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CHAPTER 01
绪论
对研究对象进行界定探讨研究这个课题的人非常少,不过其非常具有重要性——站在历史角度进行观察,每种类型的国家为它作用范围所实际确立的界线——古代与近代国家的区别——结合成为国家的目的——对于国家存在的目的究竟是不是应当只对国民的安全关心或者应当对民族的兴盛进行关心的争辩——立法者和某些作者主张后者——然而,对这种论断进行深层次的检验是非常必要的——这种检验必须从单个人以及其最高的最终目的出发。
困难仅仅只是在于对必要法律的颁布,需要对社会这一项真正立宪的原则永远的忠诚,需要警惕现代政府最为致命的疾病——对执政狂热入迷。
——密拉博:《论公共教育》(巴黎,1791年,第69页。)
引言
洪堡在绪论中强调了研究国家作用的重要性,即研究国家的作用和研究对国家作用的限制是很重要的,比对任何其他政治的研究更具重要性。而且,对国家作用范围的研究可以导致各种力量的更高的自由和各种情况的更加多姿多彩,不过,这种可能出现的更高程度的自由总是要求一种同样高的教育程度,要求行动的个人有更强大的力量和更加多姿多彩。
作者通过考察体现公民自由度的宪法总结了人们限制公民自由时依据的两个方面:一是必要性观点,即有必要制定宪法;二是有用性观点,即关心民族的物质的或者道德的状况是有用的。从历史的角度,作者考察了较古老国家和近代国家宪法的特性,发现较古老国家的宪法的寿命和民族意志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该国家的立法者却总是在最真正的意义上关心着人,他们认为人身上的道德价值是最高尚的东西。近代国家则关心人的福利、财产及其从事职业工作的能力。
通过上述两种考察,作者对国家存在的目的进行了论述,即国家的存在究竟是应该关心国民的安全还是应该关心民族的繁荣。立法者和一些作者主张国家应该以关心民族的繁荣为目标,但是作者认为还需对这一论断进行检验,并提出检验的出发点必须从单一的人及其最高的最终目的出发。
假如人们能够将每一种让人关注的国家宪法进行一个双向的比较以及将它们和最享有盛名的哲学家与政治家的观点进行互相比较,人们或许会有理由感到惊讶:一个这么少地获得充足探讨与这么少地获得正确答案的问题好像首先引起关注,也就是,设置所有国家机构的工作目的究竟是什么,以及对它的作用到底应当有什么限制?确定所有民族或者某一民族的某一个部分究竟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参加政府,对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各样的分支机构进行恰当的划分,以及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一个部门对另外一个部门的权利进行剥夺。仅仅对于以上这些问题,差不多所有的人就忙得焦头烂额,他们甚至把国家改造了,或者在政治改革方面提出某些建议。
但是,我以为,对于设置任意一个新的国家机构,人们都必须去关注两件事。只要其中的任意一件事被忽略都将会导致巨大的危害:一方面,对在整个民族中进行统治和提供服务的那一部分人进行界定以及对属于真正的政府机构设置的所有东西进行界定;另一方面,一旦成立政府,就应该对它的活动范围和权限进行界定。后者将会真正地对公民的私人生活进行干预和对他们自由而没有受到任何妨碍地发挥作用的程度进行界定。事实上,这是真正的、最终的目的,前者却仅仅只是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但是,假如说一个人花费更加多的精力去对前者进行刻意的追求,那么,他就仅表现出一种因循守旧、不思革新的行为。
