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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论正义和仁慈

第一章 正义与仁慈的比较

导言:

在这一章里,斯密区分了两种美德:一个是仁慈,一个是正义。仁慈,指的是人动机的正当。考察动机,是不看重结果的,所以,动机是不受束缚,也不能强求的。仁慈的动机可能会产生不好的结果,但我们不能据此来否定其动机的纯正。同样,缺乏仁慈并不一定是罪恶,因为它没有付诸行动,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

正义则不然,它是只问结果,不考虑动机的。对正义的尊奉不考虑个人意愿,需要用外在的束缚力迫使人们遵从。比如,各种法律规定。虽然大家遵守各种法律规范并不是出自内心的意愿,而仅仅是怕受到惩罚而遵守的,我们也应该将这种行为看作是正义的。

斯密说,仁慈和正义都是美德,但二者性质不同,因此经常招致一些矛盾和冲突。我们必须时常小心谨慎地去鉴别:哪些事物与人仅仅靠责备就可以了,或者说哪些是合宜的指责对象,而哪些事物与人是可以通过外力来惩罚加以阻止的。

具有仁爱善良、光明正大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感激对象,因为大家都对它心存感激,也只有这种行为激起的感恩之心才能得到旁观者的同情,似乎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得到某种报答;只有具有有害倾向、图谋不轨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愤恨对象,因为大家都对它心怀愤恨,或者说只有这种行为激起的愤怒之情才能让旁观者深有同感,似乎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受到惩罚。

我们无法对仁慈加以约束,不能以力强求。我们不能惩罚那些仅仅是缺乏慈善心的人,因为这并不必然导致真正的罪恶。按照常理,人们总是期望看到善行,而缺乏善心可能会让他们觉得失望,也可能正当地激起人们的厌恶和反感,但是他们不会报以任何他人难以理解的愤怒之情。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或者他的恩人需要他帮助,而他不这样做,毫无疑问他是个最令人不齿的忘恩负义之徒。任何公正的旁观者内心都不愿对他的自私动机有丝毫同情,没有人会对他表示赞同。但是他实际上没有真正地伤害任何人,他只是没有做到原本应该做到的善行。他成为人们憎恶的对象,这种憎恶是不合宜的情感和行为所自然激起的一种激情,但这并不是愤怒,只有那些使人受到实实在在的伤害的行为才会理所当然地激起人们的愤怒。

因此,缺乏感恩之心的人不会受到惩罚。他本来应该怀着感恩之心去做这件事,任何公正的旁观者也都会支持他去做,可是如果我们通过外部压力强迫他去做的话,那就似乎比他不做这件事更不合适。他的恩人假如企图用暴力强迫他报答自己,那就会玷污自己的名声,这种角色也不应该由另一个地位同等的人来充当。不过出于感激之情,我们愿意主动去积德行善,这是一种最接近于理想和完美的责任。人情友爱、慷慨大度也会促使我们去做那些可以得到普遍赞同的事情,丝毫不被约束,也不受外力逼迫,仅仅是感激的责任所致。我们谈论感激之恩,而不谈慈善或慷慨之恩,甚至在友谊仅仅是出于尊敬和脾性相投,而没有与对善行的感激之情相混杂的时候,我们也绝口不提友谊之恩。

愤怒之情似乎是上天赐予我们用于自卫的天性,也仅仅是用来自卫的,它保卫着正义和清白。它促使我们打败企图伤害我们的阴谋,对已经给予我们的伤害实行报复,使犯罪者对自己的不义行为感到悔恨,让其他人看到前车之鉴而不敢再轻举妄动。如果愤怒的作用超过了这个范围,当它用于别的目的时,旁观者决不会对此表示同情。一个缺少慈善心的人虽然不能满足我们对合乎情理的善行的期待,但是它既不会造成任何伤害,也并不企图造成何种伤害,因此我们也没有必要进行自卫。但是对另一种美德的遵守并不依赖我们的自由意志,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违反它的人会成为众矢之的,遭受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违反正义的人总是出于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确定无疑地会伤害一些特定的人。因此,对它报以愤怒是理所当然的,而愤怒必然导致天经地义的惩罚。为了报复不义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而使用的以牙还牙的暴力,不会有任何人持反对意见,所以我们更加同意和赞成为了防止暴力、避免伤害行为而使用的暴力,为了阻止罪犯伤害其邻人而使用暴力,就更能得到人们的肯定和赞同。图谋实施违反正义行为的歹徒自己也很清楚,他所伤害的那个人和其他人为了阻止他犯罪或在他犯罪之后为了惩罚他的罪行会恰如其分地利用这种暴力。正义和其他各种社会美德之间的最大区别正在于此,这种区别近来才为一位富有远见卓识的伟大学者特别指出,那就是正义对我们行为的约束比友谊、仁慈或宽容大度更为严格。

