秘主义”,以造就贵贱有等的社会秩序,才是理想社会治国方略和人伦关系的基础,不如此就会造成天下大乱,但孔子也知道,“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已渐行渐远了,让士民先知法、后守法的时代已经悄悄到来,这已是一种历史趋势,谁也阻挡不住。所以他虽然反对晋国的“铸刑鼎”,但也只得摇头叹息:“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他只好把对周朝的向往退变为自己个人的坚守了。

子产在改革中表现出的大无畏勇气,为后代改革者树立了不朽的精神典范。

历史上的任何革新运动,都会触及现行政治和经济格局,都有可能触及当下既得利益者的利益,都有可能遭到他们的反对和阻挠,如何对待这些反对群体,处理他们的不同诉求,排除他们的阻挠之力,是对改革者的胸襟、气魄、毅力、智慧的全面考量。

子产的系列改革举措,在郑国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他是如何处理的呢?

刚开始时,人们对子产的改革并不理解:子产从政一年,“舆人(众人)谓之,曰:‘取我衣冠而褚(贮)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但三年后,“(舆人)又谓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增产)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左传》襄公三十年)可见,同一“舆人”,由恨变爱,由怨而颂,子产的改革是逐步赢得大多数士民的支持和拥护的,子产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的是等待和忍耐,忍辱负重和坚忍不拔则是他此时表现出的最可贵的品格。

但面对权贵的反对,他该怎么办呢?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子产“作丘赋”,此举触动了领主权贵的直接利益,引起了他们的群起诽谤和阻扰。对此,子产凛然回击道:“何害?苟利社稷,生死以之。吾闻善政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诗》曰:‘礼仪不愆,何恤于人言。’吾不迁矣!”

昭公六年,子产“铸刑鼎”,晋国叔向来信指责子产说:(铸刑鼎之后)“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之,弗可为也。”“民众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左传·昭公六年》)意即是普通百姓知道法律的规定后,就对上没有了畏怯之心,就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与官人与他人进行争辩,争端一多,犯法的人也就会多起来,好端端的郑国,只怕不久后就会败在你的手里。对此,子产轻蔑地回答道:“吾以救世也。”

从“苟以社稷,生死以之”的铮铮誓言,到“吾以救世”的宏图大愿,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子产是一位为国为民、生死不惧的改革家形象,是一种愿下地狱、以拯危世的政治家的品格,他的坚毅、执着、牺牲、奉献精神,激励了后来一代代的有志于改造社会的政治家和改革家。王安石变法之际,面对满天流言,他以“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不足法”来勉励自己;林则徐虎门销烟时,朝中谣诼不断,他特写条幅“苟利国家生死已,岂因祸福避趋之”来励己励人;戊戌变法失败后,谭嗣同坐等被囚,人问其何不避走他乡,他坦然答道:“近世中国改革未有牺牲流血者,有之,则从我谭嗣同始。”

细细究来,这种为国家、为民族、为民众的富强而不怯谗言,不惧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不都可以从子产的身上找到力量和源泉吗?! AaCvXW81UE66fs85smdDdbrN/jMu9gmRcEHJ+oHwRWmnWycdPqyh1jzPWHH9J+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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