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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威廉·冯·洪堡,一位给国家职能立法的先驱

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 1767年6月22日—1835年4月8日)是德国近代著名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教育家、外交家、比较语言学家和语言哲学家,也是柏林洪堡大学的创始人。

洪堡出生在波茨坦(Potsdam)的一个贵族家庭,其祖父和父亲都是普鲁士军官。因此,他在幼年时期就接受了良好的基础教育,深深受到启蒙哲学思想和约翰·洛克、让·卢梭等人关于民主、平等、自由思想的影响。这源自于他的启蒙家庭教师、德国最早的民主主义者之一约·亨·坎帕(Joachim Heinrich Campe 1746—1818)老师的启发和教育;毫无疑问,这些良好的教育对他后来成为一名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扮演着重要作用。

青年时代,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其人生规划的关键时期。对于洪堡兄弟而言,也不例外。1787年,他和他的弟弟亚历山大·冯·洪堡 一同到奥得河畔的法兰克福欧洲大学(Universität in Frankfurt/Oder)读书。威廉开始攻读财政学和法学,这为他日后从政打下基础。1788年,两人又一同转学至哥廷根大学(University of Goettingen),在此期间,威廉·冯·洪堡放弃了在法兰克福所学的学科,转读哲学、历史和古代语言,尤其是希腊语。同年,他开始拜读康德的著作,康德的思想帮助他逐步摆脱了启蒙思想的僵化,这是后来他同席勒、歌德成为诚挚的好朋友的交往基础。也是这一年,他结识了他人生的另一半——美丽的贵族小姐卡罗琳娜·冯·达赫罗登(Caroline von Dacheroeden)。

威廉·冯·洪堡1802年开始政治生涯,但一直都不太顺利,时起时落,1819年辞去公职,此后一直在泰格尔的老家致力于自己的学术研究,直到1835年辞世为止。

《论国家的作用》一书原德文名为《Ideen zu einem Versuch, die Grenzen der Wirksamkeit des Staates zu bestimmen》。此书写作于1792年,书中威廉·冯·洪堡系统地论述了“怎样建立社会和国家的问题”,并且,“在现实中如何确定和划分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从中他提出一些引人深思的观点:1.“国家机构”会导致“人的异化”,也就是,人被国家机器所奴役,不是人主动管理国家,而是国家机器在主导人的思想;2.国家机构的权力有无限扩大的趋势,因此,应限制国家权力;3.国家在政治社会中应处于中立地位,其作用必须是法的守护者,而不是执法者,换句话说,国家应贯彻不告不理原则;4.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让渡,因此,国家不应过多干涉社会和私人的生活,应充分给予个人自由,从而实现人人自律、自我管理的良好社会风气;5.国家的各种法律应该是为社会和公民服务,并且,主要是穷尽各种防范措施,而不是作为统治公民的工具。

总之,威廉·冯·洪堡的主要思想是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是权力),主张国家应扮演服务者角色,保障公民享有无比充分的自由。因此,他在1792年的《柏林月刊》上发表了一封信件,此信件题为《由法国新宪法所想到的关于国家宪法的若干设想》,抨击冯·达尔贝格(1744—1812)关于“政府必须关心民族的物质的和道德的幸福和福利的原则”,认为这种原则是“最胆怯的和最咄咄逼人的专制主义”。冯·达尔贝格是美因兹的王公,主张开明专制。事实上,从这封信我们可以得知威廉·冯·洪堡对当时普鲁士和奥地利的开明专制持否定态度。

威廉·冯·洪堡深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曾短期去过巴黎旅行,目睹了法国革命之后的现状。他的社会观、国家观同康德和费希特更为接近,尤其是受到康德自由思想的深刻影响。而与黑格尔的社会观、国家观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

为了更好地理解洪堡的国家观,在此我们简要谈论一下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的国家观点。

康德提出:“宪法规定的自由……公民的平等……政治上的独立(自主)……” 的社会理想可概括为三条公论: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自主。这就是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按照康德的观点,要建立这种国家,就必须遵循上述三项原则。而贯穿于《论国家的作用》的主题思想就是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家的作用,显而易见,在书中,处处可以看到康德思想的影子。

费希特主张,社会的目的是保障自由,改善人类。他还认为,社会和国家不是一回事儿,国家不是目的本身,而纯粹是手段 。这种观点在洪堡的著作里,也是多次反复强调和主张。

黑格尔特别推崇国家至上主义,强调国家的普遍性。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 。他用抬高国家的普遍性来压制“自由意志”。马克思正确地评价说:“黑格尔对国家精神、伦理精神、国家意识崇拜得五体投地。” 很显然,这与威廉·冯·洪堡所主张的自由主义国家观截然相反。