我们在实践另外一些美德的时候,在某种程度上好像可以自由地选择行为方式,但是当我们遵守正义的时候,会莫名其妙地感到某种特别的束缚、限制和压力。也就是说,那种促使我们遵守正义法则的神奇力量具有一种天经地义的强迫性,但其并不能强迫我们以此去遵循其他的社会美德。

因而,我们必须时常小心谨慎地去鉴别:哪些事物与人仅仅靠责备就可以了,或者说哪些是合宜的指责对象,而哪些是可以通过外力来惩罚或加以阻止的。那些应该责备的普通的不够善意的行为,事实已然证明这是每个人都能够很容易就做到的;相反,任何超出这个程度的慈善行为都值得赞扬。普通的慈善行为本身既不应该责备也无须赞扬。某人对待其亲属的行为与大多数人对待他们的父亲、儿子或兄弟时所持的态度几乎相同,这就没有什么值得称赞或责备的。那些出乎意料的、过分友善的态度会使我们感到惊讶,同样的,以出乎意料的、极度冷酷的态度对待我们的人,也一定让我们觉得不可理喻,前一种人似乎值得赞扬,而后一种人我们一定会对其予以指责。

然而,即使对于同等地位的人而言,那些普普通通的善良或慈善也不能以力强求。在同等地位的人中间,每一个人自然而然地被认为拥有某种自我保护的意识,以使得自己不受伤害,同时他们也拥有对那些伤害自己的人给予一定程度惩罚的权利。当他这样做的时候,所有正义的旁观者不仅赞成他的行为,而且如此深切地体谅他的感情以致常常愿意助其一臂之力。当某人对旁人实施抢劫或企图谋杀该人的时候,所有的目击者都会感到惊恐,并且被正义的良知驱使着要拯救被害者于危难之中,或者在伤害发生后去为被害者报仇,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当一个父亲对儿子缺乏一般程度的父爱时,当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好像缺乏子女应有的孝顺时,当兄弟们缺乏一般程度的手足之情时,当一个人缺乏同情心并对帮助别人的举手之劳都不愿去做的时候,在以上提到的这些情况下,虽然每个人都责备这种行为,但所有人都知道:即使是期待社会公德和善良之举的人们,也没有任何权利以力强求。受害者只能诉苦,而旁观者除了劝告和安慰之外,别无选择。在这些情况之下,对拥有同等地位的人而言,彼此以暴力相争会被认为是非常粗野和放纵的行径。

在这一点上,领导们有时确实可以强制那些在他管辖之下的人,约定俗成地按照一定的礼仪行事,这种强制普遍为人所赞同。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子女对自己的父母也要尽赡养的义务,并强迫人们承担其他许多慈善的责任。因此授予那些市政官员通过制止不义行为以保持社会安定的权力,而且他们有权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去阻止各种不道德、不合宜的行为,以促进国家的和谐稳定。因此,他们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人们要多行善举,互帮互助。只要国家的领导者颁布了相关的法律,那些在法律颁布前无关紧要、不受责备的行为,在有了法律约束之后,违反它的人就不仅会受到责备而且会受到惩罚。以此类推,只要国家的领导者颁布了相关的法律,那些在法律颁布前就会受到严厉责备的行为,在有了法律约束之后,违反它的人就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然而,抱着极其审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制定并履行法律、法规就是立法者的全部责任。对这种法规完全加以否定,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同样的,法规太过严苛,对民众的自由、安全和公平来说也不是一件好事。