追逐一个目标且采用物质的以及道德的力量去把这个目标完成,精神充足的、身体强健的人的幸福就是创建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占有欲让人将已经鼓足的干劲毫不费力地就让给了宁静,这种占有欲只是仅仅在自欺欺人的不可能实现的想法中才充满刺激性。并且,当人的力量一直都是被鼓舞起来准备进行活动,并且,他四周的自然环境一直都是激励着他必须进行活动,在这样的状况下,站在这个角度看,宁静与占有欲只是在思想中存在着。对于思想片面的人来讲,宁静亦是一种停止的表现,但是,一种东西给没有受过教育的人,他能够借以表现的材料非常少。所以,人们所探讨的对占有欲的厌倦,特别是,在更加微小的感觉领域中对占有欲的厌倦
,对于能够发挥想象力的人的理想是根本就不适用的,对从未受过教育的人的理想是最为合适的。它的适合程度越来越低,假如人们伴随着教育程度越来越高而对那个理想将会越理解。
所以,按照以上的论述,就像胜利会比所征服的土地更能让征服者情绪激烈、兴致高昂一样,也犹如改革中充满危险的不稳定局势会比平静地享受改革的成果更能让改革家心情高兴一样,从本质上讲,对人而言,统治会比自由更加具有刺激性,或者对自由维护的关心会至少比对自由的享受更加具有刺激性。自由好像单单只是进行一种无限内容丰富花色繁多活动的可能性;从本质上讲,统治、执政虽然只是一种个别活动,可却是真实存在的“实体”活动。所以,人们在感到没有自由的时候,才会产生对自由的无限期望。但是,一直毋庸置疑的是,对国家作用目的进行研究,以及对国家作用控制进行研究是非常重要的,或许比对别的任何政治研究更具有重要性。但是业已指出,这种研究好像只是单单牵涉到整体政治的最终目的。但是,仅仅只是这种研究就赞许我们对其进行更加方便和更为广泛的使用。真正的国家革命、政府设置其他机构,假如不存在很多种通常是偶然情况之间的竞争,永远是不太可能的,并且总是引发各种各样的不利结果。相反,不管哪一个执政者全都有可能悄然无声地和神不知鬼不觉地更多地对国家作用的范围进行扩展或者限制,不论是在民主国家中、贵族统治的国家中,还是在君主政体的国家中,他越是要避免让人关注,他就越是可以更加有把握地达到他的最后目的。人的最好的操作方法就是那些最忠诚地对大自然进行模仿的操作办法。所以,大地悄无声息地、不声不响地孕育着胚芽,但也总是伴随着能够产生毁灭的愤怒咆哮的火山,带来一种更加丰硕和更加美丽的丰收果实。
假如说我们的时代的确存在理由对文化和启蒙的优越性进行夸奖
,那么,就再也不存在什么其他形式的改革能够更加适合于我们的时代了。因为有关国家作用范围的特别关键的研究,必须——就像毫不费劲地可以预见到一样——产生各种力量的更高大的自由,以及形态多样、丰富多彩的力量。但是,一种或许能够产生的更高程度的自由一直需求与之相符合的教育程度,而相对比较少的需求采用好像是形式单一而不丰富的、遭受到约束限制的群众方式所进行行动,要求行动的个人具有更加强劲的力量和更加的形态多样、丰富多彩。所以说,假如我们眼前的时代拥有这种教育、这种力量和这种丰富多彩的优越性,那么,人们就一定也需要给我们的时代提供自由,这种优越性具有需求获得自由的理由。与此同时,可以促成改革的各种办法,假如我们假设存在这样的一种教育,也是远远地作为更加适合于促使一种不断进步的教育。假如说一个民族的离鞘宝剑通常都会限制统治者的有形权利的话,那么在这里,民族的启蒙思想和文化也将会战胜统治者的思想和意志,从而使得每种事物的面貌焕然一新,与其说好像是统治者的杰作,倒不如说是民族的丰功伟业。
假如说看到一个国家的人民对于他们的人权以及公民权能够进行充分的感知,并且能够把他们身上的每一种枷锁都冲破已是一种美好的、让人欢欣鼓舞的景象,那么,看到——由于对法律的偏好或者尊重所引起的作用,会比由于疲惫无力和需要逼迫而得到的东西,更加的美妙和崇高——一个王公亲自把别人的枷锁解下来而且给其提供自由,并且没有把这个事件看成是其慈善行为的结果,而是看成是他的最首要的、不可或缺义务的履行,这种景象一定是非常的美妙和伟大得没有办法比拟。特别是由于一个民族经过修改宪法而争取到的自由和业已创建的国家能够提供的自由的关系,就和期望与享受的关系、设计和完成的关系一样。
