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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不是人

在很多准父母的眼中,从获知怀孕讯息的那一刻,已经自然地将尚在腹中的胎儿视为家庭的一员,甚至已经为孩子起好了名字。在他们看来,胎儿已经是和我们一样的人了。孩子是社会的未来,是家庭的宝,父母们的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这恐怕只是美好的愿望罢了。

从医学角度看,一般将胎儿发育分为受精卵期、胚胎期和胎儿期三个阶段。从受精到第2周为受精卵期,是受精卵形成并且不断裂变增生发育的阶段;从第3周到第8周是人体胚胎的早期发育阶段,通常称为“胚胎期”,在这个时期胚体外型以及各器官系统的发育已初具雏形;从第9周开始进入“胎儿期”,各器官系统逐渐发育成形,并建立了各系统的生理功能。所以,在医学上,胎儿可以理解为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是胎儿。有法学家认为“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这更多的是一个社会学意味的定义,是对胎儿存在状态及所处生命阶段的直接描述。

此外,我们这里所讲的“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人,不仅仅是指人作为生物个体的存在,是有血有肉的大活人,更多强调的是一个人存在的社会属性。在法律上,人作为自然人、公民的概念而存在。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人出生之后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我们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因此,不能将胎儿称之为人,准确而言,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生命开始于出生。胎儿是自然人生命的原始孕育阶段,在出生之前其仅是母体的一部分,不能作为完整的个体而独立存在。只有当条件成熟时,通过母体的一定生产行为如分娩或流产,才可脱离母体,成为法律或社会意义上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简言之,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我们国家法律也没有赋予胎儿民事主体资格,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也就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讨论“胎儿是不是人”这个问题并非矫情,而是有着深刻的法律意义,因为“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这个结论决定着胎儿是否享有的权利。人只有在出生之后才成为法律上的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胎儿并不能成为这些权利的享有者,即使是下文将讲到的财产继承权,也只是法律为其“预留”的份额,只有在胎儿出生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能够真正享有。正是基于这个结论,从刑法角度上看,胎儿也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因为故意杀人罪针对的对象是人。所以,非法致妇女堕胎的行为不构成对胎儿的故意杀人罪,但可以按照对孕妇的故意伤害罪论处。 /RCgkDTTA/y/WY0BHOmafUK2VUuG2strqhlRMgpSNGoPC0ZI0ZvGpRqwdpyE6+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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