虽然对具有相同地位的人来说,仅仅是因为缺乏仁慈不足以对其进行惩罚,但是竭尽所能的善意之举显然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专注慈善使得他们备受敬仰,自然成了人们交口称赞和要表达感激的对象。相反地,虽然违反正义会遭到惩罚,但仅仅是不做坏事似乎不会得到任何报答。毫无疑问,关于正义存在着一种合宜性,因此它应该得到基于此的全部赞同。但是因为它并没有付诸实践,所以,它并不能获得感激。在正常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是让我们告诫自己不要去伤害周围的邻人。但仅仅是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算不上有多完美。然而,他实实在在地遵守了关于正义的全部法规,并做到了地位同他相等的人们可能会适当地强迫他去做或者如果他不做就会受到谴责和惩罚的所有事情。无所作为和远离是非是人们用来遵守关乎正义法规的常见方法。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和以牙还牙似乎是上帝给我们定好的行事规则。我们认为对仁慈和慷慨的人应该施予同样的仁慈和慷慨;而那些小肚鸡肠、自私冷漠的小人,也同样得不到我们的善待,只能孤独地生活在这世上,他的一切都无人问津。应该让那些违反正义法则的人自己感受到他对别人犯下的那种罪孽;并且,由于他对别人的任何痛苦都麻木不仁、毫无反应,那就只能通过他自己畏惧的事物来使他感到害怕。一个人只有自己光明正大,严格遵守正义法则,从来不做伤天害理的事情,才能得到别人对他的光明磊落所应有的尊敬,并在遇到事情的时候对他报以同样的态度。

第二章 论正义、自责及对优点的自觉

导言:

人的本性是关心自己,但这种关心不能以损害别人的利益为代价。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自私的想法和念头不可能成为整个社会的通行规则。试想,如果所有的人为了自己而不惜损害别人,整个社会不知道会变成什么样子。因此,如果一个人希望自己的行事原则能够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那么他就要在所有的场合都注意克制和收敛起自己的自私、傲慢,并把它压抑到别人能够赞同的程度。这样一来,其他人才有可能容忍他自私自大的心理,进而理解并允许他将自己的幸福放在别人的幸福之前。

斯密说,当我们学会自然地用看待别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时,当有所克制而不是无所不用其极表现出自爱之心时,也就理解了什么是正义。人一旦为了一己之私而破坏正义,就会产生自责之感,那是一种相当痛苦的心理感受。相反,当我们反思自己的动机并用一个旁观者的眼光来打量它时,就会进一步认清自己的动机。这个时候,如果你还认为你的动机是合宜的,你的内心就会充满快乐、安详和震惊。这就是对优点的自觉。