假如人们看一看每个国家的宪法历史,那么要想在某一部宪法里把它的作用所受到限制的规模准确地指出来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其中不存在哪一部宪法,是通过深入细致的考虑并且是依据一些简单的原则来进行设计的。特别是人们总是按照两种观点把公民的自由给限制了:其一观点就是必要性,也就是宪法的制定或者保障是非常必要的;其二观点就是实用性,也就是对民族的物质或者道德的状况进行关心是非常有作用的。越是给宪法自身赋予更加多或者更加少的权力,就越是更加多或者更加少地需要其他的支持,或者,立法者越是更加多或者更加少地富于远见卓识,人们就将会有时更加多地停留在这样的观点上,有时就更加多地停留在那样的观点上,通常是两种考虑共同地发挥作用。
在比较古老的国度里,差不多所有牵扯公民个人生活的机构设置在最初始的本意上都是政治性的。因为在这些国度里,宪法拥有非常少的实际的权力,所以,它的寿命主要创建在民族的意志之上,并且人们必须对各种不同形式的手段进行考虑,来让宪法的性质和这种意志相互协调。当前,在某些实行共和制的小国中,情况正好就是这样,所以,假如仅仅只是站在这个角度来对事物进行观察,个人生活的自由程度的增长始终总是正好和公共机构的自由降低的程度相一致,和这点正好相反,安全始终总是和公共机构的自由保持一致。这种观点完全是对的。不过,比较古老的立法者和古代的哲学家们总是在最实际的意义上关心人,因为对他们而言,道德价值好像是人身上最伟大崇高的东西,所以,假如根据卢梭的正确而透彻的见解,与其说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部政治性著作,倒不如称之为是一部教育性著作
。
假如人们通过这个来和近代的国家进行对比,许多给私人生活提供一种通常是特定形式的法律和机构设置,为公民自身和福利而进行工作的目的是明白无误的。我们每一种宪法都有相对比较大的内在固定性,它们相对于某种民族的特点有比较大的独立性,接着是思想家们对其相对比较大的影响——根据他们的本性,他们可以提出更加正确而透彻的见解,可以更加好地教会我们如何去加工雕琢以及如何对民族活动的一般对象的大量发明进行利用。最后,特别是一些好像是让执政者们对公民的道德以及将来的幸福担负责任的宗教概念,全部的这一切都加在一起,就促使这种变化产生了。但是,假如人们对各种类型的警察法律以及机构设置进行一下研究,那么,人们通常能够发现,它们的渊源对于国家来讲有时是真正的、有时就是所称作真正向臣民征收赋税的需要。据此来说,和相对比较古老的国度的类似情况又再度浮现,因为在这一点上,设置这些机构的目的一样都是在于维护宪法。不过,有关那些既没有针对国家也没有针对构成国家的个人的限制意思,相对比较古老的和近代的国家之间有一种非常巨大差异存在,并且会长远存在。
古老的国家对人作为人自身的能量和教育进行关注,近代的国家对人的福利、人的财富以及进行职业工作的能力进行关注。古老的国家对高尚品德进行追求,近代的国家对幸福快乐的生活进行追求。所以,在相对比较古老的国度里,一方面,对自由限制的发展形势更加的快速,给人以压力,并且危害也更加的大。因为它们正好是对构成人最固有的本质的东西进行了侵犯,也就是,对人内在的生存进行了侵犯;所以,整个的相对比较古老的民族全都展现出来一种片面性。从本质上说,(把缺乏更加高雅的文化以及更加普遍的交往抛开不谈)这种片面性绝大部分都是因为基本上无处不在的集体主义教育以及对公民的共同生活进行有意识的安排所导致,并且从中获得了滋养。然而,另外一方面,在古老的国度里面,全部这些国家机构都对人活动的力量进行了维护并提高。甚至连人们从来都没有忽略的、培养身体强壮以及容易满足公民的观点,全部都在相对较大程度上推动了精神升华以及性格培养。
