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熟蒂落”是客观规律,一般认为,只要胎儿从母亲的肚子里出来就是人了。但如果继续深究胎儿从什么时候开始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恐怕很多人就答不上来了。
一些有法律常识的人会说,《出生证》或者《户口本》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不就是胎儿成为自然人或者公民的日期嘛!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这个说法无疑是正确的。《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了公民从“出生”时起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条作了进一步解释: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因此,通俗来说,《出生证》或者《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就是一个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公民)的起点。很多人在以后的入学、结婚、求职、职务升迁、出国等时都要严格按照《户口本》上的记载填写出生日期。出生日期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节点,所以,社会上就出现了一些家长为了赶上9月1日的开学季,甚至剖腹产也要让孩子出生在9月1日之前的怪相。
但是,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解决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什么才算作是“出生”?
从医学上解释“出生”可能非常容易理解,也就是胎儿从母亲的体内娩出,或顺产或剖腹产,但是在法律上界定“出生”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不同国家对于“出生”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目前学术界的几种观点:
(1)阵痛说,即母亲即将分娩,开始有规则地阵痛时就是出生;
(2)一部分露出说,即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时就是出生;
(3)全部露出说,即胎儿身体全部露出母体时就是出生;
(4)断带说,即胎儿的脐带与母体断开之时才是出生;
(5)啼声说,即出生后的胎儿能够发出啼哭声才是出生;
(6)独立呼吸说,即胎儿在母体之外,且能够根据自己的肺部独立呼吸时才是出生。
不同的观点都是站在不同的角度理解“出生”这个问题,也都有各自的法律权益诉求。就我们国家而言,目前比较认可的是最后一种意见,也就是独立呼吸说,即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这也符合人们的通常理解。
根据独立呼吸说的观点,自然人在独立呼吸之时才有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简言之,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且能独立呼吸就算出生。这是一个化茧成蝶的过程,至此母亲的孕育使命才算完成。
如果说上面的学术观点过于理论化的话,我们可以通过解词的方式理解何谓“出生”。从字面看,“出生”包括两个部分:“出”与“生”。“出”是指胎儿从“娘胎”里出来,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个体,“出”的原因包括分娩、流产等,“出”的方式可以分为顺产、剖腹产等;“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后必须是活的个体,时间长短没有关系。未脱离母体不能视为出生;如果离开母体前就是死胎或离开母体时已经死亡,这两种情况也不能算作出生。
当胎儿离开母体,并且存活下来,无论时间长短都应当视为已经“出生”,开始成为一个“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权利也开始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此,对于出生后存活的胎儿如果将其遗弃致使婴儿死亡的,则有可能触犯了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具体而言,将婴儿遗弃在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比如人流较大的超市、车站、码头或者国家机关门口,会认定为遗弃罪;如果将孩子放置在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比如垃圾桶、下水管道或者人迹罕至的荒郊野外,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根据媒体报道,一位年轻的女工人半夜在冲凉房产子后,将孩子其遗弃在地板上,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冲完血迹后便回宿舍睡觉,结果第二天婴儿被发现后已死亡,最终人民法院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这位女工人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