如果我们要去伤害别人,想要给别人造成不幸,除非是因为别人对我们的伤害激起了我们自然的愤怒,否则我们的动机不可能是正当的,也不可能得到人们的赞同。如果我们破坏别人的幸福,只是因为它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仅仅因为别人的东西对我们可能更有用就横刀夺爱,或者为了满足凡人皆有的一己之私,嫉妒别人比自己幸福就要去破坏别人的幸福,那么任何公正的旁观者都不会表示赞同。毋庸置疑,每个人肯定生来就把自己放在第一位,因为他自己是最适合照顾自己的,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也是恰当和正确的。因此每个人最关心的都是跟自己直接相关的事情,而不是任何与其他人有关的事情。可能一个无关紧要的人的去世也会让我们牵肠挂肚,但是那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远远比不上我们自己碰上的小麻烦。虽然邻居破产对我们的影响也许远不如我们自己的小灾小难,但我们绝不能为了避免自己的小灾小难,甚至只是为了防止自己可能破产,就让邻居付出破产这样惨重的代价。无论是在此刻还是在其他任何时候,我们都应当采取自己日常生活里看待别人的态度,而不是用平素自己看待自己的态度,来看待自己。俗话说得好,虽然每个人对于他自己都意味着整个世界,但对其他人来说不过是沧海一粟。虽然就自己而言,他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人的幸福都重要,没有其他什么能与之相提并论,但对其他任何一个人来说并不比他们的幸福更为重要。因此,虽然每个人心里确实是爱自己胜于爱任何人,但是他不敢明目张胆地予以承认,更不敢公开宣称自己尊奉的是这种原则。虽然这对于他来说是再自然不过,但是他知道别人会因此给他扣上妄自尊大的帽子,更没有人会赞成他的这种私心。当他以自己所意识到的别人看待自己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时,他明白对他们来说自己只是芸芸众生之中的一员,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如果他希望自己的行事原则能够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那么他一定会在所有的场合都注意克制和收敛起这种自利的傲慢之心,并把它压抑到别人能够赞同的程度。这样其他人才有可能容忍他自私自大的心理,进而理解并允许他将自己的幸福放在别人的幸福之前。于是,只要他们设身处地地替他着想,他们就会欣然地对他表示赞同。在争夺财富、荣誉和权势的时候,如果他只是想超过所有对手,在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之下,他可以尽其所能,全力以赴;但是,如果他想通过卑劣的手段排挤或除掉对手,旁观者就不会再对他有任何的迁就和宽容,因为他们不允许任何阴险狠毒的行为。对他们来说,这个人在各方面同他们相差无几,他们不会同情那种爱自己胜于任何人的自私心理,更不会赞成他企图伤害竞争对手的不良动机。因此,他们会自然而然地站在被伤害者一边,同情被伤害者理所当然的愤恨,对自私自利的害人者表示强烈的憎恶和愤怒。他完全可以意识到自己将会有的尴尬处境,所有人都会站在他的对立面,他随时有可能成为众矢之的。

所犯的罪恶越大,越是无法弥补和挽回,受害者的愤怒自然也就越强烈,旁观者同仇敌忾的情绪就越高涨,而犯罪者对自己深重罪行的歉疚和悔悟也就越深。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最大的伤害莫过于夺走他的生命,死者的亲朋好友一干人等都会对此怒不可遏。因此,无论是在犯罪者还是其他旁观者眼里,谋杀都是一种最惨无人道的罪行。只是对尚未得到的事物的失望给我们造成的伤害,远远比不上夺走我们已经拥有的东西。因此,违背已经达成了的契约只是让我们的希望幻化成为泡影,其罪恶无法与侵犯财产、偷盗和抢劫我们拥有的东西相比。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我们和邻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违犯这些法律的人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报复和惩罚;其次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最后才是保护所谓的个人权益或保障承诺必须要予以兑现。

违反神圣的正义法律的人,从来不考虑别人对他会持有什么样的态度,他甚至感觉不到羞耻、害怕和惊恐所引起的一切痛苦。但是他的激情一旦被满足,他就会冷静下来,认真思考自己曾经的所作所为,于是连他自己也不会谅解那些影响自己行为的动机。这些动机现在对他来说一样的可恶、讨厌,就像别人所感觉到的那样。由于和别人对他必然怀有的嫌恶和憎恨产生了同感,他在某种程度上就开始了自我嫌恶和憎恨。他的良知和怜悯之心被逐渐唤起,因为他开始体会那个因他的不义行为而受到伤害之人的处境,并为自己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不幸后果而懊恼悔恨,同时他开始明白自己已然成为人们愤恨和声讨的合宜对象,也是承担愤恨、复仇和惩罚的必然后果的合宜对象。这种念头不断地萦绕在他的心头,使他充满了恐惧和惊骇。他不敢再同社会和人们对抗,而想象自己已经被一切人类美好的感情所摈斥和抛弃。即便是被这种可怕的痛苦所折磨,他也不敢指望会有人谅解和安慰他。每每想到他所犯下的令人发指的罪行,他周遭的人们就会从心坎里拒绝对他表示任何同情。人们对他所怀有的情感,正是他最恐惧的东西。周围的一切似乎都怀有敌意,因而他甚至希望可以逃到荒凉的沙漠中去,在荒无人烟的沙漠,至少他可以不必再从人们的面部表情中觉察到那些对他罪行的憎恶和责难。然而实际上,孤独比责难更可怕。责难只能给他带来谴责、不幸和灾难,孤独则预示着不可想象的折磨和毁灭。对孤独的恐惧迫使他回到社会中去,他又站在世人面前,令人惊讶地在他们面前摆出一副羞愧万分、备受折磨的样子,以便从那些正直的法官那里求得一点保护,尽管他知道这些法官早已态度一致地对他做出了应得的判决,只差当众宣读而已。这就是人性中的自责感,自责越深随之而来的畏惧心理就越强烈。意识到自己过去的行为不合宜而产生的羞耻悔恨;意识到行为的后果而产生的痛彻心扉;对被自己行为所伤害的那些人怀有的怜悯、歉疚;以及由于意识到每个正义之人被正当地激起的愤恨而产生的对惩罚的畏惧和害怕,所有这一切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那种追悔莫及的情感。