与之相反,我们在此,与其说人的自身虽然相对比较少地受到直接限制,倒不如说,他四周的事物维系着一种对人进行束缚的形式,所以,好像有可能使用内在的力量,对这些外在的禁锢进行抗争。然而,我们这些国家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本性体现在,它们的目的在于非常大的程度上是因为人究竟拥有什么,而不因为人究竟是什么,并且哪怕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它们也和古老的国度不一样仅仅只是——哪怕是片面地——发挥身体、智慧以及道德的力量,而是还不如说,把决定性的思想当成法律强制性加在这种力量上,这种国家限制自由的实质是对人们的干劲起到限制作用。而人的干劲好像是所有美德的源泉以及更多更好教育的先决条件,所以,假如讲在相对比较古老的民族里,相对较大的力量还片面性地被认为是没有害处的,那么,在相对比较新的民族里,相对比较小力量的不利因素还将会使得因为片面性而得到加强。
总之,古代国家和近代国家之间的这种差异到处都非常容易发现。假如说,在最近的几百年中,快速地获得进步、巨大的人工发明数量以及广泛的传播、创建各种宏伟的事业最能够让我们引起注意,那么,我们感觉到在古代,所能够吸引我们的首先肯定是一个人生命中的伟大奉献精神,肯定是丰富的想象力、深邃的精神、坚定的意志、所有一致的言行,而仅仅是后者就提供真正的价值给人。特别是他的教育和力量,是可以激发任意活动的东西;在我们这边,相对比较多的情况是牵涉到一种整体的思想,从这种思想出发,人们好像把各种类型的个人都忘记了,或者至少没有对他们的内在本质进行关注,而是对他们的平安福利和幸福美满进行关注。古老的国度在高尚的美德中找寻幸福美满,近代的国家致力于从美德中去对幸福美满进行发掘的时间太长久了
;甚至相同一个把最高度纯洁的高尚情操看成是道德精神并进行论述的人
也认为,必须通过一种非常绝妙的机器把幸福美满输进人的理想,的确更加多的和给予一种外部的报酬一样,而不是和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取得财富一样。有关这种差别,我不需要进行过多的赘述。我仅仅只想使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一段话把这边的论述做个结尾:“每一个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最固有的东西,对他来讲就是美妙的以及最感到幸福愉快的东西。
所以,在最大程度上假如人性在于人的理智,那么,依据理智而进行生活将是最为甜蜜的。
”
关于国家究竟是不是必须单单只在意关心安全,还是从本质上说目的是必须对整个民族的物质繁荣和道德弘扬进行关注,在那些国家法的法学家们当中业已不止一次地辩论过,认为国家对私人生活的自由进行关心负有责任,首先引发前者的论断;然而,后者认为,国家不单单是可以提供安全保障,而且虽然不一定,不过或许会被滥用来对自由进行限制,这是自然而然的理念。不用否认,这种自然而然的理念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全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绝大多数的国家法的体系、近代哲学家的法律专著以及绝大部分国家法制的历史全都表现出了这一点。农业、手工业、各种各样的工业、商业,甚至艺术和科学,所有的都依赖国家生存,受到国家的指引。按照这些原则,政治科学研究的形态产生了改变,正如国民经济科学与警察科学曾经所证明过的一样;依据这两门科学,使得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完全崭新的分支机构、国民经济管理机构、手工业管理机构以及财政机构得以产生。我认为,尽管这条原则是多么的一般,诚然还值得进行更加详细的检验,但是这种检验肯定必须以独立的人及其最高的最终目的作为出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