威廉·冯·洪堡虽然主张国家本身不是目的,人在国家里处于中心的位置,国家的基本任务是保障人的自由,但是,他的观点还是有别于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他提倡人的未来目标:按其个性特点,最充分和最匀称地培养教育人的力量 。这是德国的唯理主义的教育理想。关于人的自由,洪堡从个性和习俗方面入手进行界定:人愈是自由,他本身就愈是独立自主,愈是会善意对待他人。他认为:“人共同生存的最高理想,是每人都只从他自身并且仅为他自己而发育成长。” 国家必须做的事情就是要服务于这个理想——首先是不得提出一些强迫让个人与个人相结合的要求来破坏这种理想。

洪堡强调:首先是国家有通过界定公民直接的行为来对安全关注的义务(警察法律);其次,国家有通过界定公民直接的而且恰恰是涉及他人的行为来关心安全的义务(民法法律);最后,国家有通过在法律上裁决公民争端来关心安全的义务。同时,他还谈论到刑罚的标准问题:在保持应有的有效性的情况下的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绝对标准);同时,反对连坐式的刑罚(相对标准)。

一言以蔽之,洪堡认为:“国家在界定和限制它作用的原则:既对外敌防范又能够对内部冲突防范,对于安全的维护,必须是国家的目的 ,必须是它发挥作用的领域。……我还只是试图从负面进行界定,也就是,认为国家至少不应当更加进一步地去把它的作用界线扩大。”

众所周知,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是相对于束缚而言,正如马克思所言,只有实现共产主义,人类才能实现最大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当前,世界经济、政治风云变幻,地区战乱,动荡不断,国家在国际事务上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对内职能上也不断加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随着贫富分化的日趋严重而呈上升趋势;实践证明,没有法律、没有制度,自然人 不会全都按照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自己的言行;要想实现无为而治的和谐社会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的职能,一切都将成为空想。洪堡的这种国家不干涉主义或者称之为自由放任的不干涉主义(laissez-faire),虽然在反对德国以及世界各国封建专制制度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同时,在反对当前的国家机器无限制膨胀、遏制腐朽的官僚体制对社会进步的阻碍方面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遗憾的是,他的思想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人的自由和尊严不能建立在理念的空中楼阁上,而是与社会存在息息相关。如果遵照他的办法进行,恐怕人的自由和尊严就只能听任无政府主义的宰割。而无政府状态恰恰是一份发给极权主义者(专制独裁者)的请柬——结果正好与威廉·冯·洪堡的主张适得其反。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古奇(G.C. Gooch)对他的评价:“他(即洪堡)的国家只有在一种洪堡式的群体里才有可能。”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专政的工具;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恩格斯指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有社会就有统治,有国家就有压迫。统治阶级只有依靠国家机器才能行使国家权力,在对整个社会进行领导和管理时,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自己的意志。

因此,要想真正意义上限制国家的作用,唯一的、可行的途径就是实现共产主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威廉·冯·洪堡观点和主张同当时德国的政治体制格格不入,再加上当时书刊检查严厉,《论国家的作用》一直未全文发表过。只是在席勒主持的《塔利亚》发表过《国家许可在多大程度上关怀公民福利》,在《柏林月刊》上刊印过《关于国家关心抵御外侮、维护安全的责任》(1792年10月)和《关于通过国家机构改善社会习俗》(1792年11月)等少数章节。1851年(即文章面世后60年和作者逝世后16年)这部著作才得以全文出版。

1848—1849年,德国资产阶级革命失败后,自由主义的国家思想陷入困境,被迫处于守势,人们需要从自由主义的立场来论述国家的著作,于是威廉·冯·洪堡青年时代的著作被全文发表,被看作是德国自由主义的《大宪章》而大肆宣扬。著作的发表也确实获得巨大效果。

从那以后,《论国家的作用》就一版再版,尤其在德国的专制极权国家制度失败之后(比如,1918年威廉帝国崩溃之后和1945年希特勒的第三帝国覆亡之后),洪堡的这部论著更是出现“洛阳纸贵” 的现象。

无可厚非的是,洪堡的《论国家的作用》仍不失为18世纪末德国启蒙运动向普鲁士专制制度发出的一份挑战檄文。因为它在德国的政治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历史地位,所以,对我们深入了解近代德国政治思想史乃至德国自由主义的发展具有较好的参考和研究价值。

因此,尽管它诞生在两个世纪之前,但仍值得把它翻译、介绍给国人,以丰富人们对西方主要思想流派的认识。 fZQOO6ppXnBYaQhyK1o1/O8Y8OUC2jSaczoSP7WSQ1GOvsSKBjfQ+x9BcOQ/Hi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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