相反的行为必然引发相反的感情,如果一个人慷慨仗义,不是因为轻率的想法而是出于正当的理由,那么他会觉得自己一定能得到那些受过他帮助的人的爱戴和感激,由于对他们的同情,他感到自己一定会受到所有人的尊敬和赞赏。当他用公正的旁观者的态度来回顾和检视自己当初的动机时,会有更深刻的体会,并在想象中为自己的决断和行为加以赞许,进而很高兴自己能做得如此得体。他的行为从各方面看来都令人满意和欣喜,一想到这点他就感到心安理得、心情舒畅。他和所有的人都能融洽相处,在他们中间感到信心十足、志得意满,他相信自己已经成为最受人尊敬和爱戴的楷模式人物。所有这些感情融合在一起形成了对优点的自觉,或者说认为自己应得到赞赏和回报的意识。

第三章 论上帝所赋予的天性构成的效用

导言:

人是社会中的人,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在本性上,人既处于相互帮助的状态中,也面临着相互伤害的危险。斯密认为,人在本性上虽然都是自私的,但彼此间的关爱和帮助却能让人更好地生存。相反,彼此伤害的不义行为必然会摧毁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存在的基础并不是仁慈,而是正义。

仅仅靠劝诫人们行善来维系整个社会的运转,这样的想法往往与实际相去甚远。所以说,劝诫人多行善事的愿望尽管美好,但支撑整个社会的必须是正义。为了强迫人们尊奉正义,造物主在人们心中培植起了那种恶有恶报的意识以及害怕违反正义会受到惩罚的心理。正义就像人类联合的伟大卫士,保护和维持着社会的良性运转。

人必须存在于社会之中,并适应周围的环境。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态之中,同时也面临着彼此间伤害的威胁。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这样的社会就会兴旺发达并令人愉快;社会成员之间彼此关爱、和谐共处,整个社会就会变得非常美好。

虽然产生这种维系整个社会运转的互帮互助和关爱友善的动机并非慷慨和无私,但它们必定不会消失,社会正是靠这些互惠的行为才得以维持下来。如果人们之间总是尔虞我诈,社会就很难存在并发展。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愤恨和敌意会导致一切社会纽带的断裂,社会成员间也由此逐渐变得疏远和陌生。缺乏仁慈,社会尚可在一种令人不甚愉快的状态中维持下去,但是如果没有了正义,整个社会必定将不复存在。因此,与其说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仁慈,倒不如说是正义。仅仅靠劝诫人们行善来维系整个社会的运转,这样的想法往往与实际相去甚远。

虽然人天生具有同情心,但对于那些泛泛之交则很难保持同情;并且人性中都有恃强凌弱的一面,如果没有一种力量足以威慑他们,他们就会对别人为所欲为。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整个建筑物的地基,因此做出劝诫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建筑物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结实,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在这个世界上,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建造和维护这一大厦似乎受到了上帝的额外关照。造物主为了强制人们尊奉正义,就在人们心中根植下恶有恶报的意识,以便利用人们害怕受到惩罚的心理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借以保障和强制人们行善,它们就像人类社会的伟大卫士一样,保护弱者、抑制强暴和惩罚罪犯。

众所周知,世界上的各种工具都被异常巧妙地运用到各种生产中以实现相应的目的,动植物机体内繁复的结构安排也是为了达到维持个体生存和种族繁衍这两大目的。对于各个相对独立的结构功能要件,我们并不会花很多精力去关注。但是,在面对所有类似的对象时,我们仍然要把效用从它们各自的运动和结构的最终功用中区别开来。食物的消化、血液的循环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体液的分泌,都是维持动物生存这一伟大目的所必需的过程,但我们很少去关注这过程本身,甚至从来不曾推测血液循环或食物消化自动进行的过程,也不认为循环和消化有什么实质意义。钟表的齿轮都被巧妙地校准,以精准地发挥自身的功效——指示时间。各种型号不同的齿轮共同运转,以最精巧的方式互相配合最终达到这个效果。如果它们被人为地赋予一种产生这一效果的愿望和意图,未必能够运行得更好。不过,我们从来不把任何此类愿望或意图赋予齿轮或钟表,而总是将其赋予钟表的制造者,我们知道它们是由一根发条推动的,这表明发条所产生的效果同齿轮所产生的效果一样微不足道。虽然我们采用这样的方式来说明肌体作用的过程,很容易就可以区分出效用和最终原因,但是在说明那些心理作用的过程时,却很容易混淆这两个颇具差异的东西。当天性让我们去探究那些不含任何功利色彩的行为动机时,我们很容易把它归因于理性,并且自以为是地觉得这理性是源于人的聪明,而这实则是源于上帝的智慧。简单分析,这个原因和它所引起的结果是能够相匹配的,并且当我们用最简单的原则推断人性体系的各种作用时,这个体系似乎显得颇为简约有趣。

在人人为敌的社会里,不会存在社会交往,只有正义才是维系社会存在的基石。所以对正义法则必要性的认可,就是我们严格执行正义的依据,即赞成通过惩罚那些违反正义法律之人以捍卫和保护正义。但人天生有一种热爱社会的情感,希望社会成员之间团结互助、和谐有序,人们对任何破坏社会良好状态的力量和个人都是深恶痛绝的。他们意识到自身的幸福与社会的繁荣稳定休戚与共,因此,为着自身的利益,他们憎恨那些任何破坏社会的不义行为;深知任何的不义行为必然都有损于社会和人类,所以,他们为每一种不义行为的出现而感到惊恐不安,并且不遗余力地对各种不义行为加以制止。如果温和的手段不足以制止可怕的事情发生,他们甚至不惜使用暴力加以压制。所以我们常常能够看到,对于正义法则要严格执行这一观点,人们是何等赞成,甚至赞同用死刑的方式来惩罚那些严重违反正义法则的人。无论如何,势必要把破坏社会安定的人从世界上驱逐出去,而这种严酷的惩罚方式也真的让那些原本心存不轨的人在看到犯罪分子可怕的下场后望而却步、悬崖勒马。

基于保持社会良好秩序的出发点,我们必须经常对合宜而恰当的惩罚抱有一种自然意识。当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时,我们会认为他罪有应得,并以此来减轻对他的愤恨之情。当罪犯克制自己的犯罪动机而中止犯罪时,他将不再是人们恐惧的对象,人们会慷慨而仁慈地对他表示怜悯。想到他将要承受的那些痛苦,人们对他曾经的过失的愤恨之情瞬间就释然了,人们心底最柔软的部分被触动,并开始尝试原谅和宽恕他,并一致认可免除对他的严重惩罚,虽然他们曾认为任何的惩罚对他来说都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所以,我们要提醒人们随时保持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注,要使人们认识到对罪犯的宽恕就是对无辜受害者的残忍和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漠视。

很多时候,对于正义法则、对维持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性还需要我们加以佐证。有些放荡不羁的人经常会嘲弄我们眼中极其神圣的正义法则,他们有时是因为道德败坏,有时又是因为自己的虚荣心作怪,但不管是哪种原因,都会让我们发怒,并急切地去驳斥和揭露他们的丑恶行径。虽然对社会和谐的使命感让我们对那些嘲弄深恶痛绝,但我们也不愿意承认这是我们谴责他们的唯一理由,或者说这是我们憎恨和讨厌他们的唯一理由。我们认为,这个理由看起来并不充分,说服力也不足。因为他们是憎恨和讨厌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所以我们憎恨和讨厌他们,这个理由也同样会引起有些人的异议,既然如此,我们就必须找到一个真正足以支撑我们愤怒情绪的缘由,那就是我们的反感和愤怒情绪往往不只是出于对社会的关心,其中还包含着对个人命运和幸福生活的担心和忧虑。

我们认为要对犯罪分子加以惩罚的初衷并不是某种对保护社会的关心,这一点可以用许多显而易见的理由来证实。我们对个人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是出于我们对整个社会命运和幸福的关心。我们关注大笔的财富,但并不会因为一分钱是一万元钱的一部分,就对丢失了一分钱加以关注。同样,虽然我们关注整个社会的生死存亡,但我们也不会因为个人是社会的一员或一部分,就对某个人的毁灭或损失表示过分的关心。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我们对个人的关心都不是出于对大众的关心,我们对大众的关心是一种很复杂的情感,比如有人窃取或抢劫了我们的财物,我们去告发和追究,这既是对失去的那部分财物的追诉,更是对自己全部财产的一种捍卫。同样,当某个人受到伤害或摧残时,我们要求对在他身上犯下罪行的人进行惩罚,不仅是对受害人的同情,更是出于对社会总体利益的关心。

我们还需看到,这种关心并不一定具有多么浓厚的感情色彩,可能仅仅因为他是我们的同胞,这只不过是我们对每一个人都具有的同情。当某个令人憎恶的人平白无故地被人伤害时,我们甚至会谅解他的愤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们原本对他的品质和行为怀有不满,也还是会对他理所当然的愤恨表示同情,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天性过于冷漠和偏执的人即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会对他的愤怒持有非议。

纵容社会罪恶的蔓延将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混乱,即使这种罪恶暂时还不会殃及自身乃至任何个人,即使他所犯下的罪行微不足道。比如说,一个哨兵在值勤的时候不小心睡着了,从而被军法处死,这是因为这种疏忽可能使整个军队面临危险。在许多特殊的情况下,这种过分严厉的惩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正确和恰当的。然而这种惩罚无论怎样必要,总显得过分严厉。当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与大众的安全发生矛盾时,我们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个因疏忽而犯下的罪行是如此之小,但受到的惩罚是如此之重,以致我们的内心很难予以认同。虽然这样的疏忽看来极应受到责备,但它实际上未必会激起如此强烈的愤恨,致使非要对他进行这么严酷的惩罚不可。以至于我们所有仁慈的人往往必须做出巨大的努力,才能接受这么小的疏忽有可能引起的如此可怕的惩罚和报复。然而,如果当一个凶手杀害了我们的父母时,我们就会怒不可遏地要求自己亲手惩办罪犯,无论施以多么严厉的反击和报复,我们也不觉为过。若是这种罪行偶然地能够免受惩罚,我们就会感到极大的愤怒和失望。可见,旁观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惩罚罪犯所怀有的感情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他对前一种惩罚的赞同和对后一种惩罚的赞同并不是建立在同一原则基础上的。我们把那个哨兵看成是一个不幸的牺牲者,他有责任和义务为了大众的安全而献出自己的生命,但旁观者在心里仍然觉得他很无辜,如果得不到旁人的附和还会深感遗憾。但是,如果杀害我们父母的凶手侥幸逃脱惩罚,我们甚至会祈求上帝在他死后将其打入地狱,永世不允许其翻身。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并不一定要对那些不义行为马上施以报复,有时我们会把这种惩罚寄托在来世让罪犯遭受报应。上帝和宗教让人类相信,一旦犯下了某种罪行,虽然今生未必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来世也一定要为此付出代价的,也就是所谓的善恶到头终有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而已。因此,我们认为,上帝和神明的存在还是必要的,他们的存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那些受伤害者心灵的创伤,让他们还怀有一份希望:坏人总会有报应的,上帝会给他们以公正的,只是这需要时间罢了。因而,几乎每一种宗教都信仰地狱和天堂,让邪恶之徒在地狱接受惩罚,让正义之士在天堂享受报答。 w2wVMSVxK0u869kPyY125jMksRQPSAm+1DkHnPoBD4DHNSKBEPFXqJp+AxMtb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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